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同工,这次农村土地确权权可以拿到土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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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何种情形下可以继承——规则篇。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法院应予支持的适用范围亦受限为林地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法院认为,现梁××夫妻都已去世,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本文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形式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作一深入研究,以便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法律制度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实际运行。
继承人能否继承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农户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而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死者生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其他人继续承包。当然,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消亡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自然消亡,耕地由发包方收回。因此,就你所述的情况而言,该农户夫妇俩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亡,耕地应由你所在的村委会收回,他们的两个女儿无权继续承包。
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能否取得安置补助费 09:49:27 来源: 中国土地 作者: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期内迁出集体落户小城镇的,发生土地征收时难以取得安置补助费如果迁出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流转了承包的土地,那自不发生是否取得安置补偿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然而,那些抛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是占有土地,而不使用该承包地,这与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目的相违背。物权法第128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并规定了流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未规定流转的最短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这两条可以得出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土地确权登记14问。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当事人不在家里,就有村委去办理土地确权的事宜,事后大家不了解到底确权没有,没有确权是否可以再次确权,或者不想确权的情况等等,遇到这些怎么处理呢?10、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在当地,有时会为了种植方便,农户之间会出现互换土地、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的情况,对于这些,如果承包权双方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而且,只要还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一般就是村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在土地上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据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情况各省不平衡,一般为农户的7%左右,高的达10%~30%,低的一般不到5%.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适用全程指引。在此情形下,不能仅以土地账册已转至实际耕种人名下并直接向实际耕种人收取土地相关费用,就当然推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让,而应该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证明规则,加重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方的证明责任,在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委托代耕(或转包)关系,而非转让。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但考虑到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存在对土地利用价值的浪费,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浪费,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未规定予以支持,并规定了对第三人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承包方作为该投入的利益获得者,须予以补偿的原则,从而平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二) ( 12:35:14)转载▼。【释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1、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发包方的具体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属物权性质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互换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原承包地的经营权,对新换的承包地取得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裁判依据与实务要点。34.凡是强迫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均无效,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取得该土地的第三人与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9.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流转行为无效,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明确和注意的问题论文提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涵义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正确及时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
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的,承包人只能基于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主张权利,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视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了,一分为二,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按照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如果想承包农村土地,应该了解哪些相关知识呢?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表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总结创立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其法律属性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他物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权。《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五种情形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件等。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是以农户为单位经营,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数量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强调的是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不论年长年幼,不论男女,都有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第三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并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针对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本款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七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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