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需要公证吗是到法院判定还是到公证处公证

房屋赠与后未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青岛报纸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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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未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赠?法院认定业主应按约缴费??儿子拒不归还父亲古床为何触刑?探视权能否“继承”?哪些事务能够申请公证
房屋赠与后未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
&&&&16年前,小兵和爷爷奶奶到公证处签下《赠与合同》,两位老人答应将自住房屋赠给他。二老过世后,小兵发现想要回这套“理应属于自己”的房子很难。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根据现有情况,不能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小兵的诉请终被驳回。
案情
&&&&1997年,刘老先生和夫人俞老太与不足18岁的长孙小兵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万航渡路的房屋送给小兵。&《赠与合同》在长宁区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员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相关文件规定,加上了第四条:“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并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虽然公证员提醒他们及时办理过户,但公证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套房屋一直由刘老夫妇居住,而两位老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去世。此后,这套房子处于空关状态。直到将要动迁的消息传来,房产归属突然成了亲属们热议的话题。几番争吵不欢而散后,小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办理产权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费用,当时家庭经济拮据无力负担,所以未能办理。&”小兵提出,在爷爷去世后自己想去过户,却被告知除非通过诉讼,仅有奶奶和小兵无法办理。&“为了避免打扰奶奶的生活,我没有在她生前提起诉讼,但二老生前从未对赠与房屋有过反悔。&”
&&&&小兵的说法遭到姑姑叔叔的反驳――二老生前已经不愿将房子赠给小兵,迟迟未过户并非经济上的考虑。他们认为,按照约定,赠与合同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但涉讼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未办理,故该《赠与合同》未成立,也不生效。
点评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赠与人始终未去办妥涉讼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赠与合同》未成立。小兵一审败诉后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适用的争议。&《赠与合同》在1997年7月订立,而《合同法》于日施行,对该法施行之前的合同行为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按照当时的规定,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况下,交付意味着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一般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刘老夫妇与小兵虽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亦未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亦未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故不符合上述规定。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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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赠与我房子,已经在公证处公证,但一直没过户,
我父亲赠与我房子,已经在公证处公证,但一直没过户,百年以后,赠与人不在了,会失去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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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具体要看公证书上有没有特殊的约定,一般来讲都不会不会失去法律效力,具体的话可以带上公证书到法律服务和房产中介地方给他们看一下,不要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样也可以安心一点。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不会,尽早过户就行
你好!保存好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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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虽公证却从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
原标题:房屋赠与合同虽公证却从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
原标题:房屋赠与合同虽公证却从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  16年前,小兵和爷爷奶奶到公证处签下《赠与合同》,两位老人答应将自住房屋赠给他。二老过世后,小兵发现想要回这套“理应属于自己”的房子很难。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根据现有情况,不能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小兵的诉请终被驳回。   遗留的房子突然要动迁   1997年,刘老先生和夫人俞老太与不足18岁的长孙小兵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万航渡路的房屋送给小兵。《赠与合同》在长宁区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员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相关文件规定,加上了第四条:“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并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虽然公证员提醒他们及时办理过户,但公证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套房屋一直由刘老夫妇居住,而两位老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去世。此后,这套房子处于空关状态。直到将要动迁的消息传来,房产归属突然成了亲属们热议的话题。几番争吵不欢而散后,小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办理产权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费用,当时家庭经济拮据无力负担,所以未能办理。”小兵提出,在爷爷去世后自己想去过户,却被告知除非通过诉讼,仅有奶奶和小兵无法办理。“为了避免打扰奶奶的生活,我没有在她生前提起诉讼,但二老生前从未对赠与房屋有过反悔。”   小兵的说法遭到姑姑叔叔的反驳――二老生前已经不愿将房子赠给小兵,迟迟未过户并非经济上的考虑。他们认为,按照约定,赠与合同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但涉讼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未办理,故该《赠与合同》未成立,也不生效。   赠与无效房屋归属存疑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赠与人始终未去办妥涉讼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赠与合同》未成立。小兵一审败诉后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适用的争议。《赠与合同》在1997年7月订立,而《合同法》于日施行,对该法施行之前的合同行为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按照当时的规定,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况下,交付意味着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一般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刘老夫妇与小兵虽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亦未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亦未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故不符合上述规定。(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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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凤(化名)在外地读书工作
退休了回厦门养老
却发现属于自己的房产没了
到底怎么一回事呢?
40多年前家族合力修建房屋,说好了每人有20平方米的份额,然而,阿凤退休回乡养老却得知房子已经没有她的份。
该房屋已经被父亲赠与他人!
于是,阿凤将曾为房产赠与办理公证的湖里区公证处诉至法院。
父亲生前做了赠与公证
阿凤在泉州工作生活了30多年,她打算退休回到故乡厦门养老。结果回到厦门后,亲兄弟和堂哥告诉她,家里的房子因为父亲生前办理了赠与公证,现在已经没有她的份了。阿凤很生气,早年大家一起申请建房,说好了每人20平方米的份额,为何父亲变卦了,而且办理公证一事她毫不知情。
阿凤的父亲已于1999年去世。据了解,1973年因为人多房少,阿凤的父亲与伯父两家共13口人按照当时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共同申请建房土地。之后,阿凤离开厦门学习、工作。
房产赠与阿凤兄弟和堂兄弟
公证文书显示,1994年,房屋的前任产权人即阿凤的父亲通过公证,将房产赠与阿凤兄弟和堂兄弟。公证处的一纸公证书就剥夺了原本应属于自己继承的房产?阿凤认为,当时湖里区公证处出具房产赠与的公证书违背了客观事实。于是,阿凤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湖里区公证处赔偿损失35万元。
湖里区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阿凤的父亲是自愿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公证处在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自1992年房屋翻建后,房屋产权人只有阿凤父亲一人,之后办理公证赠送给家族亲属共4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赠与公证中,公证处只对有关房产赠与的意思表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房产的实际产权登记、变更情况及后续产权转移的问题,并非公证处审查、认定及实质处理的范畴。
湖里区法院最终驳回了阿凤的诉讼请求。
见习记者 陈军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编辑:林聿晶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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