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

个人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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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原国家计委)批准,另一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原铁道部)发行的企业债券。全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简称:铁道债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3.03)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03-至今)批准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7.1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03-至今)参与机关:累计发行债券:亿元(3.12)债券存续余额:7710.00亿元(截至2013.12)债券主要用途:铁路建设项目及机车车辆购置。
债券特点:
1.发行主体特殊长期以来,铁道债发行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道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发行企业债券,这是铁道部政企合一体制下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中国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当中具有唯一性。
2.信用等级特殊由于发行主体特殊,铁道债具有准政府信用,债信等级高。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发行募集时,可向投资人明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财金[号)。
3.税收政策特殊为体现国家对铁路建设的支持,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持有年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99号),国家对铁道债的机构投资人给与了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企业债券税收政策中具有唯一性。
债券重大事件:
1.首次发行1995年9月,经原国家计委下达1995年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基建部分),同年12月,人民银行《关于铁道部发行企业债券事宜的批复》(银复[号),“同意铁道部发行15.3亿元“1995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用于焦枝复线等8个建设项目;同意1995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本息由中国铁路建设基金提供全额不可撤销担保;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包销”。铁道债首次发行,采用的是实物券形式。发行章程载明:“债券面值为人民币壹千元整;期限3年,利率为15%,计单利,不实行保值补贴;发行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本债券投资人不承担利息所得税”等事项。
2.区间询价铁道债自首次发行以来,其后10余年间,始终采用先定价后审批的发行方式。审批期间,若有加息预期,审批后则发行困难;反之若有降息预期,则会出现热销抢购。为使定价更加接近市场,在主管部门支持下,2006年10月,发行2006年第一期铁道债,其中:10年期、20年期品种首次尝试区间询价,采用簿记建档定价,尽管询价的簿记区间“较窄”,只有10bp,但从此打破了铁道债沿用10余年的定价发行模式,为此后的市场化发行奠定了基础。
3.招标发行自1995年9月至2005年12月,铁道债年度的最大发行额仅有50亿元,2006年、2007年铁道债发行规模分别为400亿元、600亿元,发行规模迅速增长。为适应铁道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在簿记建档的基础上,学习国债和金融债的发行方式,通过银行间市场招标系统发行铁道债,做到市场化定价,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2007年12月,发行2007年第二期铁道债,首次采用银行间市场招标系统发行,招标区间50bp。2008年9月,发行2008年第一期铁道债,招标区间扩展至100bp,沿用至今。铁道债是第一只使用银行间招标系统发行的企业债券。
4.主体变更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不再保留铁道部,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自组建之日起,承继原铁道部负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和履行原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了解了铁路债券之后,那么问题来了。
问:个人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企业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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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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