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城保险公司交强险报多少钱

烟威公布车险理赔服务排名 安诚渤海两公司分别垫底
近日,烟台保监分局与烟台市、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2016年烟威财产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对辖区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水平打分排名。“榜单”显示,烟台辖区内排名末位的安诚财险车险理赔服务评分仅为27.23,渤海财险等其他三家公司表现也均不合格;威海辖区内,排名末位的则是总分44.58的渤海财险。烟台市:排末位的安诚财险评分仅为27.23从排名来看,烟台市辖区内的29家财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中,排名末位的安诚财险总分为27.23,而太保财险以总分84.63排名首位。据公开信息显示,安诚财险是第一家总部设在重庆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金40.76亿元。保监会数据显示,2016年安诚财险保费收入37.1亿元,在60家中资财险公司中排名第23位。安诚财险现有分支机构208家,其中省级分公司19家,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西三角及华北地区等重要经济带。而2016年烟台财险公司理赔服务综合评价情况表显示,安诚财险于2012年5月于烟台设立机构。另外,还有平安财险、渤海财险、信达财险等三家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未达“及格线”,总分分别为59.84、57.95、44.43。而总分超80分的“优秀生”除太保财险之外,还有华海财险、浙商财险和人保财险。这3家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总分分别为84.25、84.02、83.01。2016年烟台财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综合评价表 数据来源:烟台保监分局威海市:渤海财险总分44.58排名末位威海市辖区内的24家财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中,排名末位的渤海财险总分为44.58,而这也是威海市唯一一家车险理赔服务总分低于60分的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大地财险和永安财险分别以总分61.58和62.72徘徊在“及格线”边缘。另外,华安财险以总分87.10排名第一位。除华安财险外,还有7位总分超80分的“优秀生”。他们分别是,人保财险、信达财险、中华联合、太保财险、长安责任、平安财险和阳光财险。这7家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的总分分别为86.38、84.07、82.94、83.50、81.96、81.08、80.23。2016年威海财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综合评价表 数据来源:烟台保监分局六大指标评价车险理赔服务据悉,2016年烟威地区的车险理赔服务综合排名的评价指标共包括六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财产险公司车险服务能力。(一)结案率。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车险案件的结案比率。结案率越高,保险公司在该时间内结案的数量越多。(二)结案周期。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车险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报案至财务支付)。结案周期越短,案件处理速度就越快。(三)信访投诉率。一段时间内对保险公司服务类信访投诉的数量与该公司所收保费的比率。指数越低,投诉相对数量越少。(四)交强险拒赔、涉三者及代位求偿投诉件数。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引发的投诉件数和涉三者及代位求偿方面引发的投诉件数。(五)查勘资源配置。保险公司查勘员、查勘车数量与所收保费的比率。(六)现场测试成绩。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测试,随机选取地点时间,模拟车辆出险报案,对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速度、服务能力等项目进行测试打分。去年全国车险理赔纠纷达上万个车险理赔纠纷一直是财产险公司理赔纠纷中占比较大的一类。据保监会数据统计,2016年全国涉及财产险的投诉共有16403个。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5965个,占比97.33%。从投诉事项类型看,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投诉较多的仍然是理赔纠纷,理赔/给付纠纷达12077个。而车险理赔纠纷有10160个,占理赔纠纷的84.13%。理赔纠纷投诉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做出拒赔或免赔决定,但消费者不接受;双方就维修方案、配件价格及工时价格产生争议;理赔时效过长、理赔材料繁琐、消费者感受差等。(来源:中国网)原标题:烟威公布车险理赔服务排名 安诚渤海两公司分别垫底
[责任编辑:杨凡、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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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李全秀,女,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吴兵,男,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陈启先,男,汉族,生于日。原告:吴明春,男,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吴兵,男,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陈启先,男,汉族,生于日。原告:吴丽,女,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陈启先,男,汉族,生于日。原告:吴兵,男,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陈启先,男,汉族,生于日。被告:陈小明,男,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廖银华,律师。被告:谢浩洋,女,汉族,生于日。被告:陈燕松,男,汉族,生于日。被告:,住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二楼。负责人:吉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展,律师。被告:,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城区德胜南路196号科海商务楼第1层。负责人:刘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仕俊,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与被告陈小明、谢浩洋、陈燕松、(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以下简称“安诚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翠翠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春、吴丽、吴兵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启先、被告陈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廖银华、被告谢浩洋、陈燕松、被告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杨展、被告安诚财保的委托代理人蒋仕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诉称,日17时50分许,被告陈小明驾驶川B7G918号正三轮货载摩托车搭乘黄忠菊、任水香由江油市养马峡方向往江油市文胜乡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文胜乡白洋村一组与相对方向被告陈燕松驾驶的川BV572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小明、任水香受伤,黄忠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油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小明、陈燕松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任水香、黄忠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燕松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元,被告陈小明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认为:黄忠菊的死亡与被告陈小明、陈燕松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二被告为共同侵权人,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谢浩洋系川BV527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小明在被告安诚财保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谢浩洋在平安财保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二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2368*20年=447360元、丧葬费2089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857.5元、误工费10609.8元(5人10天)、交通费3600元、医疗费183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元,五被告还应支付四原告赔偿款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陈小明辩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因被告陈燕松系占道行驶,我没有责任,或者只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死者黄忠菊本人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我也是受害者,当时是基于好意搭乘死者,且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也曾答应不向我追究责任;死者生前一直生活在农村,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丧葬费无异议;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抚养人有三个,应当三人分摊;误工费过高;交通费应提供票据;医疗费结合票据认定;精神抚慰金不认可。关于赔偿的调解协议是与陈燕松签订的,与我无关;对原告可以酌情补偿。被告谢浩洋辩称,我与陈燕松是夫妻关系,本案中我没有过错,我不应承担责任。我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被告陈燕松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在向原告赔付时将应赔偿给我的修车费3781元支付给了原告,我还另外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按照我与原告签订的调解书,我现在只有6000多元没有向原告赔付,即使我要承担责任,我也只是欠原告6000多元赔偿款,我已经给原告打了欠条。被告平安财保辩称,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无异议;丧葬费无异议;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我公司按照农村标准除以三人支付的;误工费不认可;四原告已经与被告陈燕松达成了调解协议,我公司也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向原告支付了元的交强险理赔款和元商业三者险理赔款。理赔款是经其他原告授权,支付给原告吴兵的。本案中我公司理赔是依据与被告谢浩洋的保险合同,且已经将理赔款支付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公司及谢浩洋、陈燕松的起诉。被告安诚财保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陈小明仅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者黄忠菊在本案中为搭乘人,系车上人员,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小明单独在我公司购买的驾乘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陈小明,与黄忠菊无关,该保险对黄忠菊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经审理查明,日17时50分许,被告陈小明驾驶川B7G91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黄忠菊、任水香由江油市养马峡方向往江油市文胜乡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文胜乡白洋村一组,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陈燕松驾驶的川BV572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小明、任水香受伤,黄忠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日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江公交认字(2014)第24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1、陈小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陈小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人数,有现场勘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及证人证言证实;3、陈小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险措施不力,由现场勘查材料和当事人陈述材料证实;4、陈燕松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也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未减速靠右行驶,有现场勘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故认定:陈小明、陈燕松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任水香、黄忠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燕松于日向原告吴兵支付丧葬费20000元。日被告陈燕松与四原告在江油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黄忠菊损失:1、抢救费183.8元,2、丧葬费20897.5元,3、死亡赔偿金447360元(22368元*20年),4、被抚养人(母亲)生活费10211.66元(6127元*5年/3人),5、处理事故误工费540元,合计元。此费用由陈燕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元,余款元由当事人陈小明承担50%即元,由当事人陈燕松承担50%即元。陈燕松共赔偿死者黄忠菊因此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共计元,另陈燕松自愿补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两笔共计元由川BV5722号小型轿车保险公司赔付后全部打入死者黄忠菊之子吴兵账户上,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陈燕松在保险赔付之日补足。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协议签订后,被告平安财保于日向原告吴兵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元,其中含被告陈燕松车辆维修费理赔款3781元。被告谢浩洋系川BV5722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与被告陈燕松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浩洋为川BV572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告陈小明为川B7G91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安诚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另被告陈小明在被告安诚财保自行单独投保了驾乘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险,该保单被保险人为陈小明本人。被告陈小明与死者黄忠菊系村邻关系,其搭乘黄忠菊未收取任何费用。死者黄忠菊生于日,系非农业集体户口,于1974年5月与原告吴明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吴丽生于日,儿子吴兵生于日,黄忠菊母亲李全秀生于日,其父母共养育三个子女。认定上述事实有黄忠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火化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李全秀身份证、吴明春身份证、吴丽身份证、吴兵身份证、安顺村委会及文胜乡人民政府与厚坝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安顺村委会与文胜镇社会事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出具的证明两份、仁和村委会与文胜镇社会事务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出具的证明、陈燕松驾驶证、谢浩洋行驶证、陈小明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四份、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车辆维修费发票复印件、收条、平安财保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清单、保险理赔款支付凭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是陈小明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遇险措施不力,陈燕松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也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未减速靠右行驶,二被告共同造成的本次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上看,陈燕松与陈小明过错程度相当,交警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陈小明、陈燕松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合理,被告陈小明对其只应当承担无责或次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原告主张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平安财保、安诚财保系基于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关系参与本案诉讼,保险公司仅应在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被告谢浩洋作为川BV5722号车的登记车主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请五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黄忠菊的死亡是因被告陈小明、陈燕松驾驶机动车存在过错造成的,故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陈小明、陈燕松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驾驶人的过错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陈小明、陈燕松驾驶车辆均为机动车,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部分,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以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对被告陈小明辩称“当时是基于好意搭乘死者,未收取黄忠菊任何费用,且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也曾答应不向我追究责任”的意见,陈小明与黄忠菊系村邻关系,黄忠菊搭乘陈小明车辆未支付费用,且陈小明并非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工作,被告陈小明无偿搭乘黄忠菊的行为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陈小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为过失而非故意,故应酌情减轻陈小明15%的赔偿责任为宜,该15%的赔偿部分由黄忠菊自行承担;对被告陈小明辩称的死者家属答应不向其追究责任的抗辩,除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所陈述的也仅是原告吴兵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其他原告也同意放弃向其追究责任,故被告陈小明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黄忠菊生前系非农业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陈小明辩称其一直生活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黄忠菊死亡时满60周岁不满61周岁,原告主张其死亡赔偿金计算20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丧葬费20897.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黄忠菊母亲李全秀系农村户口,其生育三个子女,黄忠菊早于其三子黄忠员死亡,对李全秀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抚养人人数认定为三人,故李全秀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7元*5年/3人)。误工费为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被告平安财保按照3人3次每天60元的标准对该费用已作出理赔,且四原告无异议,本院参照被告平安财保的理赔标准认定误工费540元。对于交通费,原告所举证据不是正式发票,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费,被告平安保险和陈燕松已经按183元予以赔付,本院认定医疗费183元。黄忠菊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结合四川省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的审判惯例,对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0元,但因该费用被告陈燕松自愿向其赔偿30000元,系四原告与被告陈燕松达成的合意,故本院认定其死亡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综上,四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368元*20年=元,丧葬费20897.50元,李全秀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27元*5年/3人=10211.66元,误工费:540元,医疗费18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元。以上费用扣除被告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的费用110183元,被告陈燕松自愿补偿给四原告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外,余款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50%即元,由被告陈小明承担35%即元,由黄忠菊自行承担15%即55351.38元。因被告陈燕松与四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被告平安财保已经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向四原告支付了包括川BV5722号车辆修理费3781元在内的保险理赔款元,原告请求被告平安财保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陈燕松与四原告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被告陈燕松仅欠四原告赔偿款6345.6元,故被告陈燕松仅应向四原告支付赔偿款6345.6元。被告陈小明为川B7G918号车辆在被告安诚财保只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者黄忠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川B7G918号车辆的搭乘人,且被告陈小明单独购买的驾乘人员安全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为陈小明本人,故原告请求被告安诚财保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赔偿款元;二、被告陈燕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赔偿款6345.6元;三、驳回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对被告谢浩洋、、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全秀、吴明春、吴丽、吴兵承担1330元,被告陈小明承担1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毅飞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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