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给了乙,乙又将房转租给了丙,到期后丙不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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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房屋转租效力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乙,乙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后来乙违约未交房租,甲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丙听甲讲乙转租房屋未告诉甲,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丙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不付租金,并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正文:房屋转租效力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乙,乙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后来乙违约未交房租,甲遂要求解除,收回房屋,丙听甲讲乙转租房屋未告诉甲,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丙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不付租金,并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本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对房屋转租行为效力的认定,房屋转租是否需要出租人同意。我国现行法律对转租合同关注较少,《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涉及转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给有关案件的审理流下了一定的法律漏洞。  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在于房屋转租是否需要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在房屋所有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转租合同无效?要认清转租合同的效力,需要先对租赁权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二、租赁权的性质  关于租赁权的性质,有说、物权说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三种  1、债权说。该说认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因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此权利系从属于租赁权的权能,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独立的权利,故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物权,这一学说是罗马法以来的旧说,认为租赁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与罗马法上的“买卖破租赁”的思想一致。  2、物权说。该说认为,租赁权应属于对物支配的一种物权,因为租赁权是租赁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支配权实为租赁权的本体,至于承租人的其他权利不过是由此而发生的效果而已。  3、租赁权为物权性质的债权。该说认为租赁权仍属于债权,但法律强化其效力,使之物权化。其物权化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抗力。对抗力主要表现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或其他物权的人,也能主张租赁权的成立和延续,即“买卖不破租赁。”(2)对于事实上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事实上侵害租赁权时,承租人得基于租赁权而请求和排除妨害。(3)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此处指租赁权可以让与及转租的情形。租赁权的处分性逐渐被承认,不再特别重视谁为承租人;出租人使承租人得为使用收益的积极债务,渐渐退化为消极的容忍的债务。(4)租赁权的永续性。一般说来,物权的存续期间较长,债权存续期间较短,而租赁权多为较长期间存续,所以这也是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各国法律虽对于租赁权多有最长期间的限制,但同时承认期间的更新。[1]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承租权和先买权。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可获得物权,从而使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产生了物权法律关系。[2]也有人提出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笔者认为,租赁权尽管出现物权化的趋向,但就一般而言,其性质仍应为债权。从各国的立法规定看,租赁在各国民法里始终被归为合同,只是赋予不动产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即确立“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而对于动产则不适用,因为动产买卖后须现实交付,不能同时保持租赁行为,而且如果也实行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则不利于财产流通。综上所述,租赁权性质上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即本质为债权,具有某些物权特征。  确认租赁权可以具有物权效力,不是所有的租赁权都有物权效力,只有符合“能够直接支配物”这一条件的租赁权才是具有物权效力的租赁权。也就是说,只有取得并且维持着占有的租赁权才是一种物权;没有取得或已经失去了占有的租赁权不是物权。因为占有是租赁可以直接支配物的原因,在租赁合同签定后、承租人取得占有前,承租人拥有请求出租人转移租赁物占有的权利,只有在真正获得占有后,承租人才直接支配标的物,这时的租赁权才符合物权的要求。  三、转租辨析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负有将租赁物交付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当事人。出租人一般应为出租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不以所有人为限。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权的人,原则上均可为出租人,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但是法律规定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人出租财产的,须经所有人的同意。以自己无权出租的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可以有效,但由于合同不能履行,出租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属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承租人是否可以出租人不是财产所有人或未告知所有人而转租房屋,主张转租无效呢?就租赁合同的目的而言,承租人是要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只要出租人能满足承租人的这一要求,承租人就没必要提出其他的要求,因此承租人无权已出租人无出租权而主张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正如1982年台湾上字第4690号判决所说:“查出租人固负有使承租人就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之义务,惟此项义务之履行,并不以转移租赁物之所有权为必要,故出租人对其租赁物是否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概非租赁之成立要件。”然而,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却又这样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而否定了承租人的法律处分权。法律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见解。因为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则不利于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分别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第三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时,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与承租人自己使用租赁物造成其毁损从而向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况且,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只是占有、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对出租人的所有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而由于转租,能使第三人更好地利用租赁物,更大地发挥租赁物的价值。既然转租在法理上可行,于实践上有利,我们还有何理由否定他呢?所以应当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并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对转租的规定有两种立法模式,即承诺转租和责任转租,所谓承诺转租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如《日本民法典》第612条规定,承租人除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让与其权利或转租租赁物;所谓责任转租,指承租人非经禁止可以转租,承租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以租赁权让与于他人的权利,但承租人被禁止此种权利者,不在此限。
A在儿子与村签定新合同后,父亲再与他人续签无效。如到法院,我可代理
A你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货合同,赔偿损失。
A可以同意他转租时与其协商超出部分的租金如何分配,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A可以的,按照原来签订的租房合同办理!
A要看到合同具体内容才能分析、、、、、、、
A按合同约定的办,遵守合同履行合同,合同双方都应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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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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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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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2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B.增选王某为公司董事C.批准董事林某兼任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监事会成员共3名。下列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经2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B.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C.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D.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是(  )。A.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B.在一个上帘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D.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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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 & 甲在市中心有一套房屋,将其出租给乙,乙承租后又将房屋转租给丙,甲对此表示同意。但是在甲与乙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丁并且已经交付入住。现在乙、丙、丁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此时,乙丙丁三人谁有权要求实际履行?
& & 《城镇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 &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 &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 &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 &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该条确定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在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租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 & 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故在本案例中,丁作为合法占有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在先的人的承租人,其顺位优先,乙和丙均无权要求丁搬离房屋,但可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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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甲把房租给了乙,乙把房又租给了丙,事后甲不同意收回了房,那乙
您好!如果甲把房租给了乙,乙把房又租给了丙,事后甲不同意收回了房,那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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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分析甲将自己所有的一一间简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借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房屋的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根据合同法原则,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如何评价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请具体说明理由。(3)如果甲与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4)该出租房屋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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