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的土地,用途为:风景名胜用地性质 土地用途,请问能抵押吗

出让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能否抵押?_百度知道
出让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能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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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抵押时应当交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因此,这块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然不宜抵押。但该宗地是出让取得的、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为原使用人占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担保。该宗地虽然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故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过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该市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极为谨慎,土地使用权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场踏勘,该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筑设备和建筑设施用地。【分歧观点】 针对这一特殊用途的地块。土地抵押后,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即便要实现抵押权,也不会影响国计民生。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为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企业的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传统上,已全额交纳出让金并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点评案例】 某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到该市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经过核准,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而且。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地为出让用地。又因该宗地现为堆放设备用地,该抵押贷款宗地面积为16884平方米,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用地类型为出让,原出让价款为1136万元且已经全额缴付,现抵押贷款金额为760万元,用地手续齐全、社会团体,不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调整对象。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经济效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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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抵押登记土地能否办理用途变更
中国国土资源报
】【】【】
  问 &题&
  甲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为住宅。随后,甲公司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公司请求将该宗土地的用途转变为商住。对此,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解 &答&
  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能否办理用途变更,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
  一、法律并未禁止抵押土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见,对于土地用途的变更,法律只是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状态下的土地办理用途变更。
  二、先行解押,再办理用途变更对抵押权人不利,操作性不强&
  虽然先行办理土地的解押,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管理部门的风险,但是一旦土地解除抵押,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以及再次办理抵押登记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方面,土地处于没有抵押的状态,权利人可以随时处分土地;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权利抵押需要当事人共同申请,重新提供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等要件,这都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先行解押的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较大,一般难以接受。这就可能导致用途变更无法办理,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在办理抵押土地用途变更时,应当充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土地用途的变更是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抵押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抵押这种市场行为而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财产的价值无法衡量和判断,因此应当由土地抵押的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交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抵押人可以向抵押权人证明抵押财产价值没有减损,或者通过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清偿部分债务等方式,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土地权利人申请用途变更时,应当一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意见。土地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的用途变更登记,然后再向抵押权人更换相应的权利证书。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由银行和甲公司进行协商,由银行出具同意用途变更的证明,然后再办理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最后由甲公司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并向银行更换相应的权利证书。这样既满足了土地权利人用途变更的需求,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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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请问闲置土地能否抵押?5个回答zhufeiqq1982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可以,只要土地性质是出让性质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小雷锋2014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时夏NS06WS您好,不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ixFDemon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一旦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就会无偿收回,这种情况下只是通知抵押权人,但抵押权是得不到保障的 说白了收回是为了公共利益,抵押权是个人利益,在我国公共利益是大于个人利益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在国外则相反,这是我国的特色。
无名起了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5个回答zhufeiqq1982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可以,只要土地性质是出让性质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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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因为我不是人类您好,不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3个回答谷村刻仪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br...3个回答皇旗战盟8uj你好,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个回答关注小达人您好,划拨土地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但是必须要交抵押期间的土地出让金。房产的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和划拨,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至于利率问题另当别论,这只是每个银行对信贷政...3个回答日耀长安城你好,土地闲置率: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中规定的期限是指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1个回答Redeye108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3个回答让爷睡拟騾k有多种分类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划拨两种方式。2、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性质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3、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分为:国有建设用地...3个回答Redeye1086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4个回答寂寞高手_8030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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