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刑的话会被羁押多久

我的朋友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后申请住在医院,请问在看守所里有医院吗,还是有指定关押犯人的医院?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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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后申请住在医院,请问在看守所里有医院吗,还是有指定关押犯人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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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只有简单的应急医疗站,如果确实需要就医的,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申请,缴纳保证金后,可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没有明确限制,只要在有资质的大医院即可办理就医,就医时候,看守所方面会不定期对就医人员进行突击审查,也就是看看你是否还在医院就医,另外,定期还需要到指定派出所去报道,证明你还在就医,没有逃跑。 经济犯保外就医问题不大。回复:关于看管问题。如果涉及严重刑事案件,公安方面是会派人监督的,另外,保外就医期间,若是尚未审理的案件,任何对外通信,必须申请,不得擅自和外界通信,以免有串供等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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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看守所里当然没有医院,公安局有指定的医院。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
在指定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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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提问经济犯罪羁押后个人的银行账户什么时候可以冻结_百度知道
经济犯罪羁押后个人的银行账户什么时候可以冻结
经济犯罪羁押后个人的银行账户什么时候可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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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安全、检察、公安、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法律规定,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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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经济犯罪律师辩护无罪
黄浦区经济犯罪律师辩护无罪-洪举律师成功代理上海仕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坤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康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公司的债务处理、收购案件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有哪些规定?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3.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4.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发现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时,为了既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司法机关与犯罪作斗争,对这样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当您有亲友被传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如何才能够*限度地维护其权益?此时聘请一位刑事律师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的洪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累积办案数量1000多件,诉讼经验丰富,代理案件胜诉率在95%以上。&
上海洪举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新规解读丨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慎用羁押措施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对此前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在笔者看来,其中对于立案后的“调查性侦查措施”的规定,至少在制度设计和刑事诉讼理念上具有重要进步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其中,“调查性措施”的表述在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不多见,对此,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结合《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解释道:“‘调查性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在立案之后往往首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便于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集和固定有罪证据。但是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作为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之初即大范围地采取羁押措施,可能会造成如下不良影响:
(一)不利于挽回损失
在有被害人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首要目标或许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而更多的是希望有效、尽快挽回损失。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时,甚至会遭遇投资人抵制的原因之一。即使是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控告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大多存在以刑事促民事的心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被刑事拘留,则被害人在谈判过程中将会拥有更多话语权,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鉴于此,《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新增了原则性的要求,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之初就对(作为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势必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这一现象在中小民营企业中尤为突出,犯罪嫌疑人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全权负责人,一旦身陷囹圄,客户资源、社会关系也将大范围流失,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销售渠道都将面临枯竭。因此,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所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对于诸如骗取贷款、非法集资等案件中的被害人而言并非好事,有效挽回财产损失的希望也更加渺茫。
(二)容易形成错案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一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于法定的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天,即使算上审查逮捕的期限也只有三十七天。在此期间,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对于逮捕条件的审查相对较为宽松,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制约不足而配合有余,尤其是在废除“附条件逮捕”制度之前,对于存在经济犯罪外观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逮捕的情形并不少见。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毋庸讳言的是,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即使在补充证据并审查起诉后认为案件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由于国家赔偿制度与错案追究制度的双重压力,一般也会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只是在量刑时予以缓和(比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实报实销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冤错案件的形成与其他类型案件一样,都会造成“水源的污染”。具体而言也就是企业家群体对于法治社会信心的减损。
(三)容易导致公器私用
经济犯罪案件中多有经济纠纷或者个人恩怨的背影,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也较多来源于被害人的控告或者相关势力的介入。公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在和平年代,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公民面临的最为严重的威胁之一。而刑事拘留措施、逮捕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广泛适用,使得部分所谓的“被害人”与政法机关中一小部分害群之马沆瀣一气,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以谋取私利。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可谓屡禁不止,早在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印发《关于严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2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关于严谨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法令虽严,但实践中依旧有少数民警有禁不止,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还款还人”现象亦多有发生。这种公器私用的做法,严重损害我国法治尊严与政法机关形象,亦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社会资源,及时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在外通过四处串联、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方式影响刑事追诉活动以达到脱减罪责的目的。但利弊相权,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暴力犯罪案件、财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均存在较大区别,长期以来对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的做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及公民个人权益保护均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在2017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已经印发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总体性地提出了“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的要求。
但所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正如我们看到的,在上个世纪末,公安部已经连年发文规范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行为,但时至今日,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经济犯罪案件规定》中关于“调查性措施”的规定,在制度层面确立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之后的初始阶段,应当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相较于此前“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应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规定,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我们期望,这一规定能够避免被虚置的命运,真正能够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认可并予以适用,这对于随时可能或者已经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企业家来说,倒是一个不小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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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 &杨佰林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山东人。至今律师执业十五余年,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辩护,曾为多名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最终使得数案件改判。擅长通过不同角度剖析案件、运用证据,锻造了严谨、扎实的辩护风格,辩护经验丰富。&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刑辩律师是国家推进司法公正征途中的筑路石子,是法治天平的捍卫者。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903A室Email: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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