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继承房产,房产叔叔继承抚养费 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给吗

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现父亲去世,房子怎么继承?_百度知道
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现父亲去世,房子怎么继承?
早年父母离异,父亲没有给我抚养费,是母亲独立抚养我长大,我与父亲也无来往。现父亲去世,留下一套签好拆迁协议的房子,父亲去世时没有再婚,爷爷奶奶也不在世,现在我要继承我爸爸的房产,但叔叔拿着拆迁协议不给,叔叔说我爸爸欠他的钱,但是也不给我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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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医嘱,遵照遗嘱优先的原则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遵照《继承法》规定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因配偶离婚,因此子女和父母,为房主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和父母,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可以继承相同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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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nbsp,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你父亲的父母不在世,确实你是房子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如果他确实有证据证明你父亲欠他钱,你则需要在你继承你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nbsp如果你父亲没有再婚、祖父母、非婚生子女;&nbsp,胜算很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配偶、子女。&nbsp,如果你叔叔主张你父亲欠他钱那他应该拿出证据;&nbsp:&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nbsp、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如果协调不成,你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去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你父亲的财产,至于你叔叔他没证据,
我起诉没有对象啊,起诉谁呢?
去法院要求法定继承你父亲的财产啊,不用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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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遗产继承都是在亲属之间进行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继承本该由父母继承的遗产,那么实践中,作为侄子能代位继承叔叔遗产吗?可能不少人对这个问题都不是很了解的,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一、侄子能代位继承叔叔遗产吗在继承法中有这样一个名词“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权仅限于子女代替先过世的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其他亲属的遗产,子女则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侄子不能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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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事主体 典型案例分析
(一)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案例: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评析: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王某的孩子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根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胎儿没有任何民事权利,加害人的行为对其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既然没有侵权行为,当然对胎儿就无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胡某的行为在当时并不构成对王甲的侵权。而甲出生后,胡某也没有对其实施过任何行为,不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可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胎儿在胎儿期受到他人伤害,出生后并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够以独立的主体身份要求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甲造成的损害的解决办法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甲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但在实践中,甲所受到的损害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的:1、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所以,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达到与在法律上赋予胎儿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后大致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以母亲自己的身份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障碍。2、在母亲以自己的身份起诉要求赔偿时,将婴儿因受到损害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作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的一部分而提起诉讼。因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胎儿和母体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母体的侵害造成了胎儿出世后必须接受治疗的后果,二者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样,通过上述两种方法,既以变通的方式维护了胎儿的本来应有而没有被现行法律认可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权、受抚养权等),又不会造成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二)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案例:甲(男)与乙(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199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199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199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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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尽得多可要求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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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段英丽律师如约做客本报权威在线,解答了关于婚姻法、继承法方面的法律问题。两小时内,共有10多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与段律师进行了交流。
姐姐赡养义务尽得少还不同意财产分配,怎么办?
李女士:我家共有兄弟姐妹6人。父亲1985年去世了,母亲2011年去世。母亲去世前3年,一直由我照顾,去世后丧葬费也由我支付。2008年前,由我们几个孩子一起给母亲雇保姆照顾她,但我三姐从2004年后就再没出过保姆费。现在,父母留下一套33平方米的房子,因为我照顾母亲比较多,多数兄妹同意我给他们每人8000元补偿款,房子归我。但三姐非得让我出6万元。我想问一下,我家的这种情况,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吗?
段律师: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继承案件,如果父母没留下遗嘱,每个子女都有继承房产的权利。至于如何分配,须经过协商,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爷爷去世,奶奶将房子给叔叔这样合理吗?
齐先生:爷爷生前和奶奶有两套房,现在爷爷去世了,奶奶把其中的一套房给了我二叔后,又要把另一套给了二叔的儿子。请问,我父亲有权和叔叔争房子吗?
段律师:因为两套房都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爷爷和奶奶每人都拥有一半的产权。由于奶奶依然健在,属于她的那部分财产她可以自由支配,但是你爷爷的那一半属于遗产,可以继承。由于你爷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法定继承人包括你父亲、叔叔、奶奶,他们都有权利继承属于你爷爷的那部分房产。
婆婆生前一直由我照顾她去世后我能要求多分财产吗?
冯女士:我自从结婚后就一直和婆婆住在一起,已经20多年了。现在她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请问,像我这样尽赡养义务比较多的,是不是能多分到一些遗产?
段律师:如果婆婆留有遗嘱,财产分配需根据遗嘱规定。如果没有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尽得多的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但具体能多分多少,法院需综合其他因素考虑后才能裁决。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男方不承认女方出资,怎么办?
徐女士:我与前任男友同居了好几年,还生了一个女儿,但一直没领过结婚证。其间,我俩一起买了一套房子,买房时我父亲出了10万元,男友出了1.6万元,我也出了一些钱,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我俩想解除同居关系,没想到男友竟不承认我父亲在购房时出的那10万。请问,如果这套房子归我所有的话,我是不是要给男友经济补偿?
段律师:你父亲出资10万的举证是关键,需通过证人(最好是银行的打款证明)证明他的出资行为。否则,如果举证不力,可能会以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后房屋补偿款能否折抵抚养费?
张女士:我和丈夫要离婚,婚后我俩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现在协商的结果是房子和孩子归我,但我要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他也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所以能否把我给他的房屋补偿款抵了他给孩子的抚养费?
段律师:这件事须双方协商,如果两人都同意,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房款归房款,抚养费归抚养费。
1999年买的房子,现在联系不上售房单位负责人怎么办?
刘先生:1999年,我付全款买了一套房,之后一直与售房单位的负责人催要房子,对方一直推托。最近,我根本无法联系到该负责人,请问我该怎么办?
段律师:你反映的情况不大具体,需进一步查看相关的合同手续,还需了解现在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交付使用等,诉讼时效也是问题。建议你先搜集相关证据,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权诉讼。
(本栏目由太原市律师协会协办)
本报记者 赵琴
作者:赵琴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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