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物联的固定资产管理 物联网软件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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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用创新基金购买材料,用于项目研发使用,这个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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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是在增值税的可抵扣范围之内,但是用于新产品(产品未定型,不能生产销售)的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那么这个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吗?
用于新产品开发阶段所购买的测试试验类的仪器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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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扣,直接作为研发经费诚科信咨询诚科信项目申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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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推行固定资产条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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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创新推行固定资产条码管理)
湖北日报讯
“快来,给你的电脑领个‘身份证’”。10月21日,利川市国税局财务科负责人冯明清走进办公室,给笔记本、打印机、桌椅等办公设备贴上统一的“固定资产标签”,为全局3217件固定资产明确了“身份”。这是恩施州国税系统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创新之举。
一直以来,国税部门固定资产具有“品种多样、数量庞大、形态繁杂、价值差异大”的特点,加上固定资产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导致固定资产整体运行效益并不高。今年以来,州国税局紧扣破解“管理瓶颈”这一重点,引入现代数字管理技术,依托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一物、一卡、一贴的方式,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起“数字身份证”,实现了账、卡、物实时一致、准确对应。
同时,采用条码管理技术后,所有固定资产经过审核后贴码录入系统,季度盘点时工作人员用手持电子射频终端一扫条形码,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管理部门、取得日期、使用人、存放地点等10多项内容一目了然。
州国税局分管财务的总经济师李仕力表示,以前固定资产变动较为频繁,往往通过人工填报、调拨,分配到相关人员手中,不仅操作慢、错误率高,而且容易出现因工作变动而“物随人走”,以次充好、变相化公为私的现象。现在推广运用固定资产条码系统,既可以对固定资产各个环节进行痕迹化管理,还可以通过条码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购进、变动、处置进行实时监控,准确定位固定资产所在位置,有效规避了潜在的廉政风险。
目前,州国税局已在全系统推广应用该项管理技术,并对土地、办公楼、办公桌椅、电脑、相机等20余万件资产进行盘点。该局运用条码管理固定资产获得国家税务总局肯定,已推荐吉林等地国税部门前来考察调研。(赵宣 曾佳)
作者:赵宣 曾佳
本文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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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红色文化与传承应用协同创新中心固定资产管理与登记暂行办法
日期: 10:09:00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井冈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3.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折旧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凡使用中心经费(包括预算外、科研、自筹)或捐赠、调拨获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登记、入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分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与办法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3.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计价则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工程预算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5.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另配件费用),不计入原价;
  6.无价调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值时,估价入账;
  7.进口仪器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其中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均计价入账。批量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以仪器设备价值按比例分摊计价入账;
  8.国内外赠送的仪器设备,按捐赠协议标明的价格或有关凭证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
  9.通过评估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10.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按等级、分类登记实物账,对添置时有购置价格的,要做好价值登记工作;
 &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变更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折旧或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与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列入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研究部门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避免重复盲目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或建设方案,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再由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中心也应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结合中心实际,制订完善相应制度。紧急或特殊需要由中心执行的项目,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大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监察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或通过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各类资产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购置使用或建设单位到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规范实行归口管理,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明确本级管理责任到人,将其工作业绩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分户明细账目,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关资产分户明细账,做好归口资产建账、建卡工作,做到一级账卡与各单位二级账、卡完全相符。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做到一物一卡,账、物、卡完全相符。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等级、分类建立实物明细账,归口管理部门按实物等级、分类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固定资产配备使用制度。固定资产配备按照上级和中心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对配备给个人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的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教职工调离、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中心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将所用固定资产带走或丢失的,应及时追查,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保管与维护保养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完善相关规程,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盗、防事故,维护保养及报修工作。职能部门应健全完善修缮制度,及时按规范程序落实维修事宜。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好固定资产内部共享、开放使用工作。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经中心同意,可以利用中心闲置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服务收入分配按中心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获中心同意许可,方可进行。获准出租、出借或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心财务。未经中心许可,擅自利用中心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或进行经营活动,中心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心外人员或经营单位无权无偿占用中心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中心有权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并取缔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借助社会力量,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心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
第二十五条 中心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对各类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50年
2.通用设备      8年
3.专用设备      10年
4.交通运输设备    10年
5.电气设备      8年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8年
7.仪器仪表      10年
8.文艺体育设备    8年
9.家具用品及其他   8年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具体折旧计提的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4.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中心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中心的相关制度执行,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或私分。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后勤管理处审核;
4.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中心处置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交回及销账手续。已办理销账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中心的相关制度执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心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不足1500元)的资产,按低值资产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按本办法建账管理;其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由二级管理单位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井冈山大学红色文化研究与传承应用协同创新中心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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