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裁定书上的被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原因的名字不一致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问题解析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作者:苏福 周禅
  编者按: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对待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又是一个司法实务中的棘手问题。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如何执行,执行多少,诸如此类的问题,亟须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解决。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活动中,会涉及对自然人配偶名下财产执行的问题。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被执行?在哪种情况下能被执行?婚姻关系解除后,配偶的财产能否被执行?配偶能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抗辩以及主张份额?执行程序如何,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还是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厘清上述问题,特别是从法理上予以分析,对依法办理执行案件、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主要做法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再行诉讼,取得对债务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笔者以为,第三种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
  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冲突
  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笔者认为,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将判决的拘束力适用于当事人之外与当事人或纠纷本身有某种联系的人,有其正当合理性。前述第一种做法,中止执行程序,待审判部门的诉讼完毕后再行执行的做法,尽管能达到权利义务明确的程度,但效率较低,浪费司法资源,不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理解,不利于依法高效执行兑现,有违执行工作规律和价值追求。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性质不明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关司法解释更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然而,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尚不足以界定债务性质时,是推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还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笔者认为,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当前,我国法律确定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且绝大多数的债务是为夫妻家庭生活而产生,属共同债务。推定共同债务的做法,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为债务的性质作过多判断而影响执行效率;二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坚持夫妻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外部关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从整体上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三是可反作用于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财产关系稳定,有利于维系家庭中成员主体间的紧密联系。
  四、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能否对抗债权人?有观点认为,基于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债权人。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首先,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公证人亲历的内容。如果夫妻双方申请对其分别财产的约定作公证,那么公证人的公证仅证明双方约定行为、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而第三方包括债权人是否知晓,并不属公证人亲历的内容。其次,公证的效力不同于及不包含登记公示效力。除开物的占有公示外,其他公示效力往往都是通过有权机构的登记来实现的,即登记公示效力。当前对于物的登记公示,不涉及运用公证来进行公示登记。当前对于公证效力的理论也只涉及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关系生效要件三个方面的效力,对是否具有公示效力的内涵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人民法院不应当然推定债权人知晓,除非有证据证明。并且,“知晓”的举证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
  五、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能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排除在外;第二,除个人财产外,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二分之一为限;第三,不仅可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全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需将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排除在外。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担责任,且经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如果执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强制分割和处置,将会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要共有关系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在作财产分割时,为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较为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六、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执行
  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有: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一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二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笔者以为,可以直接否认分割财产的法律文书对抗执行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完毕后,若一方对于执行其财产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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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 & & &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ldquo...&&nbsp【17家山寨“天猫公司”遭诉中禁令,要求立即更名!(裁定书全文)】
原标题:男子注册17家山寨“天猫公司”
杭州中院发全国首例“诉中禁令”要求立即更名
山寨品牌很常见,但你见过一口气注册17家公司冒充同一品牌吗?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就遭遇了这样的山寨风暴。2015年1月以来,在广东接连冒出“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天猫生物科技”等17家山寨天猫公司,给消费者造成极大混淆。
日,经阿里巴巴和天猫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要求17名被告立刻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据了解,法院在诉中阶段就发出禁令,要求侵权者立即更名,这在国内还是首次。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杭州中院的这一禁令不仅维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更是对消费者的及时保护。而阿里巴巴此次维权,对于打击类似的山寨侵权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广东天猫投资集团网站页面截图
一连注册17家山寨“天猫公司”
日,一家名为“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机构引发律师圈的不小震动。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广州淘宝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于日发起设立了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周少文,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
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公司内景
一时间,关于阿里巴巴将要进军法律行业的传闻甚嚣尘上。更让人跌破眼镜的是,该投资集团的背后还隐藏着一条庞大的“阿里”“天猫”“淘宝”链——从餐饮到电器,从化妆品到珠宝,从生物科技到房地产开发,几乎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舆论的发酵,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周少文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
阿里巴巴调查后发现,早在2013年,周少文便曾恶意抢注天猫相关的域名“gz-tmall.com”,并通过其设立的公司申请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域名等挂牌出售。以“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周少文,还设立了数十家带有“阿里”、“天猫”、“淘宝”等字样的企业,其中仅山寨“天猫公司”就多达17家。
一场不可避免的维权诉讼战就此打响。
2017年11月,阿里巴巴集团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在杭州中院提起维权诉讼,并同时提起了“诉中禁令”申请,希望法院立即叫停相关被告的侵权行为。
阿里巴巴诉讼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瞿淼律师表示,
“考虑到周少文等人有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而相关投资者或消费者也会因其企业字号误认其与阿里有关,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受骗,阿里巴巴才申请诉中禁令,阻止其继续使用侵权的企业名称。”
杭州中院发国内首例“诉中禁令”
要求立即更名
去年12月19日,杭州中院经调查、听证认定,“山寨天猫”这一侵权集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且认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发出了“诉中禁令”,要求上述“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15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也不得包含“天猫”字样。
据了解,上述“山寨天猫”公司已于12月22日、23日分别签收了裁定书。这样一来,该侵权集团申请更名的期限将于今年1月8日截止。
法院在裁定中特别指出,“周少文控制的多家公司大量注册与‘天猫’、‘阿里’、‘淘宝’等相关的域名、商标、企业字号,在阿里巴巴和天猫公司已经对其采取了相应行动并获支持的情况下,仍然持续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而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这些‘天猫’、‘阿里’、‘淘宝’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将难以准确、及时地被发现,因此被告仅承诺在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而不变更企业名称,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其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这也是我国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发出的诉中禁令里,首个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裁定。如果“山寨天猫”公司拒不执行这个禁令,阿里巴巴方面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法院的裁定以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由工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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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浙01民初1681号之一
申请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 Fourth Floor,
One Capital Place,P.O. Box 847,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Caman
Isiands(开曼群岛大开曼岛资本大厦一座四层847号邮箱)。
诉讼代表人: LI Ka ming Angela(李嘉明),资深法律顾问
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自编5号君富商务中心222室。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周超,浙江杭天信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299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222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222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周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
1、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十八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企业名称和字号、官方网站广告宣传等处),以任何形式使用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十七停止使用“天猫”或类似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十八不得在其设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主体的名称中使用“天猫”或其他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事实和理由:阿里巴巴集团系目前全球知名的网上及移动商务公司。其设立并运营了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
alibaba.com)、网上批发市场.com)、网上购物平台淘宝网(
taobao.com)、第三方品牌及零售平台天猫(tma11.com)等家喻户晓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于超过240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用户。天猫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天猫平合(tmall.com)的管理和运营。自2008年创立以来,天猫平台吸引了众多国际和中国本地品牌及零售商开设店铺,为消费者供了选购品牌产品的优质购物体验。为维护品牌权益,申请人在诸多类別上中请注册了等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其中,第号“天猫”商标在国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日成立于广东省广州市的企业。其作为股东,设立了16家以“天猫”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即被申请人二至被申请人十七,以下与被申请人合称为广东天猫公司)。而周少文作为广东天猫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系广东天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申请人近期发现,广东天猫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一系列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等合法权益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许可,擅自将申请人的“天猫”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等企业名称,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2、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天猫”标识、与申请人注册商标近似的“5”等标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3、在官方网站(www.vipalibaba.com,www.vipalibaba.cn,wwwvipali.cn)等宣传渠道中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申请人认为,广东天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与申请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的“天猫”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商业经营和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实施系列虚假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该等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以及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被申请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请人的注册商标的商誉和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且被申请人极有可能继续实施更加恶劣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按照本院的要求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00万元的现金担保。
被申请人共同答辩称:
一、申请人以一系列商标作为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
二、申请人诉请依据的一系列商标权利人均为阿里巴巴集团,虽然第号商标的权利人为天猫公司,但是该商标注册的类别与本案诉争的行为类别不一致,该商标亦非驰名商标,天猫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并以此作为管辖连接点,申请人不应向杭州中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三、被申请人从注册之日起至今,尚在规划每一家公司的经营,由于公司众多,目前还在规划中,不具有与申请人混淆的可能性。
四、本案构成侵权的基础在于,第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给被申请人的权益带来损害。
五、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是目前中国唯一合法注册的集团公司,公司在相关宣传及慈善活动中使用与营业执照上相一致的企业名称是合法的,也从未突出使用“天猫”字样,同时公司在第35、36类上已注册商标并获公告,并进行了版权登记。
六、被申请人以“天猫”字号合法注册了多家公司,也进行了知识产权的规划,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停止使用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但被申请人愿意配合申请人争取商业上的合作。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结合申请人的主张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将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一、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有效,能否合并审理;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四、如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五、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一、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有效,能否合并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系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天猫”、第号、第号、第号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天猫公司负责天猫平台(tmal1.com)的管理和运营,系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且经阿里巴巴集团明确管理和运营,系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且经阿里巴巴集团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申请人天猫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适格主体。对于被申请人主张两申请人在本案中以一系列注册商标来主张权利,不应合并审理,本院认为,针对被申请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被控侵权行为,两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所注册的商标权利,并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主张并无不当,属于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两申请人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本案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经营场所、官网wwwvipalibaba.com,wwwvipaba.cn,www.vipalicn)上突出使用了“天猫”、“广东天猫集团”、等标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提交了(2017)粤广广州第165715号公证书、(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2号公证书、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照片、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的招牌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可见,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招牌上使用了“广州天猫投资成员品牌”字样;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自编5号君富商务中心222室的经营场所内多处使用了“广东天猫集团”字样;网站(www.vipalibaba.com、wwW.vipalibaba.cn、www.V1pali.cn)上多处有“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天猫集团”、“天猫人”、“广东天猫”字样,网站上同时显示有集团成员企业及业务宣传。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第43类餐厅服务上注册了第号“天猫”商标,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上突出使用了“天猫”文字,与申请人享有的“天猫”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存在较高的侵权可能性。
对于被申请人其他使用含有“天猫’文字标识的行为,因被申请人在网站和经营场所中并没有展开具体与某类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一系列“天猫”商标权的侵犯尚难以确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驰名商标给予了比普通商标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保护。就申请人所主张的第号“天猫”商标,申请人提供了阿里巴巴集团年报、市场推广费用专项报告、天猫双十一的媒体新闻报道、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推荐函、艾瑞咨询关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自2012年1月申请人旗下的“淘宝商城”更名为“天猫”后,“天猫”平台的用户规模、网络浏览量、商品交易总量等逐年快速增长,在电子商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申请人在“天猫”平台上持续地使用了上述“天猫”注册商标,并且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对上述“天猫”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推广,因此第号“天猫”商标已获得了广泛的公众知晓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较高,申请人依据驰名商标能够获得跨类保护和反淡化保护。在我国,在电子商务平合上购物已经成为了普通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第号“天猫”商标能够涵盖的相关公众范围非常广,在普通社会公众对第号“天猫”商标均有所接触和认知的情况下,被控侵权标识与第号“天猫”商标的相同或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申请人的“天猫”商标,减弱其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造成损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网站中同时使用了申请人的创办人马云的版画像、语录、天猫双11等宣传图片和文字,其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亦足以佐证上述的商标侵权判断。
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标识,侵犯了号商标,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构图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并不具有非常高的混淆可能性,故被申请人在行为保全阶段尚无需停止使用标识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网站的经营主体为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自编5号君富商务中心222室的经营场所系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的经营主体为被申请人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停止被控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主体应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被申请人注册、使用含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2被申请人在官网上虚构广东天猫投资集团的成立时间,并宣称其是中国首家以及唯一合法权益的天猫集团。
对于第一项被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业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均是在年间,而申请人早在2012年就注册了第号“天猫”商标,如前所述,“天猫”商标和字号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虽然被申请人登记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是一方面,现代企业进行跨行业、多领域的经营非常普遍,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实体经济亦符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被申请人将“天猫”作为其企业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另一方面,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域名仲裁裁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注册查询网页截图、(2017)沪静证经字第3374号公证书、以“阿里”、“淘宝”作为字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以证明被申请人周少文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大量注册与“天猫”、“阿里”、“淘宝”等相关的域名、商标、企业字号,并在相关网站中予以售卖,被申请人亦陈述其曾经参与过申请人“天猫”平台L0G0设计的社会招募,这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天猫”商标和字号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了一系列以“天猫”为字号的公司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主观上存在攀附申请人的“天猫”商标和字号声誉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高。
对于第二项被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集团登记证书,证明其登记的企业集团名称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成立时间为日,网站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仅仅是信息本身的真实与否。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宣传:广东天猫投资集团于(天猫双11)成立”、“日,这是富含历史意义的时刻,“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正式取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意味着我们“广东天猫’是中国首家以及唯一合法权益的天猫集团”,被申请人刻意将成立时间与“天猫双11”联系在一起,在明知有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天猫”注册商标及字号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中国首家”唯一”等宣传用语,以一般公众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容易造成其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印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
四、如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行为保全作为一种严厉的提前外入的救济措施,需要充分地考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之虞,如果申请人的商誉未受到损害,或者损失能够用金钱予以计算,且被申请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赔偿,就没有在判决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但在本案中,本院认为存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被申请人在网站上的宣传及陈述,其正在规划进行全产业、生态多元化的经营发展,如被申请人继续上述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后续行为的难以控制,造成相关公众进一步的混淆误认,而且对于申请人第号“天猫”商标所承载的巨大商誉,可能造成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损害。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虽然认缴了高额的注册资本,但均未实际缴纳,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经营状况和财务能力,如被申请人继续上述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认定侵权成立,初申请人亦没有足的经济能力来进行损害赔偿,可能使判决最后难以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五、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被申请人认为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一旦变更了天猫”字号,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同时会造成办公场所租金、人员工资等停业损失,并对公司的规划和日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其尚未开展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经营活动,目前处于规划中,被申请人为公司运营所投入的成本限于办公支出、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费用等,且被申请人的成立时间仅有1-2年,其并没有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为其企业名称附加更高的价值,其所称的损失更多地是附着在申请人所拥有的“天猫”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相对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明显较小,故应当对于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同时,鉴于被申请人周少文控制的多家公司大量注册与“天猫”、“阿里”、“淘宝”等相关的域名、商标、企业字号,在申请人已经对其采取了相应维权行动并获支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持续实施对申请人的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而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申请人若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企业名称,其行为将难以准确、及时地被发现,因此被申请人仅承诺在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而不变更企业名称,不足以有效地制止被申请人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有必要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不得在其设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主体的名称中使用“天猫”或其他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本院认为,行为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被申请人被控的侵权行为,故对该项行为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为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遏制不正当攀附、搭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ww.
vipa l iba
ba.com、Www.vipalibaba.cn、WwwW.viali.cn)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ipaba.com,www.vipalibabacn,www.viali.cn上的被控虚假宣传行为,效力维持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申请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行为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棉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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