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业一般应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哪些税,新手办税指南及国税网上

深圳市国税局简易办税手册 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帐户信息页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申报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时应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 温馨提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 一、申报方式 深圳市国税局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方式包括:纳税人直 - 21 - 深圳市国税局简易办税手册 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含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储蓄扣税等)。 直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将手工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表格(表格可从办税服务厅领取或国税网站下载)交到深圳国税下属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方式。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纳税专户,储入足额的资金,并购买“税款转帐支票”,在纳税期限内,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和“税款转帐支票”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申报时间以邮戳为准。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或在其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国税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的申报方式。 介质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其计算机上安装的介质申报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介质(U盘或软盘),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纳税人报送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的同时,需一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储蓄扣税,是指在法定的申报期内,与纳税人签署了《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的储蓄扣税银行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户定额税款资料,自动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上将税款扣到税款专户的电子申报手段。纳税人每月于申报纳税期限内在储蓄账户中存足款项后,税务局通知储蓄扣税银行自动扣款,纳税人无需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
- 22 - 深圳市国税局简易办税手册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为便于对零散税款的征收,目前深圳国税与部分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的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统一代征税款。 温馨提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使用储蓄扣税方式申报增值税;未核定税额的比照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直接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 一般纳税人(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可选择直接上门申报、安装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或介质申报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直接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 海洋石油企业的纳税申报可选择邮寄申报方式。 二、增值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需要报送的资料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手工或电子报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手工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到深圳市国税局下属 - 23 - 深圳市国税局简易办税手册 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式二份)填写并加盖公章,就近报送任一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选择电子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办理电子报税。办理电子报税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可直接点击“深圳国税纳税人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方式的,不需定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应保存备查。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 达不到设Z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同时附带以下资料: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有租赁房产情况提供)或房产证(自有房产提供)或无偿提供房产的证明;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单(本)复印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发《定额核定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定额核定通知书》后,可到与税务机关签署了储蓄扣税协议的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使用储蓄扣税方式,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税款划转,无需自行申报纳税。 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 - 24 - 深圳市国税局简易办税手册 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 (即银行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并接受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开设对公帐户,深圳市国税局已经与16家银行签订《银税联网协议》。16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只要能开通银税扣款方式的都可以进行储蓄扣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以后与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应采取以下方式扣缴税款: 1、在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扣税协议以前,纳税人只能通过柜台申报,以POS机刷卡方式缴款; 2、对于与银行签署了委托扣税协议,但不愿意办理储蓄扣税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前台申报方式扣缴税款; 3、对于与银行签署了委托扣税协议,又愿意办理储蓄扣税的纳税人,由所属税务机关开通储蓄扣税业务,由税务机关定期自动划款,无需自行申报。 温馨提示: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按月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一般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申报,目前有前台手 - 25 -- Copyright & 2017 www.xue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南通市国税局办税指南汇编(适用企业纳税人)
发布于: 14:26:06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
一、适用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地点
市区(不含通州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跃龙路38号)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通州区、县(市)区的纳税人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单位纳税人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经营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以下类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在申请人资料提供正确齐全的前提下,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纳税人确认签字后留存。
(二)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不含个体工商)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一、适用对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三、办理地点
市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跃龙路38号)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县(市)区的纳税人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其他内容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南通市区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企业迁移登记
一、适用对象
南通大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县局、分局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二、办理期限
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三、办理地点
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迁移税务登记上缴涉税物品及资料清单》。
说明:纳税人在办理迁移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到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窗口缴销领购的各类发票;加入防伪税控企业应当同时进行注销报税处理。
五、办理程序
1.受理。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迁移户申请;
2.调查。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确认是否同意企业迁移;
3.核准。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纳税人,由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出具《迁移通知书》,迁移户凭《迁移通知书》向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六、办结期限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适用对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二、办理期限
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相关表式,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纳税人验证或换证时如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受理、审核。
1.受理纳税人递交的验换证相关资料;
2.审核纳税人递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书》。
(三)验证和换发证件。税务登记验证或换证审核程序结束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或换发证件。
1.对验证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上加盖&已验证&戳记或其他标识;
2.对换证的纳税人,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书》领取有关证件及资料。
六、办结期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一、适用对象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5.《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6.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7.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1.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须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
3.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存货进行清理;
4.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对其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
5.办结稽查、纳税评估、违法违章未结事宜,并结清应缴未缴的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清多缴税款;
6.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7.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8.纳税人完成上述1-7项事宜后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9.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转相关部门进行税务清算;
10.税务清算及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办结期限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重新税务登记
一、适用对象
已经注销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重新延续其纳税业务,如纳税人税务登记正常注销后,重新开业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办理期限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曾经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且按规定注销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需恢复其生产经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理审核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六、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管理包括:税收证明的开具和税收证明的核销。
(一)适用对象
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因经营需要需延长的,应当向核发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申请审批表》,同时递交相关的证件资料。
2.受理、核发。主管国税分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3.核销。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办结期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一)适用对象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三)办理地点
《外管证》注明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五)办理程序
1.报验登记。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同时递交相关的证件、资料。
2.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将资料转相关部门实地查验。
(1)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转来的纸质资料对纳税人报验的货物进行实地查验,并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注明实际报验的数量;
(2)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提供给普通发票;
(3)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4)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纳税人易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6)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
税务证件遗失处理
一、适用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登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办理地点
市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跃龙路38号)国税登记窗口报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的纳税人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六、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重新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支机构登记
一、适用对象
纳税人在&本地&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向登记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并按规定申报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本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行政区划以内区域,南通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及通州区。&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三、办理地点
市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跃龙路38号)国税登记窗口报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的纳税人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本地&分支机构
1.《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提交地税;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资料2份。
(二)&外地&分支机构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
4.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税务机关领取《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本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登记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本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本地&分支机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增发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由操作人员将其信息录入系统,换发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
六、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银行账号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备
(一)适用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
(二)办理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书面报告。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同时递交相关的证件资料。
2.受理、审核。主管国税分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税务机关签章后返回1份《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给纳税人。
3.核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报备
(一)适用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二)办理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分局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备案。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3.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还须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并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同时递交办理备案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2.受理、审核。主管国税分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主管国税分局签章后返回1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给纳税人。
3.核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认定
一、适用对象
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日之后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以及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以后,在总局出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之前,可在次年1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总局出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之后,按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专业会计(持有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
4.银行帐号证明;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6.上一年度资金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8.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必报);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加油站必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报);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必报);
9.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限商贸企业提供);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表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
六、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5日内办结。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事项
一、适用对象
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2.经审核后,责任区人员通知纳税人到本地区的航天服务公司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点上进行培训报名(纳入共享开票系统的企业不需报名培训),由航天服务公司安排企业进行开票操作培训。
3.金税工程发行岗位的税务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发行&金税卡&和&IC&卡;
4.航天服务公司对培训合格者核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并由航天服务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安装、调试。
六、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流转税税收优惠认定
一、适用对象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或购进)如下符合规定的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流转税税收优惠报批: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一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一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GB或者HG/T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6)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的有关规定。
(7)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第1时段标准或者GB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8)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9)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1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1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1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1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1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1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17)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3.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软件产品。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5.自产自销铂金。
6.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7.飞机修理劳务。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或购进)如下符合规定的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
饲料产品生产、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黄金销售、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军工、军警产品、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污水处理劳务、电影拷贝收入、边销茶生产销售、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生产销售国产支线飞机、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列名)、古旧图书、避孕药具、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特定粮食销售、生产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消费税优惠)、生产航空煤油(消费税优惠)、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消费税优惠)。
二、办理期限
上述企业取得有权部门的认定、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同时或实际发生业务的同时。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报批类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1份;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3.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软件产品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1份;
(2)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1份;
(2)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3)劳动合同清册;
(4)养老保险清册及支付凭证;
(5)&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自产自销铂金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1份
6.经有权部门认定登记并公布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1份;
(2)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飞机修理劳务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1份
(二)备案类
1.饲料产品生产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4.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
5.污水处理劳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
6.电影拷贝收入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国务院及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7.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残疾证明。
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相关证明材料。
9.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发票。
10.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黄金销售、军工、军警产品、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边销茶生产销售、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生产销售国产支线飞机、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列名)、古旧图书、避孕药具、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特定粮食销售、生产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消费税优惠)、生产航空煤油(消费税优惠)、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消费税优惠)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1份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纳税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有权部门审批后出具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通知书。
六、办结期限
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一、适用对象
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发生以下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二、办理期限
上述企业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实际发生业务的同时。
三、办理地点
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
2.取得有权部门批准从事相关业务的文书或证书等;
五、办理程序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出具《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认定通知书》。
六、办结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认定
一、适用对象
总、分支实行统一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六、办结期限
自受理纳税人的汇总申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出口退税处)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再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办理地点
市区生产企业及全市外贸企业到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办理,县区生产企业到各县(市)局办理
三、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账户证明》;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商务部批准开展对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用)
9.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10.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1.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由人民银行、企业开户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13.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通用);
14.经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调查表》原件(生产企业提供)。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下同)。
四、办理程序
到主管退税机关(即南通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及各县(市)局,下同)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五、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出口退(免)税方面的其它办税指南另见《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第三部分 发票管理
一、核定领购票种和数量
(一)适用对象
1.新办税务登记未核定发票领购票种情况的纳税人;
2.需要变更领购票种、数量的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1.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前。
2.领购变更的新票种、数量前。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发票供应方式、数量、限额调整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
2.向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发票供应方式、数量、限额调整申请表》。
3.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后,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开具最大金额和购票方式。
4.主管国税分局向纳税人发放载明核准购票情况的《发票领购簿》。
(六)办结期限
主管国税分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购领发票
(一)适用对象
已取得《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申请领购发票时。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单》;
3.上次领购发票的已用存根联(使用定额发票的除外);
4.发票专用章;
5.防伪税控企业的税控&IC&卡。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写《发票领购单》;
2.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单》以及上次领购发票的已用存根联(首次领购发票及使用定额发票的除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购发票。
3.发票领购采取验旧购新方式,纳税人按规定填开发票的,主管国税分局当场完成发票验旧,同时发售新发票。
4.纳税人领购(领用)发票的同时,需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
5.个体定额户领用定额发票时,定额发票领用金额超过定额的,需当场缴纳相应的税款。
6.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持税控IC卡到金税窗口读票。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普通发票
一、适用对象
(一)发票使用量较大(年使用量:手写版发票在1000本以上,电脑版发票在10000份以上,卷式发票在1000卷以上);
(二)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办理期限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时。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三)普通发票样张;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办理程序
(一)向主管国税分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税收管理员对申请企业实地调查。如果企业上期已经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税收管理员对衔头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核查、验旧;
(三)经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印制企业衔头普通发票。
六、办结期限
国税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延长10日。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一、适用对象
需要使用更高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
2.主管国税分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办结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决定,填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发生相关增值税税收业务时。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其他资料一起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2.向银行即时扣缴税款和相关工本费,发票开好后,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六、办结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适用对象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办理期限
需代开普通发票时。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江苏省南通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军人(警官)证、护照、暂住证等。
3.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销售物品1000元以下的、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3000元以下的可不出具书面确认证明)。
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必须载明以下内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货款(或价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以及支付款项明细(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支付的金额,人多时可以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明细表)。购货方为单位时,书面确认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购货方为个人时应由当事人签章。
4.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业产品、工业下脚料,且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提供其所售工业产品或工业下脚料的购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的购货人必须与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致)。
5.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农业生产者在销售自产农产品的,需提供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以上行政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原件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如实、完整填写后,同其他申请资料一起提供;
2.资料审核通过后,国税机关当场从纳税人缴税账户中扣缴相应的税款,其中无证户需到办税服务厅银行经收处缴纳税款;
3.如资料审核有疑问或不足以判定征免税或税种、税目、子目等时,经分局领导核准,可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代开。
4.主管国税分局开具《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交付申请人。
六、办结期限
如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且合理可靠的,当场办结。
如提交的资料虽齐全,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有疑问或不足以判定征免税或税种、税目、子目等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适用对象
临时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办理期限
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时。
三、办理地点
经营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办理程序
(一)向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四)对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批准领购使用经营地发票,并规定发票的缴销期限;
(五)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后,税务机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六、办结期限
国税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延长10日。
报告发票丢失被盗
一、适用对象
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应于发票丢失、被盗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分局。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发票被盗的,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本地报刊上刊登丢失、被盗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开情况,并声明作废的遗失声明(附报纸报头)。
(三)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手续,并交纳挂失登报费。
(四)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丢失被盗发票情况,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六、办结期限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一、适用对象及办理期限
1.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国税分局缴销结存的空白发票;
2.使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变更单位名称,应向主管国税分局缴销结存的空白发票;
3.纳税人结存的空白发票如属于失效旧版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分局缴销;
4.纳税人发现残损发票、次版发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分局缴销;
5.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向主管国税分局缴销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未使用的发票;
3.《发票领购簿》。
四、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2.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以及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如果使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缴销的发票数量较大,可由税收管理员上门查验、接收需缴销的发票;
3.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无误后,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缴销发票记录,并将《发票领购簿》返还纳税人。
五、办结期限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
一、适用对象
需要鉴定所取得的普通发票真伪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期限
需要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时。
三、办理地点
监制该发票的有关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鉴定发票申请表;
2.待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
3.经办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等);
五、受理条件
1.必须是普通发票原件;
2.发票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监制该发票的有关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
2.受理人员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3.受理国税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七、办结期限
国税机关一般在受理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真伪鉴定工作,对需要先由印制企业鉴别的,则在收到印制企业鉴别结论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一、适用对象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
二、办理期限
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同时。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五、办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六、办结期限
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抵扣相关事项办理程序
一、适用对象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部分联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丢失前未认证的,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结束前申请。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2.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五、办理程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办结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适用对象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出具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六、办结期限
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四部分 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适用对象
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每月的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办理地点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电子信息;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电子信息;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电子信息;
5.《财务报表》电子信息;
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20项指标)》电子信息;
7.《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信息;
8.《作废、红字发票原因分析表》电子信息;
9.《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10.《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11.机动车销售单位、加油站等特殊行业纳税人需报送的其它附报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
六、办结期限
即时办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适用对象
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每月的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办理地点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登录南通国税网站使用小规模WEB版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3.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机动车销售单位、加油站等特殊行业纳税人需报送的其它附报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
六、办结期限
即时办结。
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适用对象
全部消费税纳税人。
二、办理期限
每月的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办理地点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6.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7.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1)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2)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3)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4)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8.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
六、办结期限
即时办结。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一、季度预缴申报
(一)适用对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申报期限
在每个季度(或月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申报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适用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填写);
3、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相关纳税资料。
以上申报资料纳税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如果通过电子申报方式传送的,应附报纸质申报资料。
(五)办理程序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仅指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总、分支机构),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2.完成税款电子缴库;
3.将上述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报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年度申报
(一)适用对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企业应在办理4季度 (按月预缴的为12月份) 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
1.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于3月底以前;
2.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于4月底以前;
3.其他各类企业,均应于5月底以前。
(三)申报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2.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查账征收企业适用);
4.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等事项的相关资料;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相关纳税资料。如外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内资企业按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报告等等。
(五)办理程序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该申报的各类报表列表(A类或B类),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2.完成税款电子缴库;
3.将上述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报资料需加盖公章。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适用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申报期限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申报地点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已向国税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可免予再次提供
(五)办理程序
到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南通国税网站下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网上申报的操作
网上申报软件分为客户端版(适用一般纳税人)和WBE版(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客户端版网上申报操作
1.申报流程如图:
获取安装程序及安装
运行申报软件
注册码有误
进行网络、基本信息设置
查询申报结果
下载成功状态,进行报表打印,申报完成。
审核有错误
2.软件下载、安装
网上申报软件,可以从用户所在地的市局国税网站下载,下载时首先登陆市国税网站
鼠标左键单击页面左边的目录树中&软件下载&后,然后鼠标右键单击&安装程序下载&另存为用户指定的目录下,下载过程中系统会显示下载进度,当下载完毕后打开指定目录会有文件名为Entertax.exe的安装文件。
首先找到下载后的文件Entertax.exe,鼠标左键双击。单击&下一步&然后点击&是&按钮。企业版软件必须输入纳税人管理码,再点击&下一步&。在安装时可选择安装路径,然后单击&下一步&按钮。
继续单击&下一步&按钮。
最后点击&下一步&按钮,等到安装进度达到100%时安装完成。
安装完成后在桌面会出现一个文件名为:国税电子申报[企业版]。鼠标左键双击该文件就可运行软件了,运行后就可以登陆本软件了,或者可以从&开始-->程序&中找到申报软件文件名和桌面一样。
3.系统初始化
(1)系统登陆
运行本系统之后首先出现登陆界面: 点击&确定&登陆。
(2)软件注册(注册码获取请与当地分公司联系)
如该企业是第一次登陆则登陆完后需进行软件注册。
在软件序列号文本框中输入软件开发商所发放的软件序列号,录完后按&注册&按钮。
注:此项只有在该企业第一次登陆时才要执行。
(3)网络设置
此项设置会根据用户录入的企业管理码来自动填写所在地区和申报网站,按&确定&按钮。
注:此项是在该企业初次登陆是才需填写,在以后登陆时不会弹出,用户如要修改可在软件系统菜单中选择网络设置进行修改。
(4)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的填写分为两种,一种是手工填写,另一种是网上下载。:
手工填写可逐条进行填写选择,或按&网上下载&按钮便可以自动从服务器端下载企业信息,按&确定&便进入软件的主页面了。
企业也可以点击&进入所得税信息&链接进入所得税基本信息的填写。
4.网上申报
(1)月初始化信息(图一 ①)
企业只需要在申报主功能,点击&月初始化&即从服务器端下载申报报表、已缴、留抵信息。
(2)填写报表数据(可以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图一 ②)
①录入发票数据
如果有发票数据的申报,在本软件里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本软件里直接录入,另一种是通过总局的软件录入后导入申报系统。
②打开报表
在此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为例。双击鼠标左键后出现下面窗体:
③功能按钮介绍
重新载入:按重新载入后本张报表数据全部清空;
保存:按保存后会保存本张报表然后自动进入下一张报表;
用友导入:把&用友&财务软件录入的数据导入到报表;
选择报表:按选择报表后会弹出一个下拉式的列表,里面的内容是所选的报表;
打印:按打印后会打印当前的申报表;
调整大小:按调整大小后可对每列进行大小的缩放,形式如同Excel;
导出:把当前的申报表按Excel的格式进行输出;
二维条码:根据二维条码报表扫描后把纸制报表数据自动填充到当前报表中;
返回:返回到申报主窗体。
④填写报表
打开申报表后,在白色区域内可以直接填写,在右则有填表帮助窗口。
填写报表需注意以下几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采用附表生成主表的方式,即先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然后打开主表;
2)所得税在申报前需下载或填写企业的所得税信息,在企业里有所得税信息,所得税年度申报也采用如同增值税附表生成主表的方式,方法同上。
(3)网络申报(图一 ③)
在申报表都填写完毕后现在就可以进行数据申报了,在主功能选项中,单击&数据上报&,客户端程序先对用户所填报表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无误就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窗体:在此点击&确定&。
如果&正常&就出现如图所示窗体:
申报企业,显示管理码与密码,管理码为企业管理码,初始密码为管理码的后六位。另外可以选择保存密码,这样下次申报时就不会在弹出这样的窗体,单击&详细信息&可以登陆服务器查看申报信息。
(4)查看申报结果(图一 ④)
申报完成后,等待几分钟后单击&下载状态&或单击&详细信息&将自动连接到该企业本月申报结果查询的网页。
二、小规模WEB版网上申报操作
1. 网站用户开通:
企业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推荐企业使用小规模WEB版进行网上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会记录该企业信息并后台登记。
2. 南通小规模纳税申报流程图
纳税申报网站
录入/修改报表
申报数据上传
查看申报结果,是否成功?
根据错误提示,修改报表
3. 访问网址
注意:默认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六位,强烈要求登录后马上修改
4. 登录后,可以见到左侧的功能菜单、进入申报页面与系统通知。(见图二)
5. 点击&进入申报页面&,进入:(见图三)
申报操作顺序:
&更新可申报项目&-----&报表填写&----&申报选中的项目&
(1)更新可申报项目
如果发现与你需要申报的报表不一致,可以点击&更新可申报项目&,更新当期需要申报的报表。
点击后在&征收项目&下方会自动反馈企业需要填写的报表,及报表状态(没有打开报表为 ,填写并保存为)。
(2)报表填写
企业点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打开报表,填写并保存。如下图所示:
&保存&后点击&返回&,进入上级目录。
(3)申报选中的项目
如图操作所示:对相应的报表进行选择打钩,然后点击&申报选中的项目&。(见图五)
点击后会确认企业申报项目及税额(见图六)。企业如果确认本次申报数据点击&确定&,如有疑问点击&取消&,返回查看并修改申报表。
如果申报成功,在表格中可以看到&申报状态、申报时间、金额/留抵、税额&。(见图七)
下方的&查看所有申报信息&显示最近一次申报的处理结果。如果有错误也提示出来,企业也可以点击&查看所有申报信息&获取本属期的历次申报信息。
注:在申报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与当地主管国税局联系。
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一、适用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
二、办理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
三、办理地点
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告。
五、办理程序
1.持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
2.主管国税分局审核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情况;
3.主管国税分局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同时,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调查核定应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主管国税分局核定的税款预缴入库,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当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六、办结期限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税收电子缴库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革税款缴库方式实行电子缴库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33号)以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开展财政税务银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于2003年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实行税款征收电子化,考虑到市区和县(市)区实际情况,目前采取不同的电子缴库方式。
一、市区税收电子缴库方式
基于南通市人民银行同城实时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同城清算系统),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网络互联电子缴库。财税库行采取星型结构,横向往来,一次录入,多方使用,随发随收,实时扣款,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为税款的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对帐等业务提供安全、准确、快捷的电子处理手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简化税款收缴手续,为政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和国库监管提供高科技保障。
二、县(市)区税收电子缴库方式
基于税银专用联网系统,实现税银联网电子缴库。
三、税收电子缴库适用对象
凡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征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有证个体及国税部门自收业务。
四、税收电子缴库纳税人注意事项
1、涉税帐户管理。
①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后,应在办理开业登记前,需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涉税帐户开户行和帐号复印件,并连同开业登记资料一并提交分局管理经办人进行维护。纳税人所提供的帐户须经人民银行许可,同城清算系统比对扣款方能成功。
②纳税人变更主管征收管理分局,需更改涉税账户的,须在首次申报前,报经主管分局备案。涉税账户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随意改动。
③纳税人如需注销税务登记,必须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经批准后注销涉税账户。
2、纳税申报管理。
①纳税人需申报缴纳税款时,无论是网上申报还是上门申报,均须提前将所纳税款足额存入涉税帐户,以确保电子缴库扣款成功。纳税申报后,当日或次日请到各主管分局办税大厅银行经收处取回由银行打印的《电子同城票据交换提入借方补充凭证》代替税票作会计记帐凭证。
②若因纳税人网上操作失误或存入资金不足,导致逾期申报,其滞纳金和罚款均由由纳税人自负。
③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其受托代理人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应认真履行代理申报程序,准确录入每一笔申报数据。若因受托代理人操作失误,导致纳税人逾期申报,由受托代理方承担相应责任。
④以完税证等方式缴纳税款(含&两费&征收)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先将税款解缴到银行涉税帐户,当日或最迟于次日凭银行现金缴款单到所属征收管理机关汇解申报扣缴入库。
五、办理期限
即到即办或按税款申报入库限缴期限。
六、办理地点
一般纳税申报在所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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