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二年没工作两年未签劳动合同同从零六年至今用人单位没工作两年未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

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已经改变,但未签劳动合同变更协.
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已经改变,但未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这工作的变更成立吗? A是一家婚纱摄影公司B是一家艺术照摄影店同一个法人代表不同的注册品牌相当于子母公司在同一个城市但在不同的两个区(都属市区) 我和A签订合同工作内容是摄影助理约定工作地点
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已经改变,但未签变更协议书,这工作的变更成立吗?A是一家婚纱摄影B是一家艺术照摄影店同一个法人代表不同的注册品牌相当于子母在同一个城市但在不同的两个区(都属市区)我和A签订合同工作内容是摄影助理约定工作地点是A所在地,工作一年半之后我申请到B工作并且升为摄影师,但是未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那时就只是写了份申请书,公司也同意进行调动),工作也是一年多,公司通知B不再继续营业了要求我回A工作(相同的工资待遇和工作)之前我跟公司协商要求其加工资就同意调回A工作,现在协商不成公司又不想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就希望我自己辞职走人或是工资不变调回A继续工作,公司的态度就是以我签的劳动合同是A公司而不进行协商并且有权对我的工作进行调动我的情况希望进行分析一下,还有就是如果我进行劳动仲裁胜诉的概率是多少我之前的合同变更是否成立[best]如果你自己现在也已经在新的工作地点和完成新的工作内容,你已经默认了合同的变更,如果你没有实际变更工作内容和地点,你可以不变更,那你需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best]谢谢很有帮助这种情况很普遍,原因是企业为了统一劳动合同,所以附加了岗位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有着相同法律效率,作为附件应当和正本在一起方能有效。公司没有将附件给你们属于违规,不能完全算违法,叫我想应该成立的吧,只要公司没变,应该都成立的不出纠纷就没大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二○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四年三月五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看看。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由退役士兵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置窗口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失业等社会,军龄视同社会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度教育(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四、个体经营(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年审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五、税收(九)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十)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十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十二)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十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六、贷款(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十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银发[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户籍(十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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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该怎么补偿和赔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一、如果还想继续工作,建议签了再打算,因为即使以前有补偿,也不会太多,毕竟工作要紧。
二、如果不想做了,就争取最大权益,让公司补偿,分析如下:
1、你与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相关信息保护。
2、一般你不与公司签约,视为公司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司应补偿。
3、你在公司工作两年,无论2008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依据旧法,2008年后的工作时间依新法,前后计算的补偿加起来,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4、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由于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你签合同,自日起到离职,你还可以获得2倍工资,作为补偿。
三、2个月本人工资+2008年至今双倍的工资(工资已支付的,只能请求再补偿同样数额工资),这基本上是你可以获得最大的补偿。如果真的打算不做了,公司又不给补偿,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提出劳动仲裁。
附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
一、如果还想继续工作,建议签了再打算,因为即使以前有补偿,也不会太多,毕竟工作要紧。
二、如果不想做了,就争取最大权益,让公司补偿,分析如下:
1、你与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相关信息保护。
2、一般你不与公司签约,视为公司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司应补偿。
3、你在公司工作两年,无论2008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依据旧法,2008年后的工作时间依新法,前后计算的补偿加起来,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4、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由于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你签合同,自日起到离职,你还可以获得2倍工资,作为补偿。
三、2个月本人工资+2008年至今双倍的工资(工资已支付的,只能请求再补偿同样数额工资),这基本上是你可以获得最大的补偿。如果真的打算不做了,公司又不给补偿,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提出劳动仲裁。
附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现在要求签,以前工作的两年时间将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而将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提前了两年,这可以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得到证...
你在公司工作两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现在要求签,以前工作的两年时间将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而将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提前了两年,这可以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得到证明。
既然“不签就不要你上班了”,那么你就先与公司签订下劳动合同,然后再将公司的违法行为,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只是你是否清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因为公司始终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向你们支付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日前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处罚措施;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过一个月,单位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则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现在单位依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要是不签,公司为了不承担不依法签订合同的责任,只能请你走人了。
但公司辞退你,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的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公司也可能会以你拒绝签订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名义不给你补偿,那你就只能向劳动部门讨说法了。
只要没有签订合同就可以获得二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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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没有签劳动合同,你们之间也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过你要善于保存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你最好看一下《劳动法》
1、单位近日提出让你离职,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支付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2、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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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了2年合同合同没有补缴社保(共9篇).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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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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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
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 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 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一:广东高院再审案例
附二: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
篇二:养老保险,补交,没有劳动合同
篇一: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2002年9月,被告严某进入原告某纺织公司工作,2012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原告在合同期满前向被告等员工发放了《合同签订通知》,该通知载明下列人员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的基础上请下列人员于日前到综合部签(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者,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公司概不负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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