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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撇开中介所交易 买主被告
[泉州] 撇开中介所交易 买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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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泉州市鲤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产中介费的纠纷案件。通过中介所,陈某与王女士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由于没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双方解除了买房协议。此后,买卖双方避开了中介所,自行协商买房事宜,并以16.5万元成交。为讨中介费用,中介所把买主陈某告上了法庭。   案情:撇开“媒人”交易 中介所怒告买主   2003年9月中旬,市区陈某来到一房产中介所,要求该所帮助介绍购买房子,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次日,该中介所的工作人员即根据陈某的购房意向带其看了王女士欲出售的楼房,并介绍买卖双方认识。   当年10月上旬,陈某及王女士共同到该中介所具体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双方商定房价为17万元。买卖双方及中介所同时在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签名、盖章,陈某当场支付王女士定金1万元。   同年10月15日,中介所的工作人员带买卖双方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因故未能办妥。次日,买卖双方决定解除买卖协议,王女士将定金1万元退还陈某后,买卖双方及中介所将他们所签订的一式三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原件撕毁。   此后,买卖双方又多次避开中介所,自行协商该房的买卖事宜,并以16.5万元成交。中介所得知买卖双方已自行成交后,即向陈某催讨中介报酬,陈某拒付。中介所遂于日将陈某告上鲤城区法院。   判决:中介所尽义务 介绍费得支付   庭审中,原告房产中介所认为,中介所根据陈某的要求为他提供购房信息,并实际促成了买卖合同,陈某理应支付中介费。中介所要求陈某按成交金额的2%支付中介报酬。被告陈某却以买卖双方及中介所撕毁订立的买卖合同时,中介关系已自行解除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鲤城法院认为,陈某与房产中介所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双方口头达成房产中介所为陈某提供购房媒介服务,陈某支付报酬的协议,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该口头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房产中介所根据陈某的购房意向,不仅如实报告了相关房屋的有关情况、带陈某看房,还介绍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房产中介所已实际履行了为陈某介绍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和尽力介入等义务,并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房产中介所因此要求陈某支付报酬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当事人的口头合同对居间报酬约定不明,应按照交易习惯,参照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批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为妥。   据此,法院判令陈某支付房产中介所中介报酬1650元。□本报记者黄小玲   法官点评   鲤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文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根据被告的购房意向,尽力履行为被告介绍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非直接参与交易合同的订立或负责办理交易转让手续等。   虽然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曾因故撤销,但撤销的原因在于订约后发生的情况并非原告未尽到媒介义务所造成,且买卖双方在撤销买卖合同后较短时间内又实际恢复了交易并最终成交,故买卖双方的成功交易是原告居间促成的结果,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买卖双方及居间人撕毁订立的买卖合同时,居间合同关系已自行解除,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缺乏依据,且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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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 上周日,市民张先生在房产中介的带领下,来到安兴苑看一套二手房。看完房子后,张先生表示对房子户型不大满意,要回去再考虑一下。等中介走后,张先生返回该套房主家中,与房主私下交易。记者昨了解到,我市不少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牵线搭桥”接触卖房方后,最终却绕过中介与卖房方私下签订购房合同。
  房产中介
  两成房产交易被撇开
  “现在牵线成功
10套二手房,其中就有2套撇开了我们中介。”昨天,市区某中介业务经理李爱国无奈地说。记者了解到,和李爱国有一样遭遇的中介还有很多。
  “我们业务员带客户看房要签‘看房确认书’,客户实在不愿意签我们也没办法。”扬州某房产中介公司张小姐介绍,“看房确认书”包含房产所在地址、看房人资料及一份承诺。
  而记者了解到,由于顾客有抵触情绪,在实际看房过程中,“看房确认书”签订比例很低。
  看房客
  房产中介收费太高
  自日起,省物价局放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及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但记者了解到,扬州房产中介目前收取的中介费用仍多为成交额的1%-1.5%。
  “现在卖方谈价时都是要去税净得金额,所有契税和中介费实际最终都是由我们买方支付,成交额的1.5%的中介费实在不是一笔小数目。”张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套50万元的房产为例,按1.5%的中介费计算,就要7500元。
  律师说法
  撇开中介,小心被告
  “如果买卖房产者与房产中介事先签订了相关合同,客户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房,达成意向后却撇开中介私下交易,中介可以根据合同提出诉讼,要求追回事先约定的中介费用。”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陆克文律师介绍。
  而记者了解到,由于诉讼成本较高,或无足够证据,多数房产中介遭遇被撇后,追讨无果后多不了了之。
  记者 刘冠霖责任编辑: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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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算是今年入冬以来,青岛最冷的一天,可谓是寒风刺骨,但是曲女士和自己公司的员工,却只能站在路边,为得就是一笔难讨的中介费。
曲女士是青岛市某房产中介的负责人,这大冷天的不在公司里待着,带着五六名员工站在路边,到底是为了啥?
大伙这么拼,为得就是一笔价格不菲的中介费,今年的11月份,公司迎来了一笔大买卖,客户说想在漳州路附近找一个门头开饭店,公司员工就开始张罗,很快,几套房源被筛选出来。
协议里写明,只要房源是在房屋中介介绍的,如果最终选择了该房源,就只能和该房屋中介签租房合同,为得就是约束客户甩单,以及再次和其他中介合作。看房合同签订后,客户看好了漳州二路29号这套门头房,和房东一联系,一年房租60多万,按照约定,可以收到5万多的中介费。这可是笔大单,可就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怕什么来什么,这位客户“失联”了。
  还真是怕什么来什么,曲女士找房东一问,双方这合同早就签了。
  一万块钱,曲女士显然不能接受,没办法,她只能采取最直接的办法,在对方今天开业的时间,堵门要钱。
  双方一见面,有吵吵了起来,客户王女士说,她最不满意的就是这份看房合同。
  王女士说,这份合同是在看房之后出示的,并不是曲女士所说的,在看房前,自己稀里糊涂签了字,根本没看协议内容。
  王女士说,签订的这份所谓看房合同,自己连题目都没仔细看,中介工作人员也是只字不提。对上面说写的中介费也不知情,她看完房子之后,发现在出租门头的上方,赫然的写着房东的电话,就直接联系房东签了合同。对方当事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但不管怎么样,这份合同确实已经签订了,这笔中介费到底该不该交呢?记者电话咨询了律师。
  北京华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冰说:“如果不是我给你提供这个房源,你是不可能找到房东知道这个信息的。看房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后续的服务费,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应该给人家。”
责任编辑:龙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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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超市][口袋超市][口袋超市][口袋超市]房主撇开中介卖房被索3.3万 法院驳回中介诉讼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原标题:中介"独家代理"合同被认定无效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 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售房合同后,通过另一公司卖掉了该房屋。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保证金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000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认定“独家代理”属格式条款,判决王先生返还保证金,无需支付违约金。
  日,王先生与昌平区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约定王先生出售自己位于天通苑小区的一处房屋,售价165万元;如王先生擅自提高房价或通过其他途径出售该房,需退还经纪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和房屋售价的2%作为违约金。签约后,该公司给付王先生保证金2000元。同月17日,王先生通过其他中介以170万元出售了该房屋。
  该经纪公司诉称,王先生在签约后3天就要求提高房屋售价,否则不再委托该公司售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对方提供的《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是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违约条款剥夺了他的协议解除权,并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不许擅自提价、独家代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协议中的这项约定加重了委托人责任并排除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此外,庭审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在签约时尽到了提醒注意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保证金2000元,同时驳回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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