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稿酬收入,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进行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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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招筹划减轻稿酬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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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稿酬是否有税收筹划?这里讲述了两种筹划方法。  减少计税总额筹划法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即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可见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我国物流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上海、广东等物流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在国内知名度很高,预计该书出版后销路不错。出版社与他达成协议,全部稿费18万元,预计到上海等地考察费用支出4.5万元。他应该如何筹划呢?  1.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实地考察费用,出版社全额支付其稿费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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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纳税筹划文章和新办企业的纳税筹划两文,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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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不同
纳税筹划方法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0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后,新办企业减免税起止时间主要有两种:
一、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相关具体案例及理论已发表,本文不再涉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项目取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亦主要有两点: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值得企业用心琢磨一番。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例: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电力公司2010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2009年的申报资料)。
纳税筹划前: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250+375+500+万元。
& &纳税筹划方案: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为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 &&&吉祥公司年免税。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375+500+625=150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节税:=875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2、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如上例中的吉祥公司,2009年开业的情况下,如果在2012年8月份才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为节能节水项目。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捐赠四川地震灾区财物的纳税筹划
出其不意的四川省地震,给不少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骨肉失散、无家可归……甚至还有不少民众还埋在钢筋水泥下没有被救出,仍在扩大的灾情,牵动了我们亿万百姓的心,灾害无情,人间有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伸援助之手,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
但不少人并不知道,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其实,对于捐赠者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分析不同的捐赠方式下不同的税收负担,捐赠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捐赠方式中作出选择,达到同样的捐赠金额最大减轻自已的税收负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下面分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两种情况举例:
一、& & 企业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有盈利与亏损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规定可知:
盈利企业的捐赠可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盈利企业的捐赠积极性可能较高;然而对于亏损或微利企业来说,企业不能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全额税前扣除,这大大影响了亏损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吉祥工业有限公司准备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给四川受地震地区捐赠现金2000万元。企业预计没有捐赠的情况下2008年的账面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考虑此次捐赠后的账面利润总额为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纳税筹划前:企业捐赠后,账面年度利润总额为0万元。企业捐赠在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0万元。假设企业2008年只有职工福利费超标调整280万元的情况下,捐赠后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70万元。[)×25%]
纳税筹划方案一:现假设吉祥公司有员工10000人。工资5万元/人/年,工资总额为5亿元。全年估计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7280万元。吉祥公司将上述公司捐赠行为改为员工捐赠行为。捐赠金额不变仍为2000万元(人均2000元)。为说明问题,简化计算,以捐赠当月(5月)情况人均工资情况为3000元,季度奖为5000元。给员工发爱心补贴2000元。个人扣除基数为2000元,三险一金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款:“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可知:
捐赠前个人所得税=[(3,000.00+5,000.00)―]×20%-375=745元。
人均2000元捐赠款通过红十字会的金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故单位发放个人爱心补贴后个人再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个人所得税=[(3,000.00+5,000.00+2,000.00)――400]×20%-375=745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对个人而言,先发放爱心补贴后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不变,当然个人收入亦不受影响!
但对企业而言,将企业的捐赠先转化为员工的工资后,再由员工捐赠。这将带来两大变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可将税前不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爱心补贴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节税50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可知:因上述爱心补贴200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后,超额使用的的职工福利费280可税前扣除,节税7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节税500+70=570万元
二、个人捐赠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11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四条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捐赠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两种扣除方式: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种方式下的纳税筹划方式不完全一样。下面分述之: 
(一)、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个税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二)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1、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假定柳女士2008年4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4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30%=1020元,其4月应纳税额=(20)×15%-125=232元。假设柳女士5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400元,则5月应纳税额为=()×15%-125=385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4月捐赠1020元,剩余980元改在5月捐赠。则按规定,柳女士5月应纳税额为:(0)×15%-125=238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147(385-238)元(从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多项所得: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人们兼职和从事多项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多项所得,而适用的税率又高低不等,那么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捐赠,才能享受最大限度的扣除呢?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鉴于文章篇幅,不再举例)
三、最后须注意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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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减免税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近日边写的两篇文章,已投稿,勿转其它地方!
& &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款:“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既然这是有效的,哪“企业捐赠后,账面年度利润总额为0万元。企业捐赠在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0万元。假设企业2008年只有职工福利费超标调整280万元的情况下,捐赠后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70万元。[)×25%]”中的500万为何不能扣除呢?
xie xie le
有关捐赠的筹划非常及时,多谢作者原创
哎呀,老师,
是否可以理解该文部分有效?
即涉及企业所得税部分已失效
现在有三条路
1。企业直接捐
3。成立公益性组织
举例有点极端化
1、企业援助的问题,(可能是考虑不周),由于没有明确会计利润的具体含义,只能默认为扣除了捐赠金额以后的数字为计算的基数。这里引用《中国税务报》日范太平发布的文章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我们假定企业2008年对外捐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那么,捐赠支出占捐赠前预计利润的比例为多少可以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呢?
  假设企业2008年度拟对外捐赠的金额为X,企业当年未捐赠前的预计利润为Y。那么,捐赠支出后,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Y-X。由《企业所得税法》可知,公益性捐赠的最高扣除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
  X/(Y-X)=12%
  X=0.12Y-0.12X
  1.12X=0.12Y
  X/Y=0.12/1.12≈0.%=10.71%。
  由此可见,当企业对外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其对外捐赠的金额小于或等于捐赠前利润额的10.71%时,既支持了公益事业,又不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谓一举两得。
2、即使真的由企业捐赠转化为个人捐赠,会存在很多情况的
企业的原工资水平不一,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不一;
企业的工资,除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之外,还是计算三险一金的基数,现在企业通常的比例都在40%左右,这部分负担也不轻吧,况且还有个人负担的部分,怎么能说没有增加个人的负担呢。
分析较透,下来学习
谢谢.不过个人部分涉及三险一金问题,如果严格依法.
中国人犯的死罪不亚于大地震.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变相操作三险一金的.
呵呵,这个好像属于偷换概念
我的意见是,充分完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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