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账会计岗设置目的账薄,什么情况属于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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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会计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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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会计账簿中常见的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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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字:会计账簿中常见的虚假情况
会计账簿中常见的一些虚假情况主要发生在记账、算账、转账、结账、报账等过程中,主要有涂改账目、恶意改账、做假账、不正当挂账、业务不入账、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表不符、抽动账页、毁灭账簿记录、提前结账等办法。下成我们就从十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一、涂改、销毁、损坏账簿
同类似涂改凭证的方法来篡改有关账簿,有的则故意制造事故,造成账簿不慎被毁的假相,以达到掩盖不法行为的目的。
例如,某省的税务机关决定对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该企业却发生了火灾,烧毁了部分财务资料,事后经查却发现,该企业想借意外事故来掩盖其财务舞弊行为。
二、不按规定登账
在登记账簿的过程中,不按照记账凭证的内容和要求记账,而是随意改动业务内容,故意使用错误的账户,使借贷方科目弄错,混淆业务应有的对应关系,以掩饰其违法乱纪的意图。
例如,某企业下属的几个业务部门在经营上都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即年底完成公司所定的任务,即可以作为提拔、晋升、发奖金的前提条件。该企业一业务部经理在年底将近时,眼看无法完成公司合同所定的任务,即私下找主管该部门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许以重金,要求其在登账过程中作一些改动。会计人员允诺,年终,该部门经理如愿以偿地被提拨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三、 不正当挂账
挂账作假就是利用往来科目和结算科目将经济业务不结清到位而是挂在账上,或者将有关资金款项挂在往来上,待时机成熟再回到账中,以达到&缓冲&,不露声色和隐藏事实真相之目的。
例如,稽查人员在查阅某企业账目时,发现该企业12月份&商品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较以往各期发生额大,经查阅明细帐,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未作登记。稽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发现有五张凭证内容全部相同,均为: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审查,上述五张凭证均未附任何原始凭证,虚列收入200万元,五笔业务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均未作登记,准备于下年初将上述分录作销货退回处理。该企业承包人为了在承包期内拿到承包奖金,虚增当期利润,并采用挂往来账的手段掩盖其不法的目的。
四、 收入不入账
这类现象主要指财会人员隐匿收入,不报账、不交公而私自占用。主要手段有:
1. 对于罚没款、管理费和上级拔款等,不报账、不上交、私自扣留。
2. 对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现金回扣和银行存款,按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伺机挪用或侵吞。
3. 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特别是出售账外废旧物资时,采取少计价款,不开发票,不入账等方式直接侵吞。
4. 在一些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由于不是每笔业务都开发票,票面金额则可能小于实收金额,柜台人员按票面金额报交收入,侵吞差额款项。
五、 结账作假
这类手法主要是指单位在结账及编制报表的过程中,通过提前或推迟结账、结总增列或结总减列和结账空转等手法故意多加或减少数据,虚列账面金额,或为了人为地把账做平,而故意调节账面数据,以达到不法目的。
例如,某企业为了申请银行贷款,但有多项指标不符合贷款的有关规定,于是总经理与财务经理商量之后,由财务部负责对本企业的账面进行一些&微调&,以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于是财会人员便利用倒轧的方法,虚列利润,从报表入手至账簿、凭证,调整企业所需的一系列数据。
六、 账账不符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账簿与账簿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如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相等且余额方向一致;所有资产总账余额与负债和权益总额必须相等,一些单位由于会计核对不合规,往来债权、债务长期不清,加上会计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理解不准确,账账不符的现象十分严重。
例如,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准备等必须按企业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如3&)计提,审计人员在检查某企业坏账准备账簿时,其余额为20万元(全部为当月计提数),经查企业应收账款当月末余额为4000万元,按3&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为12万元,很明显坏账准备账簿余额与应收账款账簿余额对应关系不正确,多计提8万元,加大了成本,虚减了利润。
七、 账证不符
根据财会制度的规定,一切账簿记录都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二者之间应当完全相符。但现实生活中,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不符,多记、少记、重记、漏记、错记等造成会计信息虚假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某企业的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合谋,采用收入现金时账簿金额小于收款凭证金额,付出现金时账簿金额大于付款凭证金额,并同时少计或多计相对应会计科目,不破坏会计平衡的手法,来达到贪污现金的目的。
八、 账实不符
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有关存货、货币、固定资产、债券等实物资产,其账簿记录必须与实物保持一致。但各单位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却十分突出,有的有账无物、有的有物无账,还有的账物不符,这种混乱的情势是非常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如某企业仓库保管员早已将库中的一些物资私自盗卖,收入落入自己的口袋,而财会账簿上这些物资却依然存在账上,库管人员正是利用本企业这种较差的内控制度,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又如审计人员在检查某粮食企业时,账面库存虽存有100万斤,但实际库中粮食大部分已被盗卖,收入已经挪用无法收回,为应付审计人员的审计,该企业竟借其他单位的粮食来顶库存。
九、 账表不符
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单位的账簿金额应与报表对应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等项目金额相符,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许多单位的账簿与会计报表存在出入,有时大相径庭。
如有的企业为了应付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的清查检查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而虚列报表的一些项目,为自身粉饰一件非常华丽的外衣,造成账表不符,扰乱国家管理的恶劣后果。
十、 设置账外账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令禁止账外设账,但一些单位置国家规定于不顾,采用虚列费用等多种方式,套取资金,另行设账。以记录不法经济活动。关于账外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账外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即小金库账;
2. 账外资产账,即小仓账;
3. 账外成本、权益,利润账等。
如某公司设置两套财务账册,私设小金库,用于年末职工奖金和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搞账外经营,最常见的就是以各种名目将资金套取出来,另行开设账户进行经营,整个经营活动另设账簿核算,未反映在法定账册内。如某企业以私人名义开了10个储蓄存款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将大量资金转至企业财务大账之外的私人账户,用来进行一些非法行为。
第3章 会计报表常见的虚假形式
在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被推上法庭的背后,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也可以说是受害者,是连带责任承担者,他们也都是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假账所欺骗了。前二章我们已谈了假凭证、假账簿的几种手法及危害性,这里我们就来谈谈假报表的一些形式。
一、 表表不符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单位对外提供的一些报表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如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应等于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表中的净利润应与损益表中净利润的金额保持一致。而在审计人员的审计中发现,单位表表不符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的。就如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在对一企业年度报表审计中就发现这样的问题,该企业近年来未进行任何长、短期的投资,资产负债表中长、短期投资均为零,但在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中却记了100万元,经检查企业投资收益帐户,发现企业投资收益来源于一笔装修业务,企业为了逃避建安业营业税,而将装修收入列入投资收益,造成表表不符。
二、 虚报盈亏
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随意调整报表金额,人为地加大资产调整利润;或为了逃税,避免检查而加大成本费用,减小利润。报表本意是要向一些使用人提供最真实的会计信息,为使用者的决策行为提供一个真实的参考,但虚假的会计报表传递了虚假的会计信息,误导与欺骗了报表使用者,使他们作出错误的决策。
如深圳一辉实业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但至1997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陡然增至1个亿,后经查,这次&飞跃&纯属深圳协力、兴蒙、国正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高额审计费而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所为,短短几年,该企业就凭着假报表和假报告套取银行贷款达40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有些单位把会计报表变成随意拉缩的弹簧,拉缩出许多为已所用的会计报表,有的单位对财政的报表是穷账,以骗取财政补贴等多种优惠政策,对银行的报表是富账,以显示其良好的资产状况,骗取银行贷款;对税务的报表是亏账,以偷逃各种税款;对主管部门的报表是盈账,以显示其经营业绩,骗取奖励与荣誉等,这样随意调节会计报表,最后所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受损失,少数人中饱私囊。
三、 表帐不符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帐簿分析填列的,其数据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会计帐簿所记录的数据,因此,表帐必须相符。但在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表账不相符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如某单位为了增大管理费用,直接在损益中多计管理费用1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增大应收帐款和坏帐准备金额,造成表帐不符。
四、 报表附注不真实[绿色电子书&&& 请百度或谷歌搜索:绿色电子书下载站&电子书下载乐园&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补充,主要是对会计报表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包括对基本会计假设发生变化;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增减变动(报表主要项目的进一步注释),以及或有某项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不可调整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说明等。但有些单位却采用&暗渡陈仓&的手法,在会计核算中已改变了某些会计政策,但在报表附注中不作说明;或虽不影响报表金额,但对该单位的一些经营活动及前途有极大影响的事项不做说明,欺骗报表使用者。
如在检查某企业时,该企业年初和年中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完全不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变更须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但该企业并来做出披露,用以掩盖其调低成本、虚增利润的不法企图。
又如某上市公司报表日后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担心影响公司业绩,没有将此变化在附注中披露,而欺骗报表使用人。
五、 编制合并报表时弄虚作假
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即所有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此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弄虚作假主要有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不当,将符合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未进行合并,不符合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而予以合并或不按规定正确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项目不完整,尤其是内部债权债务不区分集团内部和外部的往来,使得合并抵销时不能全部抵销;合并损益表也存在内销和外销部分没有正确区分,使得内部交易金额不能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算错误等现象。
如某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与下属子公司的内部销售收入未做抵销,而只是简单地相加,则造成虚增销售,浮夸业绩,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还有的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下属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也纳入合并范围,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真正的参考价值。
我们在前二章已经论述了假凭证、假帐簿的一些常见手法,加上这一章的假报表常见的一些手法,我们不难发现会计核算本是要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单位资产负债、收入等真实情况,但是,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不法企图,使假帐有了滋生的温床,为假帐冠冕堂皇地登堂入室,搭起了桥梁。正如老百性常说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联系人:王老师
地址:合肥市安庆路125号圣园大厦510室
图片新闻链接什么叫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报民商事案例裁判观点摘要16
【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江有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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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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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导读:股东之配偶与公司间的纷争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的理由
【案情回放】范某持有三建公司6.35%股权。2010年至2012年,范某之夫邱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之前,范某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3年之前范某享受了分红。范某自2015年起未参加公司股东会,亦未享受2014年、2015年的分红。三建公司拒绝向范某分红的理由是范某丈夫邱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管理混乱,造成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和扣划,公司自2014年起用范某的分红抵扣邱某所欠公司的款项。范某于日向三建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查阅2010年至2015年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以便范某能够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享受股东分红。三建公司以范某之夫邱某拖欠其大笔欠款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认为范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提供查阅。范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三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不同观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准确地界定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以及股东具有“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如何合理分配问题。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范某存有“不正当目的”,无权查阅三建公司会计账簿。理由如下:范某之夫邱某担任三建公司总经理期间管理混乱且拖欠公司大笔款项,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双方尚存在纠纷。范某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查阅三建公司长达数年的会计账簿,不仅将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不便,也将对公司与邱某之间的权益纠纷产生影响,其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显然存有“不正当目的”,故无权查阅三建公司会计账簿。第二种观点认为,三建公司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范某查阅会计账簿存有“不正当目的”,应依法提供会计账簿供范某查阅。理由如下:三建公司以范某之夫邱某担任三建公司总经理期间管理混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及拖欠公司借款为由,认为范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三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范某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第三种观点认为,范某对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应当承担高强度、明确的说明义务,而并非“最低限度”的“目的”说明义务。股东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正当目的性事由以及这些事由与公司业务相关、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充分的证据。本案中,范某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事由不够充分,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法官回应】股东之配偶与公司间的纷争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的理由1.股东查账 “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之界定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系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定请求权的属性,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属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任意剥夺、取消或限缩的权利,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行使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既有益于股东高效、低成本地行使其他股权,也有益于提高公司在股东中间的透明度,从而规范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核心竞争力。若过于侧重保护股东权益,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不加以适当限制,一方面容易造成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会给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带来极大的负担。相反,若不当地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进行过多限制,则会从根本上损害股东权益,使得股东的投资期望落空。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股东行使查账权必须具有正当目的,这也是法官审查股东能否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最核心的判断标准。然而,“正当目的”却是一个相当模糊、不确定、主观性极强的概念,如何界定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俨然成为诸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必然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公司法学理论功底与缜密的司法裁判思维。笔者认为,所谓“正当目的”通常是指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当是善意的,而并非恶意,以其所要查阅的资料与保护股东利益的意图具有直接联系。进而言之,“正当目的”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查阅目的事由的具体化。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具有较为具体的事由,而不能空泛化。其二,查阅目的必须符合善意、诚信、合法、合理的要求。其三,股东所提出原因事由必须与公司业务和经营管理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内在联系,与其股东利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四,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得对公司的经营安全造成危害。“正当目的”具体涵括以下情形:(1)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会计账簿;(2)为调查公司分红政策的妥当性、确定股份的真实价值而查阅会计账簿;(3)为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务、不法行为、失职行为、侵权行为、薪金等情况而查阅会计账簿;(4)为调查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开展其他重组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而查阅会计账簿;(5)为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址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会计账簿;(6)为调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证据而查阅会计账簿;(7)为了取得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依据而查阅会计账簿;(8)为调查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而查阅会计账簿;(9)为了转让股权,了解与核实股权价值而查阅会计账簿;(10)为了消除在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产生的疑惑而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攫取或刺探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查阅会计账簿;(2)为自己兼职的其他公司获取商业秘密或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3)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而查阅会计账簿;(4)在过去的一定期间内,股东曾经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得利益;(5)为讹诈公司经营管理者而吹毛求疵,寻找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细枝末节问题而查阅会计账簿;(6)仅仅为了满足好奇心而单纯希望公司经营管理者对其请求予以回应而查阅会计账簿。2.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之分配证明责任之合理分配既关乎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正当目的”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是衡平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的重要砝码。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正当目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笔者认为,合理分配“正当目的”争议的证明责任应当尽量体现股东与公司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经济、实体真实等方面的价值要求。详言之,股东的“正当目的”说明义务要求是较低的,仅仅是一种“说明性”意义上、“最低限度”的“目的”说明,不需要高强度的正当化。因此,股东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正当目的性事由以及这些事由与公司业务相关、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基础性、初步证据,若股东未能提出上述证据,证明查账存有正当性目的,则视为股东未向公司说明正当目的,股东也就因此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请求权加以阻挠。公司应当就其主张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承担证明责任。公司必须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所依据的具体事由的存在加以举证证明,也即对股东查阅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进行举证,以此来否决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主张,这种证明则是必需和高强度的,对“不正当目的”的证明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就本案而言,三建公司认为范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提供查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三建公司仅以范某之夫邱某拖欠其大笔款项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认定范某查阅三建公司会计账簿存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提供查阅。三建公司以范某通过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滥用诉权的主张无法通过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仅仅是三建公司的推测,那就不能基于范某之夫邱某与三建公司存在纷争,直接否定范某的正当目的,进而拒绝范某查阅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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