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诉前保全 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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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子在法院保全前签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本人在06年1月20号和房主签的房产买卖合同,并向房主交了首付款,承诺在3月24号过户.但是在3月初房主突然告知说因为前妻的债务,是他做的担保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把他的房产做了房产保全,所以现在不能过户.而房产保全是在1月25号做的保全,我和他是在1月20好签的买卖合同,请问我签的合同有效吗?房子还能过户啊?
公众采纳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15605***帮助网友:2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目前法院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均在协助执行通知上载明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间。超过此期间而当事人未申请或法院未准许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将视为自动解除保全措施。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可能会续展财产保全期间。 08:25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65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23:40地区:上海-静安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6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同有效.但你也可以解除.履行有一定困难 12:42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93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15:24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512***帮助网友:11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23:37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971***帮助网友:169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同有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23:43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8601***帮助网友:1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同生效,但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与债权人协商,改用购房款作为担保,这样就能办过户手续. 06:47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66***帮助网友:156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同有效了,但暂无法过户。要求房主提供其它担保或者解除合同。 08:18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54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 10:45地区:湖南-邵阳咨询电话:13908***帮助网友:1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过户,最好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20地区:上海-虹口区咨询电话:18930***帮助网友:76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联系法院要求办理过户并将房款提交给法院作为保全标的物。 11:55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13908***帮助网友:77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关键是卖房一方能否向法院交出房款!否则怎么过户呢?法院的保全手续是吃素的吗? 01:1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701***帮助网友:299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房主办理抵押登记了吗?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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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屋被查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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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示:买房前一定要查明所购房屋权属,被查封的房屋不可以买卖和过户的。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过房前房屋被查封的,受让人可待解封后完成过户。受让人支付大部门房款的,可以向查封的法院提起异议。
一、案情介绍
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底层中间大厅和第22层4套住宅(2203室、2204室、2205室、2206室),原告将其在上海市辉河路25弄7号302室、701室、1806室三套住宅置换上述一套住宅,扣除置换房屋价后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137,440元。被告须于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大连西路261号内53.4平方米的房屋一间,房价为30万元。原告另向被告购买上址第22层2201室、2202室两套房屋,房价为3,139,100元。合同约定上述房款日前付清。1996年3月起原告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在原告付清应付款后,双方即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结算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321万元,余款274,635.70元以协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执字第512号案件执行的方式给付被告的债权人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被告取得系争项目的房地产权证,但未按双方约定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另因被告的债权人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诉争房屋第22层室, 日,原告的债权人辽宁省证券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诉争房屋底层中间大厅。
原告起诉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然被告却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称,因资金困难且系争房屋均被法院查封,故无法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可待系争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主张或另行向被告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在过户前房屋被查封,是否可以过户。
(一)房屋被查封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只要买卖的房屋当时并没有被查封,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本章所引的案例中,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1995年,而查封诉争房屋发生在1999年。双方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诉争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所以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便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二)房屋被查封后是否可以过户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把被查封人的财产贴上封条,或者通过登记机关对有权属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权属限制,禁止被对权属进行转移或变更。对房屋的查封则一般是指由司法机关在房屋登记机关对房屋进行权属限制,禁止对该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查封后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和过户的。
另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是不可以转让的。
但查封房屋做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购买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在解除查封后要求卖房人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被告为本市大连西路261号“河南证券大厦”的房地产权利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且原告已实际使用了系争房屋,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对可否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已依约付清了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告亦不反对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原、被告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系争房屋被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在系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被查封的现实状况下,不能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房屋
为了履行判决或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房屋。但对于正在进行的交易,购房人已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并已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过户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查封已被买方占有的房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区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时是否有过错,以此确定能否查封购房人占有的房屋。通常状况下,第三人即购房人没有过错,因房产出卖人或登记部门的因素,造成未进行过户登记,人民法院不应对该房产查封。
(四)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那么签订合同后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后怎么办。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应查封的情况,如购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没有过错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查封法院解封。
2、如卖房人隐瞒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则可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3、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法院协商,让卖房人或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提供其他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
(五)如何预防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
1、购房前,应该审查房屋的权属,因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是备案的,故可以查询出该房屋有无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前,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文选自《商品房与二手房实纠纷实战案例-避免踏进购房陷阱的36计》,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平律师。引用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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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过户房屋的三大常见房产买卖纠纷
关于未过户房屋的三大常见房产买卖纠纷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
纠纷难免,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今天小编整理出了房产买卖纠纷中,未过户房屋房产纠纷的三大常见案例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房产买卖纠纷一:签了合同未过户房主能否擅自涨价?纠纷案例事件:2008年2月,我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订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价款为 26.8万元。后我将房款给付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条,我入住该房至今。当时,我由于身份证丢失没有办理过户。上个月,我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 却说因房价上涨要求我再支付3万元房款。请问,李某能擅自涨价吗?房产纠纷案件处理:从本案看,李某是不能擅自涨价的。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 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李某,李某亦将房屋交付 给你使用,李某还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名下,并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李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你再次支付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房产买卖纠纷二:卖房人在房产未过户时反悔?纠纷案例事件:张某于1992年8月经批准,在本村建了住房六间,登记房主为张某,家庭其他成员有母亲、妻子和一个女儿。2000年,张某在别处买了一栋新房,原来的六间房屋不再居住。2001年9月,张某将六间房屋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价格为3万元,过户手续由王某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王某即将房款3万元当场付清,同时张某将房钥匙和房产证交付。不久王某便到乡政府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并搬入所买房屋居住,但尚未办理新的房产证。没想到今年3月,张某以所卖房屋中有其母亲的份额,自己无权处理且王某尚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相互返还房款和房屋。被告王某不同意解除该买卖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产纠纷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房屋交易便捷安全,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在交易过程中买方没有必要一一征询卖方所有家庭成员的意见,原告作为房主,在该房屋系自己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况下,对其他家庭成员视为具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代理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房款、钥匙和房产证均已相互交付,被告已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了契税,原告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被告尚未办理新的房产证,但这属于补办手续的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的合同也不符合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房产买卖纠纷三:未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案例事件:2005年,佛山某贸易公司因欠不锈钢公司货款,将其经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首层卖给不锈钢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交付后未过户。2009年3月,不锈钢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投资公司付清款后装修入住。房产纠纷案件处理:2010年2月,贸易公司以诉争房屋属国有资产,上述两次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次买卖无效。2010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贸易公司经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其有权处分,贸易公司将房屋卖给不锈钢公司及不锈钢公司又转卖给投资公司,买卖双方自愿签订转让协议,买方已实际使用、管理房屋,故买卖合法。法院遂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诉请。1、法律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此仅属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无法办理交易过户,但未办过户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本案处理。本案贸易公司将房屋卖给不锈钢公司后不锈钢公司又转卖给投资公司,房款全部结清,投资公司已对房屋装修使用。贸易公司在协议实际履行多年后,特别是在因协议的签订、履行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并趋于稳定情况下,却以房屋未过户为由,要求确认两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合法取得诉争房屋人的保护,亦违反诚信原则。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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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了解,如今二手房交易频频遭遇业主违约。以下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0新政后,深圳房价一路看涨,一夜之间房价上涨数十万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卖方违约如雨后春笋,二手楼交易纠纷案件骤然增加。有统计数据显示,日至6月8日见,深圳市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五区基层法院房地产庭立案总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7.42%,其中以房屋买卖纠纷居多。对此,地产律师提醒购房者,作为守约方的买方也应注意维权技巧,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601939)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5年3月吴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
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
1.吴小姐和胡先生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1)胡小姐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2)吴先生要配合在监管上述房款后三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将涉案房产转移至胡小姐名下;(3)税费依合同约定承担;(4)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后,三日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剩余房款;(5)胡先生在收到款项的三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
2、第三人在结清物业管理费后,十日内将保证金2万退还给胡先生。
3、第三人应履行居间人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的房产买卖过户手续。
案例二:卖家反价被判赔成交价20%违约金
买卖双方于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同意将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给买方,房屋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成交当日买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办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49万元。日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然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22日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日买方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44万元。同时4600元受理费以及322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
案例三: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罗湖区某小区园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方。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但是到日,卖方却忽然反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一方面买方在深圳的限购政策之下具备购房资格,同时买方在法庭上针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承诺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除此之外,涉案房产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形,红本在手,除了因为为涉及本案被诉前保全之外、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承担2300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也由被告予以承担。
案例四: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日某居间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龙岗区吉华路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居间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杨某同意将买方姓名变更为巫某,由巫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合同签订后,居间公司保证人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
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反价拒绝配合签字。
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在法院主持调节之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
1.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2.原被告于日前到深圳市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3.被告于收到除交楼保证金之外的全部房款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4.被告确认涉案房产没有抵押,也未被其他法院查封,亦无其他产权争议;5.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拒绝履行,则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
新政催生法院判决新动向
事实上,因为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增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出现一些新规律新动向。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地产律师表示,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被业主反价、违约的购房者,应该了解这些动向,继而更好的维权。
有律师表示,.法院以前判解除合同案件时,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赔偿比例。通常违约金10%比较常见,连15%都非常少见。违约金按照合同成交价格20%赔偿买家,这样判决可能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风向标。另外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比例也有所提高,这表明法院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也都支持守约方买方的诉求,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卖方违约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一旦卖方出现提价、违约等行为,购房者可以进行的维权包括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索赔违约金等。对此,律师表示,卖方违约情况下,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务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首先,购房者要具备购房资格。比如在深圳限购政策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2)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3)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虽然根据最新规定,即日住建部、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文件【建房(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对限外令有所松动,但目前深圳的规定仍然没有变化。
其次,卖方最好持有红本房产证,并确保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其次是最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如果有办理抵押登记,要将卖家的银行作为第三人,以便法官判决银行配合赎楼手续,解决赎楼问题。
此外,购房者要能够一次性付款。为了解决执行难题,若不能一次性付款就需要卖家配合办理按揭手续,因此执行难度较大。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购房者遭遇卖方违约后,已经无心继续合同,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损失。律师提醒,在卖方违约情况下,要慎重选择是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就要选择要求解除合同。而一旦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即使后来具备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无法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旦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到对方时就生效了。如果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后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相对来说没有程序方面的障碍。
点评:小编想说,各位购房者们在买二手房的时候要注意一系列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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