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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将停办社会养老保险补建补缴
来源:耒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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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规范清理文件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已废止,单位及职工补缴不再执行4号文件,城镇未参保人员将不再往前补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将出台新的文件规定。
  需办理补建补缴的城镇未参保人员,于日前到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社会劳动保险局,神农路28号交警队对面)办理补建补缴手续。从日起,省社保局将关闭补建补缴业务程序,停止办理补建补缴有关手续。(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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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出台 三类人员可补缴
15:29来源:作者: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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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这次出台的补缴政策解决了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避免这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正常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查询,或拨打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三类人员可补缴
  根据《通知》,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一是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青岛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青岛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是具有青岛市户籍,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缴费后计入保险账户
  《通知》明确,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如,2015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需要8.7万元(2014年社平工资48453×60%×15年×20%)。
  补缴手续不尽相同
  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填写申请表,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现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余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单位和个人办理补缴手续时还应提供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居民职工养老保险可衔接
  另据了解,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责任编辑:余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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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山东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明确了可以补缴的有三类人员,补缴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还有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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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补建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断档补缴须知
发布日期:
阅读: 793
编辑: 政务中心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执行期内未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现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以解决该文件执行期间的遗留问题。
一、办理补缴手续的时间
个人投保者补缴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日之前完成。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1.文件所说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性质不受限制,农村户籍和非农户籍均可。
2.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按湘人社发[号文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政策重点在断档补缴,不是补建补缴,因而不是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补缴,必须是日前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按照湘人社发[号文件进行补缴。在日前未建立参保关系的,只能从现在起建立参保关系并开始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和参保均采取自愿原则。
3.断档补缴期间是什么意思?
断档补缴期间是指本人建立参保关系后到日之间中断缴费的月数,包括连续中断的时间和非连续中断的时间。从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断档起始点自转入本地并录入系统时算起,不按其在省外建立参保关系的时间计算。期间如有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和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
4.对符合补缴条件,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补缴的办法是什么?
截止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进行断档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进行断档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比例为20%。
5.断档补缴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之前办理断档补缴的,按4491元/月为基准值补缴,补缴确定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后办理断档补缴的,可按新公布的缴费基准值进行补缴。符合断档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新的缴费基准值公布前或公布后进行补缴。
三、关于单位及职工缴费政策
1.单位及职工补缴的基数、比例怎么确定?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欠费,按照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2.如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需提供补缴期间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文书,如劳动合同书,单位出具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等。如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应提供而未提供相关文书的,企业和个人应与社保局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不能跨省转移的风险,即不能转出又不能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接受取消补缴并按规定退费的处理。
一次性补缴指在2018年内一次性累计补缴时间。
3.滞纳金如何收取?
滞纳金加收的对象为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部分。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个人承担。滞纳金的收取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领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令执行,即从应缴月份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9号)执行,即从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此加收滞纳金无需催告。对各月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加收的滞纳金不封顶。
4.什么情况下可以免收滞纳金?
免收滞纳金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前,困难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2016年底前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具体条件、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厅备案。2017年起开始加收滞纳金。二是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后,困难企业按照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金。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补缴?
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基本按照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缴费比例统一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聘用的从业人员,参保后有中断缴费的,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文书。应提供未提供相关文书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与社保局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不能跨省转移的风险。个体工商户及聘用人员不能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用人单位的办法加收滞纳金,不予减免。
四、关于补缴后的待遇计发政策
1.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即男60岁,女55岁,国有企业招工的女工人50岁(存在辞职、开除等情况的仍按55岁)。
2.补缴后的养老金领取时间怎么确定?
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满15年的时间,社保局经本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及个人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后,依规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3.2018年正式缴费基准值公布前,已完成补缴的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已按4491元/月的100%或60%进行补缴的,其补缴期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4491(或4491*60%)/2018年的缴费基准值计算。按此计算后,指数小于1或0.6的情况不再进行调整。
五、关于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省内转移手续。如是向长沙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转移,需提供长沙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2.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省外转移?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含)3年或连续36个月的,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一次性补缴超过(含)3年或连续36个月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无法进行跨省转移。
六、骗保的风险
经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保局受理后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中或补缴后,如发现有单位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作假而参加或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象,一经查实,即时取消补缴,并将追究参保单位及个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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