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医保中心退休需要用西安的养老退休批文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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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的意见
学习借鉴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经验
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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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我市工作标准、质量要与西安市保持一致”、“开展各项工作要充分吃透中、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学习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大胆改革创新,争创全省一流”的工作要求,为了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步伐,2012年2月9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政、贺拴海同志带领市发改委、住建局等12个单位相关人员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协调对接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赴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了考察学习,并与西安市的对口部门面对面进行交流,全面了解筹建及运行管理情况。通过考察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西安市的做法为全省提供了成功经验,对我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于2008年9月组建,2009年4月在西安行政中心新址正式运行。办公新址5700余平方米,共进驻市级行政部门31个,人员232名,集中办理323项审批和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中心机关编制22名,经编办核定的临聘人员20名。领导职数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下设秘书处、综合协调处、督查处、信息处、市纪委派驻监察室、考核管理办公室、“联动式”行政管理和服务窗口、“联动式”并联审批管理考核办公室8个处室。中心运行两年多来,共受理审批和服务事项10万多件,提前办结率95%,按时办结率100%,满意率100%,体现出了服务集中、功能全面、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等特点,多次受到国家部委有关领导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的肯定和好评,工作经验先后3次在全国政务服务工作会议上交流,在全省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会议上进行推广。
一、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经验做法
(一)组建和服务重点突出。围绕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招引外商投资、国内重大项目服务为目标,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以建设类项目并联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为重点,建立了建设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两个方面的联动式并联审批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西安市纪委文件印发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文物局、公安局、人防办、气象局、卫生局、安监局、地震局、水务局等部门,对招商引资重大建设类项目引进落户、开工建设涉及的审批、许可事项实施联动式并联审批。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市商务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在重点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的同时,筛选确定了一些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进驻中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民服务。
(二)运行管理制度创新。为了协调组织进驻部门能办事、办好事,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了10多项管理考评制度,其中对运行管理发挥重要保障作用的有三项。一是首席代表制度。建立了《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管理制度》,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限,代表本部门直接在服务窗口履行本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确保部门处级及处级以下的服务事项在政务中心完成。二是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市纪委、监察局专门发文、召开会议在全市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两集中、两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进驻服务中心落实到位、首席代表授权到位)改革。去年抓了10个重点试点部门,已有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房管局、人防办、药监局、质监局等7个部门完成了“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做到了审批事项从受理、办理、收费、发证的所有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三是前、后台配合支持的办事机制。在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设立导引咨询台,采用编办核定用人指标财政局拨付工资的方法,公开选聘临时人员作为导办员,统一接待办事企业和群众,发放办事流水号,提供咨询服务。建立了“办事群众心情指数判断应用系统”,导办员根据办事群众来时的表情、语气、神态及动作,迅速判断出群众当时的心情,分为好、一般、差三个档次,窗口人员采取对应的“标准式、亲和式或保姆式”服务,体现人民政府亲民为民的服务作风。为了提高即办件的现场办结率,中心提供20多间办公室,作为进驻中心各部门开展审批工作的办公场所。存放企业和办事群众报来的资料、图纸,首席代表会商意见、审核材料、办理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监督到位。市纪委、监察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效能监察室合署办公,编制3人,充分运用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各种手段对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情况和进驻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电子监察系统,对进驻中心的事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开展日常巡查、明查暗访、视频监控、电话回访。将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和行政监察举报中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现场受理群众关于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举报。这种监督模式,较好发挥了源头治理腐败的作用。
(四)领导重视支持,部门配合协作。市委书记、市长亲自到市政务中心检查调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共同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组建和运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先后多次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调研,帮助解决分管工作方面的具体问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一把手”亲自组织落实进驻服务中心的审批和服务实像,按照“符合法规、降低成本、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择优选派工作人员,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定期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检查工作,慰问窗口工作人员。市委、市政府从打造“西安第一窗口”出发,加大投入,优化服务中心环境,为中心工作人员统一服装,设立专项考评奖励资金,发放午餐补贴,实行“早九晚五”工作时间,招聘引导员、咨询员专司现场服务,收到了便民、利民的服务效果。
二、几点建议
学习借鉴西安市的经验做法,必将推动我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赶4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行,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服务事项。根据中办发〔2011〕22号文件精神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借鉴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经验做法,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招商引资服务环境和催生一批、做强一批、招引一批、衍生一批市场主体的工作部署,我市应该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各类投资主体设立企业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事项作为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重点,在新的办公场所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动员组织提供便民服务的部门和事项进驻中心。
1、围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审批、开工建设审批的有关部门和事项必须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防办、文物旅游局、公安局、水利局、质监局、气象局、卫生局、安监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与项目审批有关的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落地和建设提供一条龙、一厅式服务,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
2、围绕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设立企业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事项必须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管理等提供全程服务。
3、提供便民服务的有关部门及其事项尽可能进驻中心。市公安局、司法局、科技局、交通局、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户口迁移、公证、法律援助、科技创新、医疗保险等服务。
(二)着力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有效的制度是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参照呼和浩特市、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结合已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中心规范运行、高效运转。重点制度有4项:
1、首席代表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首席代表制度,所有进驻中心的部门都要选派一名首席代表,由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担任,各部门要给予首席代表充分授权,保证本部门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规范高效办理。
2、并联审批制度。学习西安市的经验,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和各类市场主体设立企业并联审批制度,设立并联审批窗口,人员由中心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对项目建设、企业登记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3、统一收费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窗口,由市财政局负责,为各相关部门开设财政结算专户,把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在中心收缴,确保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缴费、发证等主要环节在政务服务中心全程进行。
4、效能监察制度。设立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编制3人,监察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兼任,配备两名专职监察员,在履行市纪委、监察局赋予职能的同时,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各项监督机制,对进驻中心事项办理情况实施电子监察、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两头受理以及行政审批和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树立服务意识,提升工作水平。根据西安市的经验做法,只要牢固树立中心人员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窗口工作人中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在各项制度的有效保障下,就能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实现让企业、群众100%满意的目标。
1、设立引导咨询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引导咨询台,工作人员由临聘人员组成(临聘人员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编办报送人员编制需求,经编办核准后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待遇,临聘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标准和相关程序聘用)。引导咨询台是企业和群众进入中心办事的第一站,提供咨询、引导、复印传真等有关服务。
2、优化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制度,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学习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做法,建立增进感情、缓解压力、关心生活、优化环境四个服务系统,制定配套的制度作为支撑,比如生日节制度,每月固定一个时间组织当月过生日的所有同志集体聚餐、赠送生日礼物,并放半天假;定期组织开展主题活动和文娱比赛,缓解精神疲劳,配备微波炉、电冰箱等人性化服务设施,解决窗口人员生活上的后顾之情。统一工作着装,定期为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制作工作服。根据中心“早九晚五”的工作实际,为窗口工作人员发放午餐补贴。
3、实行前台、后台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根据西安市的经验做法,中心前台(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群众办理事项,后台(部门审批办或首席代表)负责按程序审批,前台在大厅集中办公,后台为各部门审批办或首席代表提供存放资料、会商意见、审核图纸、办理审批手续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了后台的支撑,各部门审批事项在中心的办结率可达到60%以上,而如果不设立后台,各部门大多数的审批事项只能在中心受理,再拿回原单位审批,审批事项在中心的办结率只能达到30%左右,十分不利于审批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只能提供窗口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后台即首席代表的办公、图纸审核等场所无处安置,可积极创造条件,为进驻中心部门提供后台办公场所,实行前台、后台有机结合的运行模式,有效提高中心的办事效率和质量。
赴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考察组主要人员:
市政府办:李国政
市政务大厅管委办:屈少敏
市监察局:王跃进
市法制办:张云涛
市物价局:李航安
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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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主办:咸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协办:咸阳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5号 热线:029— 传真:029— 邮编:7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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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感于西安市公安局首次隆重举行民警退休仪式
  作者:新城分局退休干部 赵小奇
  满堂的欢声笑语,鲜花簇拥、金色盾牌高挂,荡气回肠的“少年壮志不言愁” 的 嘹亮歌声,拉开了西安市公安局首次为退休民警而举办的隆重、热烈的欢送仪式的序幕。
  当我站在主席台上,抬起右臂向领导与战友们行礼的时刻,我的脑海里闪现出这样一个念头:“我从全国一百七十多万的人民警察队伍中,退休了。我热爱、珍惜人民警察的荣誉称号,我在警旅生涯中,没有虚度,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此时,我心中突然想唱一首我在新城分局2013年庆“七一” 文艺演唱会上,所演唱的《年轮》:“…四季轮回天地转,抹不掉岁月才留下年轮。那年轮交错一道道,爬上你的额头就变成了皱纹。”此时此刻,我浑身的血液在沸腾,在我从警的生涯中,为人民服务,打击违法犯罪与形形色色犯罪作坚决斗争的场景,象演幻灯片似的又浮现在眼前。
  即将告别会场,局领导、战友们,温暖的握手,诚挚亲切的祝福,使我心潮澎湃,似波涛汹涌的大海,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在我攻读法学研究生时,就对“警察” 职责的历史定义,有了浓厚的专注。古书上讲:“警者” ,守护、护卫也;“察者” ,查察案件,揭露罪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把人民警察的职责,按照现代社会国家管理分工,遵照人民利益的需要,赋于人民警察全新的职责定义。
  当我穿上了警服,戴上了国徽,成了一名刑警,那时,我就立志于为民除害,剪除罪恶。我和战友们一起,对多少起大要刑事案件,经过分析、判断,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发动群众,摸排走访,蹲坑守候,跋山涉水,经历了多少次惊险时刻,当我们把真正的疑犯抓捕归案,当凶恶的疑犯和我们面对面的时候,当疑犯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时候,我们胜利的喜悦,灌满了全身。
  多少个不眠的夜晚,当万家灯火在平安的夜色中闪耀,我们仍然奋战在侦查破案的第一线;多少次面对凶残的歹徒,我们毫不退缩,勇敢地冲上前去,将其擒获;多少个扑朔迷离的复杂案件,我们从蛛丝马迹中以高超的侦查智慧将其查破;多少个节假日,当万家团圆,我们却和亲人聚少分多,仍为侦破案件而奔波。打击黑恶势力,抓捕犯罪团伙,历尽艰难困苦,正义的力量是我们战胜困难的寄托。当群众敲锣打鼓,把鲜艳的锦旗送到我们手上,那熠熠生辉的金色大字“人民卫士 为民除害” 永远地铭刻在我的心中。当受害群众满含感激的泪水,握着我的双手时,我深知他们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我们的内心也获得了欣慰。当局长把警功章戴在我的胸前,拍着我的肩膀,一句朴实的激励话语:“干得好!”,顿时,我觉得一种无形的力量撑起了我的身躯,在我年青刑警的心灵里,深深地明白了党和人民的重托。一股强大的荣誉感在我的人生价值观中,生根开花。
  为了弘扬人民警察的荣誉,惩恶扬善,让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警察的战斗生活,我利用业余时间,把我侦破和参与侦破的刑事案件,写成侦破报告文学。诸如《水库沉尸》、《贺梅失踪之谜》、《台湾来客》、《超级骗子》、《绝不放过他》等等,在公安报刊与社会杂志上发表。
  荣任公安派出所所长后,我知道派出所所长的重任,清楚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的治安机构,是融治安行政管理、为住地群众服务、做好治安防范、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的基层单位。在诸多的警务活动中,无论是日常的接处警,为群众办理户口、身份证,整治治安复杂混乱地区,打击街头村霸,治安巡逻盘查,组织单位社区增强治安防范,查处一般治安、刑事案件,调解治安纠纷;我们创新性的做好私房出租与暂住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连年取得全市优秀派出所的光荣称号。我们对群众利益的保护与服务,动员民警向社区群众、学校、驻地单位进行普法治安防范宣讲,所领导率先示范,融洽了警民关系,拉近了警民之间的距离。同样,我们的警务执法活动也得到了住地群众的有力支持与信任。我经常向派出所的全体民警表白:我心里装着两部分人,一部分是住地的群众,以群众的合法利益为重;一部分是我们派出所的全体民警与辅警,关心关注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提高全体民警执法与服务的能力,提升民警的生活质量。谦虚地开展民主对派出所的议事建议活动,诚恳地邀请民警对我及所领导进行监督。现在,我曾经在三个派出所荣任所长时,尤其注重对年青民警党性与专业知识的培养教育,我曾经是许多年青民警的入党介绍人,与我朝夕相处的几十名民警,分别走上了分、县局和基层的领导岗位。我走到哪里,都常常想起他们,想起和我一起风风雨雨、努力拼搏的同志们。至今,我们还在一起相聚,诉说着我们美好的回忆,我们永远是好朋友。
  心理学上有这样的年龄心理划分:青年人对未来充满着憧景;中年人对生活充满着理智;老年人对过去充满着回忆。我自认为我没有进入老年状态,但是,我一想起两件事,我的眼泪便夺眶而出,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感情变得这么脆弱,情绪自控能力减退这么快?这次我又哭了,妻子发现了,关心的问道:“退了就退了,想开点,哭什么?”。妻子不知道我内心深处难以名状的心酸,那是两次受害群众为我下跪刻骨铭心的场面。一次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在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任所长,一天中午,我们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两人在建工路上以“碰瓷” 手段,敲诈一外地牌照的货车司机。我立即带领三名民警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敲诈人连卡车、司机均不见综影,经现场走访,得知嫌疑人已将司机夫妻俩,将车开到一个偏辟的巷子里去了。我便带领民警隐蔽的悄悄靠近,正当司机把身上仅有的九百元钱,战战兢兢往罪嫌人手中递时,我大喊一声:“都不许动!”受害人、罪嫌人见到突然出现的穿着警服、端着手枪的警察,如神兵天降,他们一下子都怔住了。民警立即控制了两名敲诈嫌疑人。渭南地区的农村运输个体户夫妻二人,楞过神来,象见了救星一般,夫妻双双跪倒在地,双手合拢做依似的,哭喊着:“太感谢你们了,太感谢你们了!”我连忙将他二人扶起……。第二次是2008年夏天,我在莲湖分局任刑侦副局长,土门派出所向我报告:暂住在周家围墙村的南京郊区的民工工头,被犯罪嫌疑人绑架,向家属索要十几万元。我立即率领刑侦大队刑警赶赴派出所,通过一天一夜的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劫持到了兴平市。天一放亮,我先率领侦技小组,赶赴兴平市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地,大队人马随后赶到。当我们来到兴平市某温泉宾馆时,发现了犯罪分子使用的轿车,同时,望风的罪嫌人也发现了一大清早进入宾馆的陌生人,并立即上楼去通风报信,情况紧急,稍有疏忽,犯罪分子立刻逃跑。我们迅速查清了犯罪分子所住的房号,我当即立断,决定立即展开解救和抓捕。在楼梯、楼道经过搏斗各抓捕一人,在同时,当三名英勇的刑譬冲进房间,除了被绑架的受害人手脚被绳索捆绑外,还有三个身体强壮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殊死搏斗,勇敢顽强的刑警一对一地将犯罪分子制服。……当专案侦查人员回到派出所,受害人到医院包扎后,被家属搀扶着来到派出所主动提供证据。当我走进派出所的院子,有人告诉受害人,我就是专案组的指挥人员,受害人冲出一楼房间,跑到我面前,“噗嗵” 一声就跪倒在地,我都来不及反应,受害人给我嗑了三个头,我立刻将他扶起,他泣不成声的说:“你们再来晚了,我就死定了。你们是我的救命恩人哪,那伙人太凶狠了。”他的亲属围拢了过来,哭作一团。我的眼睛也湿润了……这就是我们受害群众真实感情的表达,没有造作、没人指导,完全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我现在忘记了他们的姓名,甚至忘记了他们的面容,但他们真切的对人民警察的感恩之情,催人泪下的动人场面,使在场的人无之不动容。他使我的灵魂得到了升华,使我清晰的感悟到:广大的人民警察的荣誉来自哪里?来自于我们忠诚履行职责,来自于我们对人民群众做了好事善事,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爱戴,就是对我们的最高奖赏!
  一个有做为的人民警察,有了坚定的信仰,正确的人生坐标,而努力的去践行,他必然获得党和人民所给予的丰厚回报,而满足他精神的需求,演绎丰富多彩人人称道的人生。
  看到仪式中,退休警察向新入队的民警进行单警装备的传接,眼望着主席台上金色盾牌两旁醒目的主题:荣誉责任 关怀 传承。薪火相传,无悔忠诚,我们退休的警察,真诚祝愿在工作岗位上的领导和同志们,珍惜人民警察的荣誉,不辱使命,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去迎接挑战,经历考验,争取更大光荣。
  来源:西安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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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外省、市人员迁入西安市区落户办事指南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各类户籍政策详情请看下方)
(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1、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2、由公安分局进行审批;3、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申请落户地派出所
省厅工作时间:夏季(7月-8月)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各地市请参照各地市工作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
凡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派出所受理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分、县局受理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局受理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居民户口簿:①初领、换领:免费。②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6元/本。2、迁移证、准迁证:①初领:免费。②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工本费4元/证。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或提供婴儿父亲的《户口薄》,以核验婴儿落户情况(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须有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的,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
&&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8、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转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通知》(西公通〔号)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应如何采集DNA的有关问题,参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要求,凡是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3个月的,都须对儿童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九区)
&&1、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园派出所辖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持相关证明及手续材料,向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转落户手续。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各院校凭市发改委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见附件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2)经市发改委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3)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1)《西安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解锁后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人向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凭以下材料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区、县人社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5、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两年,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6、大中专招生户口可迁可不迁,农村学生户口在原籍为农业家庭户,毕业派遣后,无法做“农转非毕业分配”,此类户口统一按“招工招干”做流转。
&&市发改委审批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落户,由派出所统一按大学生毕业分配做流转。
&&(六)迁往市外
&&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户口簿》、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凭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证》,予以办理迁出。
&&4、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证手续。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材料及曾用名的填写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将原身份证收缴);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
&&(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局);
&&2、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九)公民出生地的填写
&&1、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精神,1995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地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1995年以前,以第一次婴儿报生地为出生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2、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十)公民籍贯的填写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十一)公民申请变更职业的条件和材料
&&对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职业”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十二)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户口簿》。
&&(十三)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和日期等相关情况。
&&(十四)居民住宅小区立户
&&1、居民住宅小区申报立户材料:(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5)业主花名册。
&&2、办理程序
&&(1)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治安局户政处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派出所后(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②若将新建小区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区居民前来立户。
&&(2)派出所告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区张贴《告示》(见附件3),提示居民前往派出所办理立户事宜。
&&(十五)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
&&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的。
&&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2、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
&&3、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庄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3)原《户口簿》;(4)身份证;(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
&&(十六)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经户籍内勤民警将该人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比对,确系同一人的;
&&2、开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或临时证明,经办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盖私章、注明用途及时限、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经分、县局审批的户口,由入户地派出所应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具体类型如下:
&&(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无《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或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技工学校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凭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毕业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本市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上报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科)审批后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2、配偶无业的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4、住房证明。
&&双军人未成年子女,可由本市常住户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投靠申请落户。
&&(六)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住房证明,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七)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以上)及家属随迁落户,凭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报户证明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九)入学前非西安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户,未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由入户地派出所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经分局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入学前非西安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已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士官以上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经核查后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落户地《户口簿》,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省、市人社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社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按以上规定批准后,只能落非农业户口,不能落农业户口。
&&(十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亲属、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
&&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凡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地发生异议的,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的通知精神办理。
&&(十四)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材料:专科以上毕业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组织部门文件,由派出所审核并按“招工招干”做流转,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在外地上学到西安落户的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办结。
&&(十五)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或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六)除公务员外,本市生源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毕业分配派遣证(报到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七)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原籍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派出所上传人口信息,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八)凡直辖市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户口要求迁入本市的,可持户口所在地直辖市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九)本市区县农业人口与外省市农业人口婚迁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持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二十)被征地农民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西 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农业人口转为居民户口工作规定》的通知》西公通〔2008〕44号文件规定审批后办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文件规定“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转为农业户口”。
&&(二十一)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二)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审批后,核发《西安市迁入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已持有《西安市迁入人员准入证》,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录用单位介绍信;(2)中、省人社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录用人员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二十三)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调入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1迁入参数)或工人调动(0302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人事调动的通知或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明细单;(6)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十四)被中央驻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引进的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申请将户口迁入西安市区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1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1)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各类人员申办配偶、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亲属关系证明;(2)随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西安市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4)无业证明。
&&配偶、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应按正常调动程序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二十五)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迁入西安市落户的,分别凭省、市人事部门和省、市工会的有关材料、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分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六)申请“农转非”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2)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七)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其父年龄超过60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可申请落户(父母一方年龄符合条件也可申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3、父母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八)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含三线建设人员)及其配偶(退休或无正式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3、申请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原由本市迁出证明或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6、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九)申请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配偶系外省市城镇居民,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2、本市生源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派遣到外省、市单位就业,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西安市区家中落户的未婚人员,可按城镇投靠由父母亲或本人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书及身份证;(2)原系本市户口的证明;(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人事档案托管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5)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前非婚所生婴儿,要求投靠父亲落户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抚养的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按子女投靠受理。
&&(三十)本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一)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4、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十二)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3、从儿童福利院领养所需材料、手续:(1)领养人的申请书、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领养协议;(2)被领养人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卡;(3)民政部门、或福利院同意该人领养的证明或相关手续。
&&(三十三)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三十四)本市生源、在外市正上学的大学生集体户口,在未毕业、未退学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坚持要将户口迁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受理,派出所申报,分、县局审批。
&&(三十五)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在校大学生被市区内其它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可由录取院校凭录取通知书、集体户口卡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分局审批后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手续,不核发《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三十六)外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可按夫妻投靠申报材料,由派出所上报分局审批(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所需材料:毕业证,学校毕分办出具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托管本省、市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其他可参见城镇居民夫妻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三十七)户口补录
&&1、补录的范围。(1)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或由于工作的失误和其它客观原因造成人口信息网络中应有的人口信息丢失的;(2)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
&&2、补录的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属意见,报分县、局审批后办理。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按无准迁证市外迁入办理。
&&3、补录所需的材料。(1)派出所上报分、县局的常住人口补录卷,应将卷中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如户口簿、身份证、常表、身份证编码分配底册材料、迁移证、存根、学籍档案、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责任民警核对签字、盖章);(2)对缺少上述材料的,责任民警必须入户调查,并询问左邻右舍及有关证人,形成材料附卷上报;(3)派出所受理补录工作时,必须利用公安人口信息网对要求补录人员进行查询,是否在外地区已录入人口信息,并做查网追记,盖章签字后附卷(日后信息丢失人员,应在数据库进行历史查询)。
&&以上(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认真如实填写《入户调查审批表》。
&&(三十八)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3、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4、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5、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 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受理、调查,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三、市属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规定的原则和本县政府制定政策办理各类户口。
&&(一)市辖县“农转非”和“城镇投靠”、“随军”等户口、农业人口的投靠、收养及各类无户口人员由派出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号)文件精神,要坚持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原则,认真做好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办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在本市新设立的干休所、办事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在西安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办事处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外地驻西安办事机构经政府批准,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只能报集体户口,不允许在市内移动)。
&&(三)成建制单位及增编人员由外地迁入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人员名册、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 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市发改委、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户口的,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向西安市侨务办公室申请,报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后转省公安厅,持公安厅批文、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同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未确定是否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出具证明,凭未取得在国外定居资格的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见附件4),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等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户口的,持原户口注销证明、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在该表“恢复户口理由”一栏中必须写明“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同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受理待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原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因出国户口已注销,申请在国外出生婴儿投靠直系亲属报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户口簿、婴儿母亲《护照》、婴儿母亲户籍注销证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出生证翻译件,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申请迁入落户。按下列条件、材料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核发准迁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1、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高级人才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5)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需要办理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
&&(1)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6)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7)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1)、(2)、(3)、(7)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5)申请人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的,须提供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十)来我市投资纳税、办企业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条件、材料。
&&1、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持(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3)申请人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5)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6)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核发准迁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2、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法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市发改委下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通知》;(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5)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6)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经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审批、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上传信息,市局治安局警务大厅核发准迁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十一)变更性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十二)凡经市局审批的户口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将迁入人员信息按0351流程录入数据库,市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
&&五、切实解决各类无户口人员的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一)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二)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在本地出生,并且一直在本地生活,从未在任何地方进行过户口登记的成年人,可参照补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六、办理各类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七、自此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原《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办理各类户口规范》(西公通〔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此《细则》由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负责解释
&&九、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
&&(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
&&(七)《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办发[2003]43号)。
&&(十)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雁塔区部分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农村问题的批复(市人发〔2004〕4号)。
&&(十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
&&(十二)《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
&&(十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
&&(十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
&&(十五)《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
&&(十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贯彻意见》(市政发〔2008〕27号)。
&&(十七)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中央驻市区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录聘用调迁入人员申办户籍准入和户口迁转实施程序的通知》(市人控发〔2008〕1号)。
&&(十八)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农业人口转为居民户口工作规定的通知》(西公通〔2008〕44号)。
&&(十九)《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推出新的户籍及治安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陕公通【2012】38号)
&&名词解释:
&&1、“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本通知所称普通大中专院校是指:(1)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2)其他国家部委所属普通高等院校;(3)中央与地方共建普通高等院校;(4)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5)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6)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7)有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科研院、所;(8)其他符合规定的学校。
&&3、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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