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房是什么意思思

经济租赁房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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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属于政策性租赁房。经济租赁房的保障方式以无产权租赁为主,即政府筹资建设经济租赁房之后,被保障对象不购买,只是租赁,并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方式。 经济适用房制度一直以来都被人诟病,各地出现的超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以及政府公务员可优先购买,又或是经济适用房成为少数有权人士牟利的手段等新闻层出不穷,而且也有人认为,如果允许少数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会造成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公。
经济租赁房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年初便开始研究的经济租赁房政策,主要针对保障房申请条件不具备,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推出一个以无产权租赁为主的保障方式。[1]
经济租赁房-实行地
经济租赁房各地管理条例
经济租赁房杭州
2009年年初,《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经济租赁房“只租不售”,采取单位申请制,无业人员可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最长3年为一个租用周期,申请对象需符合在杭州市区有实际工作、无房等条件。
经济租赁房青岛
青岛从2007年就开始为介于申请廉租房和购买经适房之间的夹心层建设租赁房小区,并预计
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夹心层”的家庭住房问题。
经济租赁房南宁
根据《2009全区房改和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南宁将开展建设经济租赁住房试点,通过发展经济租赁住房解决这一“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
经济租赁房福州
根据2008年3月出台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将正式施行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天津
根据2008年4月出台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天津开始实施经济租赁房。并可以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月补贴250元;两人或者三人家庭月补贴375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补贴500元。申请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
经济租赁房陕西
2009年陕西省建设厅将继续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计划完成经济适用房投资64.74亿元,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175万平方米、3.5万套,对139252户申请租金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租赁房区别
除产权不同外,经济租赁房与其他三种保障房的区别还在于保障对象不同。[2]
尽管各个城市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约定廉租房针对城市最低收入阶层,经济适用房针对低收入阶层,限价房针对既不够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中等收入阶层。经济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与限价房基本吻合,只是以无产权租赁为主。
经济租赁房困难
租房居住的消费模式在西方国家早司空见惯,但受住房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和人们传统“买房”观念的影响,经济租用房的探索与推行面临政府财力不足、城市配套政策滞后和运营监管困难的诸多不适。
有关专家表示,“经济适用房”出售得多、出租得少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企业需要靠出售经济适用房来实现资金回流,出租需要地方政府或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和金融优惠支撑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企业不想也没能力大量持有并出租经济适用房。
让一些地方对“经济租用房”产生“敢想不敢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前大多数地方政府财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仍显捉襟见肘,再考虑照顾城市中等收入家庭,显然是“财力不够,事情怕管得太多”。[3]
经济租赁房评论
保障性住房应当侧重于租赁而非出售,租赁既有利于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政府控制一定租赁房源。这一点在学术界已形成共识。经济租赁房的推出毫无疑问是符合以租赁为主解决住房保障的方向。
如同经济适用房, 经济租赁房是对经济上存在一定困难的人群提供的,但是各地在对待经济适用房用地上都不能完全落实,有些省份地区占用经济适用房用地用来建造政府机关福利性住房,有些甚至改建别墅等同于商品性建房,因此想要经济租赁房能够起到众所期盼的效果,那么各级机关势必要加强对经济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从用地到最后使用的全程监督力度。
经济租赁房制度
经济租赁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来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它和廉租住房制度有些相似,都是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房屋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住房困难,但它和廉租住房制度有以下三点本质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不同。廉租住房制度覆盖的对象收入水平更低,相应地通过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也更弱;而经济租赁住房制度覆盖的对象收入水平要高些,相应地通过自身的力量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也更强些。保障的力度不同。廉租住房制度覆盖对象应做到“应保尽保”,由于廉租住房的覆盖对象是社会收入最低的阶层,他们没有任何能力通[4]
过自身力量来解决其住房困难,必须依靠政府的帮助来解决住房问题,所以必须对他们做到“应保尽保”;经济租赁住房很难做到“应保尽保”,有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轮候才能享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同。由于廉租住房覆盖对象的收入水平要低于经济租赁房覆盖对象,当然国家给予廉租住房覆盖对象的补贴标准要高于经济租赁住房覆盖对象的补贴标准。如福州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为0.9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而经济租赁住房的租金按成本租金收取,这样所收取的租金至少在10元/平方米。天津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而经济租赁住房则按市场租金的一半收取,这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租金不会少于15元。采用租金补贴,天津规定经济租赁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每月补贴250元,2人和3人家庭每月补贴375元,4人及4人以上家庭每月补贴500元;廉租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单人家庭每月补贴360元,双人家庭每月480元,3人家庭每月补贴720元,4人家庭每月补贴960元。这样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也要远高于经济租赁住房。
.韶关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引用日期]
.经济观察网[引用日期]
.新浪财经[引用日期]
.深圳中原地产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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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双床房和经济房是什么意思,有啥区别呢
这是一些经济性酒店对客房的定义。自主双床房就是两床房,房间比较大,有两张单人床;经济房价格最低,房间较小,没有窗户,床也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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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经济房是经济适用房,它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对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政府定价并限定面积的一种房产,购买经济适用房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不法投机商所利用,商品房是房地产商依照相关规定开发的一种面向市场的房屋,它是由市场定价,且不享受政府任何优惠。
经济房定义
经济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故又称为。
经济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住房,常简称为经济适用房,在中国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经济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珠海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珠海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珠海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珠海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珠海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办理产权证
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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