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定稿在意见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稿之上有哪些调整

环保税征求意见稿,每猪收4.6元多吗?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自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其附件《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同时,《环保税法》还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作出调整。广东省经过9个月的调研和考量,暂定调整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环保税税额2.8元。
而目前广东省执行的排污费标准为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
《环保税法》规定,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尽管如此,一旦明年广东省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征收税额执行,生产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收费将大幅提升,最高增长3倍。
污染治理成本是征收标准的5-20倍
《决定(草案)》提出,广东省拟定该标准主要考量广东省环境承载能力压力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等主要因素。
该《决定(草案)》强调,广东省环境质量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截止2017年9月,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中,广东省有243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多处水体因污染严重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整改;二是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压力大。与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下降,NO2、PM10、PM2.5等指标浓度均有所上升;三是重金属污染削减压力大。广东省是重金属防控大省,国家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此外,污染物治理成本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全不相匹配。《环保税法》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广东省现行的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然而治理成本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20倍,因此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应税额度。
多省制定适用税额均高于广东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正在制定适用税额。其中,同样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份中: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5.6元;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2-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1.4-1.8元;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湖北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
更多省份的征收标准仍在计划制定中,而众多已公布适用税额的省份,其征收税额大多高于广东省。
一头猪要征收环保税约4.6元
按照广东省公布的《草案》,如果畜禽养殖仅收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环保税来算,那么一家500头猪存栏的猪场,其应缴税额为:500头猪x1当量x(1.8+2.8)元=2300元,如果算上固体粪污等,每头猪至少应缴税4.6元以上。
虽然环保税比预计中的重,但有两类养殖户是不需要缴税。
1、小规模养殖户或者散养户
小规模养殖户或者散养户往往享受不到国家发放的一些补贴,因为官方推崇的是规模化和标准化。这次征收的环保税,小规模养殖户们可以放心了,因为征收的对象不是你们,是那些享受了国家补贴的规模化养殖场们。
2、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养殖户/单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资料来源:爱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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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超标排污&加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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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超标排污 加倍征税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应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
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三种情形可免征环境保护税
征求意见稿设“税收优惠”专章,并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与此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记者 张洋)
(责编:单鸽(实习生)、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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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环保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或成三中全会后首个新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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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桐柏县城区水务管理公司污水净化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从污水处理池上取水样。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原标题:环保税或成三中全会后首个新征税种
5月13日,桐柏县城区水务管理公司污水净化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从污水处理池上取水样。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从2007年明确&环境税&立法至&环保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8年。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起草。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专家称,此举亦能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目前仅4类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初步被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意见稿所规定,只有4类污染被纳入征税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初期征税范围不宜过宽,随着新环境问题的出现以及环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应逐步扩宽征税范围。同理,专家们认为最终环保税的征收也将不仅局限于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所有污染环境的主体都会被纳入其中。
从&环境税&到&环保税&之变
事实上,2007年6月在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已经明确进行环境税立法,学者也一再呼吁像英美等国一样出台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2008年,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该税种名称从最初的&环境税&到现在的&环保税&,是为了更好地突显出环保税环境保护的目的。
尽管如此,环保税立法工作进展却比较缓慢。一是由于其定性问题,出于环境保护还是以费改税来规范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二是费改税后,征管部门从环保部门一家到税务部门也参与其中,难免涉及各机构间的权职分工及利益问题。
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
有专家认为,征收环境税要基于第三方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同步启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避免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
按照程序,环保税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还将经过多方研讨和修改,将成熟的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最终立法决定。
[责任编辑:孙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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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网站  jcz.cq.gov.cn    来源: 税政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渝财税〔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起草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至: &mailto:&。
  附件:1.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们起草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额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月,《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开始启动环境保护税前期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6月-7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测算调研的通知,布置各区县调研提出税额意见建议;同时,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税额标准的测算,抽取全市20个行业417户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收集校核样本1251个,通过构建模型测算得出我市的治污成本及税额标准。
  2017年8月-10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调研组,赴部分地区对各类型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调研。同时,成立起草小组,在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税额测算工作的基础上,经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环保、财税、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税额方案》。
  三、拟定税额标准的说明
  (一)税额标准的测算原则及思路
  《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有效约束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使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纳税成本高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即环境保护税税额应高于企业的治污成本,从而激励排污者治理污染。在此基础上,还需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综合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环境改善的期待和排污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按照上述原则,税额测算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即在大气、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经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测算,目前我市企业的平均治污成本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基础,采用熵权法对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加权测算出我市大气、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分别为1.3,调整后的适用税额分别为大气污染物3.5元(2.94×1.1877)、水污染物2.8元(2.36×1.2013)。
  同时,重庆作为直辖市,在设立之初,中央就赋予了我市保护三峡库区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再次强调,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当前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了呼应人民群众对于“蓝天碧水”的美好向往、更加鲜明地体现我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政治决心、形成鼓励企业治污减排的政策导向,考虑将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0.2元,拟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最终得到我市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平均治理成本的测算方法具体借鉴了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1997年《中国工业污染治理成本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8年《中国工业污染控制经济学研究》、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工业水污染控制投资和运行费用函数研究》等相关成果。
  (二)拟定税额标准的合理性问题
  《税额方案》拟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元的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其中: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占法定税额上限(每污染当量12元)的29%,水污染物拟定税额占法定税额上限(每污染当量14元)的21%。拟定税额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落实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兼顾了我市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企业税负水平及减排空间,有利于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有利于助推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有利于税收政策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一,落实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深入实施“五大环保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税额方案》充分运用了《环境保护税法》赋予地方的自主税权,拟定的适用税额体现了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通过税收杠杆推动排污企业治污减排,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第二,统筹考虑了我市的环境承载能力。尽管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短板,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根据《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的拐点尚未到来,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高于环境容量。大气污染方面,空气污染因子更趋多样化、复杂化,主城区PM10、PM2.5年均浓度仍然超标,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不降反升(比“十一五”末上升15.4%),臭氧在夏季超标明显,部分远郊区县(自治县)PM2.5超标程度超过主城区。水污染方面,水环境质量“大河好、小河差”的不平衡局面还没有扭转,三峡库区部分支流污染严重,水华现象时有发生,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黑臭问题突出。按照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今年4月对我市反馈的督察意见,目前我市还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有差距”、“水环境保护压力很大”、“自然生态环境修复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我市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状况依然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仍然需要加大保护力度。《税额方案》拟定的适用税额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市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现状,有利于促进排污企业节能减排,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
  第三,统筹考虑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复苏低迷开出的药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市上下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创新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走出了一条绿色发展的路子。《税额方案》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倒逼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发展模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绿色驱动转变,促进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将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统筹考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减排空间。征收环境保护税后,在不考虑企业治污减排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仅就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简单比较,排污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可能有所增加,但在企业利税总额中的占比仅为1.5%(根据全市情况及典型企业情况测算),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税负变化仍在排污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同时,改革中多项政策因素叠加,将“熨平”税负变化幅度,提升排污企业减负空间。相关政策包括取消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新增出台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等。目前我市排污费缴纳金额较多的企业绝大部分能够享受到排污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扩大优惠政策的范围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相关部署,我市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2020年前,144家污水排放企业、17家电力企业、32家水泥企业预计开展污染物排放改造工程,实现污染物连续达标排放。因此,多数企业可以通过强化管理、完善治污设施建设,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配合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的综合税负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我市的税额标准兼顾了排污企业税负承受能力,体现出改革的目的并不在于多收税,而重在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增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从长远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治污减排水平不断提升,排污量不断减少,企业环境保护税负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
  第五,统筹考虑了周边省份税额标准。我市拟定的税额标准与贵州、四川等周边省份基本相当。贵州省已经人大表决通过,税额标准确定为大气2.4元,水2.8元;四川省拟定税额标准为大气3.9元,水2.8元。周边省份均将在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以切实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控职能。
  四、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目前我市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已经覆盖了我市主要污染物,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据了解,其他省市目前暂无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意向。因此,我们建议现阶段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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