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集合竞价能撤单吗转让的股票能拿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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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中国新三板将引入集合竞价制度,优化协议转让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李明表示,原本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
具体而言,创新层企业单个交易日中将会有5次集合竞价转让的时段,而基础层全天仅有15点会进行集合竞价撮合
讯: 中国新三板将引入集合竞价制度,优化协议转让制度;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李明表示,原本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具体而言,创新层企业单个交易日中将会有5次集合竞价转让的时段,而基础层全天仅有15点会进行集合竞价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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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财经微信号:集合竞价能卖出股票吗?
集合竞价能卖出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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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票?
&本文章由博主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在日更新,颠覆了此前的相关结论。
一、股票转让方式介绍
股票转让的方式有三种:
1、交易所竞价系统
2、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大宗交易与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以《深交所交易规则》为例:
协议大宗交易,
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价格不可压低,补充通知已堵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价格不可控】
3、协议转让(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在取得本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其中前两者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属于二级市场范畴)进行股权交割,后者是不通过交易所,而直接在结算公司完成股权过户。&
二、限售期内是否可以转让?
1、不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
所谓限售,限制的就是在二级市场卖出,因此在二级市场是不能卖出限售股的。
2、不可进行协议转让
(1)2016年11月之前的结论
可以进行协议转让,但需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见附件2】依据如下:
日《深交所证券教室》第401期&还在锁定期内的限售股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吗?
在符合我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有关规定,且没有其他不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我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要求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但股份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
个人理解:有限售法律规定,但无任何个人承诺(或者个人的承诺不涉及锁定,只涉及其他事项,例如将来卖只卖给其他大股东,或者不卖控制权什么的),在符合暂行规则第三条的前提下可以协议转让,但受让人仍需继续遵守限售法律规定或与与锁定无关的其他承诺。
例如:600671在发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载明: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权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受让方受让该股权后仍需遵循天目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规定。
(2)2016年11月之后的结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第六条之(四),协议转让的股票必须是无限售流通股。
为了尽快套现【见附件1】,可以私下签订转让协议,资金交割,但不能过户。待解禁后通过大宗系统转让过户,但受让方需承担卖方反悔的风险。解禁时通过大宗系统转让,视股份性质需交20%的所得税。【为了避税,可通过协议大宗交易的方式控制价格,最多可打九折】
综上,目前限售股不可以协议转让。
3、可以通过司法裁决等方式进行转让
例如小牛资本接盘同洲电子原实际控制人袁明的股票。
截至目前尚未完成交割。
三、协议转让价格的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深交所股票协议转让价格最低也只能打九折。
上交所没有协议转让价格的相关规定,但无论怎样,财税【2010】70号补充通知有一个兜底条款: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价格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通知原文称: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此外,倘若是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需要遵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即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方便卖壳】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对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限售股锁定期被转让 PE股东套现百视通
⊙见习记者 李琳 ○编辑 衡道庆
  借壳前低价“潜入”,借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股东,限售股在锁定期协议转让实现提前高价退出,PE机构就此实现了短期高收益零风险的“最佳退出路线”。
  近日,一则限售股转让意向悄然出现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意向挂牌项目中。
挂牌内容显示,出让方转让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股权,该部分限售股解禁期为2014年12月。转让价格以现有市价为基础,给予一定折让,每股30元左右,总成交金额为2亿元左右。
  据交易所工作人员表示,限售股的持有人是一家具有国资背景的PE机构,百视通目前的股价对于持有人来说收益已达预期。至于转让股权的原因,据悉并不是因为资金短缺,而是出于盘活资金的考虑。
  以每股30元、成交金额2亿元计算,此次转让的股份约为666万股。百视通半年报显示,持有限售股超过666万股的除大股东上海东方传媒外,还有三家PE机构,即上海诚贝投资、上海联和投资、成都元泓创投。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10月,诚贝投资和联合投资与上海东方传媒共同以旗下公司股权认购百视通新增资本,从而得以提前潜伏百视通。此后,通过2011年12月百视通借壳上市,得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三家PE机构目前账面收益颇丰。
  诚贝投资为亚信创始人、前网通集团CEO田溯宁发起设立,以17日收盘价39.98元计算,持有股权的目前市值11.93亿元。联和投资隶属于上海市国资委,持有股权目前市值7亿元。元泓创投是由成都工控控股的国有PE机构,2010年7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介入当时的百视通技术,受让价为9737万元,目前股权市值5.7亿元。
  据工作人员透露的此PE为国资背景、持有多家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等特征判断,上海联和投资最有可能是此次的限售股出让方,其次为元泓创投。据称出让方原始成本为5元/股,即使以30元每股的价格成交,出让方也将获得最低1.665亿元的税前收益。
  百视通股价自2011年12月的15元一路走高,至今已处于历史最高位,可见出让方也是精心选择了转让时机。
  据了解,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的通行做法是,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成资金交割,待股权解禁后,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完成全部交易手续。
  对受让方而言,其中存在的风险不言而喻,解禁后公司股价大幅高于交易时股价,转让方或会反悔。针对这种风险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30%-40%的违约金,高于普通的借贷利率,以此作为对受让方资金占用的补偿。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根据规定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这也许是百视通限售股在上海联交所披露转让意向的原因。
  对于此次百视通限售股出让方PE来说,这是一笔只赚不赔的买卖。在拟定协议价和选择转让时机时,出让方就已经就解锁后预期收益与机会收益的权衡做出了权衡。显然此PE机构更愿意提前获取收益后退出,实现滚动投资。如果一年后股价大幅高于30元/股,出让方大可撕毁协议,或将解锁股权变现,或将股权质押,赔偿受让方本金及违约金,但2亿元资金已经由出让方使用了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7月专门针对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发过一则公告,其中就限售股在解禁前协议转让的税收问题作出了规定。可见在锁定期内转让限售股不乏先例。联交所工作人员也表示,此前也曾牵线操作过此类交易。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一个意向投资人表达了接盘的意向。
G股公司大股东
锁定期内可协议转让
[□本报记者
  □本报记者
  按照股改相关规定,所有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改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涉及股权转让的重大资产重组。
  事实上,对于该项规定,业内人士早有不同看法,“锁一”期间对股权转让的严格限制,虽然强化了上市公司股改的严肃性,同时推动了附加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转让与股改相结合,但客观上也使G股公司
股权协议转让在一定时期内陷于停滞,使一些有可能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买壳卖壳行为无法立即实施。
  而本次暂行规则【指:《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
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涉及上市公司收购、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而上述规定,等于冲破了此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股改时的承诺要求。这样一来,涉及买壳卖壳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不必再受12个月的限制,可以提早实施。
  冲破“锁一”限制
  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市场搭建了一个良好平台,但由于G股公司锁定期的限制,上市公司收购中最为常见的协议转让方式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限入停滞期。据WIND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完成股改的986家上市公司中,已经度过一年锁定期的上市公司不超过20家,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还无法进入控制权转让市场。
  虽然锁定期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但事实上,这一市场需要却一直存在,相关行为也在以变相的方式进行着。在暂行规则颁布之前,就有数家上市公司,通过转让上市公司大股东自身的股权,实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此类变相突破锁定期的重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完全可行,但是在实践中,还是给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与麻烦。
  而本次暂行规则突破了锁定期限定,等于迅速激活了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利用收购上市公司来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组行为已经没有时间上及政策上的障碍,从而避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一段时间内陷入“高高在上”的境地。
  激活上市公司收购市场
  由于此前对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后的限制性规定,使绝大多数有卖壳打算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要赶在股改前完成股权协议转让。很多ST类上市公司在股改时,将买壳卖壳及重大资产重组与股改相结合,其基本出发点也就在于此。
  但与此同时,很多绩差类、ST类上市公司暂时还未找到买壳者,并因此拖延了股改。目前未股改的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就属于这一情况。但根据暂行规则,锁定期已经突破,这些公司完全可以在股改后再实施卖壳及重组,不必为了完成股改而匆忙实施重组。
  为加速股改铺路
  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
  上市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原来主要用于解决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流动性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流动性,因此曾有人认为,全流通以后,非流通股也将逐步进入证券市场流通,协议转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证券市场的不同投资者是有不同需要的,有的是为了博取差价,有的却是为了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或者是为了获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面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只有集中竞价交易是不够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20条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平衡市场供求。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但是,《规则》对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价格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是说,只要股份转让双方认可,任何价格都是可行的。
  打个比方说,一家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是5元,但收购方愿意出更高的每股6元的价格,或者出让方愿意以更低的4元卖掉。市场不同主体对同一股权的价值判断完全可能是不一样的,二级市场也有可能低估或高估某只股票的价值。投资者可能出于获取控制权或其他目的而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而出让方则可能考虑到,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减持,或许会使公司股价遭到打压。实际上,在协议转让中,只要转让双方自己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公平合理,这也是一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当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规则》就强调要求,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转让价可以不参照股价
  《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以说,流通股协议转让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自由度是比较高的。但《规则》同时强调,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在协议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为了方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以便决定进退或增减股份。对大股东变动过于频繁的公司,投资者就应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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