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贴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产前假(提前上班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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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产前假
一、根据福建省地方规定,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即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企业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无需再支付工资给女职工,若企业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企业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符合生育保险范畴的生育医疗待遇。
自语:参考北京地方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未按真实工资数据缴纳生育保险,又无法补缴情况下,企业应补同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差额给女职工。
另,女职工产假提前上班,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就不支付工资。
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自语:该条主要指产假之外产前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产前假分为两种:法定产前假(即属产假范围预产期前十五天)和不属于法定产前假而企业批准职工产前所休假期。
参考内容: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作者:梁警予&
发布时间:&
北京法院网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886931.shtml
  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开始休产假,在休假期间,单位没有支付我工资。因此,我与单位发生了冲突,我认为单位应该发给我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单位则认为已经为我申报了生育津贴,社保中心负责直接向我发放,所以就无需再支付工资了。请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获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选择?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选择呢?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地区规定了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所以,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实际领到的款项比应该支付的工资低,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责任编辑:刘娜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09:43 来源:湖州晚报&&
转载:光明网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content_.htm
h记者张璐【案例】
“生育津贴不是给员工的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一起享受?”前两天,小张带着疑惑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5年前,小张入职湖城某制罐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今年4月底,小张怀胎十月,足月分娩。产假期间,公司将工资按月打到她的银行卡上。在家休假期间,小张听朋友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还可以享受一笔生育津贴。
上个月,小张回到工作岗位后,听说自己的生育津贴已经打给了公司,她赶紧到人事部门询问如何办理领取手续。可人事部门给她的答复是,小张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按月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贴补给单位用来发产假工资的,她不能重复享受;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她产前工资标准,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采取就高原则,不予追回,就算补贴给她了。
本案例涉及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
产假工资,严格来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说法,当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本案例中,小张的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当小张休产假时,小张的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生育津贴的申请与支付有一个时间周期,公司提前按照小张产前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小张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这个做法并无不妥。虽然后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小张产前的工资标准,但公司已经对小张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补足,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工会提示】
小张之所以产生困惑,是小张混淆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概念。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两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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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女职工提前休产假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发?_百度知道
女职工提前休产假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发?
外地户籍不能上北京生育险的员工突然告知已怀孕,并以公司装修有气味对胎儿不好为由申请提前休产假。如果提前休产假了,真正休假的时候如何处理?公司合同中的工资就是每月实际发的,只是她不上班所以没有补助。作为销售不上班也就没有业绩不能完成考核情况,...
我有更好的答案
女职工提前请产假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参加工作的,根据病历资料,可以按病假处理,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身体条件允许而请假的,可以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上述时间持续到产假时间后,自动转为产假时间,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院工作人员
我觉得是这样的:孕妇提前休产假,必须拿出医院出具的证明,比如因胎儿不稳定啊本人体质不好的容易流产之类的原因确实不宜工作,建议休息的证明。这样在正式休产假前的提前请假则算作病假,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发工资(病假工资各公司自己规定,但是政策规定的好像是不低于80%)。等到真正休3个月(晚育4个月)时,再走产假的政策。即:有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由社保支付。没有生育保险的女员工这3个月工资由公司支付,并且是正常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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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生育津贴不是给员工的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一起享受? &前两天,小张带着疑惑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5年前,小张入职湖城某制罐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今年4月底,小张怀胎十月,足月分娩。产假期间,公司将工资按月打到她的银行卡上。在家休假期间,小张听朋友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还可以享受一笔生育津贴。
上个月,小张回到工作岗位后,听说自己的生育津贴已经打给了公司,她赶紧到人事部门询问如何办理领取手续。可人事部门给她的答复是,小张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按月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贴补给单位用来发产假工资的,她不能重复享受;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她产前工资标准,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采取就高原则,不予追回,就算补贴给她了。
本案例涉及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
产假工资,严格来说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说法,当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本案例中,小张的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当小张休产假时,小张的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生育津贴的申请与支付有一个时间周期,公司提前按照小张产前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小张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这个做法并无不妥。虽然后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小张产前的工资标准,但公司已经对小张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补足,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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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之所以产生困惑,是小张混淆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概念。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两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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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还没休完单位就要我上班。单位应做何补偿?
国家规定产假还没休完单位就要我上班。单位应做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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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享有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不需要提供劳动,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而这工资不因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而减少。即女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贴和双倍工资兼得。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总监
如果你怕单位会秋后算账:即便你拒绝上班1:单位做法违反相关法律,比如上班可以,给加班费等等,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2。3,单位也不能克扣你产假的工资,你可以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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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规定,仅供参考!
  产假多少天
  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有什么不同?你分得清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第一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V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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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6北京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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