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国企下岗工人退休规定年令国家是怎么样规定

&&& 2017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
2017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2014年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延迟的消息放出后,对于退休年龄新规定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那么2017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有什么新固定呢?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三种全会已经敲定,我国将采取渐进式的方法,企业退休年龄延迟规定可能将于2017年开始实施,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2017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多少?1.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
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2.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 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退休年龄延退时间表将采用渐进式延迟退休我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一方面是为了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消费者更容易接受延迟退休的决策。部分国家退休年龄及预期寿命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退休年龄都是65岁,从我国老百姓现在的身体状况和平均寿命来看,延迟退休对他们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延迟退休年龄同时也会带来就压压力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合力安排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哪些人将受到退休年龄新规定的影响1、小于等于50岁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3、小于等于60岁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总的来说,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于70后和80后的影响比较大。前一篇:后一篇:
热门资讯热门关键词热门计划热门产品:政治敏感作者修改内容通过后,回答会重新显示恢复正常桃山林业局生产一线关于“特繁”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陈述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大家普遍关心的工作。特殊工种工作对其从业者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家的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是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可我们当地在2005年前的6年时间里无端地停办了国发[1978]0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以外的所有退休项目的审批。2005年恢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以后,贮木场、工程处、木材加工厂等山下生产单位无一人能按“特繁”工种退休。在1998年以前,上述单位的生产一线工人在达到55周岁的时候一般都能按“特繁”的规定办理退休。由于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上面的事实不足以作以我们要求退休的根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依据我国现有的、还在发生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  2、目前劳动主管部门是用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作特殊工种目录的范本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是根据劳人护[1985]6号文件精神,由原国家林业部自行确定的林业企业特殊工种名录,但它不是全部,而是在国家劳动部过去已经批件批准的特殊工种的基础上补充修订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有些工种过去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企业都是按特繁给办理的退休,因为他们的工作实在是太累了。比如集材工,集材拖拉机所到之处根本没有跟,空身在齐腰深的雪地里行走都要付出极大的体力,而集材工却要扛着十多根索带去林中把原条一根根地捆好,还要再一次把卷筒转动需要一定的力,就是直径18.5毫米,长约50米的钢丝绳也不是常人都能拿得动的,更不要说是逆坡而行了,他们一个冬天要穿坏两个棉大衣,生产任务往往是月超千立方米年超万立方米。他们不是特繁,谁是?  3、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附录中,也收录了(62)中劳薪字第203号、(63)中劳护字第49号文件的工种。我们当地的劳动主管部门只对其中的“油锯伐木工”和“人力打枝工”予以确认,并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其余的工种就像没有那么回事似的。由于工人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只能用有限的文化从字面上去领会这些工种名称的含义,我们感觉有的工种名称包含非常广泛,有的又过于具体,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这里面较为形象的要数“人力推平板车工”我们俗称“推轱辘马子”,在填表时领导告诉写“推平车”,至于平车和平板车的区别所在我们就不知道了,不过在《黑龙江省森工工业木材生产志》一书中一概介绍的是“平车”。在桃山贮木场常年有四五十人在从事这项工作,按说这部分人按“特繁”退休应该是没什么问题。可是在贮木场的其它生产工人当中仅仅把推平车工定为“特繁”是不现实的,贮木场的其它生产一线工人无论是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还是劳动强度都要大于推平车工,吃粮食定量没有比推车工少的,有的还多,这样我们就联想到林业企业第一个被确定为“特繁”的工种———“木材人力装卸工”。  说起木材人力装卸,当数人力抬这种形式,仅用人抬是不能完成木材装卸的,还要有看车工和放楞工配合才行。在采用架杆绞盘机归装这种形式的时候,只是不用人抬了,而看车工和放楞工依然存在,并且工作量也较人力抬增大了三、四倍。这类工人的粮食定量没有因机械的参与而减少,所以说实行机械化作业只是提高了生产效率,工人的劳动强度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这类工人仍然应当视为“木材人力装缷工”。在木材人力装缷当中还有人力拽大绳归装和高站台归装的形式,其中高站台归装的劳动条件和造材台的劳动条件完全是一样的,使用的工具都慢搬勾、压角,滚动的也是木材,这类工人是否应当属于“木材人力装缷工”?国家规定的“木材人力装缷工”,主体应当是人力,客体是木材,载体未作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向火车、汽车,还是向平车、木材输送机上装缷木材,只是要人力实施的,都应当视为“木材人力装缷工”。  4、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性文件中,还应有(63)东林总劳超字993号、黑劳护字[号、林工字[号文件。在诸多文件中如果只用林工通字[1992]80号一个文件作为范本,势必把1992年以前国家已经认定的、比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规定的特繁还“特繁”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排除在特繁范围,这就形成了贮木场、工程处、木材加工厂没有一个工种被认定为“特繁”的事实。不仅是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以前规定的“特繁”工种没有得到落实,就是其文件本身规定的工种也有很多没有得到认可。比如制材业的“木材搬运工”,至今木材加工厂没有一个人按特繁退休,这就等于木材加工厂无“木材搬运工”这一工种。他们把彩运工序的“索道工”说成是修缆索的,若真的如他所说。“索道工”应归类到机械修造工序的高空类,而不应是采运工序的“特繁”类。还有他们说贮木场 的电工不属于高空作业,真不知道电业工序的“送配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是指什么而言?如果你说电业是专指电业局,那么餐饮业以外的厨师就都得不到承认了呗?桃山局的各林场、经营所都有烘炉,其从业的锻工并没有因锻工属于机械修造工序而被否认。既然这样,劳动部门为什么对贮木场的电工情有独钟呢?其实不然,不仅贮木场,发电厂的电工也没有按高空办理退休的。  5、可能有人觉得林业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涉及面广,照实办理退休人员太多。多和少从来都是相对的。例如驾驶证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持有的,在整个人群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可到了行车段几乎人手一个,没有驾驶证也加入不到这个队伍当中来,孰多孰少?林业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当问起艰苦的去处所在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脱口而出:林区、矿山。这里的机械设备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都要比一般企业短,人又会怎么样呢?林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就决定了这里是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度集中的地方,在林业企业尤其是木材生产一线强调“特繁”是少数是不现实的。如果没有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共同努力就不会取得反法西斯的胜利,没有中国军民的浴血奋战就不会把日本侵略者赶出中国,没有广大林业工人的参与又如何能完成木材生产任务?不至于进行生产时就多多益善,到了工人退休时能少退一个是一个吧?  6、在我们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过程中,感到有一个无形的障碍以巨大无比的力量在阻止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退休请求,这种力量置法律、法规、政令于不顾,否定历史、抹煞事实不论劳动者的请求理由、法律根据是多么的充分,他们都是在那里信口雌黄地说不。我们这里所说的被阻止的情形,不包括不符合国家政令规定的人。国家已经规定的特殊工种,企业里有这样的生产工序,而没有人按这个工种名称退休是怎么回事?在我们的上方诉求材料中从来没有就个人问题去说谁够谁不够,我们谈的都是工人所从事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的比照,这便是证据。  国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求是:从事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工作,从事特殊工种达到相应特殊工种规定的年限、原始档案记录清楚即可。可我们这里却深化到了档案必须和文件规定的工种名称一字不差才行,2005年就发生过汽运处B证司机不被认定为“汽车运材司机”的事情。由于历史上各个时期所崇尚、流行的不同,对事物的称谓会有所不同,如小姐这个名词的意义在过去50多年的时间里就经因了褒——贬——再褒——再贬的这样一个过程,所以职工档案与文件只能吻合或内容相同而不应要求字面一致。事实上职工档案中职务后面的空格只有二、三厘米,一般不会在这样的空间里写上六、七个字,国家文件中的多字工种是为了表述得准确、到位,未必要求下面一定要这么写,好比说现有资料已经能证明我们是桃山林业局工人,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写“中国工人”或“中国林业工人”一样。实际档案记载的没有和文件一致的,如档案没有一个能写“造林(更新)工”、“抚育间伐工”,而是写“营林工”或“力工”;“集材工”一般写“集材员”或“索带工”,“集材拖拉机司机”写“集材司机”或“拖拉机司机”;“油锯采伐工”写“采伐工”或“油锯手”;“人力打枝工”写“打枝工”或“力工”;“公路养路工”则只能写“养路工”。这些就是目前桃山能给予退休且无异议的工种,他们的档案与文件并不一致,这些工种为什么能退?而职能部门为什么要求我们必须一致?这不是我们能说清楚的问题。  7、其他工种的工人可没有“汽车运材司机”那样幸运,有的领导干脆地说他们档案与文件不符。什么叫做不符?我们档案中记载的是职务,职务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文件规定的是工种,工种是工矿企业中按生产劳动的性质和任务而划分的种类。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务只是工种一个组成部分,部分和整体必须是一个名称吗?看过文艺演出吧?其中的器乐演奏和歌唱除节拍外并不要求整齐划一,有时还有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单挑出来哪一个你可能都说他不对,可整体听起来你还会这样说吗?有时候我们的职务就是这个工种的齿轮,在职务一栏得到了承认,道理都是一样的,在那些具有概括性的工种里面必须承认这一点。  8、伊春劳动局保障局的领导曾表示要把我们意见向上级反映,要我们提供能佐证我们“特繁”经历的辅助证明。在这个前提下贮木场 复印了五名代表的工资表,呈送上去以后领导又说这个工资表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确实,我们早就说过工资表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这个问题早在“十月革命”时就已经得到了解决,当时人们证实了不存在所谓无产阶级数学。有“特繁”的粮食定量,而无“特繁”的工资表,因为无论是否从事“特繁”工作,只要大家都在一个工组或工段就在一张工资表上开支。即便是工资表上注明了“砌筑工组”或“房建X组”的字样,你又能从中看出哪个是瓦工,哪个是力工或守卫人员吗?不排除有注明了具体工种的工资表,但这是极个别的现象,工资表只能证明某人在这个时间段里,在这个工段或工组开支,从而也就证明了他在这里工作的经历。你只有承认了这个单位的某项工作符合特殊工种的规定,并且档案里有记载,才有必要查工资表,否则查工资表又有什么意义呢?  根据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精神,辅助证明是“由于种种原因档案中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历年工资表、出勤表、特殊律贴费补助表等相关原始有效资料为其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档案”。文件还要求“档案记载情况与工资表、出勤表等相关材料吻合、并经过本单位公示无异后,方可以确定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依照法释[2001]14号文件“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无法履行举证责任时,这辅助证明还要不要提供?企业相关负责人讲工资表国家只要求保留15年,而我们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一般都在35年以上。缺少近20年的证明,是不能全面反映劳动者的工作经历的,再说企业会按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安排具体工作,这20年正是我们身强体壮的时候,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往往都是在这个时期经历的,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后果是什么?当档案档案记载清楚时还需要辅助证明吗?  9、职工的档案记载与文件名称在字面上不一致是事实。如果是教条地、机械地执行政策,肯定会说档案与文件不符。这不是上级领导的要求。上级要求具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紧紧地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积极地、灵活地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使立法目的得到最佳实现。若想做到让符合特殊工种规定的人得到应有的待遇,而又不让不符合规定的人钻了空子,就得充分领会特殊工种名称的真正含义,如果连这个工种究竟是干什么的都说不清楚,又如何谈得上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份签别?讲一个故事:有一群少儿在玩军事游戏。“士兵”身“长官”报告,司令官阁下,巴拿马运河水深不够,航空母舰无法通过。“司令官”下令道飞过去!回答他的是一片笑声,他不解地说到航天器、航空器都是能飞的,航空母舰不能飞为什么叫航空母舰呀?你可能说只有特别无知的人才能编出这样的故事来。可当你听到劳动主管部门的领导说山下没有“木材搬运工”(该工种是制材工序的工种,制材厂在山下),只有爬25米高的电杆才算外线电工(有谁见过25米高的电杆?)时你又会想到什么?即便不是这样,人们的认知和实际有时也会有距离。正确把握特殊工种的范围必须知道工种名称应该对应的劳动条件,虽然林业企业的工序千头万绪,但涉及“特繁”的工种并不是很多。主要涉及的工序有营林、采运、制材、基本建设等方面(营林工序已经得到解决这里不再讨论),采运主要包括采、集、装、运、贮几块。采伐由油锯手、油锯手助手、打枝工组成,所对应的工种名称:油锯、采伐工、人力打枝工,档案记载的名称:油锯手、采伐工、打枝工、力工;集材由拖拉机司机和索带工组成,对应的工种是集材工和集材拖拉机司机,档案记载的名称:集材员、索带工、拖拉机司机;装车由绞盘机司机、看车工、索带工组成,对应工种:索道工,档案记载的名称:绞盘机司机、看车工、索带工;在桃山就是汽车司机,所差的是汽运处司机的档案里大多缺少“运材”二字;贮木场同缷车工、电锯造材工、赶楞工、装平车工、选材工、绞盘机司机、看车工、索带工组成,对应工种:木材人力装缷工、推平板车工、档案记载的名称:造材工、电锯手、缷车工、选材工、推平车工、绞盘机司机、看车工、索带工;养路由路面维护、桥涵大修和装车工组成,对应工种:公路养路工、人力装缷工。制材的特繁工种是“木材搬运工”包括的范围我们不能妄下结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没有人档案记载的是木材搬运工。基本建设的“特繁”要依照林工字[号文件精神确定、吃特重体力劳动工种定量的有筑路工、基建瓦工、基建力工。在上述工种里面,列举了劳动条件,相对应的工种名称及档案中可能出现职务名称,只要依照事实说清楚这些劳动条件和文件中的工种名称否对应?档案中的职务名称能否体现这个劳动条件,什么是“特繁”,什么不是“特繁”,就一目了然了。这个问题一旦确定,这方面的争议就不存在了。  10、上述观点我们是出于公心,没采把某些工种强行说成“特繁”的企图,态度是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是在为政府做工作。我们弄不明白,为什么这样显而易见的事情反而要由工人来试图说清楚。也许我们是错的,可是过去我们林业局的做法,现在省森工总局对家些工种的认定,都和我们的观点吻合,就晚去的粮食定量,吃的也是“特重体力劳动”定量,这不是哪个部门随意制定的,是一项执行了三十几年的法令(政令?),难道这么多的行政机关都错了?文章显得有些冗长,这孔明没有办法的事情,普通工人能把问题说出来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根本没有能力做到言简意赅,这就意味着领导要花费超长的精力来了解我们的反映,我们也期待着领导按相关规定答复我们。      桃山林业局部分生产一线工人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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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导:  
我们是桃山林业局工人,我们向贵厅申请对伊劳函【2008】45文件进行复核。  
事情是这样的,我局自2005年恢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至今,我局贮木场、工程处、木材加工厂生产工人当中无一人能按“特繁”工种被审批退休。自2007年5月起我开始系统的向桃山林业局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从不正面答复,对我们一味地拖延、敷衍,后来在上级领导的干预下和我们自己的不断努力争取,桃山林业局终于在今年5月6日给我们出具了一份书面答复意见。  
这个答复意见,移花接木置换概念,把全局工人的事情说成几名代表的个人要求,全篇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只是含糊地说我们不符合文件规定,至于我们不符合文件中的什么规定,为什么不符合规定答复意见只字未提,他所有的观点均来自于伊春劳动保障局养老科的口头表述。对于这样的答复我们不接受,我们要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但由于答复机关的主体资格不符合程序规定,伊春市信访办和劳动保障局均不受理,并由市信访办多次向桃山信访办指出其错误所在,但桃山信访办坚持已见一意孤行,害得我们四次往返于伊春和桃山之间,历时42天才把信访办的名头换成桃山林业局人事劳动科。  
伊春劳动保障局在复查的过程中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等行政原则。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自己做自己和法官,和桃山林业局人劳科沆瀣一气,把复查意见做成了桃山答复意见的翻版。  
黑劳社发【2004】68号文件规定:“在原企业从事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被其它企业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等,按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相应特殊工种规定的年限,原始档案记载清楚,其退休年龄可按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年龄掌握。”既然是经过了桃山人劳科市劳动局共同查档,就应该说明这些人或是在工种方面,或是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方面,到底哪个环节不合格,杨亮德等人的工作经历几乎涵盖了贮木场木材生产的整个过程,这些人的工种可有符合“特繁”规定的?贮木场到底有没有“特繁”工种?伊劳函[2008]45号文件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如果连林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都弄不清楚,还有什么资格对这个问题说三道四?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请求省厅领导对伊劳函【2008】45号文件及桃山林业局的答复意见进行复核。  
为了使领导对我们的情况有所了解,下面就伊劳函【2008】45号文件提到的个人情况陈述我们的辩解意见。  一、 关于贮木场的电工不算外线电工的问题  桃山贮木场有三条铁路专用线,作为木材装车之用。有三个造材台(后期为两个),三座装、卸木材用的桥吊,这些设备,设施需要大量的配送电线路,动力用线路,照明线路和设施。这些设施的架设及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就由贮木场的电工来进行。(63)东林总劳超字993号文件规定“外线作业电力工和通信”为高空作业,黑劳护字[号文件规定“送、配电线路和架设工、线路检修工”为高空;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规定“送配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为高空作业。劳人护【1985】6号文件要求“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仇学同志终身为电工,1977年-1992年在贮木场工作,按上述文件衡量已经符合高空作业的要求。说贮木场电工不是外线电工不是不可以,如果有劳动部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或是有事实证明贮木场的电工从未进行过登高作业(事实根据),这个结论还是成产的。但问题是他什么根据都没有,凭什么下这样的结论:“全伊春贮木场的电工没有批的”(结论出自伊春劳动保障局的养老科长邓元智)是理吗?中国以前还没有电业呢。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离开法律而自行其是,那这样的国家就不是民主国家而是专制国家了。  二、 关于“木材人力装缷工”  贮木场是木材生产过程中(伐区生产、木材运输、贮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内部和外部运输的衔接点,是贮存、保管木材的仓库;是木材产品的供应点。它的生产工艺流程是这样的:     虽然在这些过程中机械(包括平车)唱主角,但辅助机械作业的力工的劳动强度还是非常大的,这部分或者说大部分这类工人无论是否使用机械,他们干的都是这个活,这类工作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无法实现机械化(如赶楞、看车、挂绳)。在这种情形下贮木场有没有特殊工种?若是说贮木场有“特繁”工种吧?2005年至今贮木场没有一个工人公开按“特繁”工种退休。说贮木场没有“特繁”工种呢?1998年以前贮木场工人差不多都是55岁退休的,现在全省除伊春林管局外,所有的贮木场都有工人按“特繁”规定输提前退休,全省贮木场的生产方式全是一样的。别的贮木场工人是“特繁”,我们为什么不是?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打电话给伊春劳动保障局的养老科长邓元智,问他贮木场有没有“特繁”工种?邓说推平车是这样写的“2.集材工序的伐区人力集材工、串坡工、滑道(冰雪、木轨、钢索)集材工、人力推平板车工;”无疑这是指伐区人力集材的工种,再说推平车在贮木场是最初级的工作,新工人都是经过一段推平车的锻炼后再安排其它工作。其它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技能的要求只能比推平车的大,绝不比推平车的小,怎么这些工人都不是“特繁”,推平车的反倒成了“特繁”了?  
他说的那个人力装大火车的是(62)中劳薪字第203号文件的“木材人力装缷工”吧?在实行机械归装以前有人力抬、拽大绳、高站台等归装形式,文革后只有山上中楞和57个贮木场以小贮木场还有这种形式。实行机械归装只是取代了抬木头的那8个人,其余的工人干的还是原来的工作,试问如果还是用人力抬这些人是不是“特繁”?由于使用了机械装车大大提高了生产率,工人的工作量较之以前增大了很多,过去工作相对轻一些是“特繁”,如今工作量大了反到到不是“特繁”了。贮木场主要力工工作内容中这样的:看车工、使用搬钩和压角子,作业于车上,将吊上车的木材调平、放稳、靠车木材紧贴车立柱,做到不偏重、不超长、不超高、不逾重,还负责木材捆绑、加固工作。索带工、使用压角子,把原木从楞上放到地面串窜齐摆正,用索带捆绑原木,还要协助看车做车辆的捆绑、加固工作。造材撬木工,负责撬动原条给电锯手造材创造条件,并负责电锯手的安全。滚木工(赶楞)、在12-14宽的造材台上用搬钩把原木滚至传送带上或至台边(用平车选材时)。选材工、利用运输工具,将原木按树种,用途、材长、等级等及时选送至指定楞位,这里边包括装平车、推平车、缷传送带等工作,是一系列的木材人力装缷过程。  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由纯人力完成的,且劳动强度极大,过去和现都没有由机械来代替。没有规定说“木材人力装缷工”是专指人装大火车而言,那些向小火车、汽车、平车、传送带装缷木材的,同样是实施了木材装缷。也并非是只有人力抬是人力,拽大绳、高站台等也都是纯人力装车,而这些人的劳动方式和劳动性质和前面说的工人是一样的。  三、 木材收储工是指谁而言  “木材收储工”是一个与贮木场 的工作内容非常贴切的工种名称。伊春劳动保障局的邓科长说这是水运工种,黑森劳[2005]6号文件也没有收录这个工种名称,按说我们应该相信这一说法,是桃山林业局的答复意见使我们对这一信念产生了疑问。这个答复意见说“‘木材采运’中木材收储工:是指木材水运过程中木材收储,同贮木场木材收储无任何联系,不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如果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作出过这样的规定自然是再好不过了,因为细则不能只规定水运,其它生产环节也一定能有所规定,有了具体规定我们还用费这个事吗?根据行政公开原则的我一下产法和行政政策公开的要求,职能部门应该向我们公示。如果没有,单从字面上怎么能看出“木材收储工”是水运呢?又是根据什么说“木材收储工”。同贮木场木材收储无任何联系呢?水运的“收”的确有别于其它运输方式,然而“储”大家都是一样的。  如果非得给把木材从水里捞出的工作用一书面用语进行表述,应该叫收集,也不应是收储。若是“木材收储工”同时也包括了水运的贮木场,那么水运的贮木场和其它方式的贮木场还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出河(出绠)工作只相当于贮木场 的缷车工作,其它环节都是相同的,其实木材水运的“特繁”身份早在日就被确定了,不然您说林业局的河里没有航船,岸上没有码头,林业工人到水上去搬运什么[见(62)中劳薪字第203号文件的水上人力搬运作业工]。  
机械和人力是相对而不是对立,使用了机械不等于不存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林业企业“特繁”工种的油锯采伐工、集材工、索道工、集材拖拉机司机、汽车运材司机哪一个是离开了机械,单纯用人力完成的?是不是林业部领导已经察觉到下边有人把机械和人力对立起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而把贮木场 的缷、造、选、归、装作业统称为“木材收储工”?看来也不是没有可能。当然这些只是我们个人理解,但伊春劳动局和省森工总局也不是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的有权解释机关,要想知道“木材收储工”到底是指谁而言,只有请省厅和国家林业局沟通。  四、从国家标准看贮木场工人的劳动  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如今GB3869-83已升级为GB,标准中的四级劳动时间率,体力劳动性别系数,体力劳动方式系数计算。这里的数据需要测定和计算,我们做不到,既便能够做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我们能够提出部分事实进行佐证。1、关于能量代谢:在55-95年间贮木场工人的粮食定量是这样的,推平车缷带工45斤,赶楞、索带工47斤,看车工53斤。53斤是规定内的最高定量,如果没有这么大的能量消耗国家也不会给这么高的粮食定量。2、劳动时间率、贮木场从未规定过休息时间 ,由于是流水生产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全体,当班领导随时都会出现在问题现场,所以只有在某一时间段你所在的区段会了生流量大小的变化,在流量小的时候就算休息了。贮木场的作息时间是六至六,两班工人24小时不停地干。3、劳动性别系数、贮木场的木材生产岗位没有女性,这个系数只能是1。4、体力劳动方式系数、前面讲过,工人的工具清一色是搬钩、压角子,都是通过搬动工具使原木产生位移,搬方式在标准中的系数是最大的,为1。贮木场的工人能量消耗是大的,工作时间是长的,后两个数据又都是1、计算结果如果是二十六、七贮木场的“特繁”可能还得费一番周折,如果都快到三十了,还有什么可说的?  
以上是我们的具体请求和辩解意见,我们相信贮木场摆弄大木头的劳动强度会开运材车的轻。如果我们的请求错了,请省厅领导务必告诉我们过去贮木场以及现在伊春市以外的贮木场为什么有工人按“特繁”退休?上述观点如有不当敬请领导逐项指正。    
桃山林业局贮木场工人代表: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这个道理哪里去说  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是庸吏的本事,而信口雌黄则是他们惯用的伎俩。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的省地县(级)劳动部门共同否定桃山林业局贮木声场存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事实,便是这类事件的典型。  贮木厂,相信大家都都不会陌生,即便不知贮木场为何特的,也都见过加工用的原木,6米长直径为0.4米的材积就是一立米,重量可达一吨,就是一百公斤的东西也不是什么人都拿得动,贮木场的工人就是成天与大木头打交道的人。不是有机械嘛?不错,但贮木场的机械只能使原木发生上下的垂直运动,而其它的工作还是要人力完成。就是这样的工人在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却不被认定是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贮木场的工人为了说明自己的工作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用了千言万语,可劳动部门的寥寥数语便想把工人给打发了,不是他们有理,而是他们有权,并且是在滥用这种权力。只要对他们出具的答复意见稍作分拆,便能看清孰是孰非。  
为了混淆概念他们在认定上访人身份时就开始做手脚,用职务或工种这样一个名词,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的复核决定书上为回避这个错误,干脆什么都不写,只标了一个“桃山林业局”。因为他们把工人档案里的记载与文件的工种名称在字面上不一致说成档案与文件不符,工人解说档案记载的是工人当时的具体职务,不是工种,而工种和职务是有所区别的,所以他们便把档案里“职务或工种”一栏搬到答复意见里来了。职务或工种在登记表里出现时你即可以填职务,也可以填工种,而写在短答复意见里,你是在说工人的职务呢?还是在说工人的工种呢?而省厅的决定书由始至终也没有说清楚上访人究竟是干什么的。  
桃山局的答复意见说“杨亮得等五名同志的诉求,不符合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的规定,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些人到底不符合文件的什么规定?法官能说我根据刑法判处你什么刑吗?显然与理不通。  
伊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查意见说:“经桃山林业局人劳科与伊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科两级审阅档案并经请示省厅养老保险处,确定以上人员都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这个复查见乍一看很象一回事,其实是不负责任的。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条件无非是两个,即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应该是国家已批准认定的工种,再就是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年限。既然经过了两级劳动部门行政机关审阅档案,就应该说清楚上访人哪一项或两项不符合规定,有必要这样含糊其辞吗?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没有经过相关程序作出了复核决定书,这个决定书要是漏洞百出,如决定书说:“林业系统特殊工种认定是根据 林业部关于林业创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林工通字【1992】80号。试问,1992年以前林业创业提前退休工作这一块是空白吗?难道玉以前的那些文件都废止了吗?决定书接着说“经审查仇学等同志档案所记载的工种均不符合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这句话近乎于谎言,只要说出这些同志的工种来这些谎言便会不攻自破。如仇学同志长期任贮木场电工工作,因贮木场为露天作业所以其不会是内线电工,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规定电业的“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为高空作业,此工作应为特种作业,没有资质的人是不准从事此项工作的,谁有这个资质呢?当然是电工。仇学同志档案所记载的都是电工,您说是否符合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的规定?其余同志老档案则是看车工,索带工,卸带工,电锯工,招车工,翻楞工,架料工绞盘司机等项。不止他们,全黑龙江省贮木场的工人档案都是这样写的,松花江
牡丹江林管局所属的贮木场工人都能天经地义的办理“特繁”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伊春林管局其他贮木场也有部分工人能按“特繁”规定退休。唯独桃山林业局贮木加工厂,一个按“特繁”退休的也没有,下面的劳动部门这样办可能是不懂政策,可省劳动保障厅为什么也要这样做?贮木场从事木材生产的工人不是“特繁”,还要什么样的是“特繁”?  
现在,三级信访终结制形式上工人已经查完了,走法律解决的途径又怕遇不到清官,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这样瞪着眼睛瞎说,工人是什么办法也没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工人把桃山林业局的答复意见、伊春市劳动保障局的复查意见,还有工人群众的复查、复核申请以及工人的相关陈述展现给全国人民,请大家来评判一下孰是孰非。黑龙江不止桃山林业局一局,事实一定会还桃山林业局贮木声工人一个公道。  
  桃山林业局贮木场、木材加工厂、基本建设工程处生产一线工人致伊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的
公开信    伊春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领导:  
3月12日贵局领导在桃山林业局人劳科接待了我们贮木场、木材加工厂的部分职工代表,我们就采运,制材的“特繁”工种问题向领导反映了我们的意见,但由于领导一再坚持要我们说具体事情,使得我们的意见未能得以充分表达,现在以公开信的形式向领导详细陈述,请领导给予考虑。  一、 在特殊工种问题上,领导执行的是不是国家有关林业企业特殊工种规定?  据我们了解,涉及林业企业特殊工种的文件有(63)中劳薪字第203号,(63)中劳护字第49号,(63)东林总超字993号、黑劳护字[号、林工字[号、林工通字[1992]80号等文件。当我们问起我市在给我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上是不是执行了上述文件时,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既然是执行的是这些文件,文件中的人力装缷工、木材人力装缷工、电锯伐木工、人力推手板车工、外线作业电力工、人力除灰工、出装窑工、索道工、木材搬运工等工种在我局为什么落实不到人头上?贮木场、工程处、木材加工厂为什么没有一个工种属于“特繁”工种?当年吃供应粮时这三个单位的绝大部分工人都吃50斤以上,下的定量,根据我国粮食供应的有关政策41-46斤为重体力劳动者,47斤以上为特重体力劳动者,粮食部门虽然不是企业的上级机关,但对我们企业的工种细化到指尖发梢,全部工种无一遗漏。显然这不是粮管所或粮食局自己制定的标准,而是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早就对企业具体工种的劳动强度有了定论,这此情况领导不会不知道。这些资料我市也不是没有,怎么到了给工人办理退休的时候就犯起糊涂来呢?这些工人在1998年以前都能按“特繁”的规定退休,现在为什么不行了?是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吗?  二、 我们的档案记载是准确的,不是不清楚  市局领导在听取我们反映时表示:你们档案中的名称和文件中的名称不符,即便你干了那样的工作而档案里没那样写也是枉然。我们说事情不是这样的,我们档案里记载的职务,文件规定的是工种,职务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种是企业按生产劳动性质和任务而划分的种类,种类又是许多相似或相同物事的综合,一个工种里面可能包含多个职务,而职务本身并非就是工种,两者并不矛盾,领导可能是混淆了这个概念。  在实际工作中那些由一个人可单独完成的工作,职务和工种的名称可以是一致的。而那些需要多人共同完成的工作,就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再加上劳动保护,工资的普升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档案中必须要注明每一个人的具体职务。你比如“木材人力装缷工”中的看车工、绞盘机司机(或抬木工)、萦带工(或放楞工)等。当时填写这些内容是有具体规定的,填写这些内容的人都是受过相当教育,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就是今天由您来填写这类报表,还是要这样填写的。  三、 严格不应无岸无边  严格把关是无可非议的,严格是掌握政策时认真不放松,不是提高标准或缩小应用范围。如果个体在合格与不合格的两可之间,出于严格的要求您认定他不合格是可以理解的,可到了整个工种都被否认的程度上就不是严格了。木材搬运工,是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规定的制材业唯一“特繁”工种,文件规定的必然有所指,奇怪的是桃山有制材厂,而制材厂却没有“木材搬运工”。这么多年木材加工厂没有一个人能按此工种退休,这不是明摆着说“木材搬运工”这个工种在桃山不存在吗?市局领导说:只要你档案里有木材搬运工的记载我就给你办。如果您让我登月或许还有可能,可您要求我们档案里必须有这样的记载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木材搬运工”的规定是92年公台的,而我们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六、七十年代,这样的要求就好比李白读《红楼梦》一样荒唐,是关公战秦琼的翻版。  四、 相同的工作应一视同仁  市局领导这次对贮木场的电工谈了很多,我们不赞成他的观点。桃山贮木场有三条铁路专用线,电杆几百根,所有的线路架设、线路维修都是由贮木场自己的电工完成的,外线电工之所以被确定为特殊工种就是因为他们登高作业,同样是爬杆子,凭什么电厂的电工是高空工种而贮木场的电工就不是?贮木场是我局的最大的用电大户,绝大部分设备设施都是在室外,生产时贮木场就是桃山的不夜城,这本身没有什么疑问,不自信。可能是出于谦虚和谨慎,可不自信到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就是无能了。见过汽车桩考吧?有的会以较快的速度通过桩杆而不刮碰,有的则要用慢得不能再慢的速度过桩,你说那个人坐在车里不走还不下车这算咋回事?  五、 该办不办,还有无章法可循?  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第32条的规定是要求企业及主管部对由于种种原因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的,通过职工历年工资表、出勤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相关原始有效材料为其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档案,省政府的这一规定对我们工人是极其负责任的,没有因为档案记载不清就否认我们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这本来是要求企业及主管部门做的事情,可到了这里就变成了工人自己办的事情了。工程处的瓦工是市局领导来我局检查工作时告诉上报的,尽管工人档案里明确记载为瓦工,工作人员把本该累计计算的特殊工种年限说成是连续计算,工人还是找来了连续十年,带有砌筑工组字样的工资表,结果怎么样?说是市局审批不合格。毫无疑问,汽运处的B证驾驶员就是“汽车运材司机”可他们也要自己满世界去找自己当年的工资表。  汽运处的吊车司机同在行车段开支,干的是汽车运材的源头工作,工作时间比运材车长、劳动强度比运材车大,劳保用品比运材车多,粮食定量比运材车高,可就是不能成为“特繁”工种。中国共产党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本本主义的历史比我们的年龄长多了,并且不断地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对具体事情有的时候需要作非原则的变动(既变通),这一点有时候小孩子都知道,干吗还得一个字一个字地抠?是智商有问题,还是文化匮乏?  六、 统一标准共建和谐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担任这个工作的领导都具有非凡的业务能力,不仅精通特殊工种名录而且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和劳动组织形式。林工字[号文件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既国家劳动部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的)劳动条件相同。我们之所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上和劳动主管部门有争议,就是缺少一个共同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就应该是特殊工种名称所对应的劳动条件,这个标准应该是客观、合理、符合国家政策的,此项工作伊春林管局过去做了几十年,已经有了很成熟的经验和方法,省森工总局也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只要能依照省森工总局对“三江”管局职工的标准对待我们,我们就是达到了愿望,这对我们的生活保障,对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大有好处的。  由于我们是普通工人,受十年动乱影响文化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市局领导批评指正。       桃山林业局贮木厂、木材加工厂、基本建设工程处一线生产工人:     
  不给退,现在没钱
  同为林业工作者,我是人事部门办理提前退休的经办员,也深深觉得很多人解读政策太过于死板,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但是确实人性很复杂,如果政策太宽松,会有很多人钻空子,占便宜,相对也是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这个需要互相理解,大家有大家自己的立场。政策执行者有他们自己的考虑。我夹在中间都能理解双方。当然在人道主义上更同情被各种原因损害自身利益的广大群众们,可是,还有更多的农民工到现在都无法保证他们应得的利益呢?这个社会永远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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