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债权转让 整改p2p剩余期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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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的债权期数系统会自动进行债权转让,理财计划债权转让为平台形成的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人投资某P2P平台,22日宣布停业清盘,当天停止出借,回款,等业务。本人投资有的到期,有的即将到期,均未收回。情形如下:购买平台理财计划,锁定一定期限,照约定的利息按月付息到期回本,到期自动退出理财计划。加入平台理财计划后,系统根据先后购买的顺序为投资者匹配一个或多个借款者,匹配成功日为出借还款日,每期回款本金循环出借,每期回款利息则直接返回个人账户。借款者通过平台借款一般分为36期,如购买了一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则一个月后系统会自动退出理财计划,自动回款,剩余的债权期数系统会自动进行债权转让,匹配给投资者回款当天购买理财计划的其他投资者。理财计划债权转让为平台形成的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当前平台有待收的投资者低于1万的913个。1万以上的465个,低于1万的913人无利息用保证金返还,高于1万的465人待处理。24日宣布清盘方案,平台决定回购所有债权债务,分三年六期按本金比例(1%、3%、6%、7%、2%、1%)归还投资者,若未能如约履行回款义务则担保人(为公司法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平台未按照约定履行回款义务,则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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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什么叫做债权转让?一般P2P平台怎么处理债券转让_百度知道
什么叫做债权转让?一般P2P平台怎么处理债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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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定义:指投资人通过徽盐金融债权转让平台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操作。一般平台对债权转让都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以国资平台徽盐金融为例:即时成交:债权转让成功后出让人将立即放弃成交债权的所有权,同时从成交之刻起,此债权权责由受让人承担。手续费为成交本金的0.5%。灵活转让:所有类型产品均为计息后持有5天后可转让(包括认购的债权),且在产品到期前可多次转让。债权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认购,转让份额(剩余本金部分)/认购份额最低100元,按整百或整千递增。转让有效期为通过申请并发布起3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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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P2P债权转让模式再次被官方正名,其合法性受最高院认可!
前段时间,网传广东地区多家网贷平台反映,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一直是P2P的核心模式,债权转让的出现才让民间借贷更加灵活,更具有可操作性,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广东地区的这种禁止令或将涉嫌违法。
但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近期出台的监管层面,管理层都没有明确禁止债权转让,合法合规的债权转让受到法律保护和监管层的支持。近日,广东互金协会下发《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改此前窗口指导的“一刀切”,规定债权持有3个月以上方可转让,网贷债权转让业务迎来转机。
近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规范我会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的债转业务予以规范。此次征求意见稿一改此前窗口指导的“一刀切”,网贷债权转让业务迎来转机。
债权转让是指网贷平台上的投资人,通过将出借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实现理财资金提前赎回的功能。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表示,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为了解决借款标的流动性问题的一种功能创新,这一功能在不少平台都有,特别是借款期限较长的大平台。
事实上,针对债转的风险,广东省金融办早在7月中旬召集辖区内P2P平台,传达了禁止所有个人债权转让的规定。不过,“一刀切”式的做法让很多平台难以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内很多P2P平台负责人,对7月发出的“禁令”反响较大。不少平台认为,将普通投资人正常转让需求也禁止,有点“一刀切”。
在最新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广东互金协会则对债权人单个债权的合理转让予以了放行。征求意见稿指出,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但不得将债权打包转让。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持有3个月以上方可转让,网贷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要求网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原始债权信息一样,并且原始债权信息可追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五、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 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最高法: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此条的理解问题,仍然有很多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须办理变更登记,才能生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者认为:此属于抵押权的法定转让,应当比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处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有人提出,上述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编者还是以一个最高法的判决理由反驳之吧(千言万语抵不过一个最高法判决):
来源:(2015)民申字第2040号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玩债权转让,最高院认可合同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先来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简单说一下,债权转让不得超范围的课题。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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