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济问题被法院拉进宁海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单,对小孩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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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的 羁绊与出路作者:富区法院 李李&&
&  自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在各大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特别是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大力协助,该规定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在社会上也形成了良好的正面效应。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执行局在2015年全年共收案623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自然人65人,法人13人,全年结案599件,其中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案件顺利结案32件。在基层法院收案数逐年增多的状况下,该制度配合其它网络查控等信息化办案的新技术,切实为执行法官减轻了不少办案上的压力。但不可忽略的是,该规定仍有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弊端,只有将这些不利因素加以甄别和去除,才能最大程度的激发此项规定的潜在功能,发挥最大功效。因此,本文在肯定制度取得的成绩下,分析阻碍其发展的羁绊,从而为其找寻健康发展的出路建言献策。
&  一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取得的成效
&  自失信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老赖”进行严厉打击,从社会信用上进行严格评估,禁止通过信用进行担保贷款;通过系统联网及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购买机票或乘坐高铁及软卧、不得进入高档场所消费娱乐;其子女上学、出国旅行等高消费同样被限制。只有这样从收入和消费两方面在经济上进行节制,从吃穿用住行多方面进行约束,从其本人到其近亲属进行较大范围制约,才能让失信行为彻底得到打击,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护,该制度发挥应有功效。
&  (一)惩戒失信
&  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老赖”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全国法院通过最高院执行系统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10余万人,共有209.4万余次的飞机票购买订单被拒绝,实际共有10.9万余失信被执行人因失信行为而无法购买飞机票。不仅如此,据银行相关部门统计,仅2015年一年,就有1001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业务被限制,单农业银行就有22万多比金融业务或信用卡业务被限制办理,涉及金额达上亿元,直接避免了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给失去信用的“老赖”们重重一击。
&  (二)威慑作用
&  一项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颁布实施,本身就具有一种严厉的威慑作用,“失信规定”自实施起来,在媒体的大力宣传和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其威慑作用显而易见。特别是针对一些法人及法人代表,他们对该制度的了解较为全面,正是因为该制度对其影响更为深远,所以对法人的威慑力也更为强大。以笔者所在执行局为例,大型企业有5-6家,均为当地规模较大的支柱型产业。任何一家企业,一旦信誉受损,对其将来的生产及发展都是极致命的伤害。因此,虽然在法院执行部门存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但由于企业顾及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案件最终均能顺利和解或了解。由此看来,该制度的威慑力不仅仅体现在一纸法规上,在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发挥。
&  (三)信息引导
&  作为法律本身的一大功能,该项规定的颁布自然为大众提供正确的指引,告诫被执行人一旦触犯该制度,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指引其履行法律义务;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可行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手段,督促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除此之外,通过指引当事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和了解,对执法机关的执行法行为也是一种透明的监视和督促。
二、失信名单制度的羁绊
在执行工作信息化迈入快车道的今天,失信名单制度虽然发展迅速且成效显著,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  (一)缺少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内化的诚信信仰
&  截至目前,我国为惩戒失信行为而做出的相关条文、规定屈指可数:2010年,最高院与中央18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虽然这些规定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方面已有极大的飞跃,但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撑,仍有被执行人找寻法律漏洞,侵犯他人财产,甚至逍遥法外,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深入进行。
其次,在拜金主义极度膨胀的今天,诚信危机可谓当今社会的一大难题。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将礼义廉耻置于脑后,更不用说诚实守信,对道德有所敬畏。因此,在这样一个道德极度滑坡的社会环境下,失信名单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免大打折扣。
&  (二)对法人惩戒效果不佳
&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法律对各种公司成立所设置的门坎可谓越来越低,导致各种“皮包”公司有增无减,加之金融危机,国家政策上提倡经济平稳发展,更使得公司处境岌岌可危。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或资金链断裂,势必走向衰败甚至破产的道路。对于这样的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作用可说是微乎其微,申请人的财产终究得不到保护。对于运转良好的企业,即便是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然可以在不通过银行贷款等状况下,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其法定代表人所受到的影响也极为有限,甚至任然出现法人抽逃出资、将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形。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通过提出企业破产程序,或继续诉讼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责任,无疑再次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
&  (三)缺乏有效及时的反馈和监督机制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自制定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反响,更是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向。但这些成果的显现多是通过基层法院调研,或各大媒体宣传报道上体现出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各相关单位反馈甚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是无从显现。其中原因,不乏个别部门或单位没有将政策落实到位,导致实施和反馈效果不佳,更大一部分原因是缺少反馈的形式和渠道。
&  除此之外,制度的实施也缺少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媒体宣传上,多是突出报道取得的成绩和优势,对缺陷和不足则谈之甚少。例如基层法院在统计和刊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时有发生因身份证信息错误无法发布,或找不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形,这种情况只有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经上级领导协调才能解决。
&  三、失信名单制度的出路
&  在受到极大阻力的同时,法学界及社会各界也在积极寻找能让失信名单制度更好发展的出路,笔者通过从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对失信名单制度给予完善。
&  (一)加快失信名单方面立法速度,全面实现信用体系建设
&  立法方面的缺失,无疑让该制度的落实缺少一些底气。因此,一套完善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立法亟待确立。同时,伴随法律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也应落实到位,为法律落实提供全面的保障。以上文中提到的失信联动机制为例,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银行部门、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涉及部门的具体相关职责,只有将责任落实到位,才能有根所追,有源所溯。同时,国家也应为各相关部门提供联动系统所需配套软件、有权采取的措施等配套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  另一方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所在,更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要从法律部门入手,从初级阶段的“赏诚罚奸”,再到“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从法律强制、外界监督,再到内化的教育,最终达到人人讲诚信,事事靠诚信,让失信名单制度成为无形之手来捍卫人们最后的尊严。
&  (二)加大对企业法人的惩戒力度
&  由于涉及企业法人的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执行难度大,各地方法院在对其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时,总是困难重重,且实施效果不理想。因此,在规定将法人列入失信名单时,要加以明确的条件限制,符合规定的,一概列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只有这样严格要求,才能防止外界干预和使效果大打折扣。
&  其次,针对法定代表人不在惩戒范围之内的问题,在现有的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在其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其同自然人一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防由于法定代表人一人的原因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
&  (三)定期统计发布失信信息,加大舆论宣传与监督
&  知不足,而后改,只有知道失信名单制度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后期才能做到有针对性的改进。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失信反馈机制势在必行。失信名单实施后,可以通过联动机制定期采集数据,并进行分析,例如从交通部门,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一定时期内有多少失信被执行人被拦截,是飞机还是火车,被限制出境后,有多少人是通过履行义务后又解除限制。再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反馈,部署下一步的工作方针,明确制度应该发展的方向。
&  一项制度的实施,不应该只接受系统内部的监督,更应接受大众和舆论的监督。在接受监督的同时,广泛吸收建议,并进行总结归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更要注重共同协作,真正为长足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从实施以来,广受各界的关注,却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对解决执行难可谓做出极大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与阻碍,只有各方通力协作,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信该制度最终会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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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影响的,所以要及时履行判决,谢谢!
有些地方已经将这个数据进入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会有影响。
谢谢像担保人被执行期期满不知道怎么办
担保人如果承担了担保责任,那可以起诉被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两个担保人怎么来分担责任呢
如果没有约定比例,那就是一人一半的责任。但最后的责任是要由被担保人来承担的。
哦,那执行期满我们担保人责任还没完成应该怎么办?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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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起码程序、形式上都是对的。
答: 挪用注册资金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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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经函[1990]9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二、(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受诉法院未发受理案件通知书,致原告不知其起诉已经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法院在知悉情况后不应再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注销,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受诉法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和受理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我院在处理管辖争议案件时,对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把握不准。特请示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持法人介绍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签字。递交的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但该份诉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亦未加盖单位公章。该起诉行为是否合格有效,对起诉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取得管辖权。
  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虽在法定的期间内立案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通知原告案件已受理,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被告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三、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此,应采用什么形式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以上报告,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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