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认识明间借贷证明的没有

  咨询一下:明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我的情况如下:  我父亲于日突发脑溢血至2010年5月底医治无效死亡,在此期间父亲一直失语及没有其他反应。  在我父亲去世至日,本村有人凭一张5万人民币的银行转账凭证,对我及家人提起诉讼,要求我及家人返还银行凭证上的金额。(此条款是:2015年发布后来起诉,我怀疑他的动机不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第十七条,要求我及家人提供相应证据。(因父亲在世时,他做的事情我及家人都不清楚,根本提供不出,此十七条所说的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证明。)  法院告知:浙就意味着我及家人要败诉。。。  我作为个人很难理解:原因一,我父亲生前就是做工程的,所做工程不说很大,但也不是小打小闹那种。我自认为不会缺这个5万钱。  原因二,此人为什么不在我父亲去世后,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啥到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出来才来起诉。  原因三,我父亲去世都那么多年了,在我处理我父亲的遗留物品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此事情。(我父亲的笔记本上一般连很小的事情都会有记下来)  原因四,如果这样成立的话,我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有一天我转账借给别人5万元,我手上肯定留有银行转账凭证。若干天后他用现金方式还给了我。那是不是我也可以在几个月或马上凭我手人的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去起诉他,再次向他要钱呢。如果我起诉后他根据这个十七条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是不是意味着他就要败诉。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我对于此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不解及不服。。。  请问各位专业人士,能否给我提示及讲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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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潞之城 有人能帮我看看吗?
  请专业人士,帮我看看。谢谢。。。。。。
  大大们求解答。。。求帮助。。。。。
  求解解。。。。。
  确如你所说的话,本案的重点是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he
17:19:03  确如你所说的话,本案的重点是诉讼时效抗辩。  -------------------------  你好!据我了解如果是借条或者是借据有的话,才有时效。  银行的转账凭证在我父亲的这个案子中,也能追溯时效吗?  谢谢!!!
  @律师he
17:19:03  确如你所说的话,本案的重点是诉讼时效抗辩。  -------------------------  @其潞之城
18:10:12  你好!据我了解如果是借条或者是借据有的话,才有时效。  银行的转账凭证在我父亲的这个案子中,也能追溯时效吗?  谢谢!!!  -----------------------------  今天法院法官叫我去谈话:告之我的结果是这样的结果,我真的感觉好冤。
  求解答
  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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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理解与适用
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理解与适用
--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作者:张福山
发布时间:
&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理解与适用&--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景泰县人民法院&&& 张福山&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前提下予以认定,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利息约定不明不予支持。&一、案情简介2015年12月,被告张某某因生意经营困难向原告翟某某借款10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月利率3%。2016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0元利息。同年7月,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后被告再没有支付利息,借款本金也推诿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2016年3月偿还的12000元没有争议,均认为是利息。但对7月份的偿还款项出现争议,原告认为其中18000元为本金、12000元为利息。被告则认为全部为偿还的本金,并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也承认借款有利息,但利息多少记不清了。对该案借款利息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借款有利息,且在2016年3月,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000元,所以原告诉称利息口头约定月利率3%较为可信。被告明知约定的利息是多少,谎称记不清了,有逃避债务之嫌,有违诚信,故借款利息应按月利率3%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3月被告虽然支付原告利息12000元,并无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几个月的利息。如果是还款日(2016年3月)之前的利息,则推算出的月利率达4%(期限3个月),与原告主张的月利率3%不一致。经综合分析判断,该笔利息月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被告承认并已实际支付的12000元的利息应予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的请求,应按利息约定不明不予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二、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文义上理解,该条款指的是借贷纠纷发生时借款人尚未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对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但对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因利率发生争议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反之可以理解为,借款人按照约定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利息,并且支付利息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从借款本金、资金实际占用期间、已还款项以及已支付利息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被告已支付的12000元利息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2000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没有上诉。三、评析意见&&& 在《规定》出台之前,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的,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近年来,从全国范围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急剧增长、审判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991年的《意见》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在这个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应运而生,《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也不再适用。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尽管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只是预测。正如王明利在《法律解释学》前言中提到的“社会关系纷繁芜杂,尤其是当今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频繁和尖锐,立法者显然无法对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提供一一对应的调整规范”。《规定》也是如此,不可能对所有具体的借贷纠纷考虑周全。《规定》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延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存在利息且已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因利率发生争议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就是这种情况。笔者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就案件如何处理请教了同仁,却众说纷纭,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从网络上查阅也未发现与之相关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琪法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一文中,对口头约定利息分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前两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很好处理。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也没有问题。但是否还应有第四种情形,也就是本案遇到的这种情形,即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在借款人支付部分利息后,又对利率发生争议。这种情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法官又不能拒绝判案,只有通过法律解释解决这个案件了。笔者认真研究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可以用反面解释的方法解决这种情形。法学理论界对反面解释究竟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还是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存在争议。王利明称之为反面解释,归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梁慧星称之为反对解释,归属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但不管叫法怎样、归属如何,都属于法律解释学的范畴,原理是一样的。就是依照法律文本的正面意思推论出相反的结果,据此阐明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从《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文义上理解,应该指的是借贷纠纷发生时借款人尚未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对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但对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反面解释方法,反之可以理解为,借款人按照约定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利息,并且支付利息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从借款本金、资金实际占用期间、已还款项以及已支付利息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被告已支付的利息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2000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自然人之间借贷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通过借贷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不应成为牟取高额利益的手段。本案这样处理,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应该是适当的。广州“认房又认贷”开始落地 借款人需出具声明_网易新闻
广州“认房又认贷”开始落地 借款人需出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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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手法包括“银行主动查询”和“借款人声明”
三部委“认房又认贷”的二套房认定标准上周五公布后,广州的银行何时开始落实这一执行标准成为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
记者昨日从多家银行了解到,新政公布一周后,广州的多数银行目前仍未接到具体操作细则的通知,但已有包括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在内的银行开始落地实施“认房又认贷”,即二套房将按家庭实有住房数认定。
专家预计,如果严格落实“认房又认贷”和严格限制三套房贷的规定,将对房地产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银行要借款人出具声明
“我们现在开始执行认房又认贷了”,昨日,广州市场上,建设银行的一位个贷人员对本报记者透露,不过由于房管局的登记系统“尚不完善”,不能支持查询借款人实际拥有住房数量,“我们现在采取的是借款人自己出具声明的方式”,这位个贷人员说。
据悉,由于借款人担心在银行系统中留存下不良信用记录,在房管部门登记系统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要求借款人主动出具声明“具有不小的杀伤力”。
在另一个也开始执行新政的银行——交通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告诉记者,虽然现在该行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但已明确二套房按照“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执行,对于如何“认房”,交行采取的方式是“银行主动去房管局查询”,借贷人只要出具身份证明等个人资料即可。
该行还强调,由于现在还没有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在房管局查询会遇到哪些问题“尚不清楚”。
 仍缺乏统一操作细则
亿达按揭业务管理部副总监黄倩如也向本报记者证实,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已明确表态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但截至目前由于欠缺实质操作细则,“我还没有接到过一份实际操作的任务”,黄倩如说,据她了解,现在已有银行要求客户在申请房贷的时候提供房管局出具的“家庭资产持有情况证明”,但这份证明是由借款人还是银行前往房管局办理,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其他多数银行虽然回应目前还没有开始执行“认房又认贷”,但“相信细则很快就会公布,认房又认贷将成为各家银行的普遍操作准则”。而在此前,银行普遍在确定借款人拥有房屋数量的方式上采取“认贷不认房”。
 影响 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将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上日前挂出了《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国务院提出二套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成等措施的基础上,省政府进一步提出,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要严格限制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严格限制发放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购买住房贷款。
银行业人士分析认为,在二套房贷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以及三套房款被严格限制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将受到较大冲击。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消费者从银行获得房贷的时间已远超此前,“房贷发放缓慢直接影响到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
 宏观数据
  5月新增贷款回落近两成
与一季度高歌猛进的放贷相比,二季度信贷投放明显呈现快速回落的趋势。央行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6394亿元,同比少增275亿元,较4月7740亿元的新增规模环比回落近2成。
 新增贷款略高于预期
业兴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本报记者分析指出,与年初的25.98%相比,M2增速呈现平稳回落的趋势,对于消除通胀预期有良好的作用,不过M1依然处于高位,表明通胀风险没有完全消除。另外,4月M2与M1之间的“反剪刀差”扩大,但5月这一趋势没有持续,反而收窄至8.9个百分点,预计其还将面临趋势性收窄。
鲁政委指出,新增贷款的数量略高于市场预期的平均值6000亿元,不过按照目前的投放节奏来看,全年新增7.5万亿元的规模应该不会被突破,说明把握信贷投放节奏和速度的监管要求得到落实。
 信贷需求快速回落
5月票据融资继续增加至377亿元。鲁政委认为,从以往经验来看,票据融资呈现正增长一般都是经济增长放缓的信号,“从目前来看,应该是信贷需求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鲁政委说,“国家调控房地产和清理地方融资平台的动作都使得信贷需求快速回落”。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担心三季度信贷投放会出现大幅降低的情况,有可能出现贷款发放不出去的窘境。郭田勇建议银行“未雨绸缪”,挖掘新的信贷投放点。郭田勇判断,以“3:3:2:2”的投放比例来看,二季度新增贷款在2万亿元左右,6月新增额度将超过5000亿元。(作者 刘新宇)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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