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20万有借条无转账记录,没有转账记录,怎么胜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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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最高法判例:民间借贷,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也可胜诉!
选摘自微信公号“法客帝国(ID:EmpireLawyers)”,转载请注明
案件来源:姜功平与白世权、刘明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35号。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姜功平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称,白世权向其借款,其已于日通过建设银行向白世权转账450万元,请求判令白世权、刘明芳(系夫妻关系)连带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白世权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认为该笔转账系合作投资款,并非借款。并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人田耀凯于日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以及其与姜功平于日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主张。
西安市中院认为,白世权主张45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白世权偿还姜功平450万元及利息;刘明芳对上述债务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白世权、刘明芳不服西安市中院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姜功平的诉讼请求。陕西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世权不服陕西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白世权主张姜功平向其转账是支付合作投资款,并非借款。为此,白世权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人田耀凯于日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其与姜功平于日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关于证据一,即日三方所签《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是关于三方合作在特克斯县开发沙金矿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姜功平已按约完成出资300万元的义务,且双方均认可该300万元出资款与日双方所签《协议》中的450万元款项没有关系。因该协议与本案无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白世权的上述主张。
关于证据二,即日双方所签《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虽然个别条款中将450万元款项表述为“投资”款,但该表述与其他条款中“返还450万元”及“按月息2分计息”的表述相矛盾,且该450万元转款在前,而双方合作开发沙金矿在后,在姜功平不认可该45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的情况下,白世权应当继续举证,但其未再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故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白世权的上述主张。因此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具体到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二、当事人在诉讼前应认真研究举证策略,判断要列举的证据有利于己方还是对方。本案中被告白世权列举的日双方所签《协议》,不但不能证明张姜功支付的是投资款,反倒印证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利息。据此,被告白世权原本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其举出的上述协议载明了双方约定的利息,故法院据此判决其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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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是实际存在并发生的是可以胜诉的。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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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律师回答
你好,如果有真实的债权关系,是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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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的,具体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你有其他证据(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这笔转账是借贷关系吗?
短信需要本人登记证明,微信号码注册的也一样
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据
去补证据先。
你好,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希望可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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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仅有借据但无支付凭证能否胜诉|附最高法院8个相关判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阅读提示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如下裁判规则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应承担偿还义务。案情简介一、2010年4月,朱凌云为王永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永刚现金250万。&二、王永刚向泰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朱凌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朱凌云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认可收到了250万元,但朱凌云向法院提交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欲证明其已偿还借款。朱凌云已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愿将16.4万元从本金中扣除。&三、泰安中院认为,除王永刚认可的5万元外,朱凌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判决朱凌云偿还王永刚借款228.6万元及利息。&四、朱凌云不服泰安中院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朱凌云不服山东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败诉原因本案出借人王永刚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借款人朱凌云对借条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主张已偿还全部借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认为朱凌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判决朱凌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朱凌云因此败诉。&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朱凌云的欠款数额问题,因朱凌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偿还了王永刚的250万元借款,其提交的对账单、(2012)泰民一初字第6号一案中日原审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及(2012)鲁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亦不能证实对本案250万元的借款已作出了处理。因此,朱凌云关于250万元的借款已全部偿还王永刚的主张不能成立。”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树立保全证据的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借贷关系不成立;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关于涉案借条的证明效力问题。朱凌云、王永刚均是各自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本案中,王永刚主张朱凌云借款250万元,提交了朱凌云出具的一份借条,借条对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有着明确约定,且朱凌云在一、二审中均认可该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王永刚虽未提供向朱凌云打款的证据,但在原审中,朱凌云认可借款是累计形成的,是其和王永刚之间多笔借款累计计算后打的总条,并且认可收到了250万元。故此,朱凌云在二审中关于王永刚未实际付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主张,是其对自认的反悔,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朱凌云的欠款数额问题,因朱凌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偿还了王永刚的250万元借款,其提交的对账单、(2012)泰民一初字第6号一案中日原审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及(2012)鲁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亦不能证实对本案250万元的借款已作出了处理。因此,朱凌云关于250万元的借款已全部偿还王永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一审期间,因王永刚自愿将16.4万元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故一、二审判决朱凌云应偿还王永刚228.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案件来源王永刚与朱凌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19号]。延伸阅读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11个相关判例。&一、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案例一:徐伟与朱骞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22号]认为,“徐伟与朱骞晟之间的账目往来情况并不足以明确双方借款与还款的对应关系,但朱骞晟先后四次确认欠款金额的借款凭证,均是徐伟与朱骞晟双方对之前债权债务清算之后确认的结果,且并无证据证明徐伟与朱骞晟在清算之后再有资金往来发生,因此对该四份借款凭证载明的欠款金额应予确认。林州建总公司虽抗辩欠款已部分清偿,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所主张的还款均发生在徐伟与朱骞晟清算之前,其抗辩理由也与其先后两次承诺为朱骞晟513万元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朱骞晟反复确认债务金额的行为相矛盾,因此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案例二:靳菲与张关生、张省事与包头市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伊琦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2号]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中张关生、张省事虽然提交银行转款凭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但靳菲、瑞信担保公司、刘伊琦也提出了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回应,证明2010年所借款项已经还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借款方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靳菲等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通过转款偿还2010年所借款项后,张关生、张省事仍应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被告未作出合理说明,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案例三:叶剑森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正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15号]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叶剑森提交了六张借条、渝康公司编制的索赔表、项目部向叶剑森借款对账单以及周正贵、邓建勇、彭红签字的利息结算清单等主要证据。……二审庭审中,周正贵、邓建勇、彭红均认可借款使用在项目工地上。邓建勇还陈述,借条记载的723万元实际是欠彭红的投资款,但后来通过合作中的各种资金往来已经还清了。渝康建设公司对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观点前后不一,在一审答辩状中全盘否认借款事实,后又认可收到340万元但已经当日返还。其主张彭红和叶剑森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渝康建设公司还主张叶剑森没有出借款项的能力,但其在一审、二审中,对叶剑森提交的证明自己有借款能力的证据,均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渝康建设公司关于叶剑森没有出借款项能力的理由,亦应认定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并无不当。渝康建设公司关于借款未实际发生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四:孙大海与穆棱市大兴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151号]认为,“大兴公司申请再审称孙大海不具备出借能力,其主张涉案借款为现金给付也不符合常理,大兴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大兴公司不仅先后为孙大海出具了七份《借据》、《借条》、《欠据》,还于日、日为孙大海出具了关于涉案借款利息的《欠据》,孙大海也提供了从刘树军处借款500万元用于支付涉案借款的证言。大兴公司仅以其对孙大海出借能力的质疑不能否定其多次出具的《借据》、《借条》、《欠据》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案例五:王永华、厉明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26号]认为,“原判决认定的案涉借款数额并无不当。王永华虽主张案涉60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系双方对原69.8万元借据结算后重新书写形成。如其主张属实,按照常理,其应在出具该60万元借据的同时收回69.8万元借据,或者在该60万元借据中注明原69.8万元借据作废。现两张借据并存,王永华在原审庭审及本院询问中对其在借据上签字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虽陈述该60万元借款并未真实发生,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王永华作为从事商业经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晓出具借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基于前述事实以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案涉借款数额,并无不当,王永华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案例六:何洪飞与叶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76号]认为,“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何洪飞为证明其以现金方式向叶烨支付了140余万元借款,向法庭提交了叶烨出具的借条和收条多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何洪飞与叶烨双方存在以汇款方式支付借款的交易习惯、上述借条和收条的内容与已经查明的汇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不符、不能真实反映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以及何洪飞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何洪飞自己的陈述存在明显出入等事实,一、二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在叶烨不予认可情况下,何洪飞仅以借条和收条不足以证明其以现金方式向叶烨实际支付了借款140余万元,有相关依据。一、二审判决未支持何洪飞请求叶烨偿还现金借款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何洪飞关于一、二审判决对叶烨出具的欠条不予确认有误以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案例七:熊跃文、黄双辉与熊明水、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66号]认为,“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借款均系自2006年起至2010年期间形成,再审申请人多次从被申请人处借款,每次均出具了借条。本案有证据表明,争议款项2000万元是由多笔借款组成。此外,2011年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仍然存在业务往来,亦是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再审申请人虽然对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条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曾经担任兆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向他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以‘大宗的货币交易一般均是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以及争议款项没有实际支付为由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综合当事人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相关交付凭证、支付能力等方面证据,认定本案所涉2000万元的借款发生、构成的事实并无不当。”&案例八:梁美芳与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363号]认为,“梁美芳主张曾给沪泰公司借款314.5750万元。一审判决已经说明,该笔款项仅有收据,没有交付资金的证明,而梁美芳在沪泰公司的身份特殊,梁美芳自沪泰公司成立至日退股之前一直为沪泰公司股东,同时,梁美芳自公司设立之初即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享有管理使用公司公章及财务章的权限。而有些收据为连号,同时存在后发生的费用反而收据号码在前的现象。有些收据上仅盖有沪泰公司财务章,无任何经办人签字。鉴于上述情况,一审认为在没有资金往来证明的情况下,梁美芳提交的收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认定并无不当。”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186-(唐青林律师)185-(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阅读提示(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 单位名称 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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