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预约单没网签合同查询呢,现不想要了,可以退款吗

签了合同再反悔,这就是下场签了合同再反悔,这就是下场经济盘棋百家号经 典 案 例2002年7月,原告仲某与被告金轩公司签订《某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意向金2000元,原告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购买权,被告负责在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并明确预购面积与均价。认购原告未按期认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意向金无息退还。如果原告按期认购,意向金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仲某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2002年11月后被告陆续取得相关许可证,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后期房价大幅上涨,双方交涉,被告对认购意向书中确定的价格不予认可,并且称商铺已经销售一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遂诉诸法院。法 院 判 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认购意向书,被告返还2000元意向金,并赔偿损失10000元。二审将赔偿损失增加至150000元。法 律 规 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本案是一个比较早的公报案例,一般认为,公报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在裁判中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2、本案中,两审法院均确认该认购意向书的实质是一份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以签订预约合同的形式认购商品房可分为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认购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的认购,前者称为内部认购,后者称为外部认购,实践中两种形式均存在。其中,对于外部认购当前均无争议,对于内部认购,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但是由于本案中签订预约合同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双方约定房产商履行预约的条件之一,认购书应当仍然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在本案中,认购意向书合法有效,法院也持此观点。3、违反预约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上有一种说法称为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承担的责任。本案中认购书实为预约合同,被告是违反了预约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履行利益,而不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113条,原告首先丧失了优先认购权,其次原告因为对订立正式合同有合理期待,从而放弃了在近似地段以近似价格购买相近条件房屋的机会,应当认定其存在财产上的损失,法院最终酌定赔偿十五万元是相对合理的判决。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经济盘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世界就像一个盘子,经济就像一盘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与买方只签了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能违约吗??_百度知道
我与买方只签了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能违约吗??
因为有房地产收购拆迁原因,我现想违约,但2万元定金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出具了代收款收据给我。合同上的房产地址与房产证相同,但与实际房号不相符,合同上其它违约责任上要求违约方支付房产总价款5%,另佣金超出合同的20%比例,请问合同是否有效?违约方是...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需要本身签的合同就不是合法的,房号都不对要别人怎么买啊。你大胆的去要别人把钱还你就可以了,还可以追究中介的过失,他们帮你把合同都写错了。
采纳率:25%
看清楚是 签的买卖的协议还是合同 如果是合同的话 不好办是买卖协议的话 问题不怎么大 定金怎么在中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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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与附停止条件合同一样吗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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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预约合同是什么?“对未来订立一定内容契约之约定,称之为契约。”《墨西哥民法典》规定:人们可以用合同方式承担于将来订立一个合同的义务,缔结合同的允诺或者其他预备协议,可以是单方的或双方的。《秘鲁民法典》规定:通过将订立合同的协议,当事人使自己承担在将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义务。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购买不动产的收据、原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谈判纪要等。“预约,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及效力,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迳依预订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非不得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拟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因此即认定买卖本约已成立”。二、预约合同有什么特点?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第一,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的特征,对于预约尤其地明显和重要。第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第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第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第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对预约合同的内容应有哪些要求呢?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尚未成熟,在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时,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条款。“预约为订立本约而存在,其详备程度总的来说不如本约,但仍应满足基本的确定性要求。换言之,预约应具备合乎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法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若此种买卖预约之标的物为已将分块出售的地产时,则对该预约的承诺及本约,以支付部分价金并占有该动产而成立。订立本约的日期,即使是事后补订的,也应是交付第一部分价金之日。由此可见,一般买卖预约是对除标的物、价金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合意;不动产买卖预约则要求更高的确定性,不仅标的物、价金、其他事项需要应予约定,而且要求有条件的占有该不动产并支付部分价金,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特定多数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秘鲁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的协议,应包含确定性合同的基本要素,选择性合同应包含确定性合同的全部要素和条件。《智利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的允诺预产生债务,则必须满足四项条件,即依书面造成,本约非法律上可宣告无效,允诺包含能确定本约订立的时间的条件或期限,允诺已对本约进行详细约定而仅缺乏使本约完成的物之让渡行为或法定形式。上述规定表明,许多国家法律对预约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但规定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三、预约合同与附停止条件合同一样吗?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相同。有法国学者认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是典型的预约合同。《日本民法典》第556条规定:买卖一方的预约,自他方表示完结买卖的意思时起,发生买卖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和附停止条件合同,分别是依不同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的结果,前者对应于本约,而后者对应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多标准分类,逻辑上势必会造成不同分类结果的交叉和重合。且若当事人愿意让某个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成为预约,则应从其约定;而若附停止条件合同只规定了大部分条款,且因合同实质上往往只是当事人就有限要点达成的合意,明示或默示的谈判义务在交易之中无处不有,故理性更应将附停止条件合同视为预约。于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就成为我国民法中预约的一个典型实例(引自昊颂明文中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可以从两个方面区分:其一、在附停止条件合同,停止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不确定;在预约,由其效力决定,除非有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其二、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当事人即直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预约,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预约生效时,当事人不是直接进人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阶段,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签订本约”。“买卖预约与附停止条件之买卖契约有别。当事人两造所订预约证书内容,如就买卖标的物及其价金(以不动产债权额抵充)两造均以互相同意,依民法(指台湾民法,作者注)第345条第2项之规定,其契约即属已经成立,只因当时有效之农地管理令限制,故不得不附有被上诉人申请当局许可让渡时或将法律修正无需申请许可时之停止条件,如条件成就即可迳行移转所有权登记,无庸另行正式买卖契约,因之该预约证书乃不动产质权设定及附条件土地买卖之联合契约,……亦非约定将来订立土地买卖契约之买卖预约可比”。作者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单独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等到签订本约的条件具备时再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可预见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条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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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契约可分为本约和预约。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是本约,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为预约。一般认为:第一,预约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虽然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为订立本约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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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的买卖与借贷中,我们都要签订合同,这是双方互相约定达成的一种契约,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有时会签订预约合同,那么什么是预约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呢?华律网小编将带您在文中解读。一、预约合同概念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完善。二、成立与效力如前所述,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本约)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斟酌: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本合同为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对此,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为理由,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时,预约不必与本约采取同样方式。立法上如中国《民法典》第404条之一规定,预约合同适用本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当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规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应延伸适用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除外。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仅限于本合同,则预约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响;如当事人约定本合同的形式扩及于预约合同,则从当事人的约定。预约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债的效力?根据各国立法例,无论是作为一般条款的预约合同,还是作为个别契约的预约合同,事实上都赋予了契约的效力。例如,1977年3月,在马来西亚商人诉三井公司(mitsui&co.)一案中,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依照民法典对买卖预约的规定,认定了当事人间股份转让预约合同的效力,承认了预约义务的合法性,因此,判令被告因未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而向原告赔偿。因此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大家应该注意: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二是当事人的约定,这两种情况须斟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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