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亲和源养老院院是一样吗

养老院养老,这些你都了解了吗?(二) - 鸡西市恒山区法院网
当前位置:
养老院养老,这些你都了解了吗?(二)上次,我们一起了解了谁有权利送养、入住之前的评估等问题。今天,我们进一步来看一下养老协议该如何签订?&&&&养老协议该如何签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现实生活中,养老服务协议通常是由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该类格式合同不得包括排除、限制老年人权利,或者免除养老机构义务内容。就此,我们各举一个列子。&&&&所谓排除或限制老年人权利的情况,如养老协议约定有这样的条款,“老年人一方在约定的养老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养老协议是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合同,能够达成协议必须基于双方之间一定的信任,如果老年人一方不再信任养老机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在养老机构继续接受服务,老年人一方应可以在养老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免除养老机构义务的情况,如某些养老机构在养老协议中添加有如下条款,“如因老年人自身原因导致在养老院发生伤害的,养老院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排除了老年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养老机构的抢救义务,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无效。&&&&需要强调的第二点是,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即《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具有书面协议的形式,且服务协议应载明法定的必备事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保护双方利益而设定的,上述条款均属于必要的合同条款。例如,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项,对于老年人突发情况下判断养老机构是否尽到通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联系人明确、准确的情况下,养老机构怠于通知,则属于养老机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养老协议中对于这一项没有约定、信息不准确,或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后,老年人一方未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则无法通知的责任应由老年人一方承担。&&&&以上我们了解了养老协议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在养老院期间,老人突发疾病该由谁来担责?&&&&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10年2月,邢老先生入住了北京某养老院。入住前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养老院亦未对邢老先生的健康情况、自理能力等情况进行入院检查和全面的评估。&&&&日,负责护理的工作人员在查房时,发现邢老先生脸色有异常,邢老先生表示自己感觉身体不舒服,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30分钟后,急救车到达,但邢老先生仍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诊邢老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邢老先生的家属认为,该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据此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丧葬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机构虽在发现邢老先生发病后,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就邢老先生可能存在的病情,未履行入院评估和日常体检义务,对突发疾病的风险估计和预防存在不足,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养老院赔偿赔偿邢老先生的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很多人认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就等于进了安全房,一旦发生突发疾病即可归责于养老院,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养老机构对于收住的老年人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具体可以分为常规注意义务和突发疾病的注意义务。&&&&常规注意义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疾病预防等;突发疾病的注意义务包括对家属的及时告知义务和对老年人的及时送治义务。&&&&应当说,养老机构对于收住老人的健康具有首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也并非无限的责任,这是因为,养老机构毕竟不同于专业的医疗机构,过分扩大其对于疾病的防治责任,在现有条件下未必现实。&&&&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替代家属的关心和照料,也不能代替亲人的精神慰籍。尽管老年人入住了养老机构养老,作为赡养人的子女仍应经常探望、陪伴老年人,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照料和精神赡养。
您是第 3278171 位访客地址:&& 电话:&&
Copyright&2018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老人养老院坠亡,谁之责?法院:家属和院方都有过错_网易新闻
老人养老院坠亡,谁之责?法院:家属和院方都有过错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因父亲年龄较大,又患有老年痴呆的症状,家人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可没想到,老人入住养老院尚不足一个月,突然坠楼身亡。家人愤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近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老人养老院坠楼身亡老冯,今年81岁,育有三儿两女。因年龄较大,又患有老年痴呆的症状,平常生活都由老伴和唯一在身边的小儿子小冯照顾。去年,因老冯的老伴突然生病,需住院治疗,同时照顾两位老人,顾不过来。于是,一家人商量后,决定将老冯送入专业养老机构休养一段时间。在多方考察后,他们选择了贵阳的一家依山傍水,绿化茂密的老年公寓。2016年11月,小冯和家人将老冯送到了老年公寓。填写《入住老人登记表》时,院方告知需留院观察一周,再决定是否收留照护,再签订《养护协议》,确定照护等级和收取费用。小马和家人表示同意,并交纳3000元生命救济金,用于老人有突发疾病且家属不在身边时的紧急治疗。然而,入院几天后,院方认为老人的情况,远比家人描述的严重得多,于是,要求家属带老冯到医院检查治疗,或提供老冯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再决定是否收留老人。可老冯的家人虽然常来看老冯,却一直没有给院方回复。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院方无法决定是否收留老人,家属也不接老人回家。没想到,就在老冯入住老年公寓第21天时,意外发生了。早上6时许,老冯在护理员的照护下进入居室厕所内。大约40分钟后,老人从厕所窗户跌至3米多深的室外地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双方协商起分歧事故发生后,老冯家人立即赶往医院。在与老年公寓商量后事处理的相关费用中发生分歧。老冯家人认为,老冯患有老年痴呆的症状,家属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已明确告知老年公寓,老年公寓未尽到其应当尽到的妥善看护的义务和完善的保护措施,这是导致老冯死亡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院方则认为,老冯入住时,已告知老冯家人,需一周的观察,才能确定是否接收,可根据护理人员观察,老冯的病情远比家人描述的严重得多。一周时间到后,老年公寓通知老冯家人,要求把老人接走,送到医院检查诊断,然后持医院的诊断书回到公寓后,双方再正式签订养老协议,但其家人一直推脱,拒不接走老人,也不送到医院。老年公寓没有办法,只好让老人待在老年公寓,就是在这段时间老人发生了意外。老人不是自愿入住老年公寓的,在老人入住公寓后,不停地念叨儿子。老人死亡的原因是老人将厕所纱窗拆下,从厕所窗子往外跳楼坠亡的,有可能是为了逃离公寓或自杀。老年公寓和老冯家人没有签订养护协议,老年公寓也未收取老冯家人的任何养护费用。老年公寓没有侵权,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老冯家人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7万余元。法院:双方都有过错南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老冯入住老年公寓进行养护时,虽未与老年公寓签订书面《养护协议书》,亦未交纳养护费用,但老冯入住当日老年公寓已收取养老救济金3000元,且老冯在老年公寓处一直生活养护,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护关系。由于老年公寓对老冯未完全尽到妥善的监护及安全防范义务,对老冯坠亡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鉴于公安机关对老冯的死亡原因已排除他杀,老冯从厕所窗户处往外坠落,可确认系老冯自身行为所导致,老冯对自身高坠死亡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确定老冯承担90%责任;老年公寓承担10%责任。故判决,老年公寓赔偿老冯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9万余元;法官说法:书面合同要签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如今,步入老年阶段之后,入住养老院将成为很多人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家属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万无一失。南明区法官审理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养老协议中,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家属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要马上提出。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本文来源:贵州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探翎_GZ00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称私订养老入住协议 诉儿子及敬老院赔偿
 &&&&  老母称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敬老院签订养老入住协议,而敬老院又不负责任,致使其人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在老母多次找儿子及敬老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老母将儿子及该敬老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丈夫共育有包括被告刘某(男,44岁)在内的四个子女。日,被告在未征得其他三个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送到被告延庆县某敬老院。原告在敬老院居住期间,原告的两位女儿去探望原告时发现原告面部青肿,右脚两脚趾眼汇总病变坏死。原告女儿将原告接到家中重看病照料,后经医生诊断建议做截肢处理,现原告已经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料。原告以两被告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并带来严重精神创伤和经济压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2223.07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3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原告认为,其子被告刘某及被告延庆县某敬老院私自签订养老入住协议,违反了关于养老院入住须全体子女同意的规定;被告延庆县某敬老院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人身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沉重的经济压力。后因多次找到两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边江
相关新闻:
1月3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2017年人民法院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最高...&&nbsp吉安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吉安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 > >
解决问题总数: 3557
所在地区:江西 - 吉安
手  机:
电  话:
邮  箱: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75281
执业机构: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号吉安总商会大厦10楼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养老院未尽职照看老人法院认定违约判赔偿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案情简介】
日,原告郭X娟陪同父亲郭系系到被告1开办的**老年公寓,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郭系系每月向被告支付护理、膳食费1600元,押金2000元;老人病危,公寓及时通知家属,需要急救时,被告应立即将老人送至医院;被告竭诚为郭系系提供住宿、膳食、娱乐、护理和康复保健服务等等。2013年4月底,郭系系在老年公寓单独下楼梯时摔伤,在市中医院进行两次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日下午5时许,原告郭X娟及家人到老年公寓看望父亲郭系系时,发现其已死亡,享年69岁。
经查,被告1开办的吉州区**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相关工作人员无护工资质。被告1给原告郭X娟出具的收据上名称为“吉州区古南街道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印章未经公安备案,属于假印章。
【律师意见】
关于黄X华等四人诉宾X芬、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黄X华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 &被告的违约行为与郭系系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一)、被告存在三处违约行为。一是公寓的楼梯设置不安全、不科学,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4月底,郭系系下楼时,因楼梯过陡和扶手过高致郭系系摔倒受伤,被告未及时送至医院诊治,而是留其观察,并给其打针、开药,因伤情恶化,直至6月2日才让原告送去医院救治。二是被告的护理不周到。因死者郭系系因摔伤无法行走,整日卧床,患上褥疮,加上被告护理不周全、不科学,致褥疮溃烂,病情加剧。三是被告未全面履行巡查义务。今年7月5日,原告郭X娟来看望郭系系,郭X娟12:30分离开公寓,下午4:30分许再次来公寓,发现郭系系死亡。被告称每一个半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为查看老人身体状况、询问老人需求等。从郭X娟离开公寓至其下午再次回来的三个小时内,被告应有两次巡查,但其未发现郭系系去世。据一般生活常识,活人与死人的神情脸色、生命表象有明显区别,被告的护工作为专业人员,对此很容易判断。
综上,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足以说明被告在提供服务中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楼梯设施不适合老年人的安全保护要求,违反法定及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 & &被告的无证经营及私设分支机构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经查实,本案的被告未办理上述两证,系无证经营。被告称**老年公寓是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被告为郭系系治疗感冒、褥疮,从事打针、开药等非法医疗行为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也是诱发郭系系意外的因素。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法》及《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护理行为必须取得相应医师和护工资格,经营药品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等犯罪。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虽然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与郭系系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为郭系系使用自制的草药,该药是否有毒有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本案的责任主体为宾X芬,托老中心不具责任主体资格 。
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证照,系无证经营。被告以托老服务中心的民非证书来冒充有证经营,其辩解于法不符。因为法律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老年公寓与托老服务中心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
总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被告的失职、违约行为致郭系系摔伤,被告未及时发现病故致原告无法为郭系系“送终”,成了原告的终身遗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议,谢谢。
& & & & & & & & & & & & & & & & &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律师 曾庆鸿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法院判决】
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X娟代表三原告与被告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疑问是为入住老人提供食宿、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且对老年人这一特定服务对象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设施,郭系系入住后在下楼时不慎摔伤,被告在楼梯防护等实施上未充分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形,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合同约定老人寿终时,被告应第一时间通知家属,郭系系死亡时被告未及时发现并通知原告,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郭系系的家人,在老人摔伤后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的情况下,对老人应尽到应有的赡养、照顾义务,且郭系系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郭系系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老年公寓是吉州区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但**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老年公寓实际系被告宾X芬个人开办,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宾X芬个人承担。据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宾X芬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二初字第601号。
【办案总结】
1、 书面合同要订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要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老人健康档案制度。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2、 专业人员,科学护理。养老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一个重要安居场所,负有妥善照顾好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养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护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院方的经营证照要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科学护理,发现无法处置的问题及时报告,早发现早预防。本案中郭老在摔伤后,被告方未及时送至医院,在护理人员不足和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郭老伤情未愈合仍继续护理,以致郭老发生意外。
您身边的朋友,可信赖的律师.
吉安律师曾庆鸿咨询热线:135 ,QQ:
律师工作网站:http://www.zqhlawyer.com/
【案情简介】
日,原告郭X娟陪同父亲郭系系到被告1开办的**老年公寓,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郭系系每月向被告支付护理、膳食费1600元,押金2000元;老人病危,公寓及时通知家属,需要急救时,被告应立即将老人送至医院;被告竭诚为郭系系提供住宿、膳食、娱乐、护理和康复保健服务等等。2013年4月底,郭系系在老年公寓单独下楼梯时摔伤,在市中医院进行两次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日下午5时许,原告郭X娟及家人到老年公寓看望父亲郭系系时,发现其已死亡,享年69岁。
经查,被告1开办的吉州区**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相关工作人员无护工资质。被告1给原告郭X娟出具的收据上名称为“吉州区古南街道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印章未经公安备案,属于假印章。
【律师意见】
关于黄X华等四人诉宾X芬、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黄X华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 &被告的违约行为与郭系系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一)、被告存在三处违约行为。一是公寓的楼梯设置不安全、不科学,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4月底,郭系系下楼时,因楼梯过陡和扶手过高致郭系系摔倒受伤,被告未及时送至医院诊治,而是留其观察,并给其打针、开药,因伤情恶化,直至6月2日才让原告送去医院救治。二是被告的护理不周到。因死者郭系系因摔伤无法行走,整日卧床,患上褥疮,加上被告护理不周全、不科学,致褥疮溃烂,病情加剧。三是被告未全面履行巡查义务。今年7月5日,原告郭X娟来看望郭系系,郭X娟12:30分离开公寓,下午4:30分许再次来公寓,发现郭系系死亡。被告称每一个半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为查看老人身体状况、询问老人需求等。从郭X娟离开公寓至其下午再次回来的三个小时内,被告应有两次巡查,但其未发现郭系系去世。据一般生活常识,活人与死人的神情脸色、生命表象有明显区别,被告的护工作为专业人员,对此很容易判断。
综上,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足以说明被告在提供服务中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楼梯设施不适合老年人的安全保护要求,违反法定及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 & &被告的无证经营及私设分支机构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经查实,本案的被告未办理上述两证,系无证经营。被告称**老年公寓是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被告为郭系系治疗感冒、褥疮,从事打针、开药等非法医疗行为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也是诱发郭系系意外的因素。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法》及《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护理行为必须取得相应医师和护工资格,经营药品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等犯罪。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虽然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与郭系系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为郭系系使用自制的草药,该药是否有毒有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本案的责任主体为宾X芬,托老中心不具责任主体资格 。
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证照,系无证经营。被告以托老服务中心的民非证书来冒充有证经营,其辩解于法不符。因为法律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老年公寓与托老服务中心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
总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被告的失职、违约行为致郭系系摔伤,被告未及时发现病故致原告无法为郭系系“送终”,成了原告的终身遗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议,谢谢。
& & & & & & & & & & & & & & & & &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律师 曾庆鸿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法院判决】
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X娟代表三原告与被告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疑问是为入住老人提供食宿、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且对老年人这一特定服务对象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设施,郭系系入住后在下楼时不慎摔伤,被告在楼梯防护等实施上未充分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形,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合同约定老人寿终时,被告应第一时间通知家属,郭系系死亡时被告未及时发现并通知原告,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郭系系的家人,在老人摔伤后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的情况下,对老人应尽到应有的赡养、照顾义务,且郭系系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郭系系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老年公寓是吉州区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但**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老年公寓实际系被告宾X芬个人开办,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宾X芬个人承担。据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宾X芬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二初字第601号。
【办案总结】
1、 书面合同要订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要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老人健康档案制度。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2、 专业人员,科学护理。养老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一个重要安居场所,负有妥善照顾好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养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护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院方的经营证照要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科学护理,发现无法处置的问题及时报告,早发现早预防。本案中郭老在摔伤后,被告方未及时送至医院,在护理人员不足和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郭老伤情未愈合仍继续护理,以致郭老发生意外。
执业机构: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亲和源养老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