公房的小木桥路 使用权公房可以买卖,继承吗

转让公房使用权未经同住人同意,是否有效?
网甄律师点评: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认为,“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
网甄点评: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认为,“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无效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上
网甄律师点评:市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认为,&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但对于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也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利益。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共同居住人已搬离公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共同居住人已以事实行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尚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已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从以上高院意见看,认定合同有效无效大致以受让人是否已入住为原则来区别。已入住的,即使同住人因转让人欺诈而搬离,也认定合同有效。&& 本律师认为,法律上,合同效力如何因合同本身特征而定,不应当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的效力在合同履行前即已确定。高院意见以履行定效力,是一种面向现实的权变做法,这与公房本身的政策性是相通的。&& 此外,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上海房屋租赁条例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以违反该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本身就与法律的规定相背。&& 但无论如何,在上海地区审判此类案件,大致按照以上思路来判定结果。
案例未经同住人认可 转让租赁房无效 &&&& 未征得同住人同意,耄耋老人邱老伯异想天开,打算把所承租的二楼使用权公房转让给楼下邻居陈小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老人想用售来&以房养老&,但该行为却侵害了其他同住人居住权利。事后反悔的邱老伯被陈小姐起诉法院,要求邱老伯履行房屋转让办理,赔偿违约金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陈小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邱老伯与陈小姐均系居住本市愚园路某号内上下楼邻居,邱老伯承租了二层中前间、中间和亭子间计29.5平方米独用部位的使用面积,公用部位为井搭、二层大卫生和晒台。2004年5月,邱老伯欲将上述房屋转让,委托其女儿办理转让房屋事宜。同年6月中旬,与楼下邻居陈小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邱老伯将所租赁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陈小姐,转让价为人民币36万元,在合同签署以后的5天之内,陈小姐支付了66.7%即人民币24万元,邱老伯搬走的5天之内支付余款11.8万元,剩余2000元扣除邱老伯最后月份实际公共事业费缴纳完毕后,于2005年4月底前支付给邱老伯。陈小姐还同意邱老伯延期居住至日,邱老伯需保证在上述期限内把房屋移交给陈小姐,如有逾期需按房屋转让金额的日/0.2%计算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以上,陈小姐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合同签署后,陈小姐向邱老伯支付了24万元。2004年12月邱老伯让女儿写信给陈小姐方,提出房屋面积计算有遗漏要增加面积,单价要调整或不卖了,退还陈小姐的已付购房款;但陈小姐坚持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双方几经协商交涉不成。&&& 2009年1月上旬,陈小姐把楼上邻居邱老伯告上法院称,在2004年5月邱老伯委托女儿找到自己母亲,言及因需要用钱,愿意将邱老伯名下的二楼转让给陈小姐,并出具了委托书。几经协商双方于同年6月中旬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她即按约支付了首款24万元,但邱老伯一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迟交房并要求修改合同。&&& 陈小姐还称,在2008年11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邱老伯,要求履行合同并定于月内予以答复,邱老伯在12月15日与她见面即称,不准备履行合同,这才引起诉讼。&&& 法庭上,邱老伯辩称因岁数大了,想把租赁的承租房屋转让&以房养老&,在委托女儿办理该转让手续时,家庭内部其他共同居住人并不知情。之后,家庭其他成员获悉他与楼下邻居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表示纷纷反对,不同意转让该房屋要求撤销转让合同。邱老伯认为,该份《房屋转让合同》不生效,没有体现全体居住人真实意愿,要求法院确认为无效,愿意退还陈小姐预付的24万元房屋转让款。&&& 经查明在邱老伯名下承租的房屋还有儿子、女儿、孙女和外孙女的户籍。法院认为,邱老伯与陈小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前,未取得邱老伯家庭内部共同居住人的书面同意,事后共同居住人也未追认合同的效力,邱老伯反悔不同意转让该房屋使用权,该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陈小姐则要求按有效合同坚持诉请,法院则无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不支持陈小姐的起诉。&&& 法官点评:现有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移转。承租人在行使有偿转移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征得在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李鸿光)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公房能否继承呢?本文提供案例分析公房能不能继承的法律问题,对于公房继承的相关知识...
公房承租人变更如何办理 问: 十年前我父亲分到一套公房,只有他一人居...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权利有哪些?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
公房继承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李先生家共有父母及兄弟四人,父亲承租着房管局的四间公...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北京搜狐焦点
热门城市:
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
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
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报名成功,资料已提交审核
扫码关注 “焦点生活服务圈” 微信公众号
及时了解最新的楼盘动态
更多资讯,欢迎关注
血拼自住商品房
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共有产权房新动态。
焦点楼市观察
我们只做有深度的房地产新闻报道。
搜狐焦点房谈
致力于为购房者提供专业的购房指导。
点击加载更多
没有更多内容了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北京房地产网站。第一时间掌握北京楼市咨询,为您省时省钱并提供购房服务。
吃草的蘑菇
由搜狐焦点北京新闻中心打造的原创栏目,为行业带来最前线的楼市观察。
搜狐焦点华中区官方运营账号
思考是一种态度,写作是一种分享。
忠叔在这里用地产人的态度与您分享地产圈的故事与事故!
10000元/平米
79155元/平米
900万元/套
11500元/平米
开放平台
广告服务
市场合作
帮助中心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最新资讯与楼盘动态
电子邮箱:focuskf@vip.sohu.com
爱家热线:400-099-0099
每日09:00至18:00点
Copyright (C) 201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关于“公房”买卖、租赁、继承相关的那些事儿|兰州房地产律师刘世龙关于“公房”买卖、租赁、继承相关的那些事儿|兰州房地产律师刘世龙沈阳买房百家号编 者本期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公房的居住权问题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类法律问题,政策性很强,现将主要法律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交流参考。一、公房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倾向认为:公房居住权不是一种物权。实践中公房居住权通常用来指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对公房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公房居住权属于公房使用权的范畴。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是共同承租公房,二者对公房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处分等权益,同住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二、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处理原则在处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时,首先要关注公房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公房是特定历史时期,国家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其出发点是解决人有所居的社会居住问题。随着住房市场化的启动,公房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日益突出,不仅可以通过房改政策将公房购为私房,也可以依规定转租、差价换房,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转让,来确定实现其价值。尽管公房使用权兼有保障居住、财产价值的双重性,但房屋居住问题,仍是我国当前民生问题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公房居住保障功能的保护应优于其财产价值属性的保护。其次,处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时,应审慎、充分考量案件相关的因素。由于公房居住权的判断较为复杂,其中既有判断标准不甚明晰的原因,又有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原因,还有当事人居住、户口、身份等情况变化导致事实繁杂的原因,而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居住保障问题,因此,应尽量能动审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平衡好财产权益与居住保障的冲突。再次,要从审执兼顾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判决的可执行问题,要重视公房面积通常较小,当事人经济和居住条件相对较差等现实困难,尤其要关注支持当事人入住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问题,稳妥处理纠纷。三、居住权益实现方式的把握经审理当事人一方确享有公房居住权,但目前实际未入住的,其诉请要求入住,且讼争公房适宜当事人分开居住使用,不存在居住困难、矛盾激化等情况的,可以支持当事人排除妨碍、实际入住。对于当事人享有公房居住权,但目前实际未入住,且双方不适合共同居住的,如存在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激化、公房居住面积畸小、不宜共同居住等实际入住困难的,应引导当事人变更请求,原则上以货币补偿等形式解决一方在外居住保障的问题。若相对方确无力支付货币补偿款的,可以通过补偿在外一方部分租房费用的形式,实现分开居住。租房费用应综合考虑公房面积、所在地段、户内人员数量以及权利共享情况等因素确定。四、长期不居住,是否丧失公房居住权?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但对于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的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如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丧失前,一般而言,其居住权也不丧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五、当事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是否可以确认其享有居住权?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明确承诺给予有血缘关系的户外人员公房居住权的,原则上可按照该承诺,确认该人为同住人。六、基于婚姻、亲属关系的变化,是否可以径行确认其享有居住权?要根据现实情况具体而定。理论上讲,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也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的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认定。七、原继承人死亡,相关权利人如何继续承租?公房租赁关系作为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公房可以由谁继续作为承租人,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作出确定。因此,当事人对出租人作出的承租人确定意见不服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但若当事人以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不具备上海规定的继续承租条件为由诉至法院的,应予受理。八、签订买卖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反悔应如何处理?公房使用权买卖合同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依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实践中,基于下列情形可表明出租人已事后认可公房使用权之转让,公房使用权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诉请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1、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租赁权变更过户手续的;2、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精神,可认为出租人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权已转让,并事实认可了该转让行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沈阳买房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让你第一时间了解沈阳房地产圈的大事小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今日律师风向标:
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
tangsainan
律师回复区
[VIP+版主]
公房使用权本身不是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但是同住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使用,满意请采纳
公房使用权同住家庭成员可以继承。
新疆-乌鲁木齐
公房使用权本身不是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2359人
今日回复问题:15253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遗产继承
标签:遗产继承协议书
标签:遗产继承再婚后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2662人
共帮助过2604人
共帮助过7016人
共帮助过2651人
共帮助过3700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房继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