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质押利好还是利空是要继续扩大生产吗

Please click
if you are not redirected within a few seconds.
(专业知识讲座104,股票质押新规。第一部分:监管部门向券商紧急下发关于股票质押业务的补充监管文件。第二部分:资管人士专业解读,一文看懂股票质押新规。第三部分:一文读懂股票质押业务。本期主要内容是解读最近的股票质押规定。好象最近公众号一直在不停地解读各种政策文件。没办法,新发的各种规定,哪一个也不能忽视。关于股票质押的讲座,公众号很多,链接了以前发的几个,大家自己看。注意股票质押新规后,有些地方已经变了。总的来说,以后股票质押业务越来越难做了。有没有解决办法呢?当然。本公众号主要探讨ABS、项目投融资等相关金融市场业务。大家可以关注、转发公众号内容,业务合作请加微信:。)第一部分:监管部门向券商紧急下发关于股票质押业务的补充监管文件又见监管部门向券商紧急下发关于股票质押业务的补充监管文件!有券商人士称,股票质押业务开始&入冬&了。1月12日,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新规出台后,很多券商业务人士还很乐观,&新规没有超出预期&。就在这几天,《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文件的下发,让参与者们意识到,全面监管才刚刚开始。据悉,近日,监管层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文件,其中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多个执行层面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不合自律要求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需对多类资管计划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等,无论是从存量业务还是增量资金方面,都做了更细化与严格要求。&细化规则更加严格。&多家券商人士表示,有瑕疵的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意味着未来股票质押业务存量规模将缓慢下降:从融资人角度看,资质门槛提高,资金流向要求更加规范可控;从资产角度看,继续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划定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降低平仓风险;从证券公司角度看,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充分尽调,细化风控要求,规范业务流程。&补充文件&提出十大重点:一、展期新规:存量项目不符合自律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二、资金来源: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涉及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三、风险计提: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四、重点监控: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券商要进行重点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五、协调沟通: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六、自身风控:券商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券商自身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七、自有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八、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股票质押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九、信披处置: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规处置情况的,券商应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十、现场检查:日前向证监局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证监局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01严控三类资金参与股票质押此次监管部门下发的加急文件,重点提到券商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即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设计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这也意味着这三类非券商自有资金将被严控进入股票质押市场。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根据安排将于日正式实施,为了释缓新规对于市场的影响,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此次下发的加急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有券商对此分析称,这也就意味着,在1月12日到3月12日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按照原有规则开展新业务,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只能当做新项目重新走流程,也就是说要适用新的监管规则。但对于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兴业研究分析师林莎认为,2017年以来金融市场全面趋严,股票质押纳入非标、减持新规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防范风险,规范市场机制,引导其平稳发展的诉求。监管变化的目的不在于限制业务的发展,而在于建立风险可控的市场局面。根据股票质押新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林莎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场质押业务比例超过15%的业务占比仅3.67%,超过30%的业务仅占比0.55%,大部分质押比例不超过5%;同时,全市场集中度超过50%的业务占总数仅3.68%。整体影响虽然有限,但对个别标的的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对质押比例的规定限制了高风险标的的融资,从而达到控制市场风险的目标。另一方面,60%严格上限导致原本可以拿到更高质押率的优质标的被迫降低质押率,优质标的的相对竞争优势被弱化。02新增1.5%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监管部门的加急文件中提到,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目前市场通行的风险资本准备金是千分之二,额外增加1.5%的影响太大了。一些资本金不足的券商基本就很难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了,资本金充足的大券商的资产回报率也会降低。按照这个文件,未来高风险股票、风险准备金比例肯定会高于1.5%。&一位券商业务人士表示。03加强融出资金审查,严防炒股和打新加急文件还从标的、机构及融资人全面约束,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新下发的文件要求券商完善融入方资质审查,规范融出资金用途。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保障资质审查和评估结果的全面、客观和有效性,合理确定最低交易金额。还特别提到,要采取有效手段确保融出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防止资产流向淘汰类产业、违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或进行证券交易、申购新股等。04加强对券商自有资金管理同时,要求券商强化内部控制,提示风险管理能力。主动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风控合规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实现融入资金与融出资金的合理匹配;从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降低坏账风险。并结合券商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交易规模。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风险揭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股票质押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规处置情况的,券商应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05影响程度:小券商&大券商&中小银行&大行林莎指出,监管更看业务规范程度,强化机构的风控水平以及责任意识,小券商受冲击最大,对全市场金融机构形成压制,而对券商开展业务资质条件的限定直接限制了券商整体规模。从受影响程度来看,小券商&大券商&中小银行&大行。此前的新规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基于已上市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及相应的净资本规模的情况,截至2017年6月,林莎测算,A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总规模上限不得超过1.12万亿,B类证券公司总上限规模不得超过1117亿,C类证券公司总上限规模不得超过181亿。06融资方受限程度更大从融资人的角度,新规的出台导致融资人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减少,资金成本可能上升,对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影响相对更大。存量业务数据显示,股票质押业务的融资方集中在民企居多或小市值上市公司为主的行业。这类企业难以找到股票质押之外其他替代融资方式,形成日益旺盛股票质押融资需求。林莎指出,继2017年以来减持新规、2018年股票质押新指引办法之后,在流动性受限大环境下,融资人面临融资渠道缩窄且融资额度降低的难题。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融资人集中度越高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越大。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融资人议价能力变差的趋势下,高集中度质押的大股东受损最为严重。073月份后现场检查开始监管部门下发的加急文件要求,加强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券商应充分重视股票质押交易潜在风险,全面梳理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识别、妥善化解风险个案,避免风险的蔓延和外溢,尤其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风险主体,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股票质押业务因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股东重要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股票质押交易规模持续增长,风险逐步积累,多家股票质押交易暴露出较大风险隐患。但随着监管重塑市场秩序时期的到来,即16年股票质押纳入非标考核,17年的减持新规和征求意见稿出台,18年新规落地,市场规模增速大概率回落至0以下。加急文件要求,券商应于日前报告股票质押交易新规落实准备情况及其风险排查情况,监管层将对券商落实股票质押交易新规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其重大风险隐患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摘自:券商中国)第二部分:资管人士专业解读,一文看懂股票质押新规1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自3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股票质押新规的目的有三个:一是&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二是&防控交易风险&,三是&规范业务运作&。一股票质押新规出台的背景:风险频发,部分业务脱实向虚2017年以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频频拉响警报,风险屡屡引起市场关注。2017年11月23日,皇氏集团(002329)公告,其董事徐蕾蕾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649,187股,卖出原因为:徐蕾蕾因股票质押未能完成到期回购,且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后未能实施相应履约保障措施,构成违约,被东方证券强制部分平仓。2017年7月24日,洲际油气(600759)公告,其第一大股东广西正和拟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3.83%的股份,而减持的原因是其股票质押的资金提供方平安银行要求强制平仓,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了冻结广西正和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2017年4月28日,浙江东阳市公安局披露,鹏起科技(600614)第一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东阳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鼎立控股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其持有的股票绝大部分被质押,质权人为长江证券和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12月26日,天马股份(002122)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华融证券的股份质押已于日到期,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续质协议,喀什星河正与包括华融证券在内的金融机构协商股票再质押事宜,至今尚未有进一步信息披露。与此同时,股票质押部分业务存在脱实向虚情况。一些股票质押的融入方在融入资金后未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股票申购或二级市场投资,或投资于违反国家宏观条款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项目;一些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从事贷款或个人信贷的机构、私募基金作为股票质押融入方进行融资,资金未完全流入实体经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正是股票质押业务规定修订的目的所在。新规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八大影响1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数百家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受限新规规定,单只股票市场整体比例不得超过50%。截至1月12日,沪深两市130家上市公司(名单附后)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89家上市公司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在45%与50%之间;110家上市公司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在40%到45%之间。新规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做股票质押需要抢占额度,博弈模式开启。如果一支股票总股本质押比例超过50%,所有股东都无法新增股票质押融资。而总股本质押比例在40%到50%之间的,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评审时也会非常慎重,因为股东的滚动质押融资受限。目前的业务实践中,很多股东是通过股份滚动质押融资,借新还旧,但如果新增质押融资具有不确定性,这些股东的还款能力就会受到较大影响。2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的股东融资受限风险管理指引第13条规定,&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常频繁,大多数被并购重组方股东持有的股票均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为3年,今后资管产品不再能此类股份的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类股票的质押融资大大受限。3资金用途不符合要求的股东不得融资新规明确,融入资金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二)进行新股申购;(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融资人在融资后,未按上述要求使用资金的怎么办?进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4进入黑名单的,全行业融资禁入一年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5防止资金脱实向虚,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新规要求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6对融入方初始交易金额做了限制,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7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对于之前进行股票质押融资时质押率超过60%的上市公司股东,杠杆率要被动下调。8利好:融入方担保物范围增加新规之前,如果股东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只能补充质押股票或现金,如融入方无股票和现金可供补仓,就可能陷入违约的境地。新规规定,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融入方可以&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增加了融入方的担保物范围。新规对证券公司的六大影响:规范业务运作强化管理人职责1明确禁止券商公募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业务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这里指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了申请公募牌照的券商资管发行的公募产品,还包括券商资管在2013年新基金法出台前发行的大集合产品。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募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未做明确规定,此次新规正式做出了规定。2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新规细化了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具体如下:人员: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流程: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3要求券商资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强化管理人职责新规风险管理指引中专门增加一条(第30条),对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作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重点关注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等,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并未区分定向计划和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基本上为被动管理通道业务),均要求强化管理人职责,关注融入方的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而在过往的行业实践中,融入方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的风险(履约保障比例盯市除外)主要由定向计划的委托人来监控。此次新规可以说拉平了券商资管在通道业务和主动管理业务中的职责差异,或者说,在股票质押业务领域,新规并不认为有所谓的通道业务。4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新规规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截至日,129家证券公司净资本为1.5万亿元,远高于目前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所以从整体上来讲,资本金对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目前无影响,个别公司(评级低的公司和资本金较少的公司)可能会受到限制。&5增加暂停或停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与之前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情形下,交易所可以暂停证券公司交易权限:一是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融入方、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之前为: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是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较大风险;三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新规增加了在如下两种情形下,交易所可以终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是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重大风险;二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新增的这几种情形,体现了监管机构更严格的防控风险要求。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风险,主要的风险类型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信用风险的市场影响更大。而内部风险控制,既体现在事前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审,也体现在事中的风险监测和持续管理。如何理解&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应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未考虑国家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为大量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融入方提供融资;另一方面是在违约处置时,因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决策/操作不审慎,带来二级市场的非正常波动,严重影响了二级市场交易。6要求券商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进行集中度控制新规要求,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新规实施后,股票质押业务业务规范性大大提高,潜在的风险可以得到更有效的管控,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可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附:沪深两市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数据来源:中国结算网站,截至1月12日(摘自:中国证券报)第三部分:一文读懂股票质押业务一、什么是股票质押?简化版: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里的股票质押了获得一笔资金,到期还款解除质押。专业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是什么意思?简化版:场内质押,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叫做场内质押;场外质押,直接到中登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专业版:场内质押:券商--交易所--中登逐级电子申报。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场外质押:《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之&三、业务流程&:(一)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等待叫号,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2、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并领取发票(如需)。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5、证券质押登记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请将填完邮寄地址的信封交给柜台人员,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或《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受理通知》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确认书》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或质押标的物信息查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即可领取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或《证券冻结信息》。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为什么要分开?看似只是简单的现场和远程办理的问题,但是却有着非常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场内=标准业务,场外=非标业务。场内因为方便、灵活等原因,是股票质押的首选,而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业务只能走场外,所以场外质押也就逐渐成了非标的代名词。四、场内和场外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1、便利性、时效性:整体而言,场内质押在券商已经是流水线式的业务了,系统化的申报程序和远程办理的优势使得场内质押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要远远高于场外质押,也不需要跑到深圳办理,可谓省心省力。如果合格的投资人质押优质的股票给券商融资合理的金额,是完全没必要走场外的。2、标的证券:深交所业务办法第二十三条: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虽然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限制,但是券商从控制风险、防止纠纷的角度出发,会对场内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严格把关。一般而言,以下标的证券是做不了的:ST、*ST。去年亏损,难以扭转,可能戴帽等业绩较差的公司。长期停牌。夕阳行业、受限行业、业绩不稳定的敏感行业(例如某些风口浪尖上的农林牧渔等)。壳公司。高估值、高出质率(比如股东已经把70%以上的股票质押掉了)。被调查、警告、涉诉等。场外质押因为不需要通过券商渠道,不用受券商风控的限制,对票的选择相对灵活一点,只要资金方同意即可。3、融资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满足3个条件,都可以办场内股票质押。非产品户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等。有股东卡,账户里有股票。三方存管关联了境内的银行卡。 举例来说:个人:可以。大到控股股东,小到散户,都可以做。但是,持股5%以上股东是要注意信息披露的,董、监、高的股票是有高管限制的,注意区分股份性质。大部分券商都针对规模较小的股票质押上了标准化系统,开通以后就可以自己办理股票质押了。公司:可以。国资背景的股东做质押要审批,普通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要表决同意,涉外公司以香港公司居多,只有&开立了股票账户&并且&关联了境内银行&的股东才可以做股票质押,资金用途要符合外管局的审批,任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都没办法做股票质押。合伙企业:可以。要合伙人会议同意。资管计划、基金、信托等:不可以(一般而言)。因为产品户的股票一般有特定用途或涉及结构化资金,合同中的资金用途和投向等条款是不会约定持有的股票可以质押的。如果约定投向可以包括股票质押,那么定向资管计划是可以质押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约定: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4、资金:场内质押使用的资金包括:a、券商自有资金b、集合资管计划资金(一般而言是券商发行产品募集的资金)c、定向资管计划资金(一般而言是银行委托投资的资金)场内使用的资金全部都是金融机构投资标准化业务的资金,自然而言对于标的、融资人等条件审核较为严格了。而且,融资所得的资金,是直接划转到股票账户关联的三方存管银行的(这个是无法调整的)。但是,如果选择场外的话,划款银行卡是可以选择的,匹配的资金也更加多样化。5、交易要素:购回、提取等:场内质押因为处置较为方便,券商有系统可以盯市,一般设有提前购回、提取、部分解质押等条款,也就是说,场内虽然严格,但是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场外因为没有对应系统,一般不允许,部分可能会有提前购回的条款,也就是说质押了一般就不能动了。风控:场内质押风控标准是行业惯例,不会有太明显的变化,一般而言预警线不低于150%,平仓线不低于130%。场外质押视具体项目决定,没有特定标准。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得超过3年,场外没有明确约定。质押率:场内质押质押率在30%到60%左右,场外没有特定标准,可以超过这个标准。利率:场内利率行业基本一样,场外一般而言因为无法对接标准化资金,利率会高于场内。总结场内质押:就是把股东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质押给券商(一般都是券商),然后券商将资金划转至股东绑定的银行卡,可以在3年以内融资股票市值的30%至60%的一种标准化业务,券商负责盯市,股价跌破特定价格后需要补仓,大幅下跌且无法处置时甚至会被平仓。场外质押:只是根据双方约定把股票质押给特定主体的一种登记业务,其余的任何条件都非常的灵活,但是一般而言,质押期间不可以办理购回或提取,风控条款由双方约定,如果违约可以委托券商代为处置股票。(摘自:授米)欢迎关注:乔乔金融圈儿
注:本文转载自乔乔金融圈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乔乔金融圈儿
(C) 吉发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