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变更证明会主动核查已经提交的变更备案材料吗?

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董事变更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会影响到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吗
董事变更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会影响到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吗
51a6ca684***
四川 - 成都
需要进行备案!!否则无效!你可随时来电或扣扣免费详询!
7条律师回答
您好,董事变更登记备案主要是起到一种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董事会决议没有涉及外部的人或事务,对内可以产生效力,因为内部人员是知道董事变更这一事实的,但是对外是无效的。
你好,关于变更董事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人员变更了,不需要去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如是股东变更了,则必须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因董事会是股东会议选出的,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工商局只要这方面的资料备案存档。因此不会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
找法网认证律师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需要看具体情况。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是会产生影响的。
一般不影响,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应当进行变更。
其他4个律师回复
其他类似咨询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按照公司章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的职责公司法有明确规定,董事长失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不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你好,你们首先要有董事会增资或者转让股份的会议决议,其次是新增加的股东要与原股东签订协议书,第三是新股东的出资证明,当然还有新股东的身份证等材料,应该就可以了。
你所指的董事会,一般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它是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如果要设董事会,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所以你的问题要这样来完整回答:一是你的公司是否成立董事会是公司章程决定的,工商局是审核你的公司章程;二是如果你公司
你所指的董事会,一般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它是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如果要设董事会,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所以你的问题要这样来完整回答:一是你的公司是否成立董事会是公司章程决定的,工商局是审核你的公司章程;二是如果你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股东会的,现在又想设立董事会,那你首先要修改章程,然后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
咨询主管单位。
你好:看原因了
以工商局答复为准。可以备案,也可以不备。
更多类似咨询(3)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版主/行家律师招募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温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
来自吕梁用户的咨询
来自深圳用户的咨询
来自长沙用户的咨询
来自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呼和浩特用户的咨询
来自济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郑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聊城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的咨询
来自韶关用户的咨询
来自昆明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哈尔滨用户的咨询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的咨询
来自昆明用户的咨询
来自黄冈用户的咨询
来自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廊坊用户的咨询
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
来自聊城用户的咨询
来自沧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玉溪用户的咨询
来自遵义用户的咨询
来自拉萨用户的咨询
来自沧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邢台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昌用户的咨询吴长军律师
律师姓名:
吴长军律师
电话号码:
执业机构: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宁伯2号金泽大厦东区七层
请输入您要咨询的内容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
伪造股东签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09:53
伪造股东签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如果不及时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股东会会议决议;(四)、公司章程修正案;(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新公司法下股权变更登记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文/孙伟为(作者单位:苏州市相城工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而登记类诉讼中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引发的关联行政诉讼为较典型和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权变更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当前,又正值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作了修订,研究工商机关在股权变更登记审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工商机关股权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时规避行政风险。股权转让一般可分为交易型转让和非交易型转让。交易型转让主要是协议转让,非交易型转让主要有继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本文主要就交易型转让情形展开讨论。一、提交材料规范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相较旧的《公司法》相比,股东的出资额不再需要向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也免除了原来的“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按照转让人、受让人与其他股东的关系不同,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的应当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的,由于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发生了改变而股东并未改变,这一变更不属于《公司法》所列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范畴。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也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旬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依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出让方仍保留部分股权)虽然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2.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由于转让人的退出使股东发生了变化,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处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应当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建议引导当事人选择提交股权交割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在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提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在工作实务中,往往有利害关系人就股东转让协议中的超低价转让,甚至是零对价转让提出异议,认为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登记机关在这方面的审查义务,而是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但事实上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为此牵扯不少精力。因此,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引导当事人选择提交股权交割证明,不体现协议价格、履行方式等内容,而完全由公司承担股东身份及其股权数额确认责任,从而减轻登记机关审查责任。二、从章程规定的问题公司章程是对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自治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五条“自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提及股权变更从章程的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了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凸显了公司内部自治的自主能动性。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审查提交材料反映的股权变更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是否与《公司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内容相违背,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三、内部转让,无需他股东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对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转让协议依法成立,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和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四、对外转让,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受到动摇,因此,公司法赋予了老股东很强的干预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向不同意股东施加了购买义务,以保障股东顺利出让股权。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及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审查提交材料是否体现和保护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五、审慎审查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问题高人民法院2012年印发了《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对工商机关登记工作中的审慎审查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1.务必坚持审慎审查原则。《纪要》第一条第三款提出:“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审慎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尽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这一义务应当与其职责和能力相当,即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核对笔迹、印章、就疑点询问申请人等)而非特别方法和手段(调查、鉴定、勘验等)发现申请材料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做到主观上有无过错。2.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的真伪时,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或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的真伪。《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纪要》第二条提出:“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纪要》关于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其实是强调了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真实性的审查责任和审查方式。主要是针对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如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签字明显与原档案内签字不符的,或普通人员非特别方法和手段也可发现疑问,而公司登记机关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措施导致错误登记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表示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等同于必须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审慎的形式审查与进一步核查是有递进关系的,进一步核查也应当是有前因、有条件的核查。3.审慎审查不应超出法律范畴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工商部门为减少因虚假签字带来的行政许可纠纷,对股权变更登记都要求所有股东到登记机关来进行面签。这样的做法虽然可以减少行政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但显然违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影响了行政效率。事实上,登记机关启动实质性审查的同时也加重了自身的审查责任,或将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真实性问题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档案、询问申请人等方式进行确认;发现有疑问或是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应当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确认;股东拒绝到场或者无法到场的,可以采用电话等方式告知,并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在实际工作中,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还有更多类型,也更为复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在实践中总结,依法履行审慎审查职责,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兼顾安全、公平、效率的原则,依法行政,从而提高登记质量,减轻履职风险。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诉请恢复股东资格获支持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汤敏陈淑 &发布时间:1:20:55 & &安源法院网讯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利用经营公司之便,伪造股东签名,通过股东会将股东股权转让给他人。被冒名的股东发现后怒而将公司执行董事、其他股东及股权受让人告上法庭。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 & &2003年6月18日,彭某、胡某等七人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共集资股金肆拾万元人民币,成立萍乡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年7月10日,经萍乡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截至2003年7月9日止,萍乡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筹)已实际收到各出资人缴纳的注册资金合计人民币肆拾万元。2003年7月1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萍乡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彭某。 & &2006年12月13日,彭某在股东会决议上伪造胡某签名,同意胡某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计人民币7万元的出资转让给肖某,同日彭某伪造胡某签名与肖某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将胡某原占该公司的14%股份及人民币7万元转让给肖某。之后,工商部门办理了将胡某股权转让给肖某的变更登记。 & &2013年3月12日,胡某以伪造其签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6年12月13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转让协议无效,恢复其在公司的股东资格。被告彭某提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行为应该是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2006年12月13日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胡某的签名均系彭某伪造,不是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则胡某仍属于该公司股东。关于被告彭某提出案件已过诉讼实效之意见,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胡某股权被他人伪造签名而转让之事宜,无知情人告知或不查阅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自2006年12月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至今没有二十年,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一、2006年12月13日萍乡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二、、2006年12月13日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恢复原告胡某为萍乡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一、冒充签名问题产生的原因案例一某天然气有限公司2006年6月20向本局提交变更登记文件,申请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本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准予变更登记。事后被冒充的股东向本局举报,要求撤消2006年6月20日变更登记。本局立案查明,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明知提交变更登记文件的签名要真实,也承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冒充签名。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部份股东的签名确系伪造。显然申请人主观故意伪造签名。最终以提交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核准的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人此种冒充签名的行为,主观上是恶意。申请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取代他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目的,在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冒充其他股东签名,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占为己有和取代他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案例二2006年12月11日,某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求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区公交”变更为“出租车客运服务”,公司的名称由“*****公交有限公司”变更为“*****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有:1.2006年12月7日股东大会决议一份,股东会作出了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的决议。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办理工商登记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范围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遂于2006年12月14日核准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 2002年10月21日,宋某等6位股东向工商登记机关反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准的变更登记,理由是:2006年12月7日的公司没有依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该股东会决议上面的股东签字是伪造的,没有法定效力。该工商局收到举报后查明:被申请人2006年12月7日提交的变更登记文件中8个股东的签字有6个股东的签名是伪造,2006年12月14日工商变更登记后,其他6名股东才得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一事,故其要求工商登记机关撤消2006年12月14日的变更登记。本局遂即进行了立案查处。最终以提交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核准的公交有限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人此种冒充签名的做法是不懂法造成的。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经营范围用语和公司名称,不是什么大事情,变更登记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于是,制作了股东决议,找了其他人签名,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发生了该申请人冒充签名一案。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2月4日向本局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协议,工商登记委托书等登记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遂于2006年2月8日核准该公司变更登记。2007年5月9日股东陈某反映股权被转让自己不知道,签名是伪造。该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三名股东有一名股东(简称股东甲)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现场,一名股东(简称股东乙)本人到登记现场,另一名股东(简称股东丙)未到场。股东乙是股东丙的父亲。办理公司此次变更登记时股东乙证实股东丙的签字是真实的。而现在股东乙和股东丙同时到现场反映冒充签名问题,股东的这种做法耐人寻味。经过初步了解,该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签定了协议,但是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另行制作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其他人签名。申请人此种冒充签名行为,是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后,出尔反尔,否认他人代替自己签名的有效性。另外,许多公司对《公司法》了解甚少,不按公司法治理公司,申请人不知道如何依法治理公司。以工作会议代替股东会议,股东会会议不作记录,工商变更登记需要的文件在会前不作准备,会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时再制作文件。召集股东文件中的签名有很多处,有的是股东签名,有的是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容易再次召集有关人员签字,于是让其他人冒名签字,次举给工商变更登记埋下了隐患。二、对策(一)变更登记冒充签名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登记机关角度来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审查的是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不体现在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文件中,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一般是无法予以审查的。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产生异议,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如司法程序认定因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并导致其做出的决议无效,工商机关可依据司法协助执行程序撤销登记。股东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不是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也不是事后监管的范围,更不是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如果事后发现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登记机关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可以撤销该变更登记,复议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该变更登记,但撤销行为并不意味着登记机关当初核准变更登记行为存在着错误。)。所以,变更登记冒充签名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采取措施防止冒充当事人签名在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时可以用不同形式告知当事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此,工商登记时,一是可以要求当事人现场签字。二是可以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三是可以现场告知被委托人。(三)对当事人签名进行校对,防止冒名签字问题发生。(徐州局)公司股东防范其他股东伪造本人签名转让本人股权的预防建议如下:1.提前与工商登记部门沟通,提交本人声明,在某期间(例如两年内)不会进行股权转让,如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变更必须通知本人亲自到场办理。2.以签名字迹有重大变化为由,重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签名备案,以此签名为准确(此备案签名笔绩要明显区别于原来股东协议上的本人签字)。3.妥善保管好本人的印章4.不要在空白纸上随便签名5.定期查询工商部门登记状况,及时了解本人股权状况,及时依法维权 工商登记有审慎审查的义务(不必过于担心)1.工商部门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工商部门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的真伪时,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或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的真伪。3.工商机关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中签字盖章真实性问题可以通过比对电子档案、询问申请人等方式进行确认;发现有疑问或是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应当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明签名真实性的证据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确认;股东拒绝到场或者无法到场的,可以采用电话等方式告知,并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股权被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伪造签字转让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的维权途径:1.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向工商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拒绝访问 | www.thxflt.com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www.thxflt.com)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f1c303f43a94382-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列表网公众号列表活动随时有扫我活动不错过
热门城市: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
工商局变更查询友情提示
欢迎您访问列表网
工商局变更查询
频道免费为地区的网友提供
【工商局变更查询】_列表网
等工商局变更查询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是寻找和发布
工商局变更查询
信息的最佳平台。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欢迎您访问列表网频道。工商局变更查询频道免费为网友提供工商局变更查询等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是寻找和发布工商局变更查询信息的最佳平台。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工商注册频道为您提供大量的工商注册/年检代理代办公司信息,工商注册/年检信息尽在列表网工商注册频道。 移动终端请访问移动版
工商局变更查询相关推荐
工商注册相关分类
工商注册相关搜索词
商务服务所有分类
金牌会员推荐
&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局股东变更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