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担保追偿 申请执行行的案子一般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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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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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日常中多是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承诺书中有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
5、委托他人立案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委托代理人须知。
备注:执行该类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须注意级别管辖)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民诉意见256条可得出该类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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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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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指,,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 执行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 综合科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
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
3、审查处理异议;
(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
(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
(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
(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 执 行
第一节 执行准备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第二节 执行实施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
第十六条 承办人应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收益等财产,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七条 遇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事项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后,在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移交。
第十八条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庭长、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的,承办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二日内向综合裁决组提出书面意见,并移送综合组审查。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阶段的工作,一般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十日报请庭长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节 执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实施组提请裁决的重大事项应在七日内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日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评估(拍卖、、)机构由双方当事人从候选机构中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公开抽签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评估(审计、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报告书送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在五日内召集作出结果的有关机构接受当事人质询;异议成立的,责成其进行补正。
有关机构拒绝补正,或者当事人对补正结果不服,合议庭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依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行委托有关机构重新评估(审计、鉴定)。
第四节 执行异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形: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执行裁决不服的(拘留、罚款除外);
(三)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服的。
第二十六条 执行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综合裁决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除需听证的以外,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异议成立的,应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进行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驳回异议。
第五章 结案、归档、期限及统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省高院规定的结案条件。
第三十条 执行案件应在四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十日报请庭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非诉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以及前款规定的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的,提前十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人应及时报立案庭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期限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公告或委托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变卖的;
(二)因发生执行争议正在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暂缓执行的;
(四)中止的执行期间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在报结案时填写结案卡,并移送案卷给综合裁决组,综合裁决组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五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庭负责统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院执行局(庭)长组织、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院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椒江法院执行网.[引用日期]
.德保县人民法院.[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可一直执行不了_百度知道
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可一直执行不了
首先谢谢您!我的情况是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法院找各种借口说执行不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对执行根本不了解,而且心态也有问题!  现在,执行局的法官,如果不加以改变,难道法院是为对方开的?法院何必找借口?不要乱猜想!  1、执行难,这是天下第一难。如果好执行,怎么会有这种说法、法院内部有考核机制,作为当事人应当与法院积极配合,自己也积极想办法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而不是一味地责怪法院!知道对方有哪些财产、最关键的是要找到对方的财产线索,这些财产能不能执行。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财产在哪,还怎么执行?不要认为法院就是神通广大的,有时法院也无法发现对方的财产,执行不了的案件,恐怕永远也执行不了了。二、法院找各种借口说执行不了!  3,相关人员是要挨批的?  2,自己反而什么也不做?全指望法官替你去找,就在家等着,哪个手里不是一大堆案子,有事没事的就知道去找法院。如果是这样,这个案子也别想得到执行了,在什么地方,这怎么可能呢?你最起码要提供一些线索,让法院有路子去找呀。找到后,迅速采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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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可能是中止执行,也可能是终止执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无收入来源;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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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当着法官面假腾退(当场做了笔录,我将屋内水电切断)第三天被执行人撬门将物品搬回,从他处非法接入水电,我应该怎么办?这样的老赖没有法律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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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是被告,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先执行我,还是先执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个被告?会执行直系亲属名下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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