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职业不属于科学、江西艺术职业学院、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可以申请EB-1A或者NIW吗?

杰出人才移民--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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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移民--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
杰出人才移民--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义,“杰出人才”申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符合EB-1标准的外籍人士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有利条件,即无需劳工证申请,可直接申请移民。因为,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会有被拒绝的危险,就算该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劳工证申请因素考虑,更适合这个职位。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一旦申请人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
虽然EB-1申请完全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各类EB-1申请还是有一些差异。在EB-1(a)的申请中,并不要求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没有雇主,或没有雇主支持,申请人也可以为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同时,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以后,可以随便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请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换句话说,EB-1(b)和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雇主。
另外,从移民排期考虑,申请EB-1还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无移民签证排期,所有国家的人都有签证配额。每年,美国全球职业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另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资移民的签证配额,都会用于第一类优先EB-1移民。而从以往每年移民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EB-1杰出人才移民人数很少,EB-1签证配额从来用不完,不用排队等待签证配额。因此,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移民申请(I-140)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I-485),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I-765)和回美証(I-131)。在这种状况下﹐即便绿卡申请因背景调查不能很快下来﹐至少全家在中美间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将不成问题。而EB-2则需要等待三到五年。这种移民排期,对于那些在中国大陆,印度及墨西哥出生的外籍人士尤其漫长。
总的来说,EB-1对于杰出人才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申请程序中免去了申请劳工证这一步,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另外,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时间去等待签证配额,使得杰出人才在递移民申请同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和回美証,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医生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来说,EB-1杰出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高速快车”。
从我所大量的杰出人才移民成功案例证明,“杰出人才”的标准并非高不可攀,只需满足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十条要求中的三条即可申请,无需国际大奖。因此,对于许多递交了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申请,尤其是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要么耐心等待移民排期,要么看看能否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尽管现在EB-1杰出人才申请难度不断提高,但是通过有经验的律师精心准备,成功率还是相当高的。
杰出人才 EB-1A 及其具体衡量标准
什么是杰出人才EB-1A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条件: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 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
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并且,
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杰出人才的具体衡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人才”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提出了从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我所为客户申报的大量杰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种标准提出申请并获得成功。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标准对当事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成就。
除此之外,外国人还需证明移民法规定的另外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将会为美国带来实际利益。
所有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杰出人才批准的同时,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
许多学者、研究人员及其他科学技术人员并没有获得国际大奖,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杰出人才的申请标准。
李博士在中国拿到她的博士学位。她的工作领域是属於土木工程分支的合成材料。她曾在国际范围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多篇学术文章,并曾参与对同行业内其他人的作品的评论,还经常提供专业评论给相关学术期刊。她的成就在该领域获得了国际性的认可。
李博士的情况可以进行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因为她在土木工程领域是国际范围的顶尖人物。只要她证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她的工作,就不需要任何雇主的支持。
怎样用文件证明「杰出人才」 EB-1A 的资格
申请人必须提交可支持其申请的相关信息。对於移民局来说,以下各项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证明。
是否获得过国际性的奖项
是否在专业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是否评论过同专业领域中其他人的作品
是否为专业协会的成员,并且该类协会是有其领域内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定会员资格
是否被专业期刊或主要媒体报道过
是否在科学、学术、艺术等专业领域里作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是否举办艺术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是否在重要的专业组织、团体、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其它重要职务
是否拥有高薪或其它优厚待遇
是否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对於大部分人来说,在有些方面并没有强有力的支持文件,但是如果有推荐信,对於申请成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由专家或申请人本人撰写的推荐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作者发表评论的资格。
申请人的背景和成就,以及对申请人原创性的重要贡献的评论。
对于申请人的出版物,所获奖项,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重要性的评论。
能够使申请人在同行业脱颖而出的特别知识,能力或经验。
申请人将利用这些特殊才能在将来从事的事业中使美国受益。
如果您觉得您符合EB-1A的对於申请人的要求,并希望申请职业移民获取美国的绿卡,您可以考虑在「杰出人才」类别下进行申请。有关所有绿卡的申请,我们的律师都能够帮助您决定最适合您的申请类别。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及其衡量标准
什么是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 根据美国移民法,「杰出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简称EB-1B)移民申请,是由雇主出面担保申请的,主要适用于在某些科学或学术领域内,享有国际声誉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移民申请。与EB-1A申请无需雇主支持不同,EB-1B必须有雇主支持才能申请,而且在整个申请过程中都需要雇主支持。在EB-1B申请中,雇主是申请人,外籍的杰出教授/研究人员是受益人。
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教授/研究人员」标准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三个条件:
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个人成就,享有一定的国际性知名度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在某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至少有三年的相关研究经验或者教学经验;并且
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者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并由雇主支持申请;
综上所述,如果外籍受益人在自己相关的领域内,有三年以上的研究或教学经验,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由雇主出面担保申请的话,就可以通过EB-1B的形式,直接申请绿卡,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具体衡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提出了如下六条具体的衡量标准。外籍受益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六条标准中的任意两条要求(at least two of the following),即可提出EB-1B申请:
因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名誉;
拥有只有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
在专业出版物上,有报道该外籍人士的成就的文章(并不仅仅是引用外籍人士的作品或成果);
参与评审过他人作品,或担任过著名期刊的评委;
在国际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文章,或著有过学术书籍;
在所在的专业领域,作出有原创性的科学、学术或艺术贡献。
提交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申请的外籍受益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果更换了雇主,那原本正在处理中的申请就有可能因此而终止。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的条件比较好,我们推荐您申请“杰出人才”EB-1A,因为EB-1A的申请人不会被限制在支持提交申请的特定雇主和工作职位上。
不过,EB-1B类的申请对学术成就的要求相对低于EB-1A类的申请。但总的来说,因外籍受益人的资历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状况而定。如果您不确定是否应申请EB-1A或EB-1B,可以把你的简历寄给我们到,我们会免费为你做出评估。
对这三点要求的详细解释请参看下文所述。 案例: 例1:王博士在美国东海岸的某大学的音乐专业获得了一个助理教授的工作承诺。他在音乐教育领域工作了十多年,成就较高,曾在三份著名音乐教育期刊担任评委工作,还获得过一些国际性奖项,并且在专业的音乐教育类期刊上发表过十多篇文章。
王博士可以由其雇主担保通过EB-1B进行申请。他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获得了国际性的认可(为三份国家著名音乐教育期刊担任评委,还在著名音乐教育类期刊上发表过十多篇文章),有至少三年的执教经验,并且也获得了永久的教学工作承诺。
例2:吴博士在生物医药学领域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他在一所医科大学里获得了一个永久研究员的工作承诺。他在生物医药学领域内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并有多篇学术报道报道过他的工作,同时他自己也在国际著名的生物医药学类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不少文章。
吴博士可以由其雇主担保通过EB-1B进行申请,因为他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经验,已经获得了永久的研究职位承诺,并且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知名度。
所有「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再次重申的是,它必须要有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由雇主出面为外籍人士进行申请。请点击。
EB-1B中的永久工作(Permanent Employment)
什么是雇主担保申请:
EB-1B主要适用于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他们的申请一定要得到美国雇主支持,由美国雇主出面担保申请,以便他们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成为美国永久居民。这是EB-1B与EB-1A(杰出人才)或NIW(国家利益豁免)的重大区别之一。
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是外籍人士的美国雇主(一般为大学,研究机构,或符合条件的私人研究机构及私人公司等),而受益人才是外籍人士本人。由雇主担保申请就是这个意思。与此不同,EB-1A或NIW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支持,外籍人士可自己提出申请。所以,在EB-1A或NIW申请中,外籍人士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
例如,美国中部一所X大学聘请张教授担任助理教授,并为张教授提出了EB-1B申请。在这个移民申请中,美国X大学是“申请人”,张教授是“受益人”。美国X大学为张教授担保申请。
什么是永久工作:
EB-1B申请中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外籍人士必须获得由美国雇主提供的永久性的工作。移民局曾为解释「永久工作」的定义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根据移民局解释,「永久工作」的定义是指「终身的,或者是不确定工作具体结束时间的职位,而且员工可以预期自己一直可以工作下去,除非被“有因解雇”(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根据移民局的定义,永久工作是指没有规定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的工作。兼职工作也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只要这份兼职工作没有规定具体的结束时间。因此,一般说来,基本上所有的工作都可认为是永久工作。
有很多人一直问由不固定的研究资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是否是永久工作。对此,移民局的解释是只要雇主在为这位外籍人士进行移民申请时表示这个工作将会持续收到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合理预期这个工作可以持续收到资金支持,那么这个工作就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移民局也要求移民申请审查者们应该把外籍人士的工作的特殊情况和这份工作可以带来的收益考虑在内。如果一个研究性职位设定了一年的期限,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份工作将会超过一年,那么这份工作也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
对于EB-1B申请的受益人来说,弄清楚谁能够正式为他/她的EB-1B申请提供永久工作承诺是非常重要的。对申请人为私人公司的雇主来说,通常由人事经理、副总裁,或者部门主管等负责签发永久工作承诺。
对于大学等雇主来说,这个问题就要复杂一些。移民局要求有人对整个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永久工作承诺负责。这样,没有官方赋予这项职责的教授或者管理人员就不能为EB-1B受益人提供永久工作承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由学院的院长或相关领导负责。
现在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的排期为「当前」,即意味着有移民名额可用,所以通过EB-1B进行移民申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张博士在美国中部一所大学担任助理教授,这份工作没有规定他的工作的具体结束时间,这样这份工作就可以认为是永久工作。但是如果张博士的工作是为期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员,那么这份工作就不能认为是永久工作,因为博士后研究员的工作是以两年为期,也就是说有具体的结束时间。
如何证明外籍人士是「杰出研究人员/教授」?
满足以下至少两点就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国际性声望的杰出研究人员/教授:
由于杰出的工作成绩获得过重要奖项;
评议过他人的作品,或担任过著名期刊的评委;
在国际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文章,或出版过在国际上发行的学术书籍;
具有只有有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
在专业出版物上有报道该外籍人士的成就的文章(并不仅仅是引用外籍人士的作品或成果);
对所在的工作领域所作出的有原创性的科学、学术或艺术贡献。
外籍人士想要证明自己符合「杰出研究人员/教授」的标准,以下一些文件比较重要:
获得过的重要奖项的证书或其他证明;
可以证明自己参与过评议他人作品或做过同行审议期刊的评委工作的资料,如当时评议他人作品时自己的评议文章,在担任期刊评委工作时与期刊编辑的往来信件或电子邮件;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的同行审议(Peer-Reviewed)文章或者出版的书籍,在相关会议上做过由同行审议的报告或演讲,他人的文章把自己的作品作为权威作品引用;
著名科学/学术协会组织的会员证或者资格证书等;
由他人对自己的工作成就进行的采访报道,并发表在专业出版物上。 注意这种报道不能是仅仅对自己的作品的引用;
对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做出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贡献的证明;由其他学者对自己作品和工作成果的权威性的证明
如果您可以满足以上要求中的两条,并有至少三年的科研或者教学经验,获得永久的研究性职位承诺或终身教学职位承诺,而且您当前或未来的雇主愿意支持担保您的申请,您可以考虑通过EB-1B来进行申请。但是,您满足了以上条件也并不肯定会得到批准。如果您认为自己的申请资料的说服力还不够强,可以邀请自己的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为您出具推荐信,以证明您的工作成果和成就。张哲瑞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推荐信样本和相关咨询,帮助您决定自己应该通过哪一途径进行移民申请,判断哪一类别的移民申请最适合您。
EB-1A 和EB-1B I-140 快速处理申请浅谈
日,移民局恢复了EB-1A(杰出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学者),EB-2(NIW除外)以及EB-3几个类别的快速处理(Premium Processing)服务。申请人只要递交I-907表格以及额外的$1,000美元申请费用,就能够在申请提交15天之内获得处理结果(批准、拒绝、RFE补充材料通知或者NID拒绝意向通知等)。如收到RFE或NID,移民局必须在收到补件回复后的15天内再次给出结果。 自从快速处理服务恢复,我们已经通过常规以及快速方式提交了数百件申请。在这些申请中,特别是EB-1A和EB-1B类别中,客户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究竟要不要选择快速处理服务。以下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选择快速处理服务的经验。但请注意这不是在提供法律建议,如果你有具体问题,请向你的律师进行具体咨询。
第一,快速处理申请最明显的优势就是速度快。特别是对于身份即将到期而需要提交I-485的申请人来说,在提交I-485申请前知道I-140申请结果可以避免浪费大量的律师费和申请费(特别是在附属申请人多的情况下)。这样做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方向,并有助于申请人规划未来。
对于身份将在3-4个月内到期,但仍不能确定下一步动向(I-140和I-485同时提交,或申请H-1B延期等等)的申请人来说,选择快速处理服务能够帮助他们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决定并有足够时间提交I-485申请。这显然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
中国大陆以及印度出生申请人因为EB-2类别排期当前无名额,许多人考虑申请EB-1A。对于那些有一定可能性获批但不能100%保证获准的EB-1A申请人,我们一般建议这些客户同时递交EB-1A和NIW两份申请,但有些客户一次只愿意进行一类申请。 他们可以先通过快速处理提交EB-1A申请,如果不幸没有获得批准,就立即提交NIW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快速处理服务有两点好处:
可以早知道EB-1A的结果,如果没被批准,申请人随即提交NIW, 进而能够获得一个比较早的优先日期(NIW 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
如果需要提交NIW申请,因为原本准备的EB-1A材料还很新鲜并不需要很大的改动,准备工作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
另一方面,选择快速处理是需要比较昂贵的代价的,同时它本身也具有一些缺点。首先,快速的决定意味着,因为时间不长,申请人可能来不及有新的资料,回应RFE提交的证据可能会跟初始支持文件相同。 其实,很多客户的发表文章和引用数字都在不断增加中,如果以通常的方式申请,当回答移民局的RFE时(通常在申请提交至少3-4个月后才会收到)就能够有更多的支持材料提交,对比快速处理的15天之内提交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虽然在技术上而言,移民局并不考虑申请提交后发生的证据,但引用数一般被视为先前提交的发表文章的影响的证据,因此一般会被纳为支持证据之中。这一重要战略点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
第二,一些迹象表明,移民官员对快速处理最初提交的证据并不会进行仔细审看,而是“一刀切”地对所有的申请发放广义的RFE通知。处理这种状况会比较有压力,因为律师和申请人在最初提交申请的时候可能已经充分地提交了所有的相关证据,所以在15日后回复RFE时并没有什么可以额外提交的证据材料。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不是没有,RFE回复中可以强调证据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因此,更多用来证明先前提交的引用或者文章审议的证据,通过引用人或邀请人的证明等形式,可能能够帮助申请获得批准。在回复RFE期间,申请人必须准备好在律师指导下做好重要的工作。然而,没有迹象表明快速处理的结果会与通常的申请结果有任何不同。因此,虽然申请的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某些情况下压力会更大,但结果通常是一样的。
总之,快速处理服务对于很多申请人,特别是对EB-1申请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但是,并不是对任何人来讲都是适用的。在选择之前,我们建议申请人要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听取律师意见是否适合此服务。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有人事任免权力;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EB-1(c)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例如,朱先生已经在V公司的中国分公司工作了两年。他是市场营销部的副经理,四年前被调往美国,参与美国总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的组织和策划工作。朱先生对所有有关新的市场营销标准的事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负责实施,确保这项计划的成功。
朱先生满足「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求,因为他对V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和目标负责,并有进行相关活动的决策权。
证明满足「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要求的文件是什么?
EB-1(c)申请需要递交一定的证明文件。具体说来,雇主需要提供可以证明受益人满足EB-1(c)所有要求的文件,详细说明受益人将在美国进行的工作职责的文件以及其它支持文件。
进行EB-1(c)申请所需的文件如下所列:
由美国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联邦雇主识别号码(EIN)申请表(SS-4表)
办公室租赁合同
证明首次投资金额的银行证明或电汇
审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盈利/亏损证明、现金流转报告)
公司报税表(1120表)
公司季度报告表(941表)
公司经营范围
商业合同、发票、提货单、信用证等
公司组织形式和用人计划
办公室内部和外部的照片,美国公司的外国机构的文件
过去三年的报税单
公司组织结构表,员工总数,受益人的工作职位
公司宣传资料或产品介绍
带有公司标志、名称和地址的公司专用信纸
公司总部、工厂或建筑物照片(如果公司宣传资料中已经包括这些内容,则不必单独提供)
受益人提供的资料:
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提供的雇佣证明信
公司对于将受益人轮换到美国公司的决议文件
其它可以证明受益人具有与管理职位相应的能力的文件。
杰出人才EB-1(a)与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的异同
杰出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同属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EB-1(a)和EB-1(b)都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目前排期都一样为「当前」,都有移民名额可用
EB-1(a)和EB-1(b)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所以省去了申请劳工证的麻烦,省时省力
虽然EB-1(a)和EB-1(b)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都需要外籍人士拥有一定的成就和能力
目前EB-1(a)和EB-1(b)都可以进行加快处理(Premium Processing),加快处理申请费是1000美元。移民局在接到加快处理申请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杰出人才EB-1(a)不需要由雇主提供具体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诺;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则需要雇主提供永久的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工作承诺。
杰出人才EB-1(a)可以由外籍人士自己进行申请;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则需要由外籍人士的雇主或者预期的雇主进行申请。
与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相比,杰出人才EB-1(a)需要更多的成就和更强的能力。
杰出人才EB-1(a)没有具体的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一般需要外籍人士在相关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
与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相比,杰出人才EB-1(a)可以适用于更多领域,如科学、文化、体育等;EB-1(b)只适用于科学或学术领域。
根据移民局规则,只要外籍人士或其雇主进行EB-1(a)或EB-1(b)时递交了合适而充分的文件资料,外籍人士又符合「特殊技能外国人」或「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要求,他们的申请就可以被批准。 这是由于EB-1(a)和EB-1(b)的标准相对比较确定。但是,判断申请资料是否有说服力,是否合法有效,这就是移民局的权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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