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父亲赠与儿子房产公证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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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讲义2013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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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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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00年我把一块集体用地性质的4层半楼房以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房屋证是一层的我想知道现在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我要回我的房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2000年我把一块集体用地性质的4层半楼房以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房屋证是一层的我想知道现在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我要回我的房吗?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房屋验收是指购房者接收房产时必须要求卖方再次陪同实地察验,看是否有所变动,是否按合同要求进行过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质量和水平是否满意,有关文件是否符合、齐全等,都应仔细察验。只有购房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房屋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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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擅长:婚姻家庭
法律限定,乡村上的房只能是具有本集体户口的人才能够转让,你能够主张,将房款退还给他人而你要回房。要是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能够点击“点此询问”向本一对一询问。
快速咨询律师,获得针对性回复
丈夫赠与一幢房屋给妻子,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仍然都是写丈夫的名。(房屋是父母盖)请问丈夫的父母和他的兄弟姐妹有权来分这房屋吗?{VIEWLIST}(房屋是丈夫父母盖)丈夫办下赠与合同后死亡
青海 西宁擅长:
如果丈夫办下后,还生存,他父母、兄弟姐妹还有权分吗?
自修5层楼房!有建房手续!没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朋友想买我一层我怎么帮朋友办理房产证!
辽宁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
答:从时间上看,是有你的证和你朋友的证同是办好的情况,但其实实际的程序还是政府承认你的和房产权之后,你才能过户一层给你朋友。上述是正常情况。具体的还是看你能找到什么人,走什么路了。
夫妻双方于2006年8月同意将一处房产赠与义女夫妇,签署了赠与书,赠与人:是夫妻双方签字并盖有私章,受赠人是夫妻双方签字,但是这份赠与书一直没有经过公证,请问这份房屋赠与书有法律效力吗?另外,其中一个赠与人去世,另一个生存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这份夫妻双方以前共同签署的赠与书吗?如果可以撤销,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急盼回复。谢谢!
内蒙古 擅长:
如果赠与已经履行,非经法定事由不能撤销,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 咨询详细股权赠与协议书
股权赠与协议书
【www.ruiwen.com - 协议书】
  篇一:股权赠予合同(某企业股东赠予某个人的一份赠予合同)  甲方向乙方赠与资产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生效条件:  1. 本合同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和所需的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且该等批准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2. ××的××%股权赠与事宜取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的××%股权赠与事宜取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  股权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受赠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 (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发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股权赠与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某公司的公司概况、股东及股权比例结构。  公司名称:  地 址:  法人姓名: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控股)  经营范围:  股东及股权比例结构:  二、甲方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某公司 %的股权,现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甲方同意将 %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愿意受赠股权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赠与的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无任何投资管理责任并不参与债务偿还但参加分红利润并对于公司经营所形成的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司资产净增额等享有分配权利。  2、签订本协议时,甲方确保其将股权赠与乙方的议案已经 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甲乙双方应到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及股权变更手续,双方均应对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如果不需要到工商局办登记,可删掉)  4、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某公司 %的股份,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四、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协议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某公司或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如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某公司,本协议继续有效。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一次性赔偿给守约方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2、乙方受赠股权后,不得擅自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否则需一次性赔偿甲方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二: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章程中所载明的合法股东,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权 %;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 赠与条件  无条件赠与。  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并未设置任何种类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且甲方保证无注册资金抽逃的违法行为,且甲方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股权赠与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4、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双方签订本协议且公司章程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拥有公司 %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六条 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股权赠与合同  股权赠与合同  转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上述双方在 区签订,正本一式三(3)份。  鉴于:  1、 (以下简称“ ”)为甲方与(以下简称第三方)于2001年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方认缴出资25.5万元人民币(已实际出资元),占 全部注册资本比例的51%。  2、甲方有意对外赠与其所持有的 51%股权,乙方有意授让甲方所持有的 51%股权(“标的股权”);  3、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就股权赠与完成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为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下文载明的共同约定和承诺,甲方和乙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赠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赠与其所拥有的 51%股权,乙方向甲方受让甲方拥有的 51%股权。股权赠与后,甲方不再是 股东,不再参与 的任何经营行为,也不再担任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赠与的时间节点  一、本次股权赠与的时间节点为 年 月 日。同时,因甲方系 法定代表人,故本次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甲方即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本次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乙方已实际对 进行经营,享有 100%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三、 于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前发生的对外所享有的应收款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归属甲方及第三方。  四、 在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前因为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或者合同而导致的股东责任由甲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条:赠与股权的交割  鉴于乙方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对于向工商局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事宜的时间由双方再行协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宝恒  第四条:赠与的税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因本合同拟议之交易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适用法律发生的任何税金和其他费用(如有)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在股权过户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乙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乙方保证合法经营,完善 的治理结构。  2、如发生需要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乙方承诺并保证由其承担名义上的甲方的责任。  3、发生合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款、违约金),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劳资纠纷引发的责任、其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需对股东和/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的,乙方会积极披露实际股东/经营者情况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4、如甲方在本次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因/或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乙方承诺会给予足额赔偿。  5、如本次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后才发现股权赠与时间节点之后的上述债务、责任,由乙方按上述方式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之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发生争议后的内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条款。  第七条:合同生效、变更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篇四:公司股权赠与协议范本  公司股权赠与协议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 赠与条件  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这只是合同样本,暂时还没有协商,但不知道是否规定一定要有服务?)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  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 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 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 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 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篇五: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以及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股权赠与协议》,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公司由______________共同发起设立,由_____________出资并注册为法人,___________拥有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为促进公司经营甲方愿意将部分股权赠与参加公司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甲方的权益  甲方作为公司出资人,同意将____%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接受赠与后必须履行管理公司经营的义务,如不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撤销股权赠与协议。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签订本协议起乙方即具有公司____%的股权,按照法律及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2、乙方成为股东后,自动加入公司股东会,在公司任职______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3、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或造成损失,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甲方也有权单方决定收回乙方的股权。  4、如乙方不在公司任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被公司解聘等,股权自动回归甲方,本协议终止。  5、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股权。  6、如乙方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公司决议等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股权。  第四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公司和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进行保密。如一方因泄密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利润分享  1、乙方按自身股权比例分享公司所有经营项目的利润。  2、公司形成的股份及孳生物为公司的共同财产,乙方应按其比例共有。  第六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需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股权自动回归甲方。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如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公司,股权自动回归甲方,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需赔偿甲方____万元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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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新汇编!最高法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38则意见
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71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回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执笔人:韩延斌)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84-89页。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执笔人:孙延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90-92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执笔人:姜梅 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70-175页。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执笔人: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76-181页。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执笔人:孙延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27-131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执笔人: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42-145页。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执笔人:姚宝华)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4-127页。
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执笔人:关丽)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28-132页。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最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执笔人: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74-178页。
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执笔人:王林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辑)第206-209页。
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执笔人: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0-146页。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69-172页。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执笔人: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辑)第120-123页。
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不属于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公约或章程作出的该专有部分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由全体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共同决定的约定无效。业主大会根据该公约或章程作出委托经营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对未经同意或追认的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笔人:姜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1辑)第210-218页。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执笔人:杨永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48-153页。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执笔人:韩玫& 余国英& 沈妙)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85-189页。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执笔人:左峰 陈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30-134页。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8-152页。
以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贷款的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33-138页。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39-142页。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48-155页。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执笔人:辛正郁&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第97-100页。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10-114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执笔人:王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24-127页。
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28-133页。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134-137页。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执笔人:王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49-153页。
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54-156页。
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执笔人:韩玫)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96-103页。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执笔人:夏正芳&潘军锋&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21-124页。
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执笔人:辛正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77-180页。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清理条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情形。
(执笔人:冯小光&谢爱梅)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4-157页。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
(执笔人:于蒙)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45-150页。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执笔人:张纯)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60-165页。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时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的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进行综合鉴定,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执笔人:张纯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第178-184页。
拍卖中承租人为竞买人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以竞买人身份拍得买受物后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执笔人:王毓莹 陈亚)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0辑)第77-88页。
(上海申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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