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办项目预收款个人所得税收款证明按什么交

建筑服务预收款,到底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来源:财税浪子
作者:王骏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最近非常火爆的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做出重大调整,特别是对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彻底性变化 ,改变了日以来取得预收款就必须纳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当然实务执行中根本没有完全到位,很多企业并未执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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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非常火爆的文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做出重大调整,特别是对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彻底性变化,改变了日以来取得预收款就必须纳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当然实务执行中根本没有完全到位,很多企业并未执行),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当然是重大利好。
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回到了2009年上一次修改营业税之前《》()[全文废止]&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将其称为&回归说&,也就是形象进度法。该第二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规定取消后,预收账款取得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需按照新58号文的规定预缴即可,但是只要预收账款所对应的工程开始施工,这部分施工款的纳税义务就马上发生纳税义务。这种观点可以称为递延说,也可以叫开工法,实际上是将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收款时点推迟到开工时点。
我们不妨再来看一看根据58号文修改后的原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认为,既然取消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政策又对36号文做出同步修改,仍应以修改后的条文为基础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重新研读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来确认纳税义务。我们暂将这种办法称为结算法,其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在确认纳税义务。参考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多项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也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从这个角度来说,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来确认为宜。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为结算说,或者叫抵扣法。当前位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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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答: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相关词典:建筑业预收款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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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本月预收工程款111万元:
1、预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111/(1+1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1+11%)&11%=11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2%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3、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万元
若是该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收款103万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3万元
贷:预收账款103/(1+3%)]=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3%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1)预收款的纳税风险问题
建筑企业开工前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是指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附案例:某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在开工之前,预收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税务处理如下: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解决办法:
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施工企业开具17%等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现在的位置: &
& 营改增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何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何预缴增值税
编著:陈晴清
&&&来源:会易网&&&时间: 10:49&&& &&&字体大小:
  问:5月1日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怎样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政策链接:营业税改增值税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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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预收款项目不同 纳税时点不同
17:09:4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营改增”后:预收款项目不同 纳税时点不同
  开发区金华公司2014年10月有两笔预收款业务:一是为A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预收款20万元;二是为B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施工机械的租赁服务,预收款30万元,因为没有到约定业务开始日期,金华公司会计处理为预收账款。这两笔业务该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其中,对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含义,指纳税人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比如本案例中,金华公司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收讫销售款项,指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因此,金华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至于金华公司提供给B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因为上述政策特别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条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这里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正常收取的预收款项,还要分清经营业务类别,方可正确纳税。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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