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房屋合同纠纷律师未签字但事实上履行的,房屋合同纠纷律师可否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_百度知道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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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这种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如果签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字样,但没有因此协议出约束措施条款,严格来说是没有生效合同。也不会产生什么不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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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事审判观察:合同签订时一方未签字确认,该合同效力是否因此而存在瑕疵?
关键词:合同签订&&签字确认&&合同效力
裁判主旨:即使部分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未签字确认,并不能当然认定该合同因此存在效力瑕疵问题,未签字的部分当事人可采取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追认的方式进而确保该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天坤公司原股东为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2007年7月24日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与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签订了《公司转让-股权收购合同》,约定将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持有天坤公司的全部股权连同资产以1440000元(含200000元承包金)整体转让给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股权转让款600000元,余款在2011年12月31日支付。合同签订当日,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向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支付股份转让款600000元,并出具尚欠640000元股权转让款的欠条,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支付。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即将天坤公司的经营场所、设备等其他财产转移给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2007年5月1日至7月24日,天坤公司由李华文承包经营,天坤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叶建军。2007年7月26日办理了天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肖军和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的股东变更为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的工商登记。但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至今未向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支付剩余640000元转让款。
另,2012年6月13日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曾起诉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天坤公司,要求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天坤公司共同清偿尚欠股权转让款640000元,后因游良盟、游升未参加该案诉讼而于2013年1月16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李华文在该案庭审中确认其于2008年6月15日与天坤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并在该案中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退股协议书》。&
法院观点:
&&仓山法院:2007年7月24日虽然游良盟、游升未参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但合同签订后游良盟、游升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追认,且股权转让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应认定合法有效。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尚欠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股权转让款6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卓利发、游良久、钱正强、叶建军、游良盟、游升要求杨肖军、李华文、叶冬娟共同清偿尚欠股权转让款6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福州中院:关于案涉《公司转让-股权收购合同》效力问题。首先,该股权收购合同在签订时虽无游良盟、游升的签字确认,但游良盟、游升均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表示追认,该合同不因此存在效力瑕疵,上诉人虽提出叶冬娟签字非其本人签署,但叶冬娟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相应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次,案涉《公司转让-股权收购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诉人关于其该股权收购合同仅是一个意向,不是有效合同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蔡思斌律师评析:
&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上对合同约定内容签字确认,现游良萌、游升未签字的行为致使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赋予其享有追认权进行补正以成就交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
&本案中,游良萌、游升已通过追认的方式确保该合同的效力,此外,各方亦已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故该合同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商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商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商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4358号“卓利发、游良久等与李华文、杨肖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卓利发、游良久等与李华文、杨肖军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邵惠,代理审判员魏昀、陈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导引: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0aa5d08-bbde--7f70028bc0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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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只有买方签字,开发商未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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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0月购买商住楼房一套,购房款共计40万元,签订合同时售房方说合同需统一盖章,只需买方签字就行,至今合同未签字盖章.合同约定2011年3月交房,至今未接到房。购房款于2010年11已付50%。请问合同未中卖房未签字盖章是否属无效合同,现在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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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可以视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个人建议如果对方违约,你可以向对方主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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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生效,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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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部分履行合同且对方已接受,此合同应该生效。对方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服务和帮助,了解具体案情后才能确定最佳的解决办法,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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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已经成立,你ikeyi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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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熊晓军律师:公司涉及合同纠纷事务如何处理?
公司涉及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法律纠纷要打官司,如果是涉及合同纠纷要打官司,要知道几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譬如找哪个法院起诉;起诉状交给哪个法院;诉讼时效、诉讼保全等等法律问题。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熊晓军律师做出了解答:
找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纠纷起诉状提交给哪个法院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必要申请诉讼保全吗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公司涉合同纠纷的解决
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熊晓军律师补充: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文件,但也是产生诸多问题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内容、格式、签字盖章等相关联系,都有可能出现陷阱,专门坑人。接下来,带大家去认识认识合同哪里设陷阱,怎么去见招拆招。
1没有对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查验
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就信任对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过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可能因为一时的信任而带来难以收拾的残局。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2没有跟交易方派来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
一间公司可以有很多个部门,其中就有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有时候有的部门或代表被赋予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的状况时,而其主管单位死活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3不对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进行审查
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彼此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是在两个公司彼此密切交易或者熟人之间情况下才有担保合同。因此这样的公司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者个人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钱财。
还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4口头更改合同内容要求却未更改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协议,等到对合同内容需要作更改时,便会以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打官司时便有理说不清。
5合同条款语意模棱两可,易产生争议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细读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6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没有审查交易方的公章
合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某些高管人士,还会伪造公司印章,借公司名义为自己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实则履行合同一方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经营的公司,最终入账自己口袋。
8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
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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