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款开收据是开总公司与分公司证明书还是分公司

行政罚款为何给的是公司收据
通讯员 苗志勇 本报记者 闵捷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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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罚款时,本来应该出具行政专用收据,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烟草专卖局却提供了公司收据。事后该局解释说没有从区财政局获得行政专用收据,区财政局拿出工作记录,反驳了这个说法。
&&&&岳丰成在巴中市工作。今年7月,一个亲戚来他家玩,送了一条软盒“云烟”,他舍不得抽,又担心放在家里会过期发霉,便拿到经营小卖部的朋友苟玉杰处,请他帮忙卖掉。刚放过去不久,被前来检查的巴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其中一位执法人员将烟用手一摸,认定为假烟并当场没收,要求速到烟草局接受处罚。
&&&&8月6日,岳丰成和苟玉杰去巴州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罚。缴了200元罚款后,岳丰成发现对方所出具的收款凭证是“四川省烟草公司巴中市公司收款收据”,所盖公章是“四川省烟草公司巴中市公司巴州营销部财务专用章”。
&&&&“一个公司的营销部,有什么资格收缴行政处罚罚款?当时我想这里面是否有猫儿腻?他们这种凭手感的鉴定是否可靠?”岳先生有了一系列的疑问,他当即表示对烟草局执法人员的鉴定有异议,提出送上级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经双方协商后,这条“云烟”被送到了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8月14日,检验站出具检验结果,认为这是真品卷烟。
&&&&“我们鉴别卷烟真假,一般看一看、摸一摸外包装就可以了,出现这次意外还是第一次。”巴州区烟草专卖局督察科陈科长说,烟草执法人员那天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个体经营户苟玉杰的门市有一条“云烟”,不是巴中市烟草公司巴州营销部所批发出的,并且外包装有点粗糙,因此怀疑是假烟,按照烟草专卖相关规定,进行了没收和相应处罚。
&&&&由于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已经鉴定那是真品卷烟,巴州区烟草专卖局愿意退还200元罚款,并赔偿一条价值相等的“云烟”。
&&&&对于用公司收据取代行政专用收据的问题,陈科长解释说,巴州区财政局没有罚没票据,叫我们将罚款统一存在一个账户上,所以我们一直只能用公司收据来收罚款。
&&&&但巴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科则否定了这个说法。其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这种收据由财政局提供。前不久,巴州区烟草专卖局还来领了收据的。
&&&&非税收入科的一本记录里记载了这样一条――今年6月3日,巴州区烟草专卖局一位姓李的财务人员,领走了25套《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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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公司罚款可以要发票吗?_百度知道
公司罚款可以要发票吗?
比如迟到或是工作失误被公司罚钱了。这类的罚款可以要求公司开发票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公司的罚款不是记入收入,所以不会给劳动者开发票;2、劳动者可以索要公司罚款的凭证;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对劳动者任意罚款,如果单位违反劳动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334、法律法规依据: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婚姻家庭法律师
不可以的,处罚性罚款没有发票的。 希望采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罚款不属于你司业务范围,所以不具备开发票的资格。但公司应该可以开张收据给你。
公司开不了这样的发票,处罚性发票是行政单位开的。
不可以的,你在外面为公司买东西,可以要发票让公司报销!
没发票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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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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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走公司帐,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纳税调增的。
追问:好的,谢谢!
刘老师—追梦|
官方答疑老师
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工作顺利,请给予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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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  【问】我单位有一子公司,由于违反安全规定,需对其进行处罚。请问,我单位取得收入是否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若需开具发票,应开具何种发票?同时,子公司可否税前列支?
  【解答】
  《》一日常活动的认定规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6301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国函[号)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安全性处罚,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此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开具发票,应提供合同约定和罚款收据,子公司对于支付给贵公司的安全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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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罚款收据作为证据 称替当事人缴罚款
  “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并作出了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我的事总算得到了解决。”日,窦和正哽咽地说道。  9年前,老窦系江苏省镇江市永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船舶公司)股东。日,镇江市丹徒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他在永安船舶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将其出资转出,构成虚假出资为由,对其罚款15万元。老窦于日、5月25日分别缴纳了罚款5万元、7万元,合计12万元。但永安船舶公司于日向丹徒区法院起诉,称公司为窦和正垫付了罚款13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两张分别为6万元、7万元的罚款收据。  在诉讼过程中,永安船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老窦还款12万元。老窦辩称罚款是自己缴纳的,未向永安船舶公司借款。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两张缴纳罚单的单据能证明其所说事实,而被告除了有证人出庭作证外,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永安船舶公司的诉讼请求。从此,老窦开始了8年的上访之路。  2014年10月,老窦向丹徒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接待了他,认真听取其申诉意见,并到工商部门、农业银行、永安船舶公司等单位调查核实。  经过大量的调查、走访,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永安船舶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借条、财务凭证等书面证据,证明该12万元是老窦从公司借的钱。公司提供的两张罚款收据,只能说明老窦向银行缴纳了罚款,而不能证明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判决据此认定老窦从永安船舶公司借款12万元,依据不足。同时,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公司提供的两张罚款收据,其中一张罚款收据(NO ,金额6万元,日期2007 年4月20日),与检察机关从丹徒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的同样编号收据(NO ,金额5万元,日期日)内容不符,经调查核实,认定永安船舶公司提供的罚款收据系伪造。  2015年5月,丹徒区检察院向丹徒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日,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张元稳 王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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