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村主任订的合同是村里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不给钱了能起诉村主任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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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作品,完成小题。厂子曾平村主任把大家叫到他家外面的坝子上开会。来的都是老人、妇女、孩子。身强力壮的男人全跑到城市打工去了,到春节,才像鸟儿一样飞回来。村主任的咳嗽比往常认真了好多。他要宣布重大决定时都咳嗽得厉害。村主任说,人家乡长,像龟孙子,陪了三个月,王老板才答应过来!村主任又说,你们不晓得,为了把王老板拉到我们坝坝村,乡长喝了多少酒!三个月没下战场,五次差点儿住院!大家对乡长喝不喝酒不感兴趣,只对自己的事情感兴趣。这一点,村主任非常清楚。村主任接着说,把地交给王老板,一亩地,人家给一千斤谷子。一亩地,起早摸黑地干,一年收多少?满打满算,八百斤。还没算化肥、种子、汗水。现在啥都不干,坐在家里,一年的收成全进屋,还多二百斤。坐在家里收成就能进屋,大家求之不得,就叽叽嘎嘎地热闹起来。村主任的大嘴巴继续翻动,说,王老板说了,今天签合同的,一人奖一百块。一百块是多少?一百五十斤谷呢。村主任从裤腰带里取出一摞叫合同的东西,来回在大家面前晃,说,签了就是钱哟!大家都签上大名,然后领走一百元的奖金。推土机轰隆隆地开进大家的土地,厂子一天天地耸立起来,一根大烟囱,高得像要插进蓝天白云里面。大家问,这王老板,建的啥厂哟?村主任说,今年租地的谷,王老板给了没?大家说,给了!算成钱,安逸。村主任说,安逸你还操啥子闲心?村主任叼着带过滤嘴的香烟,反剪着手,到厂子去了。村主任兼着厂子的副厂长呢。没多久,大家把村主任围住,还是在他家坝子边。不同的是村主任家房子的外墙全贴上了白花花的瓷砖。村主任说了,明年春天,村上盖一座四层的办公楼,钱,厂子那边出。以后,村上开会,用不着他家的坝子了。村主任很忙,偌大一个厂子,需要他忙的事情多。要不是大家带信给他婆娘,说如果不出来,就把厂子推了重新种庄稼,村主任断然不会出来。村主任没有好脸色,说,种庄稼,还没种够?村主任继续没有好脸色,说,王老板的租金,给没有?大家你看我我看你,说,主任,烟囱上面那些黑烟,把天全吃完了。大家的眼睛都望着直插云霄的烟囱和那些奔腾咆哮的黑烟。村主任见惯不惊的样子,说,天空是你家的?办厂子怎能没有烟囱?有烟囱怎能没有黑烟?大家说,主任,你没闻到臭味儿?一些忍耐不住的,早已肆无忌惮地咳嗽开来。村主任也忍不住跟着大家咳嗽起来。村主任说,办厂子就有烟雾,有烟雾就有臭气!臭气没闻过?茅坑臭不臭?大粪臭不臭?久了,惯了,还香!过了几天,村主任传达了王老板的决定,每家每户给一个名额,去厂子当工人,月工资一千块,干得好,还发奖金。村主任说,你们的男人、儿子,在城里打工,一个月挣多少钱?赶快把他们喊回来,到厂子当工人,既挣工资,还照顾家里,人家王老板,想得周到不周到?不到十天,在城里打工的男人,纷纷回家,去了厂子。过些时候,大家再次围住村主任。都是一些老人,年轻的男人女人,全进厂子当工人了。大家说,主任,你去看看玉泉河。玉泉河成臭水沟了。坝坝村有条河,水清得像玉,甜得像泉,祖祖辈辈都叫它玉泉河。大家长年累月靠玉泉河浇地,饮水,河水滋润着村子。村主任说,臭水沟怎么了?王老板的租金,少了你们?你们的儿女进厂子,少了工钱?大家忧伤地说,主任,那河水,咋吃啊?村主任笑笑,很释然,说,这好办,明天,我就让厂子给大家打井,一家一口,这下,好了吧? 【小题1】坝坝村的自然环境在建厂前后有怎样的变化?请简要概括。(4分)【小题2】请分析文中三处加点的“咳嗽”的含意和作用。(6分)【小题3】“大家”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群体,请统观全文,简要分析其形象。(4分)【小题4】本文写了坝坝村毁田建厂的故事,请探究其中的意蕴和作者的情感取向。(6分)建厂前:①蓝天白云;②河水清甜。建厂后:①黑烟遮天,臭气弥漫;②玉泉河成了臭水沟。(每点1分)&
本题难度:较难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4-江苏省启东中学高一下学期第二次月考语文试卷
分析与解答
习题“阅读下面的作品,完成小题。厂子曾平村主任把大家叫到他家外面的坝子上开会。来的都是老人、妇女、孩子。身强力壮的男人全跑到城市打工去了,到春节,才像鸟儿一样飞回来。村主任的咳嗽比往常认真了好多。他要宣布重大决定时都...”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概括时注意前后环境的变化和鲜明的对比。试题分析:该题考查段落在文章中的作用,一般要从结构和内容两方面作答,要结合上下文分析概括。这里主要突出其结构作用,起到点题和总领全文的作用。考点:分析作品体裁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表现手法。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小题3】试题分析:这是一道分析概括人物形象的题目,此类有关人物形象的分析题,在分析时,要在整体把握文意的基础上,抓住人物的性格特征进行分析。此题可以从原文中找出有关语段,通过语言描写、心理描写等把人物性格展现出来。考点:欣赏作品的形象,赏析作品的内涵,领悟作品的艺术魅力。能力层级为鉴赏评价D。【小题4】试题分析:这是个探究小说主旨的题目,此类题目的答题思路:首先,应该到题材中去寻找。题材中蕴含着主题,是主题分析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其次,分析小说的主题,还必须联系小说的时代背景。如果对小说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以及它的时代背景缺少了解,那么很难获取小说的真正内涵和主题。第三,分析小说的主题,还必须联系作者的创作意图。了解作家的创作意图、创作个性等,也有助于理解他的小说的主题。第四,分析人物描写的方法技巧,也是理解概括主题的重要方法。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是小说表现主题的重要手法。通过分析人物描写技巧,准确理解人物形象,就能正确把握小说的主题。考点: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发掘作品的意蕴、民族心理和人文精神。能力层级为探究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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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村主任越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及于村委会
发布者:杜杰锋律师|时间:日|分类: |692人看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 &村民委员会依据民主管理原则调整村民委员会内部关系,但村民委员会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要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超越职权与善意相对人签订风险投资代理合同,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效力及于村民委员会。 【关 键 词】 民事 确认合同效力 村民委员会 民主管理原则 村委会主任 超越职权 善意相对人 风险投资协议 效力【基本案情】 宝山村委会(重庆市忠县石子乡宝山村民委员会)兴建煤矿时,因资金紧缺,遂邀廖XX入股共同开发,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嗣后,宝山村委会将该矿转让给刘光林。煤矿转让后,冯宗久等二百多位村民以宝山村委会的行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且出售价格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由于宝山村委会和廖XX无资金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遂与丁XX协商并签订风险投资协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约定:由于宝山村委会和廖XX暂无资金参与诉讼,由丁XX出资起诉刘光林,请求法院将煤矿返还给宝山村委会,若法院判决煤矿返还给宝山村委会和廖XX,煤矿返还后,再由丁XX和宝山村委会、廖XX签订承包协议;若法院判决刘光林折价补偿,丁XX将以折价补偿款的提成作为报酬。宝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订该协议,并在协议上加盖宝山村委会的公章。协议签订后,丁XX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此后,法院判决刘光林折价补偿宝山村委会和廖XX,但宝山村委会和廖XX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丁XX应分得的补偿款。 丁XX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宝山村委会、廖XX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分成,返还其垫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争议焦点】 村委会主任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超越职权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委托合同,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是否及于村民委员会。【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宝山村委会与丁XX达成附条件的风险投资协议,系处分集体财产的行为,并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其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达成协议,该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犯村民权利,损害村民利益,故该协议对宝山村委会的部分应属无效。廖X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XX达成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有效。一审法院判决:丁XX与宝山村委会、廖XX签订的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与宝山村委会部分无效,与廖XX部分有效;廖XX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丁XX补偿款的一半;宝山村委会返还丁XX垫支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驳回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廖XX、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丁XX并非风险投资人,亦未提供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不能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结果,内容显失公平,应为无效,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认定丁XX与廖XX、宝山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 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丁XX的律师费支付协议及宝山村委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双方对律师费约定不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计算的标准和数额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和由宝山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内容。丁XX答辩称:丁XX签订的律师费支付协议、宝山村委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均系双方反复协商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和显失公平的问题;一审判决对律师费计算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但数额未按风险投资协议所涉案件的诉讼标的570万元计算错误。故廖XX、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对律师费计算数额不足,故主张维持原判。 宝山村委会未作陈述。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中第二、四项;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有效;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中第三项为宝山村委会支付丁XX补偿款分成;廖XX和宝山村委会向丁XX一次性履行完毕支付补偿款分成的义务。 【审判规则评析】 因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丁XX为合同当事人,并且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丁XX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应为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或组织承担。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但对于善意相对人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丁XX作为善意相对人,具有理由相信签订风险投资合同系村委会行为,故该合同效力应及于宝山村委会。虽然村民委员会依据民主管理原则调整内部关系,但村民委员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其与相对人的关系仍受民事法律调整。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目的,并且考虑到涉案风险投资协议并未损害宝山村委会和村民的利益,故应当认定涉案风险投资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因宝山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故其应当向丁XX支付补偿款分成部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009年8月27日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删去。)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010年10月2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内容修改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2002年《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第二条第(二)项代理刑事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经修改,第五十六条被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修订,第十九条被修改,自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丁XX诉重庆市忠县石子乡宝山村民委员会、廖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合同法·委托合同·合同效力·合同有效 (T0807036)【案 & &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判决日期】 2006年08月30日 【权威公布】 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审判案例精选》2008年(第三集)收录 【检 索 码】 B0304+67++CQSZ++0406D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廖XX(原审被告) 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原审第三人) 【被上诉人】 丁XX(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X,男,生于1939年4月27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乡茶店村茶店组。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下街。原审被告:重庆市忠县石子乡宝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海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廖XX、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因与被上诉人丁XX风险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5月,被告宝山村委会兴建宝山村宝山煤矿时,因开发中资金紧缺,于1989年7月18日邀约被告廖XX入股共同开发,二被告各占50%的股份。2003年12月18日,被告宝山村委将该矿以90 000.00元转让给刘光林,煤矿转让后,冯宗久等二百八十一位村民以村委会的行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且出售价格过低,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04年6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宝山村委会及刘光林、廖XX,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在该案中由于二被告无资金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遂与原告协商并签订协议(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村委会、廖XX(二被告)与刘光林煤矿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由于甲方暂无资金参与诉讼,经甲、乙(原告)双方协商,由乙方丁XX出资,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1)甲方起诉刘光林,请求法院将宝山煤矿返还甲方。(2)乙方负责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开支。(3)若法院判决宝山煤矿返还给甲方,煤矿返还后,再由乙方与甲方签订承包协议。(4)若煤矿不能返还,法院判决刘光林折价补偿,乙方将折价补偿款的60%分成,作为乙方投资的报酬,若法院判决刘光林不赔偿,乙方无权找甲方收取任何费用。(5)若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2005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二中法民初宇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光林因《宝山煤矿转让协议》所取得的财产,由刘光林补偿二被告财产折价款473 602.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应分得的补偿款360 000.00元,原告于2006年1月25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应分补偿款360 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2006年1月11日,宝山村委会给宝山煤矿刘光林出具书面通知,其通知内容:“依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年3月6日我们与丁XX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我们村应支付人民币180 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不包括廖XX应承担的部分。请你直接支付丁XX元,今后你凭丁XX的收条与我村委算账,宝山村委会,黄海军,2006年1月11日。”还查明:宝山村委会及廖XX与丁XX2005年3月6日签订协议后,丁XX再于同月25日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就支付律师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1)2005年3月22日宝山村委会、廖XX分别与甲方(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律师费用由乙方(丁XX)承担。(2)支付时间为该案结案时支付”等条款。宝山村委会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按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物价局渝价[号文件标准收费,该文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2 000至6 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6%至5%;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5%至4%;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3%至2%;500万元至1 000万元以内,3%至2%;1 000万元以上,2%至1%。”该案收费标准应按2005年3月9日起诉刘光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200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时所请求赔偿损失1 100 000.00元和双方认可的资产总值600 000.00元相加,合计1 700 000.00元计算标的额,律师费应为76 000.00元。丁XX已垫支受理费15 510.00元,其他诉讼费6 204.00元,扣减刘光林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5 510.00元,其他诉讼费3 102.00元。宝山村委会、廖XX实际承担13 102.00元。上述事实,具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宝山村民委员会给刘光林出具的通知、丁XX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宝山村民委员会和廖XX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宝山村冯宗元等二百八十一名村民对宝山村委会转让煤矿的行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出售价格过低,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村委会及刘光林、廖XX,由于宝山村委会及廖XX无资金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遂与原告签订的由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的协议,该协议是宝山村委会对原告丁XX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被告宝山村委会与原告丁XX达成附条件的风险投资协议,是处分集体财产的行为,并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其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犯了村民的权利,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故该协议对宝山村委会的部分应属无效。之后,宝山村委会应返还原告垫支的诉讼费用和支付代理费等费用,即诉讼费用为6 551.00元,律师代理费为76 000.00元,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差旅费的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作认定。廖XX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XX达成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应届有效,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丁XX补偿款60%(360 000.00元)的一半,即180 000.00元。被告廖XX在庭审中提出,要求对2005年3月6日协议的时间差进行鉴定,通过本院对时间差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协议效力的释明后,被告廖XX自动放弃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丁XX与被告忠县石子乡宝山村民委员会、廖XX签订的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与忠县石子乡宝山村民委员会部分无效,与廖XX部分有效;二.廖XX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丁XX补偿款60%(360 000.00元)的一半,即180 000.00元;三.忠县宝山村民委员会返还丁XX垫支的诉讼费用共计6 551.00元、律师代理费76 0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910.00元,其他诉讼费用7 910.00元,保全费4 840.00元,合计20 660.00元,由原告丁XX承担5 165.00元,被告忠县石子乡宝山村委会承担5 165.00元,廖XX承担10 330.00元。上诉人廖XX、不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丁XX并非风险投资人,亦未提供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不能享有权利;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被上诉人与宝山村委会主任黄海军恶意串通的结果,内容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原审适用简易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第二项,认定丁XX与廖XX、宝山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上诉人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丁XX并非风险投资人,亦未提供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不能享有权利;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与丁XX之间的律师费支付协议、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与宝山村委会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双方对律师费“约定不明”,原判对律师费计算的标准和数额错误;原审审判人员欺骗廖XX放弃鉴定申请等行为欠妥。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第三项和由宝山村委会承担5 165元诉讼费用的内容。被上诉人丁XX答辩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与丁XX之间的律师费支付协议、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与宝山村委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均系双方反复协商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和显失公平的问题;原判对律师费计算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但数额未按风险投资协议所涉案件的诉讼标的570万元计算错误;风险投资协议系其签订,亦是其在履行义务,其主张权利正确;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官依法释明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对律师费计算数额不足,但其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未予上诉,故主张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未作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除2004年6月廖XX和宝山村委会起诉刘光林返还宝山煤矿和赔偿损失一案的律师费计算有误外均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丁XX并非风险投资人和未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被上诉人与宝山村委会主任黄海军恶意串通的结果,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与丁XX之间的律师费支付协议、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与宝山村委会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原审审判人员欺骗廖XX放弃鉴定申请等事实,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证明,不能认定。另查明,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风险投资协议时,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主任黄海军均在场,双方就可能取得的补偿款分配比例进行了反复磋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该事实具有丁XX的陈述和廖XX2006年2月17日接受邓XX等人的代理人调查及二审庭审时的陈述为证,应予认定。还查明,2004年6月,廖XX和宝山村委会起诉刘光林一案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将忠县宝山煤矿返还给原告经营,同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10万元”。而忠县宝山煤矿的资产价值为:廖XX和宝山村委会移交刘光林的资产价值60万元,刘光林接受转让后投资价值400万元,合计460万元。刘光林的答辩为,原告请求无理,不同意返还宝山煤矿和赔偿损失。上述事实,具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2日作出且已生效的(2005)渝二中法民初宇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双方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证明。因此,2004年6月廖XX和宝山村委会起诉刘光林返还宝山煤矿和赔偿损失一案的标的额为宝山煤矿的价值460万元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10万元,共计570万元。按照2005年3月22日廖XX和宝山村委会分别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司法局渝价[号文件附件二即《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04年6月廖XX和宝山村委会起诉刘光林返还宝山煤矿和赔偿损失一案的律师费(代理费)应计算为176 000元至236 000元。原判对该案的标的额计算不当,导致律师费计算为83 000元错误,应予纠正。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丁XX的主体资格问题。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明白无误地记载着“甲方”为“忠县石子乡宝山村委会和廖XX”,“乙方”为“丁XX”,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合同的“乙方”丁XX在原审中作为原告向合同的“甲方”忠县石子乡宝山村委会和廖XX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适当。上诉人主张丁XX并非风险投资人和未履行合同义务无事实根据,其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风险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是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问题,应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合同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法律规定表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其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所当然地应由法人承担。对善意相对人而言,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仍然约束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风险投资协议前,作为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村委会主任黄海军亲自出面协商,并在协议上签名,而且在协议上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丁XX,具有理由相信其行为即是村委会的行为,故该协议的效力及于宝山村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调整村民委员会内部关系的原则,但村民委员会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要适用国家的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否则即不能维护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和交易安全的市场秩序,亦不能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此外,廖XX和宝山村委会起诉刘光林返还宝山煤矿和赔偿损失一案的诉讼具有一定的风险,丁XX出资供廖XX和宝山村委会投入诉讼相应地具有风险,而双方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将廖XX和宝山村委会应当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丁XX,并未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至于双方约定的对可能取得的诉讼利益的分成,则是权利义务一致性的法律原则在协议中的体现。因此,原判以协议违反民主管理原则和损害村民利益为由认定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廖XX和宝山村委会与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是双方反复磋商的结果,体现了风险与利益并存、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和显失公平的问题。故廖XX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难予采纳。第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是否明确和计算是否错误的问题。2005年3月22日廖XX和宝山村委会分别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均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物价局渝价[号文件标准收费。”因为双方在协议中未作特别约定,故只能按该文件附件二即《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一般收费标准计算律师费。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司法局渝价[号文件附件二即《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了“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并规定了不同标的额的不同比例(见原判第5页顺数第15-19行)。故不存在律师费“约定不明”的问题。按照上述约定和规定计算,律师费应为176 000-236 000元,即使按低限亦不少于176 000元,故原判计算的错误是少算而并非多算。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系按标的额而并非按判决支持额计算,系按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收取而并非离开一般规定或者约定在事后无具体比例的“标准以下”收取。上诉人认为应按判决支持额计算和在“标准以下”收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难予采纳。第四,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问题。本案原审第三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争议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成立。但上诉人未主张其因此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的事实,且若发回重审将增加各方当事人讼累,有悖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故可由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此外,上诉人称原审审判人员欺骗廖XX放弃鉴定申请等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廖XX和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上诉人廖XX和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却在被上诉人丁XX履行义务使其获得诉讼利益后“过河拆桥”,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民法原则,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该协议中被上诉人丁XX与上诉人廖XX的部分有效,从而判决上诉人廖XX向被上诉人丁XX支付约定的补偿款分成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廖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该协议中被上诉人丁XX与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的部分无效,从而未判决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向被上诉人丁XX支付约定的分成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原判判决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返还被上诉人丁XX垫支的诉讼费和律师费83 000元低于应当支付的约定补偿款分成180 000元,丁XX未上诉,视为同意原判,故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向被上诉人丁XX支付约定的补偿款分成的数额可根据原判数额认定。上诉人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的上诉理由除原审审理程序不当的理由正确外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二.变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廖XX和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与被上诉人丁XX签订的风险投资协议有效;三.变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支付被上诉人丁XX补偿款分成83 000元;四.上诉人廖XX和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丁XX一次性履行完毕支付补偿款分成的义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 910元,其他诉讼费7 910元,保全费4 840元,合计20 660元,上诉人廖XX和原审被告宝山村委会各负担10 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 910元,其他诉讼费2 500元,合计10 410元,上诉人廖XX和上诉人邓XX等三百三十三人各负担5 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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