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月要退休,不知道dnf新跨区 工会合并吗合并需要多长时间,一月份

跨区养老保险需要怎么和,是不是要本人去办理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备案的解聘。
2、到新单位办理社保增员,提供你原来的社保编号就可以了。
3、每个人的身份证在一个城市,只对应一个社保编号,所以不用重新开户。
4、从原单位离职后,保存好劳动档案。比如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退休的时候会审核。
持本人身份证
户口本 养老保险接续卡 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
只转移养老关系
和个人档案
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朝阳区职介中心或者朝阳区人才中心
一个在大柳树,一个在三元桥
答: 你都逾期滞留了还想没有影响。。。我估计你五年之内申请申根签证都不容易了
答: 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答: (麻烦设为好评,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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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培训材料之一
征缴业务培训材料
一、关于做好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及复核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1、缴费工资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方式(建议50人以下)。即从12月16日起,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12月26日后,提交缴费工资申报业务。
(2)报盘软件方式。分中心将于12月26日前,将基数核定信息文件发送至单位专用邮箱,单位接收后,利用基数核定申报软件录入缴费工资,并于12月26日后,将已录入缴费人员工资的申报文件发送至分中心邮箱。(申报软件及操作说明26日详见邮箱),分中心接收后,会给单位邮件回复已收到。
通过以上任意一种方式申报缴费工资后,在日前,将本单位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及基数核定承诺书报送至分中心征缴科。同时于2015年2月底前,完成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签字确认,可以选择《缴费名册》确认、《缴费工资确认名册》确认、《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5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等三种方式确认。经职工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确认名册》或《确认表》留存企业备查。《缴费名册》、《确认名册》或《确认表》样表附后。
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为每年一月份参保单位进行基数核定时的业务用表,请注意留存,其他月份分中心不提供补盖章业务,如有需要,可以在一月份时多打印几份,分中心审核无误后盖章。
分中心邮箱网址:www.csihx.cn:6080
公共邮箱用户名:、密码:
各单位专用邮箱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前9位+@csihx.cn
密码:组织机构代码前8位
2、缴费工资填报口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以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核定缴费基数的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3、缴费基数的核定
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
(二)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自2015年2月份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年度复核户数不低于核定户数的20%,复核人数不低于核定人数的40%。
复核检查方法为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提供2014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对在缴费基数复核中发现的少报、漏报缴费基数问题,缴费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正,我分中心将送达《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限期补缴。对不按要求更正缴费基数、拒不补缴的缴费单位,将上报市中心审计稽核部门进行稽核。
二、网上申报业务
(一)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新增和副本用户初次使用需进行安装, 小钥匙和内自带光盘按提示进行安装即可。安装后即可运行证书管理器(开始菜单→证书管理器)运行后右下角工具栏上出现一个绿色的小锁头即为运行成功,可以开始操作。
操作流程:第一步,插入key,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http://www.tj.lss.gov.cn,点击页面左侧的“社会保险申报平台”。第二步,选择证书,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六个1,如果您所在单位在社保系统中有多个户,请选择要操作的分户。第三步,进入操作界面开始申报业务。
1、人员增加
⑴城镇职工增加(用于本市或外地的城镇户口)
⑵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增加(用于本市或外地的农业户口)
⑶综合保险农民工增加(用于农综险户增加)
具体操作为:
缴费申报管理→城镇职工增加(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增加或综合保险农民工增加)→输入身份证号码(回车后显示姓名的为转入,需要输入姓名的为新参保)→输入申报工资→点击保存按钮→确定
保存成功后转到提交信息管理菜单→待提交信息→点击城镇职工增加(1)→在右侧弹出已保存的人员增加信息→选中→点击提交按钮→确定
2、核定基数补缴费(用于增加完成或单位已参保人员)
缴费申报管理→核定基数补缴费→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新增按钮→在下面新增输入栏里输入补缴起止年月(起止年月必须在同一年)→输入补缴工资→保存
保存成功后转到提交信息管理菜单→待提交信息→点击核定基数补缴费(1)→在右侧弹出已保存的人员补缴信息→选中→点击提交按钮→确定
注意:一条补缴信息起止年月必须在同一年,遇跨年补缴可补缴多条记录,反复点击新增按钮即可增加补缴记录。
3、缴费人员减少(用于各类缴费人员减少)
缴费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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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页12页29页15页14页12页18页11页19页14页北京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法律规定集
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发文号:京劳社养发[2004]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目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被保险人代办社会保险手续的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符合国家规定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各单位及代办机构不得以“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未发布”为由,拖延为当年一至三月份期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市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规定,对退休申报当月受理,当月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每年一至三月份由职业介绍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申报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档案关系转移到街道的被保险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其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由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部门办理。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各区、县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
  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职工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并由企业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女职工还应带劳动合同书。
  (二)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除带全上述材料外,须带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
  (三)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审批退休时需带职工档案、《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规定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时间:&发文号:京劳社养发[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83号令)的有关规定,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按新计算办法计发。为规范我市退休核准工作,保证基本养老金核准的准确性,统一性,我市研发的《退休核准程序》及相关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启用《退休核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新计发办法为退休人员核准基本养老待遇是涉及我市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责任到人,并要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退休核准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退休核准程序》(企业版),按照程序操作手册进行使用。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以到现退休核准部门下载。&
&&&&三、《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后退休人员的退休核准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应按《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如实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使用《退休核准程序》(企业版)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到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核准部门应按照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退休核准程序》(行政版)进行退休核准工作。相关核准材料须留存归档。&
(三)申报单位凭《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四、自日至《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分步实施、尽快落实的原则,于2007年10月至12月,分批次完成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工作。2006年1月至5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0月完成;2006年6月至12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月至本通知发布前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于2007年12月完成。&
(二)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其他退休人员由原申报单位到现退休核准部门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
(三)申报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待遇重新核准手续时,须提供该退休人员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后,须留存《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并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与核准后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交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后,需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应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
(五)退休人员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死亡,经重新核准,需补发其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的,应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自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至死亡当月的差额部分。已办理死亡清算手续的,不再重新清算。&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发文号: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完善告知制度。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具体样式见附件1)&
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具体样式见附件2)&
(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经比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时间等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退休。&
全市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台账,将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工种名称、职工档案相关记载等情况,以及初审和复审的意见及理由进行登记备查。(具体样式见附件3)&
(三)建立集体研案与联合审查机制。对于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较大异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民主和监督,采取集体决定的方式,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和联合审查机制进行办理。建立退休核准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访、基金监督、社保中心、职介(人才)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纪检部门对联合审查进行全程监督。部门内集体研究仍无法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提交联合审查组研究决定。&
(四)实行分级管理和重点监控制度。对于申报单位的退休核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核准工作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可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3个月)可暂停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重点监控。&
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形的,经批准可通过退休核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将该申报职工予以锁定,并注明未通过核准的原因。对于被锁定的人员,其他退休核准部门不办理其退休手续,须经原退休核准部门核准。&
四、规范退休申报手续,严格退休核准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具体样式见附件4)&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涉及到职工曾在其他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在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的,上述机构须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资料。公示结论须由申报单位及进行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实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申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含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下同)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并将上述内容按第(一)项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负责其退休核准的部门申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5)。&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对其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不予核准。&
2、1999年8月《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此间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仍无法查证的,上述期间不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
&&&&3、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审查本机构存放管理的职工档案,对于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职工工作经历情况(含招工或招收录用、调动、离职、失业等),以及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名称、从事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予以记录,经审核人与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报所在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部门对申报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办理。&
4、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各类存档机构申报备案的情况汇总后报市退休核准部门,市退休核准部门建立专门的特殊工种数据库,在办理退休核准时依托退休核准系统予以核查比对,对于与备案情况不符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用人单位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发生改制等涉及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或分流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退休核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监督核查,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实行核查。&
(三)规范存档及失业人员退休申报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及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跨区县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仍在原存档机构委托存档,并由该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试行退休核准提前预审模式。&
五、严肃工作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忽懈怠、责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违规办理退休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惩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办法,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
工作流程告知书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7、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其他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因病提前退休(职)
1、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工种须经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备案确认(原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公示,并在公示期内不存在异议的。
三、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2、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一式二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由申报单位完成退休待审职工的阅档、公示、填表、加盖公章等前期准备工作;
2、申报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缴拨关系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职工减员手续,同时下卸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电子数据;
3、申报单位将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数据带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核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4、申报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属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5、退休核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资格核准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按告知内容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申报职工退休手续。
6、退休资格和待遇核准无误后,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注:具备退休核准预审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退休核准预审流程。
五、办理期限
申报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退休申请,退休核准部门应在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完毕退休核准相关手续(因核准材料不全,需要单位或个人补充材料的情况除外)。
六、办理地点及监督电话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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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
& 资格核准告知书( &
区县)编号
个人申请退休类别
□正常退休
& □病退& & □退职
& □特殊工种 & □其他
&&&&&&&&&&&&&&&&&&&&&&
&&&审核项目结果及内容
档案材料审核项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参加工作时间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审核通过&
□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应缴费起始时间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视同缴费年限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全部缴费年限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专业技术职务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是否高级技师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是否符合申请退休条件
□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
其他审核项
□通过所有审核项□补充材料再次申报
核准时间: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发文号:京人社服发[201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扶持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有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按有关要求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条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
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
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
附件:1.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2.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3.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文的规定,我单位经与ⅩⅩⅩ同志协商,本人同意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规定只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外负担费用的用人单位,应与退休人员协商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退休人员签字:&&&
日&&&&&&&&&&&&&&&&&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退休人员本人及人事档案中各一份,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接收区(县):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此表一式八份,由用人单位填写,申报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一份,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社保(养老、医疗)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一份。
2.用人单位填报此表应以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顺序分别填写。
3.单位类别:填写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 4.退休类别:填写退休、退职等。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存根
&&&&&&&&&&&&&&&&&&&&&&&&&&&&&&&&&&&&&&&&&&&&&&&&&
____________区(县)劳服中心、社保中心:
& 根据我区(县)于& &
日《同意(单位名称)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发〔20&
〕号),将该单位&&&&&
& 等&名同志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及有关材料转往你区(县)。
& 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
经办人签字:&&&&&&&&&&&&&&
-------------------------------------------------------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
____________区(县)劳服中心、社保中心:
&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文的规定,我区(县)于&
日下达了《同意(单位名称)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发〔20&
〕号),现将该单位&&&&
& 等&&名同志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及有关材料转往你区(县),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附: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
& 移交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盖章)
-------------------------------------------------------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回执
&&&&&&&&&&&&&&&&&&&&&&&&&&&&&&&&&&&&&&&&&&&&&&&&&
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
日转来&&&&&
& 等&&名同志人事档案等有关材料,经查收无误。&&&&&&&&&&&&&&&&&&&&&&&&&
                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机构(盖章)
-------------------------------
沈斌倜律师,女,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知名律师,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所合伙人;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中国众筹精英会副秘书长;点睛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中央电视台CCTV,香港翡翠台、、德国新闻社、工人日报、检查日报、中国妇女报、每日经济新闻、国际财经时报等海内外多家知名媒体采访嘉宾。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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