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限不到),可以申请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年限吗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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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时,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怎样计算?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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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单位无任何关系的话,只能按你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如果新旧单位之间存在在隶属关系,则从按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开始计算.你要弄清楚你是以什么形式到新单位的,有没有与旧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没有与新单位签新合同,还有新旧单位是什么关系,不然很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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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有一家外资企业,公司现已经停产4个多月。如果企业破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但是,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日以前,如果没有企业破产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明文规定,则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是自日起。我查看了一下,只发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7、42条有明文规定,虽然企业破产,劳动合同属于终止,但是应当支付赔偿金。而该企业所在地却为长沙。  请问各位,有谁知道有哪部法律或司法解释有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关于破产后经济补偿金的明文法律条文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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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以前的规定看这个: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是企业破产,却并不裁减人员,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是终止合同。所以,貌似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参当时的法律规定。    而在08年1月1日之前,这种情况究竟属于解除还是终止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需要补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一)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1月15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月工资,即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持劳动者1400元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天,即日。
(二)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未被续签合同 可获单位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日起实施,昨天,这部法律的全文首次通过《人民日报》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高级经济师杨永琦就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补偿标准:1年工龄“换”1月工资
小张在朝阳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5年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的时候,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补偿金,他就被“扫地出门”了。广告公司这么做在当时是合法的。但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了。
杨永琦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单是基本工资,而包括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
杨永琦解释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这样的条款,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单位所做的贡献的一种回报。“拿小张来说,广告公司可以不再跟他续签合同,但是公司要支付给他五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杨永琦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将在9月前后出台。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霸王规章”
据悉,这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霸王规章制度”形成了制约。“前不久有一位女员工反映,她所在的公司规定进公司两年内不许生孩子,否则按开除处理。这样的霸王规章制度将来会被改变。”
杨永琦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过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后,这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了,而一定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如果缺乏合理性,应该修改。”杨永琦说,什么样的规章才算是“霸王规章”,有多少职工提出异议才算是“霸王规章”,在法律条款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应采取多数人认同的原则。
所有企业都应签劳动合同
杨永琦告诉记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直执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而《劳动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而即将在明年元旦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包括民办研究单位、咨询中心等。
“这意味着除了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以外,其他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照此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记者 王大鹏)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
●员工主动解约可不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要及时
签定“小时工”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
记者 侯召溪
水母网1月12日讯 9日,本报“解读《劳动合同法》”一文见报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他们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询问“新劳动法”中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开发区某技术学院的大四学生王同学拨打记者热线反映,他在芝罘区某企业已经工作半年了,至今没签合同,来这家企业工作是学校分配过去的。“在报纸上,我看到律师分析,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感觉我所在的单位也应该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电话一端的王同学有些迷惑。
芝罘区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自2004年他在一家私营企业干到现在,企业至今没有给签劳动合同,他不知道是否可按“新劳动法”获得相关补偿。
芝罘区某酒店的赵师傅向记者反映,他在某酒店工作三年了,近日,单位要与他签订所谓的“小时工”,不签就辞掉他,至于合同是什么样子,赵师傅也不清楚。
就王同学、李先生和赵师傅的的疑惑,记者咨询了烟台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赵海霞律师和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的杨曙光教授,赵律师说,由于王同学还没有毕业,还是学生身份,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杨教授说,李先生所在的企业如果在今年1月31号之前再不与他补签劳动合同的话,李先生有权向企业追回自2004年以来的双倍工资。至于赵师傅反映的签订“小时工”,杨教授说,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赵师傅所在的酒店提出签订所谓的“小时工”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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