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非法集资新规规来了 P2P该关注哪些要

删除历史记录
 ----
相关平台红包
最新的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为3月标且2016年的p2p平台有哪些?
来源:网贷之家
作者:之家妹
摘要: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08月26日,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为3月标且2016年的p2p网贷平台共8家。以下是“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3月标且2016年”相关的p2p平台列表和详细信息,希望对各位投资者能有所帮助。
数据显示,截止08月26日,接受过风投且参考限为3且2016年的共8家。以下是“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期限:3月标且2016年”相关的平台列表和详细信息,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为3月标且2016年的p2p默认排序的前10名列表:
p2p平台名称
(以上为部分数据,完整数据请查看)
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为3月标且2016年的p2p平台默认排序的前10名当前运营情况:
p2p平台名称
藏象农业众创
(以上为部分数据,完整数据请查看网贷之家档案频道)
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为3月标且2016年的部分p2p平台最有用的用户点评:
用户 :1月20日晚后投资2月标,最后却提示&失败,资金被冻结&。向平台在线客服及致电平台多次反映无果,至24日凌晨,资金仍处于冻结状态。平台自身系统的问题,导致投资客户的资金无端被站岗数天仍无解决的诚意,提醒后续投资者慎入!!!
用户 :作为投资者见证者,有必要有力评论吐槽
用户 :相融网平台收益稳定,客服服务非常到位,全免费,速度也挺快的。投资体验不错,帮助我的资产稳步增长,适合有储蓄习惯并且善于规划未来的人打理资产。
:还行吧,本来疑虑重重!结果人家发展的more and more better,也有风投了,之家也收录了。投资了2个月!客服服务没的说!
用户 :挺快的,产品安全,收益不错
以上就是网贷之家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接受过风投且参考投资期限为3月标且2016年的p2p平台的详细信息,由于数据系网络整理而来,难免会有所疏漏,仅供参考。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相关阅读:
还可以输入 500字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
相关推荐:
投资人QQ群
沪公网安备 45号【法律讲堂】非法集资新规来了 P2P该关注哪些要点?
问题的提出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条例”),就该条例与各大过往非法集资的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对比,发现很多条款都是有“根”的,并非像一些文章所提到的是新的条款,例如第四条第一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但除此以外,该条例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新的监管思路,值得注意。
新的监管思路有哪些?
(一)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
作为法律人,非法集资以前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提到非法集资,就会想到刑法的几个罪名,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但该条例对非法集资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值得注意的。未来通过行、刑两条路径对非法集资进行打击,将形成各自的特色。从非法集资出发进一步构建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
(二)“应当进行行政调查的情形”增加了新情形:互联网金融企业、虚拟货币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这次条例中特别就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列举。上述两条,回应了实务中的新情况。一个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个是虚拟货币。但需要注意的是,启动行政调查有前置条件,即“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其次就是看是否具备下述列举的新情形之一。为此,也再次提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人士,尽快定位自身的准确行业类型,例如是P2P还是其他业态,尽快取得合法地位。
(三)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的程序和方法:核心注意清退资金来源
该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第一责任人,然后才是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接管”资金清退工作。
在进入“接管”的程序中,非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而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要做好“清退资金来源”的识别工作(该条例是从非法集资人的行为角度进行判断,但最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他人的角度进行合并识别,避免损害正常的交易行为,损害善意第三人)。
而对于非法集资追回资金的多与少,以及如何在非法集资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除了该条例所明确的:
第二十六条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还需要考虑: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适用。
例如: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例如: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而根据该条例,一旦进入“接管”状态,上述相关清退资金的处理,应该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本次条例在行政手段上,加强了非法集资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工作,是对过往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升华和提炼,同时结合了社会新类型、新情况,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清退资金来源的准确识别,避免损害正常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理保护非法集资参与人。对于以“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的,一旦被认定适用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将有一连串的行政调查手段和措施(例如:进入行政调查程序后,将停止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例如不停止非法集资行为,则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并就相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明确(除了常见的罚款外,还“可以禁止非法集资个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王艺、文婷
来源:咋投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您认为本公众号的内容对您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删除历史记录
 ----
相关平台红包
官方公布7大非法集资典型 再说一遍别被骗了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丹丹
摘要:北京市金融局公布了虚构民营银行、打着“养老”旗号等七种非法集资典型形式。
3月30日,在2016年“防范打击、保护合法权益”活动启动仪式上,北京市局公布了虚构、打着“养老”旗号、以高息利诱集资诈骗等七种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此外,为了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北京市金融局制定了《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债券、彩票、或其他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以下是官方公布的七种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或者许诺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互联中介平台(P2P),虚构,私设,违规自担,宣称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七)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相关阅读:
作者陈云峰在《》一文中通过多个案例指出,一般来说,没有设立资金池的平台涉嫌的情况较少,实践中仅就平台明知提供的项目是编造的假项目而继续帮助其融资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对于一些想正规经营的P2P还有其他平台的人来说,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不形成资金池以及形成资金池以后坚决清偿债务。在经营过程中严守四要素:不向社会公开宣传项目内容,不承诺保本保息,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只要做到这三不中的一个,构成该罪的风险就小很多。其次是做到公司账目,严格。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相关阅读:
还可以输入 500字
还没有用户评论, 快来
相关推荐:
投资人QQ群
沪公网安备 45号【转载】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文章
“” 的更多相关文章
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并且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央,国务院要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等,使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还规定了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对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处置。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该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第一责任人,然后才是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接管”资金清退工作。而根据该条例,一旦进入“接管”状态,上述相关清退资金的处理,应该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消费者“买者自负”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等,使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还规定了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对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处置。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
以虚拟货币等违规筹资 应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一系列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启动行政调查的情形。对于非法集资资金的返还,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在非法集资方面,关于ICO最大的争议点,也是判定ICO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难点在于,如何解释ICO项目中所融到的“虚拟货币”,是“资金”还是“商品”。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拟修订 金融机构场地被利用的也要处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意见稿明确,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负责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移交金融管理部门,并通报市打非办。
国务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意见 密切关注P2P.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国务院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 重点关注P2P等高发领域|非法|集资。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完善机制各负其责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不断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参与人自担损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集意见,拟规定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至5倍罚款。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多部门联手重拳打击非法集资 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摘要 【多部门联手重拳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去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来看,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问题突出,网络众筹领域非法集资骗局增多,网络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乱象频现。
我国拟修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加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力度。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丁小溪)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意见稿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而《条例》的出台,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及时总结,弥补了非法集资领域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界限不清等不足,在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明确了缓冲地带,为行政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意义重大。在国务院设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均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预防监测网,上下联动,信息共享,便于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实现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7种情况启动行政调查摘要 对于五大金融“灰犀牛”风险之一的非法集资问题,监管开始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有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行或转让股份等七种情况下,应当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从司法实践看,非法集资资金返还率较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
【新规】ICO或涉及非法集资,国务院出台处置条例!其次、提醒想借ICO投机的投资者也需要按照《条例》第四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最后,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认定的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即使进行了ICO融资,也不能够百分百肯定就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征求意见的期间,会有一个ICO存量消化的过程,但是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融资者,涉及ICO融资时,需要谨慎,三思而后行!!!
ICO到底什么鬼?第二,对于ICO项目中发行的数字代币仅作为特定场景下的交易结算工具的,发行人通过众筹向潜在投资人推介ICO项目,并以白皮书形式告知投资人相应的融资需求、期限和金额,之后发起人向投资人发放相应比例的数字代币,该数字代币将会在项目落地或特定应用场景中作为交易媒介,即对于某个区块链系统或应用场景的未来使用权,从实务角度看,与实物众筹较为相近,但目前我国对ICO众筹行为并无对应的审批部门;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据此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并不是同一金融现象,而是并列的两种性质不同的非法金融活动。
互金协会昨夜发文提示ICO风险:部分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17.8.31)月30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投资者教育专栏文章表示,近期,各类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了较大风险隐患。此前也有媒体报道称,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负责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讨论对ICO实施监管,如果发现大的风险,监管甚至会暂停所有ICO行为并加以整顿。
参与者将自行承担损失 我国拟加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力度。损失自担,以利遏制非法集资。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地市政府“处非”部门履行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江西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监测。本报南昌10月30日电 (记者魏本貌)为规范银行业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江西银监局在全国率先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任何金融服务,发挥银行业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前哨作用。江西银监局鼓励市民通过非法集资举报热线961555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监测点公布的举报热线,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客户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
宾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相关文件精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根据哈尔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哈尔滨市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部署,宾县综治办于2013年5月在全县集中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安徽出台意见防范处置非法集资 纳入领导考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业务监管、日常执法、举报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监测预警。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高院、安徽银监局等。省信访局、省维稳办、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等,各级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即: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承担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职责,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强化顶层推动,增强工作合力。问题补充&&
本页链接:
猜你感兴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8非法集资新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