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的优势招商对象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
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开户银行证明、消防合格证书、担保书、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证明书、仓库管理制度(办法)等。
海关受理和批准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在权限和程序上有什么具体限定?
对于保税仓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每一级海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主管海关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直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开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保税仓库企业虽然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保税仓库在开业前还要完成相关的筹备工作,并向海关申请验收。海关对其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经海关验收合格,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保税仓库方可投入运营,此时才称为"开业"。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如果保税仓库企业收到批准文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年)未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或者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此时,保税仓库企业将失去保税仓库经营资格。
保税仓库是否可以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设立分库?
根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保税仓库必须一库一址,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海关对保税仓库企业的账册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保税仓库企业的账册管理应符合《会计法》、《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税仓库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保税仓库企业变更与保税仓库变更的程序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海关对保税仓库企业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保税仓库变更实行审批制管理。
保税仓库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海关审查后发现因上述变更导致保税仓库货物风险加大,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担保或保全措施。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结变更手续后,应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继续经营,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海关可以撤回批准,注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量)、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注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撤销保税仓库经营资格有什么不同?
撤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管理机关对管理相对人违法犯罪或违规行为的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属于资格罚。经营主体被撤销经营资格后,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期限内不准再从事保税仓储业务;注销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是指在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经营主体不按海关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履行法定义务,达不到海关设定的条件,海关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海关收回批准的一种措施。被注销后,只要达到了海关设定的条件,企业可以重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以下五种情况,保税仓库企业会被注销资格:(1)在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不合格;(3)保税仓库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保税仓库企业不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可以注销其注册登记,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4)保税仓库企业不参加海关年审;(5)保税仓库企业经海关年审不合格。
保税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出境口岸海关不是同一海关时,企业应如何办理入库货物的报关手续?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按照海关转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或者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内可以对所存保税货物进行简单加工但不可以进行实质性加工
根据《规定》第22条的规定,在保税仓库内可以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性物流服务是保税仓库物流服务功能的体现,亦是一种国际惯例。保税仓库货物不可以进行实质性加工。实质性加工会改变货物的属性和原产地,属于生产领域的内容,超出了仓储物流的范畴,所以不能在保税仓库内对保税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
货物所有人有权擅自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物权或债权性质的处理吗?
不可以。保税仓储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或者在解除海关监管前,货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得用于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哪些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存入保税仓库供应国外航线船舶和航空器用的零备件,出库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吗?
《规定》第23条明确的免税范围不包括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维修用零部件。但是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免税的不在此列。
保税仓储货物有时间限制吗?
有时间限制。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可以流向哪些地方?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可以流向以下地方:(1)运往境外;(2)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即在同一保税监管制度项下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转库,流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3)转为加工贸易进口;(4)转入国内市场销售;(5)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属于限制进境货物的,受许可证件管理政策约束吗?
除了易制毒化学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一般的限制进境货物不受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政策约束,存入保税仓库时无需出具进口许可证件。出库时若转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无需出具进口许可证件;出库货物转到加工贸易项下的,按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时,必须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限制进境货物出库内销转给其他企业时,应由哪一企业领证,是否需要二次领证?
限制进口货物出库内销时的管理原则是"谁提取谁领?"。货物入库时无论货主是外商还是国内企业,无论货物所有权在存储期间是否被国内其他企业买断,出库内销时由提取货物的企业向海关出具相关许可证件,无需二次领证。
保税仓库货物转向国内市场销售时应如何向海关办理手续?
首先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库进口手续,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还需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保税仓库企业对保税仓储货物负有什么责任?
保税仓库企业作为保税仓储货物的保管人,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税仓储货物期满后,海关有权进行处置吗?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在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保税仓库企业发生哪些行为时会受到海关的罚款?
保税仓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1)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企业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2)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3)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4)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第19条规定办理向海关变更手续的。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暂停保税仓库企业的经营资格?
保税仓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暂扣《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保税仓储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丢失的;(2)拒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3)被海关依照《规定》第30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发生《规定》第30条规定情形的;(4)有需要暂停其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注:本条是依据《海关法》和国务院正在审议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写的,最终情形要以正式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撤销保税仓库企业营业资格?
保税仓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撤销保税仓库企业营业资格:(1)构成走私犯罪的;(2)1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3)1年内3次以上被海关暂停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4)被海关暂停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期满后,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5)被海关暂停期满,恢复经营保税仓储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规定》第31条规定情形的;(6)保税仓库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7)有需要撤销保税仓库企业营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注:本条是依据《海关法》和国务院正在审议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写的,最终情形要以正式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为准。)
保税仓库企业向海关提供虚假资料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颁布实施后,原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会受到什么影响?
对于《规定》实施以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各类保税仓库,其注册资本、面积、出口额等不受《规定》第8条、第9条的限制,但在通关、监管环节按新《规定》执行。保税仓库或企业发生变更的,亦按新《规定》设定的条件和标准办理变更手续。如某公用型保税仓库是在《规定》实施以前设立的,面积为1500平方米。日后,向海关提出迁址,那么新建立仓库的面积不能低于2000平方米。
外经贸部门取消了对外国企业寄售维修的准入批准后,海关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由于原外经贸部已取消对外国企业设立维修站的审批,外经贸部门的批件不再属于必备的申请材料。但申请设立此类仓库,其经营主体和仓库必须达到《规定》第8、9条规定的条件,如面积不能少于2000平方米等。
什么叫备料保税仓库?别的企业可以从备料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吗?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不能供应其他企业。
一般贸易货物可以存入备料保税仓库吗?
一般贸易货物可以存入备料保税仓库,但货物品种必须是加工贸易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不能超越海关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备料保税仓库可以转向另一个备料保税仓库吗?
经海关批准,备料保税仓库可以转向另一个备料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但转入方仓库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转入货物的品种范围。如经营电子产品加工生产的企业不能将另一个纺织品类加工贸易企业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转入其备料保税仓库。
境内企业可以跨关区直接提取保税仓库货物吗?
保税仓库H2000电子账册计算机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境内企业可以跨关区直接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不再需要转出、转入方直属海关主管关长审批,这也是《规定》新修订的内容之一。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内销时要征收缓税利息吗?
不征收。保税仓库货物内销时是以出库报关时的日期为准计征关税和代征税,免征缓税利息。这正是保税制度区别于加工贸易制度的标志之一。
保税仓储货物是否需要交纳监管手续费?
不需要。自日起,海关停止对保税仓储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保税燃料油的供应使用对象包括哪些?
保税燃料油供应对象包括国际航行飞机、国际航行船舶和国际远洋渔船,以及经海关总署特批的在北太平洋从事鱿鱼钓生产作业的渔船(根据需要,在邻国专属经济区和共管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大型围网渔船也将可能纳入保税燃料油供船对象)。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国内航行船舶、在内水、领海水域开展渔业生产的渔船不能使用保税燃料油。
在北太平洋从事鱿鱼钓生产的渔船可否使用保税燃料油?
经海关总署批准,北太平洋鱿鱼钓生产渔船可以使用保税燃料油,加油时须向海关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出具的许可证件2004年以前为《鱿钓专项捕捞许可证》)。
设立汽车保税仓库或汽车存放保税仓库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根据我国汽车产业政策,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路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相应地,汽车保税仓库也只能设立在上述六个指定口岸,汽车保税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能混放其他商品。除此之外,其他地区和企业不许设立汽车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可以存放转口的香烟和洋酒吗?
烟酒类属于高税消费品及国家专卖商品,经我国港口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香烟和洋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
国家对保税仓库实行怎样的外汇管理政策?
(1)保税仓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他境内机构使用的,由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库企业不得购付汇。
(2)保税仓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库企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库企业支付人民币。
(3)境内机构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按第(2)条规定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材料通过保税仓库从境外进入境内的,不得购付汇。
《规定》与《京都公约》的衔接性表现在哪里?
《规定》与《京都公约》的衔接性主要表现在:(1)允许一般贸易货物存入保税仓库;(2)在同一保税监管制度项下,保税仓库货物实行转库或可以流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3)转口贸易按国际通行规则办理;(4)具有商品展示功能;(5)具有保税仓储功能;(6)可以对保税仓储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7)对保税仓库实行风险分类管理。
解读《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对现行保税仓库管理办法做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新规定》在实体规定上吸收了我国海关对保税仓库监管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同时将《京都公约》有关条款转化为其中的具体内容;在程序规定上根据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国际海关通行规则相衔接,设定海关对保税仓库行政审批的权限和程序,达到了“维权”和“限制”的统一,有效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规定》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阶段。
  一、《新规定》的立法特点
  《新规定》是通过国内立法履行《京都公约》专项附约“海关仓库”条款规定的具体表现,也是依据最近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海关行政许可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和严格限定的海关行政规章,在实体和程序上对我国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做出了新的规定。其立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与《京都公约》接轨,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如保税仓库货物在存放期间享受一系列有关税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优惠,能合理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和有关贸易管制;保税仓库功能得到全面提升,一般贸易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储货物在同一监管制度项下可以实行转库,可以进行简单加工和开展增值服务,企业可以跨关区直接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等等。
  第二,效能化和现代化。《新规定》体现了现代海关制度的特征,与海关日益深化的信息化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趋向一致。如保税仓库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以实现海关管理的信息化,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仓库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海关监管的效能。同时,围绕着现代物流发展和即时生产、零库存、概念订单、服务就近化等现代生产营销方式的客观需要,着眼于提升保税仓库的物流分拨、增值服务等功能,为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和国际转口贸易、服务贸易提供配套的物流服务。
  第三,实体和程序合一。《新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境、进出库环节的通关、监管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性问题,亦对海关行政许可的权限和期限等程序性问题做了严格的限定。公开、透明的海关管理制度,大大增强了管理相对人的可预见性。
  第四,规范化。《新规定》详实明确的规定弥补了保税仓库现行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不足,规范了全国海关的管理模式,统一了执法标准。如统一设定保税仓库的准入门槛和申请程序,海关应限期答复;设定法律责任,丰富海关执法手段,提高执法的威慑力等等。
  二、《新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规定》主要是根据《京都公约》的有关条款,结合现代物流的特点和加工贸易集约化发展要求,以及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在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出修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明确保税仓库分类,实施不同的准入条件
  《新规定》采纳《京都公约》的分类方式,在大类上将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化管理的需要提出了“专用型保税仓库”的概念,将存储液体危险品、寄售维修等专业性较强的仓库归入专用型保税仓库的范畴。同时根据不同类型仓库的特点赋予不同的功能,采取不同的准入条件:(1)公用型保税仓库,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万元,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仓库面积不能少于2000平方米等;(2)备料保税仓库,其经营主体应是加工贸易企业,不要求必须具有仓储经营权,但出口额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所存货物仅能供应本企业自用;(3)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库容不能低于5000立方米。同时考虑到此类仓库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8条(五)项规定:“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如经营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的,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申请设立外供油库或保税油库申请开展对外供应免税燃油业务的,申请人还须取得《外供油经营许可证》;(4)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根据此类仓库长期以来“小而分散”、经营效益低、海关监管成本高的特点,《新规定》第9条(八)项规定:“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在面积上提高了此类仓库的准入标准。原外经贸部根据我国入世承诺于2003年3月取消了外国企业设立产品维修站的审批后,《新规定》对此做了相应调整,将此类批件从必备申请材料中剔除。
  (二)允许一般贸易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拓展保税仓库的发展空间
  《新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保税仓库可以存放一般贸易货物,拓宽了保税仓库货物的来源渠道,大大拓展了保税仓库的发展空间。保税仓库具备这一功能后,衔接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桥梁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交融发展的趋势,各类企业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充分利用保税仓库的保税仓储功能,从而实现供应链管理的最佳整体效益。《新规定》同时允许以下货物存入保税仓库: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拓宽保税仓储货物流向的渠道,提高物流辐射范围
  考虑到保税仓库货物流向保税区、加工区、其他保税仓库时仍处于同一保税监管制度项下,《新规定》借鉴“保税仓库货物可以在不中止适用保税仓库制度情况下实行转库”的国际惯例,明确允许“保税仓储货物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极大地提高了保税仓库的物流辐射范围。《新规定》还明确可以采取异地报关、转关、集报等方式跨关区直接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能够提高货物的流转速度,大幅度地节省物流费用,有效缓解“境外游”和“迂回运输”现象。
  (四)适应第三方物流的需求,赋予保税仓库增值服务功能
  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是保税仓库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不仅符合社会专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也符合服务就近化的供应链管理原则和商品外包业务日益增多的第三方物流发展需要,因此受到了全球企业的普遍欢迎。《新规定》第22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的同时,考虑到“实质性加工”属于生产领域的内容,超出了仓储物流的范畴,明确保税仓库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库具备了简单加工功能后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由中低端向高端延伸发展,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和仓储费用低的优势,有利于吸引外商将其配送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的功能转移到中国来,并为我国创造劳动就业机会。
  (五)设定保税仓库经营资格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新规定》第8、9条分别设定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和保税仓库软硬条件。只要具备了上述准入条件,每家企业都有权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质是将以前由海关行政手段主导的调节交由市场调节,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式之一。
  (六)明确审批权限与期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可以说这是《新规定》在“维权”和“限制”上的最大亮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新规定》对保税仓库海关行政审批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权限和审批的期限、程序,管理相对人可以据此判断投资和经营行为的预期,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新规定》实施后,保税仓库审批权限由总署下放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有效性进行审查,直属海关负责审批,由海关总署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新规定》将保税仓库的受理期限设定为20天,明确规定:“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第11条三款规定:“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11条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海关逾期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防止海关的不作为行为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提出分类管理和年审制度,引入动态管理理念
  根据海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引入动态管理理念和信任管理理念。海关定期审核设库条件、经营状况和守法纪录,以全面掌握保税仓库的动态信息,化解海关监管风险。同时,国际通行海关规则亦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所以《新规定》规定:“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和年审制度”,推行“守法便利”的信任管理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引导保税仓库企业由“强制守法”转向“自觉守法”。
  (八)设定法律责任,打击不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新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主要是财产罚,如《新规定》第33条设定了小额罚款,以打击带有保税仓储行业特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海关执法的威慑力。对于资格罚,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审议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援引,所以不在《新规定》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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