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托牌照运营

【盘点】互联网信托业务都有哪些模式?
作者: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姚崇慧
来源:南湖互联网金融评论
互联网信托是将信托活动进行互联网化,即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比如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等。信托由于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存在着天然的不一致,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2014年至2015年可以说是互联网与信托的“蜜月期”,在多个领域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尝试与创新。2016年以后,监管趋严,信托“触网”有进有退。通过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托创新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
互联网信托直销
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其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此后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之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
在实务当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使得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在线上完成,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的服务。
互联网消费信托
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在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实务中,曾出现过消费为投资增益的个别案例,如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的“乐买宝”,现该产品已下架)。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
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实现与多商家对接。
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如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产品。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
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华融国际信托的“融华精选”上线不久,其市场表现仍有待观察。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
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在法律上仍属空白,此外目前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按照穿透监管的原则,不合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100万门槛的规定,所以该业务并没有大规模推开。目前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平台有两种:
一是截至目前有两家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2015年6月中融信托旗下中融金服上线,后因亏损等原因于2017年4月关停。平安信托则于2014年底推出“平安财富宝APP”,至今运营良好。
二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过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后,由于监管趋严,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已经为数不多。目前有深圳市高搜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高搜易”等开展此类业务。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
信托拆分是备受合规争议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因其与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规定相悖。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如梧桐理财和信托100。2016年后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的压力下纷纷转型。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多盈理财。
结束语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支持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基础设施”开始建立。在以上几种互联网信托业务模式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谭明月.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现状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14(20).
2.谢平,吕雯,夏玉洁,杨鑫杰.金融互联网化:新趋势与新案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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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一要点1、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2、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二是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三是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四是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3、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是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包括通过网络签订信托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尽管互联网信托是2015年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所认可的一种业态,但因为信托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存在着天然不匹配,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反而涌现了不少争议性问题。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对此,个人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业务模式予以甄别,提高风险意识。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模式一: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很强的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此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服务。不同于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缺少营业网点,销售能力受限,搭建自己的直销平台则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并减少了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合规争议也不大。因此,互联网信托直销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在近期的主流业务模式。模式二:互联网消费信托消费信托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既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也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热度下降。互联网消费信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和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目前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与商家对接。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目前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这些消费信托产品与传统信托有较大差异(传统信托的私募特征明显,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投资金额较大)。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多未采用集合信托的结构,而是面向广大消费者,具有客户众多、小额分散等特点。这种产品结构可以回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100万投资门槛、投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及在宣传推介和发售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目前尚未有针对消费信托的监管文件出台,这种在监管空白领域进行的业务创新,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基本都包括两个信托关系。一是消费权益信托,二是资金信托。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信托产品后,享有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权益,同时支付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或预付款,由信托公司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管理,获得的收益以现金或为消费权益增益的方式回馈给消费者。然而,消费信托产品中的资金信托关系较易引起合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消费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用于消费权益增益,则可将其归类为事务管理类的消费信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如果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回馈给消费者,则会形成资金信托关系,可能面临较为严格的集合信托监管。总之,这些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呈“昙花一现”的特征,尚未能形成持续、成熟的商业模式。模式三: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多是通过互联网理财的形式进行,并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但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在合规方面较为模糊,所以并没有大规模推开,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投资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截至2017年5月,有两家信托公司——中融信托(目前相关产品已下线)和平安信托推出了此项业务,并且都采用了“以信托受益权为增信手段的融资”这种提法。二是在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之后,开展该业务的P2P平台已经不多,目前主要的平台是深圳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高搜易”。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法规方面面临较多争议。《信托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具体规定。此外,也没有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办理机构。在这样的法律空白面前,一旦出现纠纷,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参与者可能面临信托受益权质押无效等法律风险。在合规方面,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平台需要注意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匹配,避免触碰“资金池”红线;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则需警惕“非法集资”这条红线。模式四: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信托持有人或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尽管信托受益权和信托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界定,但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是包括了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在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代表者是梧桐理财和信托100。但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从推出以来,一直备受合规争议。2016年后随着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压力下纷纷转型。目前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比如上海的多盈理财。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最大的问题,是很难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虽然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但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另外,按照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确立的穿透监管原则,该类业务涉嫌违反集合信托 “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此外,还存在不少有待讨论的合规问题。比如,多盈理财就通过媒体表示,其业务是合规的,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信托收益权拆分转让。但该业务在风险内涵上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并无区别,所以仍有待监管层给出明确的意见。合规争议与政策建议在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中,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从而制约了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律法规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意见,包括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质押物、信托收益权能否拆分转让等,从而使相关实践处于“灰色”地带。第二,传统信托具有鲜明的私募属性,监管层也相应引入了集合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禁止违规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和禁止向自然人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规定。但这些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很难兼容,从而构成了互联网信托发展必须克服的一个内在悖论。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托发展又有其必要性,特别在服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截至2017年一季度,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接近22万亿元。信托投资者投入资金大,产品结构复杂、期限长、流动性低,但投资者难免有不时之需,需要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尽管2013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但资产证券化属于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信托受益权流转覆盖面和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段来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转。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第一,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消费信托创新已经开展多年,但现有的监管规定在诸多方面并不适应目前的创新局面,需要建立预收款信托制度、产品交易结构设计规则以及账户管理、资金托管、清收结算等方面的细则,以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使相关业务创新有法可依。缺少相关监管规则对消费信托的界定以及各方权责的明确,不仅使非法集资活动得不到遏制,也使合理创新活动处于“模糊地带”,一旦因涉嫌违规被叫停,则全社会需要付出较高的“试错成本”。第二,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现有监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拆分及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信托收益权的拆分及转让仍处监管模糊地带。实践中的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业务(比如前述多盈理财的产品),在资金流向、交易结构等核心方面,与此前被叫停的信托受益权拆分及转让并无本质区别。监管层需要对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做出清晰界定,以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第三,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为支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需要建立起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评级、统一的流通市场等市场基础设施。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2017年上半年推出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信托登记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表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正在建立,在建立市场基础设施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其他配套制度也需尽快完善。第四,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需要填补法律空白,明确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合法性。这超出了金融监管的范畴,属于《物权法》等的范畴。投资提示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信托质押融资以及拆分转让,因其在资产端对应了具有刚兑特征的信托产品,产品本身兑付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产品存在合规风险。如果监管明朗化,并将上述产品界定为“违规”,则产品有提前被清盘的风险。互联网消费信托目前可选择的产品较少,消费者能否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更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仍有待观察。笔者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未来,随着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托向“互联网+”方向的转型创新或将迎来健康的发展。《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二要点1、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2、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二是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三是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四是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3、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是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包括通过网络签订信托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尽管互联网信托是2015年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所认可的一种业态,但因为信托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存在着天然不匹配,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反而涌现了不少争议性问题。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对此,个人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业务模式予以甄别,提高风险意识。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模式一: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很强的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此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服务。不同于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缺少营业网点,销售能力受限,搭建自己的直销平台则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并减少了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合规争议也不大。因此,互联网信托直销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在近期的主流业务模式。模式二:互联网消费信托消费信托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既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也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热度下降。互联网消费信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和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目前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与商家对接。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目前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这些消费信托产品与传统信托有较大差异(传统信托的私募特征明显,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投资金额较大)。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多未采用集合信托的结构,而是面向广大消费者,具有客户众多、小额分散等特点。这种产品结构可以回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100万投资门槛、投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及在宣传推介和发售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目前尚未有针对消费信托的监管文件出台,这种在监管空白领域进行的业务创新,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基本都包括两个信托关系。一是消费权益信托,二是资金信托。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信托产品后,享有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权益,同时支付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或预付款,由信托公司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管理,获得的收益以现金或为消费权益增益的方式回馈给消费者。然而,消费信托产品中的资金信托关系较易引起合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消费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用于消费权益增益,则可将其归类为事务管理类的消费信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如果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回馈给消费者,则会形成资金信托关系,可能面临较为严格的集合信托监管。总之,这些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呈“昙花一现”的特征,尚未能形成持续、成熟的商业模式。模式三: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多是通过互联网理财的形式进行,并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但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在合规方面较为模糊,所以并没有大规模推开,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投资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截至2017年5月,有两家信托公司——中融信托(目前相关产品已下线)和平安信托推出了此项业务,并且都采用了“以信托受益权为增信手段的融资”这种提法。二是在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之后,开展该业务的P2P平台已经不多,目前主要的平台是深圳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高搜易”。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法规方面面临较多争议。《信托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具体规定。此外,也没有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办理机构。在这样的法律空白面前,一旦出现纠纷,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参与者可能面临信托受益权质押无效等法律风险。在合规方面,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平台需要注意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匹配,避免触碰“资金池”红线;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则需警惕“非法集资”这条红线。模式四: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信托持有人或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尽管信托受益权和信托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界定,但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是包括了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在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代表者是梧桐理财和信托100。但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从推出以来,一直备受合规争议。2016年后随着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压力下纷纷转型。目前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比如上海的多盈理财。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最大的问题,是很难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虽然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但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另外,按照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确立的穿透监管原则,该类业务涉嫌违反集合信托 “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此外,还存在不少有待讨论的合规问题。比如,多盈理财就通过媒体表示,其业务是合规的,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信托收益权拆分转让。但该业务在风险内涵上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并无区别,所以仍有待监管层给出明确的意见。合规争议与政策建议在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中,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从而制约了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律法规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意见,包括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质押物、信托收益权能否拆分转让等,从而使相关实践处于“灰色”地带。第二,传统信托具有鲜明的私募属性,监管层也相应引入了集合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禁止违规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和禁止向自然人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规定。但这些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很难兼容,从而构成了互联网信托发展必须克服的一个内在悖论。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托发展又有其必要性,特别在服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截至2017年一季度,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接近22万亿元。信托投资者投入资金大,产品结构复杂、期限长、流动性低,但投资者难免有不时之需,需要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尽管2013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但资产证券化属于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信托受益权流转覆盖面和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段来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转。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第一,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消费信托创新已经开展多年,但现有的监管规定在诸多方面并不适应目前的创新局面,需要建立预收款信托制度、产品交易结构设计规则以及账户管理、资金托管、清收结算等方面的细则,以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使相关业务创新有法可依。缺少相关监管规则对消费信托的界定以及各方权责的明确,不仅使非法集资活动得不到遏制,也使合理创新活动处于“模糊地带”,一旦因涉嫌违规被叫停,则全社会需要付出较高的“试错成本”。第二,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现有监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拆分及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信托收益权的拆分及转让仍处监管模糊地带。实践中的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业务(比如前述多盈理财的产品),在资金流向、交易结构等核心方面,与此前被叫停的信托受益权拆分及转让并无本质区别。监管层需要对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做出清晰界定,以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第三,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为支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需要建立起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评级、统一的流通市场等市场基础设施。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2017年上半年推出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信托登记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表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正在建立,在建立市场基础设施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其他配套制度也需尽快完善。第四,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需要填补法律空白,明确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合法性。这超出了金融监管的范畴,属于《物权法》等的范畴。投资提示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信托质押融资以及拆分转让,因其在资产端对应了具有刚兑特征的信托产品,产品本身兑付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产品存在合规风险。如果监管明朗化,并将上述产品界定为“违规”,则产品有提前被清盘的风险。互联网消费信托目前可选择的产品较少,消费者能否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更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仍有待观察。笔者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未来,随着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托向“互联网+”方向的转型创新或将迎来健康的发展。《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三联网信托是将信托活动进行互联网化,即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比如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等。通过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托创新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之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在实务当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使得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在线上完成,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目前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平台有两种:一是截至目前有两家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2015年6月中融信托旗下中融金服上线,后因亏损等原因于2017年4月关停。平安信托则于2014年底推出“平安财富宝APP”,至今运营良好。二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过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后,由于监管趋严,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已经为数不多。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信托拆分是备受合规争议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因其与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规定相悖。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些平台在合规的压力下纷纷转型。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多盈理财。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支持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基础设施”开始建立。在以上几种互联网信托业务模式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function(){var obj =if(document.getElementById('arctTailMark')) {obj = document.getElementById('arctTailMark');}if(obj!=null){var str = '';var showed = 0;try{var oo = obj.previousSwhile(oo.nodeType!=1 || oo.innerHTML.replace(/\s|\u3000/g,'').length==0){oo = oo.previousS}if(oo.nodeType==1 && oo.tagName.toLowerCase()=='p') {var span = document.createElement('span');span.innerHTML =oo.appendChild(span);showed = 1;}}catch (e){}if(showed == 0){obj.innerHTML =}}})();责任编辑:zwl《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四作者: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姚崇慧来源:南湖互联网金融评论互联网信托是将信托活动进行互联网化,即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比如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等。信托由于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存在着天然的不一致,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2014年至2015年可以说是互联网与信托的“蜜月期”,在多个领域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尝试与创新。2016年以后,监管趋严,信托“触网”有进有退。通过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托创新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1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其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此后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之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在实务当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使得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在线上完成,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的服务。2互联网消费信托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在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实务中,曾出现过消费为投资增益的个别案例,如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的“乐买宝”,现该产品已下架)。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实现与多商家对接。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如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产品。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华融国际信托的“融华精选”上线不久,其市场表现仍有待观察。3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在法律上仍属空白,此外目前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按照穿透监管的原则,不合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100万门槛的规定,所以该业务并没有大规模推开。目前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平台有两种:一是截至目前有两家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2015年6月中融信托旗下中融金服上线,后因亏损等原因于2017年4月关停。平安信托则于2014年底推出“平安APP”,至今运营良好。二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过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后,由于监管趋严,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已经为数不多。目前有旗下的“高搜易”等开展此类业务。4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信托拆分是备受合规争议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因其与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规定相悖。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如梧桐理财和信托100。2016年后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的压力下纷纷转型。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多盈理财。结束语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支持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基础设施”开始建立。在以上几种互联网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参考文献:1.谭明月.我国互联网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14(20).2.,吕雯,夏玉洁,杨鑫杰.化:新趋势与新案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未央精选案例分析先锋支付:基于互联网支付技术为B端企业赋能新潮传媒:用互联网思维改造线下媒体福佑卡车:搭建整车物流交易平台 提高物流行业资产与资金效率会分期:赋能长租公寓,打造租房界“天猫”平台深度观察大学生现状报告低杠杆的,为什么依然被热捧?高红冰:从中美共享单车差异,看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如何重塑公共服务,两种路径和三大挑战活动荐书《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格局与发展》,你拿到手了吗?:全阵容45位嘉宾观点集锦未央海外游学计划启动!之旅等你报名【GELP荐书】这是属于父辈的故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专业研究 |商业模式 o 政策研究 o 行业分析内容平台 |未央网o互联网金融微信公众号iefinance创业教育|清华大学中国创业者训练营 o全球创业领袖项目(报名中!点击查看详情)网站:未央网http://www.weiyangx.com免责声明:转载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您认为本公众号的内容对您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WeMedia(自媒体联盟)成员,其联盟关注人群超千万《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五作者: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姚崇慧来源:南湖互联网金融评论互联网信托是将信托活动进行互联网化,即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比如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等。信托由于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存在着天然的不一致,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2014年至2015年可以说是互联网与信托的“蜜月期”,在多个领域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尝试与创新。2016年以后,监管趋严,信托“触网”有进有退。通过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托创新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1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其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此后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之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在实务当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使得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在线上完成,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的服务。2互联网消费信托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在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实务中,曾出现过消费为投资增益的个别案例,如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的“乐买宝”,现该产品已下架)。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实现与多商家对接。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如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产品。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华融国际信托的“融华精选”上线不久,其市场表现仍有待观察。3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在法律上仍属空白,此外目前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按照穿透监管的原则,不合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100万门槛的规定,所以该业务并没有大规模推开。目前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平台有两种:一是截至目前有两家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2015年6月中融信托旗下中融金服上线,后因亏损等原因于2017年4月关停。平安信托则于2014年底推出“平安财富宝APP”,至今运营良好。二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过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后,由于监管趋严,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已经为数不多。目前有深圳市高搜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高搜易”等开展此类业务。4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信托拆分是备受合规争议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因其与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规定相悖。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如梧桐理财和信托100。2016年后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的压力下纷纷转型。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多盈理财。结束语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支持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基础设施”开始建立。在以上几种互联网信托业务模式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参考文献:1.谭明月.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现状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14(20).2.谢平,吕雯,夏玉洁,杨鑫杰.金融互联网化:新趋势与新案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未央精选案例分析先锋支付:基于互联网支付技术为B端企业赋能新潮传媒:用互联网思维改造线下媒体福佑卡车:搭建整车物流交易平台 提高物流行业资产与资金效率会分期:赋能长租公寓,打造租房界“天猫”平台深度观察大学生市场现状报告低杠杆的互联网小贷牌照,为什么依然被热捧?高红冰:从中美共享单车差异,看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区块链如何重塑公共服务,两种路径和三大挑战活动荐书《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格局与发展》,你拿到手了吗?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全阵容45位嘉宾观点集锦未央海外游学计划启动!英国之旅等你报名【GELP荐书】这是属于父辈的故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专业研究 |商业模式 o 政策研究 o 行业分析内容平台 |未央网o互联网金融微信公众号iefinance创业教育|清华大学中国创业者训练营 o全球创业领袖项目(报名中!点击查看详情)网站:未央网http://www.weiyangx.com免责声明:转载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您认为本公众号的内容对您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WeMedia(自媒体联盟)成员,其联盟关注人群超千万《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六摘要自受到史上最严监管后,信托再次爆发增长潜力。截至二季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达到23.14万亿元,比2016年底增长2.92亿元。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不断开拓新业务,互联网销售信托又成为布局的重点业务。自子公司受到史上最严监管后,信托再次爆发增长潜力。截至二季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达到23.14万亿元,比2016年底增长2.92亿元。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不断开拓新业务,互联网销售信托又成为布局的重点业务。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 互联网信托直销依托信托公司,互联网消费信托、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更多是创业公司涉足的模式。平安财富宝是直销模式的典型。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7月,平安财富宝注册用户已超过750万,通过平台达成的人均达42万元,位居线上平台前列;累计高净值客户超过8.3万人,高净值客户人群活跃度为60%。平安财富宝的成功引发信托公司跟随,不少了互联网金融部门,但信托的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一直是业务合规的难点。除了平安财富宝,多数信托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表现平平。一位财富管理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信托电商化谈不上电商化,信托算私募性质。互联网销售存在公开推广嫌疑,信托不应该电商化,而且现在都是双录,体验不一定好。大多数信托公司因合规问题在互联网化方面难有建树,部分信托公司甚至不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在监管压力下关闭或谋求转型,甚至诞生了专业测评的互联网平台。但仍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行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做信托拆分业务,记者调查发现,多盈理财旗下的最低可100元起购信托产品。截至9月16日,多盈理财信托在售四款产品,一款100元起购,另三款1000元起购,展示的收益从5.5%到7.5%不等。对于信托互联网化发展的走向,多位信托人士皆表示合规是难点,当前监管及配套制度均不完善。上述业务负责人强调,互联网销售信托在于怎么解决合规推介问题。现在很多私募针对合格投资者的推介都是流于形式,打开页面只要勾选一下合格投资者即可。(原标题:信托借扩张东风 布局互联网销售)(责任编辑:DF370)《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七记者 刘芬自基金子公司受到史上最严监管后,信托再次爆发增长潜力。截至二季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达到23.14万亿元,比2016年底增长2.92亿元。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不断开拓新业务,互联网销售信托又成为布局的重点业务。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 互联网信托直销依托信托公司,互联网消费信托、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更多是创业公司涉足的模式。平安财富宝是信托互联网直销模式的典型。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7月,平安财富宝注册用户已超过750万,通过平台达成的人均投资资产达42万元,位居线上财富管理平台前列;累计高净值客户超过8.3万人,高净值客户人群活跃度为60%。平安财富宝的成功引发信托公司跟随,不少信托公司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但信托的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一直是业务合规的难点。除了平安财富宝,多数信托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表现平平。一位财富管理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信托电商化谈不上电商化,信托算私募性质。互联网销售存在公开推广嫌疑,信托不应该电商化,而且现在都是双录,体验不一定好。大多数信托公司因合规问题在互联网化方面难有建树,部分信托公司甚至不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互联网在监管压力下关闭或谋求转型,甚至诞生了专业测评信托产品风险的互联网平台。但仍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行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做信托拆分业务,记者调查发现,多盈理财旗下的信托理财通最低可100元起购信托产品。截至9月16日,多盈理财信托理财通在售四款产品,一款100元起购,另三款1000元起购,展示的预期收益从5.5%到7.5%不等。对于信托互联网化发展的走向,多位信托人士皆表示合规是难点,当前监管及配套制度均不完善。上述业务负责人强调,互联网销售信托在于怎么解决合规推介问题。现在很多私募针对合格投资者的推介都是流于形式,打开页面只要勾选一下合格投资者即可。《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八自基金子公司受到史上最严监管后,信托再次爆发增长潜力。截至二季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达到23.14万亿元,比2016年底增长2.92亿元。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不断开拓新业务,互联网销售信托又成为布局的重点业务。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 互联网信托直销依托信托公司,互联网消费信托、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更多是创业公司涉足的模式。平安财富宝是信托互联网直销模式的典型。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7月,平安财富宝注册用户已超过750万,通过平台达成的人均投资资产达42万元,位居线上财富管理平台前列;累计高净值客户超过8.3万人,高净值客户人群活跃度为60%。平安财富宝的成功引发信托公司跟随,不少信托公司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但信托的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一直是业务合规的难点。除了平安财富宝,多数信托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表现平平。一位财富管理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信托电商化谈不上电商化,信托算私募性质。互联网销售存在公开推广嫌疑,信托不应该电商化,而且现在都是双录,体验不一定好。大多数信托公司因合规问题在互联网化方面难有建树,部分信托公司甚至不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互联网信托平台在监管压力下关闭或谋求转型,甚至诞生了专业测评信托产品风险的互联网平台。但仍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行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做信托拆分业务,记者调查发现,多盈理财旗下的信托理财通最低可100元起购信托产品。截至9月16日,多盈理财信托理财通在售四款产品,一款100元起购,另三款1000元起购,展示的预期收益从5.5%到7.5%不等。对于信托互联网化发展的走向,多位信托人士皆表示合规是难点,当前监管及配套制度均不完善。上述业务负责人强调,互联网销售信托在于怎么解决合规推介问题。现在很多私募针对合格投资者的推介都是流于形式,打开页面只要勾选一下合格投资者即可。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即将起航!《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九报记者 刘芬自基金子公司受到史上最严监管后,信托再次爆发增长潜力。截至二季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达到23.14万亿元,比2016年底增长2.92亿元。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不断开拓新业务,互联网销售信托又成为布局的重点业务。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 互联网信托直销依托信托公司,互联网消费信托、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更多是创业公司涉足的模式。平安财富宝是信托互联网直销模式的典型。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7月,平安财富宝注册用户已超过750万,通过平台达成的人均投资资产达42万元,位居线上财富管理平台前列;累计高净值客户超过8.3万人,高净值客户人群活跃度为60%。平安财富宝的成功引发信托公司跟随,不少信托公司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但信托的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一直是业务合规的难点。除了平安财富宝,多数信托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表现平平。一位财富管理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信托电商化谈不上电商化,信托算私募性质。互联网销售存在公开推广嫌疑,信托不应该电商化,而且现在都是双录,体验不一定好。大多数信托公司因合规问题在互联网化方面难有建树,部分信托公司甚至不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互联网信托平台在监管压力下关闭或谋求转型,甚至诞生了专业测评信托产品风险的互联网平台。但仍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行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做信托拆分业务,记者调查发现,多盈理财旗下的信托理财通最低可100元起购信托产品。截至9月16日,多盈理财信托理财通在售四款产品,一款100元起购,另三款1000元起购,展示的预期收益从5.5%到7.5%不等。对于信托互联网化发展的走向,多位信托人士皆表示合规是难点,当前监管及配套制度均不完善。上述业务负责人强调,互联网销售信托在于怎么解决合规推介问题。现在很多私募针对合格投资者的推介都是流于形式,打开页面只要勾选一下合格投资者即可。(责任编辑: HN666)《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精选十清流妹:信托公司参与有五大业务模式,“投资回报附消费权益”模式、、“流贷”模式、、“消费众筹”模式。目前,消费信托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目前的消费信托业务模式呈现的特征主要包括:消费+理财、多机构合作、、消费。来源 | 中国资本联盟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的五大业务模式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消费增至21.71万亿元,同比增长27.86%,在存款类金融机构本贷款中的占比增至20.35%。信托公司作为的后来者,应着眼于自身放贷牌照及资金优势,围绕消费金融产业链找准定位,找到适合自身的角色,采取由易到难、由简入繁的渐进模式,逐步拓展消费金融这类长期、可持续业务。信托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角度有两种,第一种为来源、资金运用分类角度,第二种为消费金融产业链角度。第一种角度,从来看,可分为投资类、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相应地,信托公司介入消费金融领域后展现出场景化模式、模式、消费等。第二种角度,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信托公司可以担任资金供给方、方的角色。从目前业务发展、信托公司能力来看,信托公司可以集合资金信托向消费金融供给方发放流贷、设计为消费金融供应方提供资金作为资金供给方,还可以以现金、受托支付以及模式成为消费金融服务方。(一)“投资回报附消费权益”模式基本交易结构“投资回报附消费权益”模式是信托公司介入消费领域最为简单的“消费+信托”模式。此类模式的操作方式即为在既有集合资金信托模式基础上,为采购具有吸引力的消费权益作为回报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全部的投资回报。消费权益可以同时来源于的投向标的或融资标的,也可以另外采购。以某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9号投资单元第1期为例2亿元,期限12个月,信托资于“艺术品消费1号”信托受益权。在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委托人享有3次消费选择权。在推介期间(第1次消费选择权)及信托计划存续第8至第12个月时(第3次消费选择权)自艺术品合作机构筛选出的艺术品现货清单画册选择各类艺术品进行消费;有权在信托计划存续第5个月至第8个月(第2次消费选择权)自艺术品合作机构为委托人组织的艺术品展览中选择是否消费。委托人可选择行使消费权购买艺术品,也可选择放弃消费权。若选择放弃消费权,委托人可获得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若选择消费,则需要抵扣艺术品消费金额。该类设计相对比较简单,信托公司多有实践,早期多归类为另类投资信托业务,涉及酒类、、艺术品等。信托公司主要与消费服务或产品提供商直接合作,业务实质仍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产品创新重点在于方面,既可以是现金收益,也可以是消费性权益,或者二者的组合,给予委托人更加丰富的选择。(二)“助贷”模式“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以放贷通道角色参与消费贷的方式。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提供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理。“助贷”模式又分为现金消费贷及受托支付两种。1.现金消费贷模式(1)基本交易结构助贷模式中的现金消费贷即消费者向信托公司申请现金消费贷款,信托公司将至消费者指定账户,消费者自行完成消费的业务模式。(2)产品案例:某信托与(以下简称“捷信”)合作。在此业务中,捷信主导审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期向某信托提交合格借款者名单及金额;信托公司发行“汇金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2.消费贷受托支付模式(1)基本交易结构。助贷模式中的受托支付模式中,信托公司将消费者因消费具体的商品/服务而申请的消费贷受托支付至提供商品/服务的商户,有效改进难以监控消费贷资金的真实用途这一问题。(2)产品案例:京东(某信托·融聚144号消费贷款)。京东白拿是推出的一类“消费+理财”产品,用户购买理财,可以按照京东商城同等配送方式获得一定的商品,理财到期返还金额不低于本金。在“助贷”模式下,信托公司依托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获客及贷款管理能力,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贷款,整体结构相对简单。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客户引流及贷款服务管理能力,故而对其获客能力,以及识别、审查原始资信能力有较高要求。(三)“流贷”模式信托公司仅作为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也被称为“流贷”模式。“流贷”模式下,主要由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从而实现对的切入。目前,主要以信托与、消费分期平台等机构合作为主。信托公司提供资金的方式有集合资金信托和ABS证券化两种。1.集合资金信托模式(1)基本交易结构。流贷模式中的集合资金信托模式即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消费金融服务商提供资金支持。(2)产品案例:某信托与捷信的流贷合作。捷信向信托公司提出总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发行“汇金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通过该信托计划向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捷信向个人消费者发放,同时将以信托贷款资金为基础形成的个人消费贷款逐一质押给信托公司。2.ABS模式信托公司参与的业务模式通常包括信托公司、原始、评级服务中介及等。原始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消费作为,委托特殊(SPT);聘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与对基础资产进行评级,确定与次级份额比例;产品发行中,合格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份额,原始债权人自持次级。流贷”模式实质为信托公司向消费金融机构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通过证券化技术等实现盘活存量资产,结构相对简单,监管政策制约较少,与消费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后,容易在短时间内上规模。(四)“消费信托”模式1.基本交易结构在消费信托的产业链结构中,主要包括消费需求方、消费供给方及信托公司等三类主体。相较于信贷类消费金融业务,机构在消费信托业务中主要扮演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消费资金投资与收益分配等角色。2.产品案例:嘉丽泽健康度假计划招商银行将本消费给投资人(即具体消费品的消费者),然后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若干单一的信托财产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星语商业采购嘉丽泽健康度假产品。资金进入星语商业后,由其委托中信信诚设立,对上述产品销售资金进行管理。最后由信托公司最后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投资人、消费者)分配信托权益。从已发行的消费信托项目来看,产品端(资金募集)设计主要采取通过消费品供应商提供消费产品实现资金汇集,设立进行运作管理的模式,也有借助形式,将消费及投资受益权装入信托财产,并在产品端发行权益份额获得对价资金的案例,后一种形式可规避合格投资者条件约束,且更低。(五)“消费众筹”模式消费众筹”业务在国内尚属新兴事物,但发展迅速。其核心在于,充分利用投资人“爱屋及乌”的情感属性,将其对于某类消费品的强烈偏好,通过投资该项目获得消费权益而充分放大,实现消费、投资与情感偏好的有效统一。1.影视消费众筹模式以“百发有戏”电影消费信托为例2014年9月,中信信托、百度金融、中影股份及德恒律所联合启动“百发有戏”电影消费互联网平台,以“消费众筹+电影+信托”模式,完成票房及消费权益的对接,开启参与消费众筹的序幕。百发有戏消费机构模式共有三个关键环节,分别为:一是消费券销售。消费者购买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消费券,相应享有《》电影的消费权益;消费券发行机构将在设置条件全部成就之后,向消费者提供制片人权益章,如条件未全部成就,则消费券发行机构在消费权益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进行现金补偿。二是资金的集中及使用。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将发行消费券汇集的资金委托给中信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中信信托将资金用于稳健投资。三是权益的集中和监管。消费者将消费券项下的消费权益向北京百度移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消费者为该民事/受益人,北京百度移讯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民事;北京百度移讯科技有限公司将消费权益进一步向中信信托设立消费权益信托。北京百度移讯科技有限公司为该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中信信托信托作为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负有协助维权责任。2.商品消费众筹模式苏宁众筹、苏宁易购中华特色馆联合平安信托、江苏省农委于2016年2月共同推出“中华特色馆—江苏馆”消费宝,是苏宁众筹首创的消费众筹类创新金融产品。消费宝采用“消费券/消费权益+商品折扣+占款补偿模式”,且其占款补偿年化收益高于同期市场。3.小结根据2015年7月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产品销售等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的广度和深度。其中对进行了规范,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但对于本文中提到的消费权益或实物众筹则仍缺乏相应规范。因此,在业务实践中,信托公司需要切实把握好创新与合规底线,制定完善产品运作规范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消费信托业务模式和操作研究作者 | 王梦然2017年,在信托业务面临转型、资金面紧张等外部压力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将拥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消费信托看做是其重要的转型方向。近日,宣布正式接入央行系统,成为业内第四家获准接入该系统信托公司的消息引起了业务的广泛关注,也给予多家正在跃跃欲试、期待接入征信系统的信托公司更多的希望,毕竟接入征信系统是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步。2015年,成为首家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托公司,目前、、云南信托已接入。一、消费信托业务模式研究从目前已发行的消费信托产品来看,消费信托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这一业务还属于创新的业务形式,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的消费信托业务模式呈现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消费+理财”最初消费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设计中,多半采用“消费+理财”的模式,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整合起来,跟消费产品提供方对接,打通供需隔阂,减少,是基于消费的。一般将消费信托的信托财产分为消费金和保证金,其中保证金往往远高于消费金。比如吴晓波联合中信信托推出的“一千零一夜”产品。该产品每份1001元,包括298元会籍费和703元保证金,1年后到期,会籍费消耗,保证金返还。同时,购买者可在4个旅游城市(昆明、西双版纳、丽江、三亚)的指定酒店享受1晚的住宿服务。而信托公司通过将保证金的集中取来来获取收益,这一部分沉淀资金的具体投向在有的消费信托产品中会进行披露,而有的消费产品产品不披露具体的投向。比如北京的“养老消费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中明确资金运用方面分为两部分,其中60%-100%投向债权、股权、权益等在内的预期金融产品,0-40%运用于养老领域项目。而西藏信托发行的“BMW X1消费信托”中未披露沉淀资金的具体投向。在这一模式下,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早在2014年,中信信托就专门为消费信托上线了互联网销售平台“中信宝”。2017年3月,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初期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有机蔬菜、鸡蛋等生鲜产品。信托公司开展的这一业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消费者的资金放在特定的账户中,按次向商家结算。消费余额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进行,为客户提供“消费+理财”的双重服务,让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获得消费权益、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可以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目的。再比如,中融信托的“融聚144号消费贷款”产品,与京东合作“京东白拿”业务,一方面通过向消费者发放消费贷款的方式满足其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消费者需要购买指定额度指定期限的理财产品,消费者兼具投资者的角色。(二)“多机构合作”现在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选择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消费信托业务,具体合作模式也有很多种:1、“消费贷款”比如最早介入个人消费贷款的外贸信托与捷信金融、维视担保等公司“汇金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外贸信托名义发放个人消费信托贷款。还包括2015年重庆的“惠今消费金融”,向重庆惠今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惠今惠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推荐的、符合受托人审批条件的消费者、借款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这种直接向消费者发放现金消费贷款的方式,不能有效监控贷款的真实用途,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受托支付的消费贷款模式,由信托公司直接支付给商品、服务提供商,比如中融信托的“融聚144号消费贷款”产品,中融信托向消费者发放消费贷款直接用来支付京东商品价款。2、“成立消费金融运作平台”目前,有的信托公司已经成立了消费金融业务事业部或者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以参股或成立专业子公司的模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2015年5月,中信信托与网易、顺丰三方合作成立深圳中顺服务有限公司,其中中信信托全资子公司中信聚信为,占比40%,顺丰和网易方面各持股30%,探索。2015年11月,渤海信托与邮储银行、星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出资,参股设立,打造消费金融综合服务平台。3、“消费众筹”2014年,中信信托开与百度、中影集团联合开发影视文化产业金融平台“百发有戏”,主打“消费众筹+电影+信托”理念,首个落地项目为《黄金时代》,募集资金超过1800万元。该产品的交易结构是首先投资者通过平台购买消费券(一种消费权益的电子化凭证),消费者可享有某一消费专项下的消费权益;然后将零散的消费权益集中起来,由单一委托人委托给中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中信信托对消费权益进行集中管理。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在这个交易结构中起到为项目增信的作用,同时进行监督管理。2015年,中信信托又与百度、星美推出影院消费众筹产品“星美国际影商城”,相关消费权益更加丰富,跨越影院和互联网消费,募集资金将在中信信托的监管下用于星美影城建设。(三)“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信托产品目前以通道业务为主,信托公司仅承担通道角色。比如,中融信托的“融聚144号消费贷款”产品就是如此,信托的委托人为北京京奥卓元有限公司(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从交易结构来看,该笔业务实质上是京东主导的,京东出资给消费者购买京东商城的商品,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的理财产品,而投向从公开资料无法得知,但既然“京东白拿”是京东主导的,具体资金的投向就不难推测了。2015年,推出的基于会员卡服务的消费信托产品“长霄1号富春俱舍消费信托”,由富春俱舍酒店销售会员卡,由华澳信托负责资金监管,酒店拿地产抵押。这一消费信托产品既能够保证会员卡资金的安全,又有助于提高酒店会员卡的销售,能够充分发挥消费信托产品的社会属性。(四)“消费信托”2017年初,平安信托联手京东世纪贸易发行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京东白条ABN),发行规模为15,为国内首单型ABN。自2016年12月份正式发布施行《非金融企业(ABN)指引(修订稿)》以来,信托型ABN已经连续发行了多笔。消费信托和资产证券化无疑是当下的两大热门,二者的结合给信托业的转型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二、消费信托产品操作分析1、消费门槛对于消费信托,大家首先关注的是为什么消费比较低,1万元甚至更低都可以够买消费信托产品,且没有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而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购需要为合格投资者,且认购金额需在100万元以上,且300万一下的投资者不能超过50人。在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中,每一个投资者认购的均为一个,所有的集中起来设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来进行运作。2、消费信托账户开立众多周知,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要求独立核算,每一个信托计划均需要开立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信托财产的独立分账管理。在消费信托中有多个单一信托产品,这也就意味着需要设立多个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会较大的问题。而从实践来看,信托公司开立一个银行账户(主账户),再在项下开立多个虚拟的附属账户(子账户),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账户的“形式独立”。国内多家银行可以提供这一服务,不过这一账户的开立目前存在监管上的缺失,未来监管机构是否会叫停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于此同时,即使是采用这一方式解决多个账户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大量交易数据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与银行开立的主账户及虚拟子账户进行数据统一对账可能出现差错,存在一定的操作性问题。3、合规性分析银监会、人行等监管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不允许存在以消费贷的名义用于支付购房款。信托公司在采用消费贷款模式时,如果不是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品、服务提供商,而是向消费者直接发放个人消费贷,要关注合规性问题,对消费贷款的实际用于有一定的监控力,防范合规风险。同时,在委托外包服务合作机构协助开展消费贷款业务时,应审慎确定对合作机构的授权范围。4、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相比,消费信托在短期内很难看到持续、稳定的盈利,而于此同时消费信托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的投入。信托公司要建立起完整的包括贷前、贷中和的消费金融业务系统,具备较高的、营销、科技研发能力。像前文提到的,介入人行征信系统也是信托公司开展消费信托产品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信托从开始立项到最终实现接入系统花费了1年多的时间。即便信托公司开展消费信托业务难点很多,但业内人员对这一业务还是普遍看好的,市场机会和潜力较大。信托公司可以探索不同的业务模式,消除业务的障碍、拓展业务外延。放款破100亿元!这家信托悄悄发力消费金融,服务已覆盖15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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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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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此文章内容不属实,有意损害澳嘉公司名誉权,希望网站管理者,对此文章进行相关处理..
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小骗的老母真好操
我们在选购短期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根据你的投入期限,资金用途,以及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做出最终决定。只有通过这样层层的筛选,才会让你购买到更加靠谱的短期理财产品。现在监管都不让平台有风险保证金了,履约险应该是现在安全等级最高的了。就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合作,给借款人买保险,保借款人能履约还钱。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就有保费了呗。不过这个也不是一般平台能谈下来的,得是资产风控都非常好的平台才有可能做,不然谁都不还钱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不傻。不过也要警惕有平台上假的履约险,要擦亮双眼。目前履约险我买过和信贷,XXXXX,米缸金融都还可以,合作的都是大公司。不过网贷有风险,不管是什么保证都要擦亮双眼比较好。
就是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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