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时间时间还款的`未到还款期可以起诉吗

别人借了我几万块钱,借条约定是一年内还清,(借条是号写的)我发现借钱的人在借钱时说大话欺骗了我!我追讨了几次,他也没有还钱的意思,他现在还欠下其他人几十万块,估计是没偿还的能力了,我想通过法院把钱追回来。问题一,借条还款期还没有到最后期限,我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吗?问题二,如果我去法院起诉,并胜诉了,但是他没能力偿还,法院会怎么做?(他没有房子,也没有车等大件值钱的东西,只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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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借款期限未到,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个人借款期限未到,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看你的法院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所以,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拿出“误解”或违反约定的理由,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借款合同,提前归还借款。
胜诉后,如果法院依法尽责处理到底,法那么院会在他每月的工资里强行扣出一部分归还给你的——如果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的话。
  可以,但是有条件。如你发现他有转移财产等影响到其还款的情况。  按照现在的法律,你胜诉了。他没有偿还能力是没有办法的。除非能证明他是恶意诈骗,可以走刑法。但你还是很难拿到钱。
  看来我的钱还是冻过水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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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谢小燕&&发布时间: 09:41:04
  【案情】
  日,符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并向其出具一份写明 “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整(按贰分五厘计息),经借人符某,日”的借条,但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符某分别于1996年底、1997年底、2000年底给付李某500元、300元、200元,共计1000元。2015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符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300元。开庭审理时,原告李某诉称其每年均会催要被告符某还钱,且其所归还的1000元只是部分利息。符某辩称该1000元实际为符某姨夫所借,因姨夫1992年左右外出至今没有音讯,自己才于替姨夫还了李某1000元,之后李某也未再找过自己要钱。而且李某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该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即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有多久存在两种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符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的借条并未注明借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随时还款。且符某、2000年的还款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履行义务行为,诉讼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且应适用诉讼时效最长二十年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款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结合案情对于1990年发生的借款行为应属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首先,从法理上讲,古希腊谚语中有一句“法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而诉讼时效就是该谚语的重要体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法理之一即因年代久远会导致证据湮灭,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审理。即使在举证责任制度下法院可以做出判决,裁判结论也未必与事实相符,因此通过确立强制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来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则。而在民事案件中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就应当积极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从借款发生至今已长达25年之久,其中前因后果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李某应该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自己疏于维护、主张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第二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结合本案,李某主张、2000年符某的还款行为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其又提出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再次,本案应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上法条可理解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二十年时效的规定应不属于特殊的时效规定,因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是从侵害之日起,而其他的诉讼时效(包括普通及特殊的诉讼期间)的起算均是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的。
  针对本案,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因此应属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随时还款,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时间届满仍不还款的,视为出借人针对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称其每年均会催要符某还钱,而至今符某只还了1000元,且是从2000年后即没有再履行过任何还款行为,因此可以推理从2000年后符某即用其自身行为表示其拒绝还款,而李某至2015年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明显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即使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李某1990年借款给符某,李某从1991年催要符某还钱而符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即应视为李某的权利依法受到侵害,至今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为2年,但应自借款方拒绝还款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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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归还?
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归还?假设张三欠李四一笔钱,双方约定了明确的给付时间,在该约定时间届满前,李四可否要求张三提前还款。一般而言,既然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张三有权拒绝还款。但如果张三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归还或者恶意转移财产,让李四有理由相信到期无法收回欠款,则李四有权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要求张三还款。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责任或先期违约责任。两件类似案子,简介如下供大家参考:案例一:甲与乙因婚姻关系终止,乙出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给甲,约定每月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乙从未按约定付款。后甲向法院起诉,认为乙的行为已经表示不愿意支付所欠款项,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请。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曾向李某经营的煤矿投资80万元入股,但李某未出具书面凭据。后李某突然去逝,张某找到作为李某之女李甲,经协商,李甲与张某签订一份欠款协议,承诺在10年内付清所欠款项,此期间不计利息。事隔一年半以后,张某发现李甲将其父留下的煤矿转让,更换了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后打听到李甲办了去美国留学的签证,期限为10年。张某考虑到李甲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欠款协议,判令李甲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后经法院组织调解,李甲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欠款,法院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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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约定还款时间未到可以起诉要求还款吗
福建&02-10 10:27&&悬赏 0&&发布者:p1001 & 回答:(5)
朋友去年借了我10万,本来是约定今年6月份还的,现在我等钱用可以起诉要求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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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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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法院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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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87673还款期限还没到提前起诉被驳回_网易新闻
还款期限还没到提前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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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3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魏保华)约定的还款期是日,但原告却于还款期限到期前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日前,广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被告贾某向原告彭某借款9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贾某在日前还清借款。但原告彭某却于今年4月末将被告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还清全部借款。彭某表示,自贾某借款之日起,自己已多次催讨,但贾某一再拖延付款,甚至发展到不接电话,找不到人的地步,考虑到贾某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据不安抗辩权提起诉讼。
被告贾某认为,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是日,在距履行期届满前提前要求履行债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况且其接到法院电话后积极应诉,法律文书也能及时签收,不存在不接听电话、找不到人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广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贾某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贾某应于日前还清借款,该履行期限不仅对债务人贾某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彭某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彭某主张贾某存在可能不履行合同等情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不能举证证明贾某存在拒绝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况。故彭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作者:王超魏保华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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