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二审稿要几审才能实施

证券法二审:大改变为稳步小改 剑指野蛮资本_凤凰财经
证券法二审:大改变为稳步小改 剑指野蛮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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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披露之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教授非常兴奋,看到自己强烈呼吁的修改意见,终于即将变成法律条文。&关键是限制表决权这一条,是重大的变化。&傅穹对时代周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披露之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教授非常兴奋,看到自己强烈呼吁的修改意见,终于即将变成法律条文。&关键是限制表决权这一条,是重大的变化。&傅穹对时代周报记者说,&最终我们选择了按照东亚的习惯,违规增持不给表决权。&据新华社消息,4月24日下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亮点包括:注册制暂不做规定;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明确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这显示了立法者的态度,说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是你用资金肆意掠夺的收割场,不是你发横财的地方;中国的资本市场,应该服务实体经济。&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立法者的态度傅穹教授是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8年,其会长郭峰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学会的其他成员还包括有: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国务院法制办金融司司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证券公司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长、全国各著名高校法学院教授等。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参与证券立法的研究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对策与建议。根据立法流程,研究会的成员们,自由对每个条款提出意见,研究会提交给有关部门,另外,全国人大在立法工作过程中,也会在各地开展调研,在座谈会上也可以提出意见,并被记录下来。在傅穹的印象中,2016年底的某次论坛是他提出意见最激烈的一次。此前,他一般会通过座谈总结上报修改意见,但那一次,他撰写了论文,并做了题目为&敌意收购的法律变革:资本挟持治理?&的主题演讲。&核心问题是,如果野蛮人违规增持,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是否能有表决权,凭借股权优势改组公司董事会?&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2016年正是对于野蛮人举牌收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时期。例如,此前,前海人寿从二级市场突击入股南玻A,成为第一大股东后,与原管理层在话语权上产生争夺和纠纷,使得南玻A高管集体辞职。另一个例子是,深圳上市公司康达尔被京基集团举牌,眼看第一大股东地位不保。当时,康达尔原股东起诉京基集团,指责其&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并延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为,一旦京基集团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原股东有可能被驱逐出董事会。但另一方面,京基集团则起诉康达尔,认为康达尔侵害了京基集团的股东权利。&按照美国的证券法,如果违规增持,认缴很少的罚款就可以,但依然有表决权;但如果按照韩国、中国台湾等东亚地区的证券法,一旦违规就丧失表决权。&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道。&这种情况没有先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也很难把握究竟应该怎么判,民众也不知道应该同情哪一方?截至目前,康达尔还依然纠缠在这个诉讼当中。&深圳前海一家中型私募基金的陈经理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在论文中,傅穹教授尖锐地指出,中国的证券法修改,不应该学习美国,而应该学习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增加对违规者的惩罚。&中国目前的情况,类似美国50年前金融大鳄侵蚀实体经济,现在美国证券法的条文是当时确定的,而韩国的证券法是2015年修改的,中国台湾是2016年修改的。&傅穹教授说道。&论文发表时是非常小众的观点,冒天下之大不韪。&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当时很多诉讼的判决、很多人都认为不应该对表决权加以限制。但看到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傅穹教授很欣慰,除了对表决权的明确态度,二审稿中还明确,规定野蛮人买入股票的卖出时限,必须是一年半。&某些资金,拿着人民的钱,去占据上市公司董事会,驱逐企业家,对社会来说,不是财富的增量,而是倒退。&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根据二审稿: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增持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为18个月。另外,还规定,要求投资者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大改变为稳步小改日,安建作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即所谓的&常委会二审&。这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安建的身份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下设十几个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常委会一审&是在日,吴晓灵作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当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吴晓灵的身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虽然仅仅时隔两年,但似乎却已经沧海桑田。上证指数由当时的4000点上涨突破5100点,历经股灾、熔断,从中信证券牵头救市,到其多名高管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带走,从保险公司扩大股票投资比例抄底,到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落马、前海人寿姚振华因万科股权争夺被处罚,许多瞬间让人印象深刻。在人大财经委吴晓灵作汇报的一审稿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修订草案中列入了16章338条,其中新增了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在由人大法律委安建作汇报的二审稿中,则指出&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暂不做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是不同专业背景,法律界的人是思维保守,经济界的人思维激进,法律界的考虑是怎样让法律本身与社会环境相适应,是否合适,经济界人士考虑的是怎样用司法创新。&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曹兴权教授也是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此前是大改,现在是小改,多次推进。&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中国《证券法》从1992年开始起草,于1998年获得人大审议通过,实施8年左右之后,日,历经2年多时间修改的新版的《证券法》开始施行,2014年前后,再次开始修改,但是,在2015年4月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由于经历股灾等变化,2016年修法计划不断&延期&。终于在2017年4月,进入二审。4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人民日报》报道,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主要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所暴露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认为延缓注册制是合理的安排,当前的市场还没有准备好注册制。&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搞注册制,发行股票、证券的质量高低,交给市场去判断,那么,在这个判断的过程中,国家是否介入?介入和管理应该达到怎样的程度?&如果注册制,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信息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提交相应信息,但是,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要求信息披露?标准是应该高一些还是低一些?我们还没有做好准备。&曹兴权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最直接的问题是,如果搞注册制,那么要求把IPO审查从证监会下放到交易所,那么,一下子多出成百上千家的IPO申请,交易所有能力承担起这个工作么?&&需要考虑中国国情,目前国内证券市场,违规成本低,各种保护措施都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之前,我认为不宜盲目引入注册制。&傅穹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审批放权监管扩权&早期版本的证券法,以把市场做大为出发点,现在资本市场已经做大了,证券法考虑的是:一切以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曹兴权教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不同时期的市场面临的问题不同,现在以保护投资者为出发点,意味着当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机构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时候,一定优先考虑投资人;当大投资者和小投资者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一定优先保护散户。根据本次二审稿:设专章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同时,设专章规范信息披露,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信息披露方式,强化责任和要求。曹兴权教授记得,对证券法修订,他此前提出的意见是:应该显著降低中小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门槛。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办法,起诉人要有举证责任,但对于中小散户,明知道对方是市场操纵,但怎么能有办法举证呢?应该降低举证门槛,把举证责任交给被起诉人。对于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人,要让他们承担责任。曹兴权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被赋予更大的权限,根据二审稿: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加大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等。&证监会的权力,在证券发行方面、在对行业业务审批方面,是在缩小的;但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是在增加的。&曹兴权说道。曹兴权还对时代周报记者称:&一行三会统一监管,估计配套措施也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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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紧锣密鼓:注册制革后IPO还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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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对于“中国式注册制”的审核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目前仍在讨论。寇聪 澎湃资料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今年12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接近修改起草小组人士透露,《证券法》的修改稿将在今年年底进行“一审”,计划争取明年6月份过“三审”。此前的今年5月,证券法修订起草小组已将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        根据中国的立法程序,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才能最后获得通过。        此次《证券法》修订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IPO(首次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引入、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旨在尽量淡化监管裹挟的空间。不过,对于“中国式注册制”的审核人,目前仍在讨论——“证监会还是交易所?或者是新成立第三方独立的审核机构?”一参与新法修订的专业人士说道。        《证券法》上次修订已是9年前。 “一审”前的攻坚战        据了解,为《证券法》修订,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一个协调机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为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注册制改革。除此以外,证监会系统内也搞了个领导小组。由姚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2013年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提出了要搞股票注册制。        “注册制,作为一个具体问题,怎么会提得那么高?因为它是一个动一发而牵全身的事。”一参与新法修订的监管层人士说道。        据介绍,今年5月份,新《证券法》的具体修改稿移至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打响“一审”前的最后攻坚战。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门成立的修改起草小组,经起草小组的全体会议进行修改和论证后,正式递交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程序。        一般来讲,“一审”和“二审”的过渡期间,新法草案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递交人大财经委之前,已经前前后后修改了好几稿。”上述人士称,现在人大财经委修改起草小组具体人员组成也还是以证监会为主。“现在每周仍要召集小组成员召开数次讨论会。”        中国的《证券法》自1998年初立,至2005年修订并推出了现行的《证券法》。现行法的修改从启动到完成立法程序一共历时2年零3个月。“此次《证券法》修订调动的各方面专家、人手范围更广,预计推出速度会快于前次。现在的时间表是争取能在明年年中进行 三审 。”注册制改革后: IPO还要“审”        新《证券法》中最受关注的焦点,当属注册制改革。“注册制必须成行,这是最主要的目标。难点是要在新法中,对注册制进行清晰、完整的阐述,并且至少要管五年。”上述监管机构人士说道,“中国从来没有实行过注册制,所以证监会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证。论证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问题上——要不要审?谁来审?怎么审?”        据悉,证监会和交易所最近几乎把境外的交易所请了个遍,来讲课。讲什么是注册制,是怎么做的。包括中国台湾的、中国香港的以及新加坡、德国、美国等等。通过证监会视频会议系统,做了证券全系统内的讲课。“后来交易所觉得还不过瘾,接着把海外专家请过来,到交易所继续讲。”        研究注册制改革,近期起草小组的大量工作就是研究国外的注册制是什么内容,都是怎么搞的;另一方面,要形成注册制的系列报告和方案。国外注册制的历史、内容是什么、法律基础、审核程序、注册制和中介机构关系是怎样的,“这是上两个月证监会内部的课题。需要做汇报,形成研究报告后还要报国务院。”        首先,要不要审。“前年,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证监会发行部说了句 IPO不审行不行 ,媒体炒得很多,说以后IPO不审了。其实他说的是 要不要审 。”该人士表示,“可以肯定的是,注册制必须要审。”        但是,新法会将“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分离,打破现有的相关联的格局。        对此,新法将证券的注册和发行分开立法;而上市交易则细分成上市交易(场内)、挂牌交易(新三板)和证券公司的柜台买卖交易(OTC)三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采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准则。        “证券的注册是市场的准入性,不注册就进不了市场。而证券的发行,是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两个概念。”上述人士指出,证券的注册,是公权力或类似于公权力,即有权机关(如是证监会,那就是公权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来审;若是交易所,那么就不是行政机关,则是类公权力)。证券的发行则不是公权力关系,是司法中的市场关系,是法律中的合同和契约关系。注册行为和上市的行为也有区别。注册是政府行为,上市是类公权行为。        审核的理由,有三大原因——发行上市涉及到公众利益,所以法律要严;发行上市利益关系巨大,利益冲突也巨大,利益冲动也巨大;融资方和投资方利益关系巨大,如果不来管会乱;尤其是在力量不太均衡的情况下,要从公正的角度,保护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谁来审: 证监会还是交易所?        那么中国这次的注册制改革,其审核权究竟会放在交易所还是证监会?目前市场上对此仍有不同意见。而非常有意思的是,支持交易所对IPO进行审核的声音还不少。        证监会审核是美国模式。交易所为主,是香港模式,为双档存档制,香港证监会有否决权。第三种是台湾模式,其中IPO的审核,在台湾交易所,再融资是在台湾期管局。        据悉,新《证券法》修订的第一稿中,已经写入了“股票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由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但此后一稿中则对此进行了修改,变成了“由注册机构来注册”。由此,在法律层面上回避了审核机构这个问题。        因此,亦有专家建议称,可以成立个第三方注册中心。“各方出资,对这个注册中心进行持股,由第三方来对IPO进行审核。”一名参与修法专业人士说道。        但这还是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第三方注册中心由谁来监管。        由证监会审核,利弊各现。有利的地方在于,证监会的权威性要高于交易所,正部级单位的权力也更大;在施行了若干年的IPO审核后,证监会对IPO审核已有丰富的积累,无论是失败还是好的经验都已经很丰富了。        由交易所审核,也是利弊各现,且与证监会恰好形成了互补。比如,交易所离市场化比证监会更近一点,按照十八大的精神“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交易所的定位显然更清晰;另外,交易所的审核资源比证监会更丰富,因非公务员配置,包括人员配置、人才的引入等,交易所更为方便。        但权威性不够,也是桎梏交易所实施IPO审核的要隘。有投行人士称,“以前证监会审IPO时,省长、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市长都来等部委级官员,等在门口、去打招呼的不在少数。发审处的处长权力是很大的。”        然而,交易所一把手的级别不过是副部级。上述人士称,“到时候能不能顶得住压力,这个问题很难。”所以必须要相关配套制度跟上。 “证券”定义扩围: 监管边界的定夺         参与修订的财务界人士表示,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幅度非常之大,对很多基础性定义和内容都作出了重新解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此前表示,以往的证券法修改,重视参与证券活动的机构行为的规范,而对于金融功能的考虑略显不足。而此次新《证券法》将强调“融资功能”立法、强化证券参与主体的行为监管,并进一步强化规范市场秩序。        首先,新法将改变现行法中以证券发行上市为核心的框架。将包括“新三板”、OTC等在内的场外市场纳入核心监管体系。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中,投资者将会被分层,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准入体系。“传统的股票市场,投资者准入门槛最低,与现行不会有太大变化。”该人士说道。同时,在各层次市场中,还会再进行二级、三级分层,针对不同的投资者。        其次,新《证券法》重新打破现有的“证券”定义,尽可能地扩大证券范围,将证券私募等为多种融资需求的交易品种纳入法律。        吴晓灵在6月29日一公开场合上就曾表示,新《证券法》要给各种金融创新产品提供法律依据。由此,证券的定义必须扩展。而扩展将遵循以下思路:“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同时,由于证券种类非常多,一些虽属证券范围的特殊品种,将来也会有特殊法来规制它,如证券投资基金法。        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范围概括出六大类: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证券、基金、政府债券,以及上述证券的衍生品。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法中给出的兜底条款——“国务院认定的证券”。但从2005年至今的9年时间内,国务院并未提出过对任何证券的认定。        “现在比较纠葛的是,证券的定义会被扩大到什么程度。”上述人士说道。        囿于当下一行三会的监管分立体制,相当部分的金融业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传统业务中,债券监管就因为长期分立,而出现了债市流通不畅、沟通成本过高、监管套利的问题。在新金融业务中,如众筹监管,现时仍处于多头监管状态;而私募的监管,也在去年年中刚确定了由证监会统一监管,此前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        另外,在“证券”定义扩围的前提下,注册制也将不再仅适用于股票,包括其他新增证券品种也将被适用。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紧锣密鼓:注册制革后IPO还要“审”)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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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证券法二审分组审议: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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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26日下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聚焦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求所急需的内容,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做了较好的修改,相关制度设计比较合理,内容体系安排繁简适当,为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与会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主要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所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与会人员结合对国务院关于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的审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目前,证监会正在按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积极开展注册制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通过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严厉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等,为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草案二审稿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就草案相关内容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作出了安排,并明确提出国务院应当按照上述授权决定的要求,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体现了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相关安排是合适的。
  与会人员提出,证券法的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将这部法律修改好,使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证券市场发展规律,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让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意义十分重大。这几年,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暴露了许多问题,如何针对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应当进一步认真研究;同时,如何进一步加深对证券市场的规律性认识,预防新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也要引起重视。建议二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实事求是,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对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切实做好证券市场的顶层设计。
责任编辑:
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证券法草案20日起一审 修订有望年内完成
证券时报网()04月20日讯
4月20日起至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一项议题就是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至此,《证券法》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从已经透出的《证券法》修订思路看,构建适宜资本市场新生态形成的法律环境将是本次修订的主旨。
据证券日报20日消息,对于《证券法》修订的思路,最权威的解释来自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他表示,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放松管制、鼓励创业创新,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本次修订的三个主要思路。
据尹中卿透露,与前四次修订相比,这次是全面修订。修订草案新增了100多条内容,修改了100多条内容,删除了20多条内容。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完成一审程序后,将尽快进入二审、三审程序。如果顺利的话,证券法修订有望在今年完成,明年即可颁布实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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