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没有过户,以后要是被开发了拆迁款是谁的

房屋买卖没过户 拆迁补偿款该给谁? - 法律快车房地产法
权威专业的房地产法法律频道
房屋买卖没过户 拆迁补偿款该给谁?
  核心内容:无论是动产买卖或不动产买卖,买受人交易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受人。房屋买卖过户与否,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通过一起案例向您介绍房屋买卖过户对拆迁补偿款的影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早年买房没过户,如今房子被拆迁,拆迁补偿款该谁所有?为争取这笔补偿款,买方将卖方告到法院,要求卖方按涉案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4月22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支持买方诉讼请求。
  2001年6月,梁某将位于金秀县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屋以24500元转让给左某,并与左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把房屋全产权房产证、房契等证件全部交给左某作为左某的永久住房凭证,房屋归左某所有;房屋转让产生的过户费、税费、评估费、转让费等由左某负责。
  协议签订当日,左某即交付房屋转让价款24500元给梁某,梁某向左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等权证一起移交,左某于同年7月入住该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梁某、左某双方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1年8月,金秀县政府决定拆除部分房屋,涉案房屋亦在规划拆迁的范围之内。当拆迁部门通知拆迁房屋所有人办理补偿手续时,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其为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遂私自出面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左某因受梁某阻挠未能领取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转让变更的协助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于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
  二、法院审理
  根据针对左某、梁某的诉辩,法官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左某、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梁某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进行了认定。
  经审理,该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从签订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利、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考量。左某、梁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后,梁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以价款24500元转让给左某,左某亦自愿买受该房屋。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并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扫微信,获最新法律热点
做中国在线法律服务第一品牌
中国专业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目前专业覆盖面最全的法律网站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办理过户,现此房动迁,请问被拆迁人是谁?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办理过户,现此房动迁,请问被拆迁人是谁?
4d7ac2c0e***
辽宁 - 大连
您到房管局咨询一下,你的房产是否可以交易。若能交易,拆迁款属于您的。你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找法网认证律师
3条律师回答
房屋应当以登记为准。但是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你可以获得补偿。
对所有人补偿。但是你可以追偿。
原房主,除非双方共同到运迁部门办理手续
其他类似咨询
应有效…………………………
你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同时都要履行的。
可以通过诉讼过户。
合同必须要与产权人签字
你好可以办
您好,你遇到的情况属于较复杂的情况,如果确实涉及交易,需要规避风险的,建议委托律师起草,这样律师了解细节和步骤,可以实现过程控制,以降低您的风险。
你好,建议和法院沟通处理
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比较大,建议不要先过户!
承担违约责任。。。。
更多类似咨询(7)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惠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常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杭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盐城用户的咨询
来自长沙用户的咨询
来自聊城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晋中用户的咨询
来自洛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黔西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通用户的咨询
来自济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泉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周口用户的咨询
来自洛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中山用户的咨询
来自四平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昌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银川用户的咨询
来自东莞用户的咨询
来自宜昌用户的咨询
来自银川用户的咨询
来自保定用户的咨询
来自徐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通用户的咨询
来自洛阳用户的咨询已买卖但未办理过户的房屋遇征收时,补偿款应给谁?
征收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还没办理过户登记的现象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归谁所有?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且来看本文为大家整理的裁判规则、司法观点及法律依据。
1、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依法不具有提起房屋征收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倪江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该当事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行终字第00440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2、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莆田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在房屋征收管理活动中只有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及其相关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未办理房屋登记而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闽行终字第289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1、征收房屋时,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补偿
征收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
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依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但房屋征收实践中,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使用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此时,如果仍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出卖人进行补偿,则有可能导致房屋买受人拒绝搬迁的现象发生。同时,房屋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虽然其可以通过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债权,但却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不利。
对此,笔者认为,征收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争议,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将房屋买受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或者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直接发放给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可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的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买卖双方争议未解决的,可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摘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指南》,褚建好、肖勇、张永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2、房屋征收补偿应考虑对房屋现实居住人的保护
从此立法的变化上可以看出:对合法有效合同的保护,不轻易否定或解除该合同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更符合现实国情。结合到我们讨论的此类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多年,且买方居住多年,事实上已形成了对该房屋社会观念上的所有和生活上的依赖。
先不论房屋被强制拆迁卖方是否还有过户的义务与必要性,拆迁补偿的初衷为对现实居住人丧失居住场所的补偿和安慰,其补偿款为给现实居住人另觅住所或过渡性安置的经济支持,而作为多年前已将房屋卖给对方且已得到相应价款的房屋卖方,其利益不会因房屋被拆迁而受损或得不到保护,而本案中如果买方当事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则对尚欠卖方的部分购房款更增加了其偿还能力,甚至卖方可以向法院依标的的密切联系原则提出在补偿款范围内自身债权具有优先性。(摘自《房屋买卖后未过户的效力认定》,作者:李国军、梁明山,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6期)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来源:法信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专注于征地拆迁案件,承诺只为弱势维权!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多年征地拆迁维权实战经验!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买卖未过户被抵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