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签了居间合同买家违约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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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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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会出现签订二手房的情形。那么,签二手房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怎么才能避免出现二手房居间合同的纠纷?签二手房居间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签二手房居间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其一,人首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其四,要格外留心、,预付款,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相关内容:在二手房交房前,提醒购房者特别留意以下十处易疏漏的环节:1、买方是否已到税务局开具全额房款发票;2、新产证上是否已黏贴完税贴花和权证;3、买方的买卖合同上是否已黏贴合同印花税;4、房屋内的电话是否已前往电信公司办理更名手续;5、是否已前往煤气公司办理煤气更名手续;6、是否已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结清上家与物业公司的各种费用;7、房屋的维修基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押金收据是否已及时交接;8、房屋内的各种设备发票、保修卡是否已交接;9、房屋的与装修发票、保修卡是否已交接;10、水、电、煤、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是否已结清。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小编提醒您:在合同中需要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以及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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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正在初始化报价器签订居间合同前都有什么注意事项?1个回答辉色的天空1签订居间合同有很多注意事项,下面是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点:1.居间人资质的查核,双方的权利义务;2.居间合同履行完标准(促成合同成立,还是牵线让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意向,或仅介绍买卖双方认识,或有其它协助义务);3.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4.居间过程中出现的双方违约责任;5.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居间不能,责任处理论;6.居间费用的标准计算等。所以在签订居间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上内容,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2个回答虫佛这个要看你合同的具体约定,不过既然是合同,就需要双方的具体协商确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无任何理由的要求解除合同。1个回答杨幂控393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5个回答潇洒De洒脱有什么可以帮到你3个回答cbd322你好,委托方合同编号居间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0个回答1个回答我笨想飞830据对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是指房产中介公司接受房子买卖方的委托,寻觅、搜索信...4个回答索马里糖糖554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3个回答尼古丁的香涩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1个回答玉龙防水公司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可以找建筑公司办理。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居间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3个回答涪瞄庸斜呼支烩有效
如果卖方与买方在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失效,或者居间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为买卖双方按照既定条件签署买卖合同(我们称之为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则在买卖合同...借贷居间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宜人贷问答
借贷居间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xiansm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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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我国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都在这几个条款里,希望你可以用的上。
回答者:x***4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1、甲方与乙方已签订买卖合同;
2、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元;
2、乙方于 年 月 日将货款交给丙方;
3、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通知甲方给乙方供货;
4、甲方收到丙方供货通知后 日内向乙方供货;
5、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 日内通知丙方给甲方付款;
6、丙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将货款交给甲方。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给乙方供货;
3、支付丙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
4、有权要求乙方给丙方发付款通知;
5、有权要求丙方根据乙方付款通知给付货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将买卖合同货款交付给丙方;
3、有权根据买卖合同验收甲方货物,如甲方货物不合格有权通知丙方不给甲方付款。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乙方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
2、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给付货款;
3、乙方收到货物后拒绝给丙方发付款通知的,在甲乙双方争议最终解决前,丙方不得向任何一方给付货款;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2、甲方未及时支付丙方服务费的,甲方除应支付服务费外另支付丙方服务费数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丙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没有及时通知甲方供货的,每迟延一天向乙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5、丙方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没有及时给付甲方货款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货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丙方在支付货款之前收到乙方撤回付款通知的,丙方不对甲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四条:免责条款
1、丙方仅仅根据乙方给付货款的情况向甲方发出供货通知并根据乙方的付款通知向甲方支付货款,丙方不对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核;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答者:g***4 |
这要看你们的居间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426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回答者:s***8 |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将费用签成的劳务费。
回答者:g***9 |
融资居间合同,也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因此,首先,居间人可以是自然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其次,居间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不违反法律。第三,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而只要居间人没有实施恶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者:g***8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在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本律师在接受一些当事人的咨询和来访以及已代理的诉讼案件中,较多的出现了买卖房屋的当事人与中介公司之间因合同违约金条款不合理、收费不合理、骗取买卖双方财产等应属于中介公司违规操作的一些行为,现将中介公司几种较常使用的违规手法和条款陷阱例举如下;希望欲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引起高度重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中介方的强制缔约责任。
&&&&(案例一)买房人张某欲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但中介公司却要求张某必须签订中介公司自制的居间合同,明确张某必须按中介公司指定的买房条件(指定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在约定的时间内必须同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假如不签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卖房人签约,则张某应赔偿中介公司的损失。该条款就属于较典型的强制缔约条款。
&&&评析:&该中介公司的此合同条款显然是一种强制当事人缔约的行为,违背了签订合同的公平原则。
&二、“捆绑”式代理行为
&&&&(案例二)买房人李某欲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但在中介公司自制的居间合同中却约定李某需按居间合同注明的承购条件与卖房人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提前支付中介方的代办相关手续费用。该中介公司有如下自立的收费项目:(1)重复或超标准收取的担保服务费;(2)加急服务费;(3)代办入户手续费;(4)代办贷款手续费;等
&&&评析:&中介公司如上的收费项目不但是违规的,而且也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采取自愿的法律原则。
&三、中介方分享违约方的“违约金”
&&&&(案例三)买房人王某、卖房人赵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居间合同,在中介方自制的居间合同中就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所得违约金的1/2部分需支付给中介公司。此约定实际上是中介方设置的一条合同陷阱,同时也混淆了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评析:该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第114条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义务只能发生在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的规定,因此,中介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享有“违约金”的赔偿。
&四、谨防被“诚意金”、“意向金”所套牢
&&&&(案例四)买房人刘某欲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但按中介公司自制的居间合同列明;签订合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一万元的“诚意金”,因买房人刘某私人的原因而放弃购买,刘某想让中介方退还一万元“诚意金”但遭拒绝。理由是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方反悔则没收“诚意金”,以此作为对中介的赔偿。还有相类似的“意向金”的问题。
&&&&&评析:该条款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违反了民事赔偿普遍适用的“同质救济原则”。事实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与该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相当;即违约赔偿数额应与中介实际的活动费用相当。《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警惕中介公司的欺瞒行为,防止中介公司骗取财产
&&&&(案例五)买房人周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维修基金另行结算,需另支付1万元。”但中介公司却背着周某在与卖房人杨某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却约定“维修基金无偿赠送给买房人”,最终这1万元维修基金神不知、鬼不觉的被中介公司所占有。
&&&&另外还出现过本来卖房人的装修部分、家具及电器是赠送给买方(下家)的,不算在房屋总价中。但中介公司却背着卖房人在与买房人签订合同时却要求买房人另付两万元(装修、家电)费用。而后据为己有。凡此种种均应引起重视!
&&&&律师忠告:今后要进行买(卖)房屋交易的当事人,在买(卖)房屋之前,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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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沿革/居间合同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时代即已出现。当时无论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及至中世纪,居间人居间合同有所变化,非为居间人团体的成员,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于是居间便带有公职的性质。其后居间活动都带有“官营性质”,对于不经允许私自从事居间者,要处以严罚,并加以禁止。德国旧商法也以居间人为一种官吏,其他为间人。但其新商法则采自由营业主义。其例外是日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人。其他国家如、等国现大都采自由营业主义。在中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或“牙纪”。旧中国民法对居间也采用自由营业主义。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有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的区分。
概念/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特征/居间合同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和不要式性。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效力/居间合同
居间人权利1、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了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了介绍人,依据居间合同规定有权要求获得报酬。2、有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居间人寻找或提供签约机会,介绍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偿这些费用。 居间人义务1、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居间人应如实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间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者联系1、和居间合同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人与行纪人、居间人订立合同是基于互信关系,委托人可以利用行纪人的资产、信用、交易关系及有关业务知识,利用居间人的信息资料、业务经验及相关知识。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贸易业务,居间人作为中介人也是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 2、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均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居间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的义务,委托人依双方订立的合同负有向行纪人、居间人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合同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同时行纪人、居间人完成事务有权收取报酬,即为有偿,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故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均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无须为实际履行,也无须有特别的方式,因而是,不要式合同。 3、行纪人、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行纪人、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行纪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行纪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通常应亲自办理并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居间人按照其办理的事务可分为指示居间人和媒介居间人,但不论是哪种居间人都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诉委托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媒介居间中还应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障碍加以说合克服,尽力促成签订合同。 4、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主体都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或公民,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核准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居间活动有着二重性,既可以促进交易,繁荣市场,但如果处理不当也有可能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因而居间人必须是取得居间人资格并经核准具备从事居间活动条件的法人、公民。而且行纪、居间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居间人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行纪、居间活动。 二者区别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中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这种居间称为隐名居间。在隐名居间这种情形下,对于委托人依据与相对人的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义务,并领受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因此,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
注意事项/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报酬的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题&目】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发文编号】GF—
全文&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鉴(公)证意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居间合同的发生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相关案例
2011年XX月X日,&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和吕某签订了《》(以下简称《合约》),约定原告向吕某购买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成交价290万元。《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吕某购房定金10万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签约后,吕某父亲以吕某出售涉讼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认合同。原告与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吕某之间关于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但被告(经纪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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