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30年的老房子能贷款吗被别人卖掉,起诉能判决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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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别人很多的钱,还不上。别人起诉我了。我就一套房子,法院能拍卖吗?
我欠别人很多的钱,还不上。别人起诉我了。我就一套房子,法院能拍卖吗?
河北 - 沧州
目前的法律是允许拍卖唯一住房的,但有条件。
1条律师回答
应该是不能,得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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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可以与我联系。
如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是家庭或者夫妻债务,那么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冻结家人或妻子的存款,如果是个人的,应该不能冻结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
第二次再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决离婚的。
你应设法查找被执行下落后通知法院。
还没有交钱立案。。。
这个问题与前面一个问题一样,已经做了详细回答,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第一次判诀生效6个月后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判诀离婚;两个子女可要求抚养一个;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过错在男方,女方不但不应支付任何费用给男方,还可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抚慰金;如被打轻伤以上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福建这边有的法院要求被告是当地户籍的才受理。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即使找不到这个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或者只知道一些外号等别称,那是无法立案的。
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当然,由于公告期要两个月,所以,这样情况下案子需要
你好,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即使找不到这个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或者只知道一些外号等别称,那是无法立案的。
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当然,由于公告期要两个月,所以,这样情况下案子需要的时间会长一些。
再次,判决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财产,可以直接由法院执行。
同时,你要注意诉讼时效,过了诉讼失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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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刚刚卖。别人起诉我的话。房子还会被冻结吗?
房子刚刚卖。别人起诉我的话。房子还会被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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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给人过户,有可能被冻结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办理了过户手续吗?你们之间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吗?具体情况欢迎来电详询,以便更好帮助到你。
你好,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并且房屋买卖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的情形,是不会被冻结的
你好,你是欠别人欠款吗?如是恶意逃债是有可能的。房子已经过户了吗?了解清楚细节有利于律师帮你解答,欢迎通过一对一或来电方式做进一步沟通。
你好,是遇到什么纠纷了呢,对方已经起诉了吗,
你好,过户之后就不会被冻结,具体什么纠纷?如果是因为你不还钱的话你卖房的行为可能无效,来电详谈
你好,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是不会被冻结的。
你好,如果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并且对方是善意第三人房子是不会被冻结的。
你好,是什么原因别人起诉你呢?建议您先来电告诉我详情,我会为您制定更符合案情的方案。
您好,已经过户了吗?
第1-10条,共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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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房屋的价格就像第二天的天气,向来都没个准儿,今天七千,第二天可能就一万了,所以不少卖家往往还没把手续办完就后悔卖房了,后果如何呢?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签了后房价上涨,不卖了行吗?
日,南京周女士与买家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卖主)将其名下位于鼓楼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买主),总价款为370万元。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买家向周女士支付录入定金5万元,并于10月18日前再追加定金5万元。10月19日,买家又向周女士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
然而,当买家依约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后,周女士反悔,要求对方至少加价10万元才肯卖房,理由是房价上涨。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判决,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买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被告负担。
那么,房子卖了之后究竟还能反悔吗?
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不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编辑:申久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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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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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认为,被查封的房屋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院不能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认为,判决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对不确定事项作出判决将影响判决的执行力。房屋现处于被查封状态,其最终的权利归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另外,法院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如果真的得以执行,将被查封的房屋(本案买房人申请查封的除外)强制过户给本案的买房人,则卖房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会受到巨大的损害。不利于公平地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不会判决过户被查封的房屋。如果买房人起诉卖房人履行过户手续,则买房人一般是要败诉的。&但是,我们也要反思,如果卖房人利用被查封的房子不能过户这个“漏洞”,恶意地通过一个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请其“债权人”查封了案涉房屋。这岂不是严重侵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尤其是在现在房价如此高的背景下,对买房人利益的损害时非常大的。&在买房人提出诉请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判决卖房人偿还某某查封所涉金钱债务,解除查封呢?理论上,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也是适用强制执行的。只要卖房人将其另案债务偿还了,查封自然也就可以解除了。没有了查封,买房人要求过户的障碍也就不存在了。但是,这里面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另案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金额是多少之类的问题只有在另案中判决。如果在此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做了相关的判决,则势必对另案的判决带来影响或障碍,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即便另案是金钱债务也不宜在此案中做出涉及另案的判决。当然,如果房子被查封是由于存在权属争议等非金钱债务,则更加不适于强制履行了,也不适于判决卖房人履行另案的债务以解除查封了。&因此,司法实践中驳回买房人要求过户的诉请是合理的。&另外,如果另案的查封是因为一个金钱债务且买房人愿意替卖房人偿还此债务,卖房人是否有权拒绝?一般认为卖房人无权拒绝。并且买房人可以以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向卖房人追偿。但是,这会有一个问题,即侵害了卖房人的某些权利(如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的权利)。比较稳妥的方式是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另案金钱债权转让给买房人,这样卖房人对另案债权人的抗辩即可向买房人行使(《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买房人对卖房人的债权(转让所得),和卖房人对买房人的房款债权可以抵消(但是如果前债权存在某些瑕疵,如已过诉讼时效,则不宜抵消)。&&&附:杨某某、刘某某与陆某某、刘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建筑面积27.23平方米,用途为店铺。日,陆某某签署委托书,授权案外人曹某某就系争房屋办理代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收取房价款等事项,委托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次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2012)沪黄证经字第9617号公证书,证明陆某某在上述委托书上签名。日,杨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收据载明:收款方式现金;收款事由定金、洛川路XXX号房(商铺),转为首付款一部分,总价1,290,000元整。收据上加盖了上海缘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日,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甲方)与杨某某、刘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陆某某由曹某某代为签署。上述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上海华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系争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735,210元;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甲、乙双方确认,在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转移登记之日为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系争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柒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款清交房,租金从交房第二天开始计算;乙方对该房产权共同共有;乙方于日前支付735,210元。同日,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70,000元转入刘某某账户。刘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杨某某购洛川中路XXX号购房款735,210元及装修补偿款554,790元,共计1,290,000元。次日,杨某某与刘某某就系争房屋签署房屋交接书。日,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甲方)与杨某某、刘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陆某某由曹某某代为签署。上述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出卖系争房屋时已将房屋出租于上海忆星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星公司),故甲方决定将系争房屋在甲方与忆星公司的租约中剩余期限内(租约到期日为日)收取租金的权利无条件转让于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系争房屋租金直至甲方与忆星公司的租约到期之日;甲方将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将系争房屋甲方已收取的自日乙方付款日计算至日租金14,826元一次性汇付于乙方账户(户名刘某某);自日至租约届满日日的房屋租金按租约约定的标准,由乙方直接向房屋承租人忆星公司收取;甲方将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将协议约定的权利转让于乙方的事实通知承租人忆星公司。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因(2013)张塘执字第100号案件正式查封系争房屋。日,原审法院因(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372号案件轮候查封系争房屋。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因(2012)闵执字第8320号案件轮候查封系争房屋。日,因杨某某、刘某某在本案中提起诉讼保全,原审法院轮候查封系争房屋。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因(2013)普执预字第3054号案件轮候查封系争房屋。 2013年9月,杨某某、刘某某以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借故拖延致其未能按期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且系争房屋此后因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继续履行与杨某某、刘某某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违约金(以已付房款1,29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算至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实际履行合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原审审理中,陆某某于庭前发表答辩意见称,其与陆某某、刘某某委托中介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售房,双方为了避税做低了买卖合同的成交价;系争房屋已被交付给杨某某、刘某某了,当时退了一部分租金给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应该已经把全部房款支付给了刘某某,无法过户并非其的原因;陆某某同意杨某某、刘某某提出的第一条诉讼请求,不同意杨某某、刘某某提出的第二条诉讼请求。原审审理中,陆某某、刘某某未应诉答辩。 原审法院另查明,日,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刘某某转账的14,826元。 原审审理中,杨某某、刘某某称2013年8月其向房客收回部分房屋,剩余房屋于2014年2月底收回。 原审审理中,经原审法院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杨某某、刘某某仍坚持诉讼请求。&&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由于系争房屋因另案被人民法院查封,事实上无法过户,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无法履行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杨某某、刘某某坚持要求履行合同,由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配合其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杨某某、刘某某可待系争房屋的查封等限制解除后另行主张。根据合同,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于日前申请办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现因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原因无法办理,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同时约定逾期超过七日,杨某某、刘某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现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无法确定,杨某某、刘某某主张至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逾期七日的违约金,其余违约责任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另行处理。此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735,210元,故违约金应参照此金额计算,双方自行约定做低房价,杨某某、刘某某就超出上述金额的房款主张违约金不应受到支持。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日至18日的逾期违约金2,573.24元;二、驳回杨某某、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11号】本院认为,判决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对不确定事项作出判决将影响判决的执行力。因系争房屋现仍处于被轮候查封状态,其最终的权利归属具有不确定性,故原审法院以事实上不能履行为由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配合其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就系争房屋的查封情况存有异议,可另行主张。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依据约定有权在被上诉人逾期交付房屋达七日后提出解除合同为由认定上诉人仅能向被上诉人主张七日之内的违约金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系争房屋被查封的状况,上诉人现主张由被上诉人支付日至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尚属合理,但违约金计算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735,210元作为基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 二、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735,210元的万分之五计,自日计至日); 三、对杨某某、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4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6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1,886.20元,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负担1,88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40元、公告费26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1760元,陆某某、刘某某、陆某某负担49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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