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请注意,借名买房有哪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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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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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如何规避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所谓借名买房,一般指用别人的名义买房,即实际出资人和购房人是甲,但是房子却登记在了乙的名义下。借名买房在京沪以及一线省会城市比较盛行,这些地方普遍实行房屋限购、限贷,因此很多有迫切买房需求,但自己无资格购房或贷款的人,最后就选择将房子登记在了比较信任的亲戚或朋友名下,以解决刚性需求。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房子不是小数,价格普遍
比较高,因此,一旦发生争议,不但双方情感信任无存,而且将会面临实在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规避风险要有分寸的把控。
,看看几个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这些规定是说,我国对房产的物权效力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谁。如果房子实际出资人和购买人是甲,但是却登记在乙的名下,则对外来讲,这房子就是乙的,跟甲没关系。乙无需经过甲的同意,就可以任意处置或出售该房产。
那对于甲来讲,无疑要承担很高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变故,会非常被动。确实如此,但也不是完全束手无策。​在甲乙双方签订有完善的借名协议时,甲的权益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得到适当维护,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研究分析一下,看甲是否有权通过借名协议来重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注意:此处甲乙双方必须要有完善的借名协议,如果没有借名协议或协议内容约定不清,则甲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再来看看几个相关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日 京高法发[号)》​第十条&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的主要意思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前述甲乙双方为例。在甲乙双方签订有完善的借名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事实时,甲方可以起诉乙方,要求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重新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有以下几个限制:
(1)房屋本身已经被法院查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不能过户。
(2)房屋已经被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能过户。
(3)如果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要根据该些政策性保障房是否满足上市交易条件而定。如果不能上市交易,则不能过户。
(4)如果甲本身没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则不能过户。
2、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借名协议,或者借名协议及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借名登记事实的,则甲不能要求乙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甲对房屋的出资,可以通过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予以解决。
3、如果甲向法院提起的是确权之诉,即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甲,而不是要求乙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法院先向其释明要其提起合同之诉,如甲不变更,则甲确权之诉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针对北京地区,在别的地区,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但总体来讲,从最高法院以及其他地方的多数判决来看,大多数法院的判决,都遵循了上述原则(当然,司法实践中千差万别,不同案情均可能导致不同结果)。
因此,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和提示,总结成几句大白话,供大家参考。
1、如果本身没有京沪购房资格,想通过借名买房合同将房屋判决过户到自己名下,不用想了。
2、借名买房时,借名人与出名人(即登记人)一定要签订好完善的借名买房协议,并保留好原始的出资证明、缴税凭证、房产证、占有房屋的证明等,否则一旦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想要争房产的话,连官司都无从打起。
3、​对出名人的资信能力等要进行评估,否则一旦出名人因债务纠纷被他人起诉,房产被他人查封,则房产可能就没了。
4、在借名协议中,一定要对出名人任意处置房产的行为进行约束,约定必要的违约金。否则,房子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出名人的,一旦他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方,那你只能干瞪眼,眼睁睁看着房子被别人买走。
5、​出了纠纷一定要马上请律师,专业化维护您的权益,别傻不愣登提个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的请求,将本来有能赢的官司莫名打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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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风险吗,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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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出台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一些购房者为了能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会铤而走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保障房。看起来很美,实则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是他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发生纠纷,则购房人的美梦会成为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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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算恶意规避法律!如果你这样做的话一定要签好合同考虑好里面的风险!
劝您最好不要这么做 对你的利益没有一点保证的
有可能是人家买的房子付不起款了最后你付款,因为借用了你的名字,如果又不地道的话,你用了别人的名字,人家就说那个房子是人家的了,因为是人家的名字啊,而实际是你付得款!
最好不要这样做,唯一的办法就是做权利公证,
借名买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应更加谨慎。1、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且,因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如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则要求产权人返还购房款也相当困难。 2、即便是借名购买普通房屋,也存在如下风险: (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
借名买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应更加谨慎。1、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且,因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如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则要求产权人返还购房款也相当困难。 2、即便是借名购买普通房屋,也存在如下风险: (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3)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你说的这种情况存在很大的风险建议不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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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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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中风险很大,纠纷较难处理,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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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如何确权
七年前借名买房,但是没有书面协议,房子是我出的全款,但产权证写的是朋友名字,现在我用当时的转账记录能起诉确权吗?
浏览次数:0
您好,1可以起诉索要;2我可以做风险代理,胜诉后再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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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作为债权债务来起诉!
可以作为证据,但还需要关于借名买房的更多证据。
可以,但是还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可以将买房的相关手续均作为证据,还要结合限购政策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根据具体房产证确定归属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您好,可以起诉。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来电咨询或者带着材料面谈。
你好,可以作为证据的。
第1-10条,共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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